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宗教團體納管?先制定基本法保障宗教自由

摘錄:「其實,宗教團體均認為應該受到政府管理,但不能接受的是「高密度的行政管理」,應該是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之下進行管理,因此宗教界大部分認為應該先制定《宗教基本法》,透過《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的框架,在這個框架底下,再來制定《宗教團體法》,在《宗教團體法》當中再將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和一般的寺廟、宮廟等納入管理,而這也將成為我國對於宗教管理的特色。」

(2018年06月27日 文章收錄於 ETtoday新聞雲 雲論名人論壇)

看全文: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627/1200545.htm?feature=todaysforum&tab_id=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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