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卻排除宗教團體,是否讓宗教團體無法可管?

【「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卻排除宗教團體,是否讓宗教團體無法可管?】

「宗教團體與一般財團法人的最大不同,就是宗教自由的人權及憲法意義。為了管理財團法人所制訂的律法不應該過度擴張,而且實務上來說,難免與宗教本身的內部規範有所扞挌,例如天主教本身對全球的天主教機構有一定的人事任免原則,法律必須適度尊重及調整,因此宗教團體與一般財團法人分流管理是合宜的。⋯⋯

簡言之,宗教團體如何管理,關鍵還是在於宗教自由與社會治理間的權衡⋯⋯,而且世易時移,一部符合現世關係的社會法典還是必要的⋯⋯。」

本於「宗教團體乃是特殊的社會團體,應制定個別的法律以適用之」的精神,宗教各界與法學專家皆倡議訂立合憲的《宗教基本法》,賦予宗教更明確的保障,建立更具體、合理的法律施行原則,創造宗教、政府及人民的三贏局面,同時也展現出身為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在宗教自由與宗教人權上的高度認知與發展!

詳全文:https://npost.tw/archives/4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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