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宗教基本法》,向國際人權標準邁進
宗教自由的觀念要深植人心,需要時間也需要教育,這是國民對於基本人權的法意識問題,同時宗教團體本身在變遷的社會中,如何維護其固有性與特殊性,進而回應社會公共性及透明性之要求,而國家、社會應如何對待,也都有重新再認識之必要。
在我國於98年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之國內法化,乃宣示我國要邁向國際人權標準。因此,為落實《憲法》及兩公約保障宗教自由之承諾,有必要就宗教自由、宗教平等及政教分離相關內涵及原則,乃至將世界各國立法例及司法判例要旨,更具體化為條文,作為相關宗教行政立法及行政措施之指針及參考,真正保障人民、宗教團體及組織之宗教自由。
摘自《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制訂宗教基本法談起》p.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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