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 段宜康批法務部荒唐、兩邊安撫

2018-05-02

內容節錄:「法務部在朝野黨團協商時提出再修正條文,新增條文內容為「宗教財團法人於本法(財團法人法)施行後五年內,不適用本法的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內政部認定之。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儘速制定規範宗教性財團法人的法律」。
黃國昌也表示,宗教財團法人若要有特別規範,應該早點將法案送到立法院來。⋯⋯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過去宗教團體法草案五進五出立法院,代表宗教團體有其特殊性,因此財團法人法應該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適用。」

在理解「宗教特殊性」的前提下,由宗教界與法律專家學者共同研擬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期許有前瞻、有遠見的執政者,能以開放的心態,耐心予以瞭解、和宗教界誠意溝通。

原文連結:http://www.storm.mg/article/43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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