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社會團體法」草案,宗教界與部分法學專家的看法是⋯⋯

宗教界與部分法學專家的看法是:
宗教是特殊的團體,不同於一般的社會團體,它的相關法律都要特別制定,這是民主國家的通例。

過去因為沒有這種觀念,民智也未開,所以當時的政府便宜行事,視宗教團體為一般的民間團體,而用民法來統管一切,讓某些宗教團體變成社團法人或者是財團法人。長期以來造成很多宗教團體的發展,受到了很多不必要的干擾。

現在既然財團法已經明文排除宗教之適用,而要求要制定特別的宗教法律,這就表明了政府已經開始知道了:宗教為特殊團體,應該有個別法律給予適用的事實,這也算是政府對宗教遲來的轉型正義。財團法人法如是制定,之所以受到宗教界的支持與稱讚原因在此。

相對的,今日的社會團體法,也應該本於這一貫的精神,將宗教排除在本法的適用之外,而另立專法。

這樣政府在立法的邏輯上才是一致的,如此既能夠與國際立法精神相接軌,同時也能展現我國在宗教自由與人權上的高度認知與發展。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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