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順委員:當「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當中的空檔時期應該怎麼做?
2018 05 02 立法院黨團協商 財團法人法 黃昭順委員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謝謝主席今天安排財團法人法的公聽會。我在立法院這麼久的時間,我提案的宗教團體法大概在立法院5進5出。我大概是每屆一進來立法院就趕快提案,但幾乎到最後就都無疾而終被封殺掉了。其實這段時間以來,我們都知道,包括行政院提案的宗教團體法也送進來立法院了。直到去年滅香滅爐事件之後,內政部把財團法人法從立法院撤回。
我今天要講的是,我覺得在這裡面有一個很大的陷阱存在。上禮拜同樣在這個委員會裡面,當天坐在台上的主席是段宜康委員,那時內政部和法務部2個部會首長的意見不一樣。法務部說,如果宗教團體法通過,那麼這些宗教團體就全部都適用。但是當時段宜康委員要求的是內政部長必須下台,不是要求法務部長下台。我覺得這就是一個陷阱。這個陷阱是什麼?就是其實在段宜康委員內心深處是支持法務部的,因為行政院本來把這個法案列為優先法案,希望這個會期能夠通過,可是我們看到這個草案裡有很多條文,我們認為包括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等於政府的手可以很快速地伸入所有的宗教裡面做一定程度的干涉,甚至是巧取豪奪,還有所謂的霸王條款也都在裡面。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是讓我們的宗教團體相當無法信任,立法院未來到底會怎麼審查這個法。
更重要的是,其實這些宗教團體當時會以財團法人或其他方式立案,不管是天主教、基督教、一貫道或是佛教、道教都一樣,就是不希望未來這些公產變成私產。可是現在要用這種方式立法,等於讓所有的宗教團體,不管以前是否曾經接受過政府的資助或補助,都非常不放心,不知道什麼時候政府的手會伸進來。
今天有很多學者專家已經發表過相當多的意見,希望宗教團體能夠排除在這個法的適用之外。可是我們能夠預見一件事,就是說,行政院到今天為止並沒有提出宗教團體法到立法院審查,這當中一定會有空檔,空檔時期應該怎麼做,我覺得立法院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關心。但是以現在立法院立法委員的席次和狀況來講,我們看到之前對於農田水利會、婦聯會、救國團、紅十字會這幾件事情的處理,其實讓我們有一定程度的擔心,執政黨會不會用同樣的手法、同樣的表決方法,讓今天的公聽會只是過水式的公聽會。這可能是主席要關心,未來在協商中要怎麼處理的。雖然我已經提案,加入宗教團體必須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的條文,但如以人數來表決的話,縱使我們的左腳及右腳都舉起來,還是輸給他們,這是個不爭的事實,因此,我們必須思考,當他們採取類似處理農田水利法那樣的處理方式在立法院進行表決時,我們應採取何種因應對策?這是今天舉辦這個公聽會很重要的部分。謝謝。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謝謝主席今天安排財團法人法的公聽會。我在立法院這麼久的時間,我提案的宗教團體法大概在立法院5進5出。我大概是每屆一進來立法院就趕快提案,但幾乎到最後就都無疾而終被封殺掉了。其實這段時間以來,我們都知道,包括行政院提案的宗教團體法也送進來立法院了。直到去年滅香滅爐事件之後,內政部把財團法人法從立法院撤回。
我今天要講的是,我覺得在這裡面有一個很大的陷阱存在。上禮拜同樣在這個委員會裡面,當天坐在台上的主席是段宜康委員,那時內政部和法務部2個部會首長的意見不一樣。法務部說,如果宗教團體法通過,那麼這些宗教團體就全部都適用。但是當時段宜康委員要求的是內政部長必須下台,不是要求法務部長下台。我覺得這就是一個陷阱。這個陷阱是什麼?就是其實在段宜康委員內心深處是支持法務部的,因為行政院本來把這個法案列為優先法案,希望這個會期能夠通過,可是我們看到這個草案裡有很多條文,我們認為包括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等於政府的手可以很快速地伸入所有的宗教裡面做一定程度的干涉,甚至是巧取豪奪,還有所謂的霸王條款也都在裡面。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是讓我們的宗教團體相當無法信任,立法院未來到底會怎麼審查這個法。
更重要的是,其實這些宗教團體當時會以財團法人或其他方式立案,不管是天主教、基督教、一貫道或是佛教、道教都一樣,就是不希望未來這些公產變成私產。可是現在要用這種方式立法,等於讓所有的宗教團體,不管以前是否曾經接受過政府的資助或補助,都非常不放心,不知道什麼時候政府的手會伸進來。
今天有很多學者專家已經發表過相當多的意見,希望宗教團體能夠排除在這個法的適用之外。可是我們能夠預見一件事,就是說,行政院到今天為止並沒有提出宗教團體法到立法院審查,這當中一定會有空檔,空檔時期應該怎麼做,我覺得立法院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關心。但是以現在立法院立法委員的席次和狀況來講,我們看到之前對於農田水利會、婦聯會、救國團、紅十字會這幾件事情的處理,其實讓我們有一定程度的擔心,執政黨會不會用同樣的手法、同樣的表決方法,讓今天的公聽會只是過水式的公聽會。這可能是主席要關心,未來在協商中要怎麼處理的。雖然我已經提案,加入宗教團體必須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的條文,但如以人數來表決的話,縱使我們的左腳及右腳都舉起來,還是輸給他們,這是個不爭的事實,因此,我們必須思考,當他們採取類似處理農田水利法那樣的處理方式在立法院進行表決時,我們應採取何種因應對策?這是今天舉辦這個公聽會很重要的部分。謝謝。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