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訂宗教基本法?——李庭長:我們的憲法規範跟宗教有關的,其實內容非常少



宗教自由,是世界各國憲法所訂的基本人權。以跨國際的角度來說,宗教、或者宗教團體,在憲法上的地位是什麼?

我們來看民主憲政發源的國家—美國,在1776年的獨立宣言,就提到:「基本的自由跟人權,包括宗教自由,是來自於上帝、來自於天賦的人權,是國家不能剝奪的權利。美國成立美國政府,就是為了要保護這些權利。」

如果回到我們中華民國的憲法,我們比較看不到「宗教在憲法上的地位是什麼」,除了第13條(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還有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外,就這麼簡單。

我們的憲法規範跟宗教有關的,其實內容非常少。如果我們去看外國,德國憲法、德國基本法、或者日本⋯⋯其他國家,對於宗教在憲法上的意義、重要性,以及宗教團體跟國家的關係,都有很特別、或者更深入、更多的規定,我們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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