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主張《宗教基本法》應該單獨制定,而不宜被以「一個章節」的方式呈現之理由分析】

1. 被矮化而失去應有的強大功能 。

宗教基本法是以國家高度,對尊重宗教自由人權的一種原則性宣示法律, 他就像是宗教的憲法一樣,應該要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與高度。如此,一方面才能夠對政府日後的宗教相關施政,及其他宗教相關實行法律之制定, 產生強大的指導作用 。
二方面, 也才能在日後透過宣示意義的潛移默化方式,對人民的思想及社會文化,產生根本改造的功能 。否則日後像段宜康、黃國昌這類,對宗教極盡污衊而肆無忌憚毫不慚愧的政客,將會層出不窮。 媒體及社會大眾,也更會隨著這類人的荒謬作為而起舞, 整體社會將彌漫著一股反宗教的氣氛,這將會是我國的心靈浩劫!
宗基法若被宗教團體法收歸為一個章節,則無法凸顯宗教基本法的特殊性與國家高度,而有被矮化的明顯意象( 這或許正是無宗教信仰的政府事務官僚,會這樣提議的隱藏性想法), 難以被單獨凸顯與重視, 最終將無法達到如上所說的功能。

2. 立法將更加的遙遙無期 。

宗教團體法或宗教法人法,涉及到宗教相關的具體法令操作,六十多年來 政府擬定的各種版本 , 之所以會六進六出立法院, 而且每次都惹得民怨沸騰,難以立法成功。就是因為這些具體操作法條牽涉太廣泛,難以得到 各宗教的共識。
如果現在又將相對容易有共識的宗教基本法條文,匯入到宗教團體法中,則其立法將會比現在更加的遙遙無期 。

3.對支持我們的立法委員,以及廣大的各宗教支持群眾,恐產生失落感及疑惑。

推動宗教基本法以來,即是以制定特別法,來對日後政府的宗教相關 立法與行政措,設定高位法律的框架,以避免日後政府在相關施政上,作出有損宗教人權自由的情事為訴求。此一 訴求也已 普遍被教內所接受及期待,尤其在我們創記錄的讓藍綠大整合,將宗教基本法推入立法院的歷史新時刻( 而且目前也還在立法院內成案中)。 此時若 若我方核心陣營 ,片面地自己撤離對宗教基本法的單獨推動, 將可能給所有曾經為此事努力過的立委及人民,有做白工或被放棄的感覺。

4.給廣大的社會大眾,有立宗教基本法理由有虧及倡立者意志不堅的印象。

尤其在被政客刻意的抹黑, 尚未對社會大眾做足夠的澄清之情況下, 我們可能更因此坐實了這些政客抹黑的內容為真實, 這將使我們未來在推動任何的法案,會更加的困難。

5.將難以防止宗教黨收編我們的成員,以及努力的成果, 不但壯大該黨的力量 ,甚至還可能作為他們嘲笑與落井下石的口實,從而增加他們的選票。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釋法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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