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心靈信仰的權利,不能被國家限制或導引


宗教心靈信仰的權利,是高於憲法。憲法是在軌範國家法人的行為能力,而國家法人並沒有權力賦予人民宗教的人權,宗教人權是人生而本有的。這不是由掌理物質的國家所能夠藉口、改變、限制或導引的。

然而人有缺點、有自私,宗教具有這種平衡的功能,特別是傳統的宗教,它更要展現這個功能。而這一切,要慢慢地讓世人瞭解,也要聯合其他宗教來共同努力。從最初的「宗教團體法」的一定程度的反對跟檢討,而衍生出更加正面意義的對待宗教的看法,來喚醒以上所說,屬於人類心靈當中,最為重要、也最具有自省能力,也是一切道德法律的先驗基礎的心靈的寶貴內容。

放在佛教來講,那就是所謂的佛性,放在上帝、基督教、一神教來講,那就是上帝所給予的聖性,流傳在人間。其他道教、乃至於其他宗教,都各有說法,但不離這個核心。

今天迎來了為我國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的最好機會,請大家一起來瞭解、支持,我們一路走下去。

—節錄自 法藏法師 開示於20180816台灣宗教聯合會成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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