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應審慎審議《財團法人法》,不宜草率通過立法

文/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李永然律師

據報載,立法院將於6月11日召開臨時會,依照民進黨團送出的臨時會審議法案清單,包括《公司法》丶《財團法人法》⋯⋯等數個社會矚目的法案。然而,《財團法人法》草案因涉及我國許多公益團體的運作,也涉及「宗教財團法人」受到《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立法院應當審慎進行討論與審議,而不宜草率通過立法。

台灣的公益團體在社會上各個角落從事各種不同的公益事業,是我國社會得以安定與和諧的重要力量,為台灣的重要資產,這些公益事業均有賴公益團體,包括財團法人,才能正常運作。因此,公益團體的運作狀況,將攸關我國社會的安定與和諧。我國有非常多的公益團體,是採用「財團法人」的組織型態;一旦《財團法人法》草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將全部財團法人纳入規範,這些財團法人型態的公益團體,其運作勢必受到影響。

除了公益團體以外,宗教團體也是我國社會安定的另一股力量。但因我國長期欠缺宗教組織的相關法規,因此宗教團體有多數是選擇以「宗教財團法人」或「宗教社團法人」之組織的型態設立。倘若《財團法人法》草案通過立法,在全面規範財團法人的前提下,「宗教財團法人」自然也會被納入規範。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宗教團體對於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均享有「自主權」,這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丶《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的內涵之一。因此,按目前《財團法人法》草案的內容如對於「宗教財團法人」也一併規範,顯有侵害「宗教信仰自由」的疑慮。

因此,我國應先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將宗教團體組織型態以「特別法」方式另予規範,確保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僅保障宗教團體的基本權利,也解決當前《財團法人法》立法所面臨的問題。在《宗教基本法》制定前,建請立法院就《財團法人法》草案應當審慎進行討論與審議,不宜草率通過立法,以確保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侵害。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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