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當宗教教制和法律規範衝突的時候,大家必須記住宗教團體本身的性質與一般財團法人是不一樣的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發展中心鄭英兒主任於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2018.04.02)會議中之發言

鄭英兒主任: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高興能代表基督教團體和天主教團體與會且為唯一的代表,我代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要表達的立場和看法是,基本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認為若能有一個財團法人法來規範宗教團體是很好的,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目前1,260間教會為例,不論是比較大的財團法人或是個別地方教會財團法人,這些教會所有的土地或地上物(也就是禮拜堂)都登記在財團法人之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台灣這個土地上已有153年的歷史,比政府的時間更久,但是我們這個宗教團體的財產是公開的,也很公正地處理我們自己的財務,從地方教會到中會、總會,我們的財務都必須公開,教會本身每年必須召開信徒的會員和會,讓所有信徒瞭解教會過去一年的決算,甚至連每個人奉獻多少也要公開,現在因為個資法的緣故,個別信徒若不希望讓人知道他們的捐贈數目則可採用「無名氏」的方式,不過基本上,為配合政府的要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做為一個宗教團體,從地方教會到中會、總會甚至連屬下機構─包括三家醫院、十一所學校、社福團體等─都已經成立財團法人,所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我們自己的財產及財務管理一直都有嚴格要求,並能接受檢驗。

今天很多學者專家提到一個基本問題,那就是宗教團體法迄今尚未立法,我個人現在同時也代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參加內政部的宗教諮詢委員會,該會曾多次就宗教團體法的內容做過討論,但因各宗教團體對此有不同意見,以致法案送到行政院、立法院後又回到宗教諮詢委員會再行討論,既然宗教團體法目前尚無法制訂,那麼想在現在即將一讀的財團法人法中找到宗教團體的定位顯然是個問題,我想宗教團體基本上願意接受財務公開,願意成為今天台灣社會人民、國家中的一個公益象徵,且每個宗教團體都會嚴格自我要求,但誠如內政部及法務部的報告所言,宗教團體的財產不是要做投資,且為非營利性,當財團法人的基本本質不同時,政府如何用財團法人法來規範宗教團體?這才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今天與會的學者專家大多建議另立專法或如內政部所言需有彈性空間,法務部也認為在宗教團體法尚未完成立法前,財團法人法中應以適當的方法規範宗教團體,比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為了配合政府,我們的醫院、學校都必須設立財團法人,醫院必須配合衛福部遵守醫療法,學校需遵守私立學校法,接受教育部的監督,但是目前最大的問題在於這些醫院、學校的捐助單位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我們提名並任命的董事,從第二屆開始卻依照私立學校法和醫療法自選董事,造成教會所屬學校和醫院在財產上的糾紛,這也是目前台灣基督長老教一直在提醒政府的一點,因為我們教會所設醫院和學校的歷史都比今天的政府更久,管理上一直沒有問題,結果在設立財團法人之後,卻因為財團法人法規定的捐助章程、董事組成等相關規定以致發生如同馬偕醫院董事會以及長榮大學董事會的糾紛,而且礙於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的規定,這些糾紛始終無法解決。這些醫院和學校的財產是我們教會捐助出來的,結果我們居然沒有辦法管理所屬的醫院和學校,而原因卻出在為配合政府成立財團法人後需遵照法律規定的捐助章程,我想這個部分不止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也是今天所有的宗教團體包括天主教、佛教團體的問題,宗教團體設立財團法人是為配合政府要求,但當管理過程中跟我們的教制和規範造成衝突的時候,政府主管官署卻說要根據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依法辦理,而這個「依法辦理」就造成了我們宗教團體的困擾以及現在的困境,所以在立法院就財團法人法草案召開公聽會的此刻,大家必須看見所有的宗教團體在臺灣社會人民中如何發揮宗教的立場,無論是教會、宮廟甚至是醫院、學校,都是以公益和服務的性質設立財團法人,因此在討論如何在法中對於具有上述性質、非營利性質、類似政府公法人性質的宗教團體加以規範時,大家必須記住宗教團體本身的性質與一般財團法人是不一樣的,希望能考慮制訂專法或是給予相當的彈性空間,讓宗教團體在立法的過程中感受到政府的善意,這是我提出的一個重要的提醒。謝謝各位!

主席吳委員志揚:其實宗教團體都很善良,就算政府不管他們也會自我管理,比任何人都愛惜羽毛,現在若要配合政府的法令,那麼這個法令必須要適合他們,不要因為適用之後反而覺得喪失了控制權,所以對他們的規範可能需與世俗一般的財團法人規範有所不同,而這就是我們希望宗教團體法趕緊立法的原因,否則就要制訂一些特別法,比如宗教保障基本法等,之後再制訂相關法律時才不會忽略各個宗教的基本教義和傳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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