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之適用的深刻時代意義

《財團法人法》能排除宗教之適用,表示政府開始有宗教人權與宗教團體之特殊性的概念了,非常好!這也表示我們「台灣宗教聯合會」長期以來所呼籲與強調的:「宗教人權之保障以及宗教團體不同於民間團體,不應該用人本經驗主義的思維,將宗教團體視為一般民間團體,而進行高密度介入管理」之主張,也開始獲得了政府中央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的正面理解與回應。這是非常難得的成果與進步現象,值得高度的肯定!

這是宗教界在長久抗爭,以及聯合會持續的辦理說明會之後,政府中央行政單位及立法單位,終於初步有了宗教人權與宗教自由的認知及尊重,知道宗教團體與一般的民間團體不同,而將此觀念第一次具體地反應在法律條文上。這樣的立法思維,可說開啟了正確面對政教關係的歷史先河,誠為可喜可賀!

這當中,尤其要感謝各宗教團體、長老及見引師父、李永然大律師等團體及個人的長期奔走、呼籲,連結立委、投書媒體,形成輿論,才能獲得宗教界這得來非常不易的初步成果!

當然《財團法人法》通過的條文中,已經明確的宣示了:應該再另訂「專法」而給予宗教團體合憲、合理的法制化地位。因此未來很明顯地,我們《宗教基本法》上場的時機已然來臨了!我們在此要呼籲大家:應當緊緊地抓住這時代歷史的大因緣,一起增上信心與決心,為了堅固我國宗教心靈信仰的健全基礎,繼續對更高位、更廣泛的宗教人權理念而擬訂的《宗教基本法》之立法工作,進行關注與廣泛呼籲及宣傳,讓我們的《宗教基本法》能早日的立法通過。



【06/26-27 相關新聞集錦】

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法人 擬另定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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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武獻:宗教管理 政府不應介入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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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納管?林岱樺:為什麼要用法律規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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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武獻:財團法人法若納宗教 將上街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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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三讀 宗教財團法人不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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