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特殊性,使它跟一般財團法人處於不同層次




「宗教,除了結社以外,它還有個宗教信仰,它的層次其實是高於我們一般人間的法律。⋯⋯
宗教財團法人有兩種,一種是宗教本身,一種是宗教為了執行它的任務,成立的財團法人。我想宗教團體其實比較在意是這個「涉及宗教本體」這個部分。那它有很多傳承的制度⋯⋯這些東西,是不但不適合管,就是你管它,基本上觸犯到他們基本宗教信仰的感覺。」
(摘錄自2018 05 02 立法院黨團協商 財團法人法 吳志揚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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