如果宗教需要倚靠凡夫式的法律管理,宗教的價值是什麼?



我們不妨先從最根本的政教關係來談起,首先我們必須先確認:宗教是最神聖而超然的,它正是人類最後的良知所在。而人間的法律只不過是一種事後的補救、一種解決興訟的法則,有人提出告訴或有人犯法時,再依法律等來給予解決問題,那是一種事後的補救與懲罰。

但宗教卻不一樣,宗教的功能在於防範未然,它能導引並開發人們的「聖性」與「覺性」;事實上它是人類的一種主動自我提昇的力量,而且是遍一切時、一切處地在導引著人們向上。如果這種屬於聖性的宗教卻還需要運用凡夫式的法律介入宗教內部事務來加以管理、制約,那這樣宗教就不名為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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