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實踐宗教自由包含尊重、保障、與履行三面向】

師父云:「尊重與保護宗教文化,都必須以法治化的方式來宣示國家的尊重與保護意志。」

引述鄧衍森教授於南台灣人權論壇〈宗教自由的限制問題〉一文中提到:
「依聯合國實踐宗教自由包含尊重、保障、與履行三面向。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宗教與信仰自由,採最廣義之解釋,意指國家對於個人內心之自由,不論其內容為何,必須絕對尊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尊重之概念並非只是“消極不干預”即稱義務已履行,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確認宗教自由之法律地位,並受法律保障,以免自由遭受任何可能之干預或受到歧視。」

法藏法師回覆:

是的!
這是國人應該要趕快覺醒、意識到的大問題,特別更是我國立法院及我國的政府人員,應該要再學習、再認識的重大國家人權議題!
重例如之前內政部在兩任總統任內所草擬的《宗教團體法》,我們看到政府只是對宗教採取高密度、不信任的管理思維,這就是政府不懂「尊重」宗教的明顯事實。

其次,政府缺乏立法保障宗教人權的法意識,所以一直不能成就宗教基本法一個正向的討論空間,這就是政府不懂得「保障」宗教人權的落後思維所至。

以前兩者為本的當前政府,當然也就不知道該怎麼樣在宗教人權上,要有所積極作為了。因為根本沒有明確的法律,要求政府要積極「履行」保護宗教的義務。

因此,如何制定宗教基本法,以建立國家保護宗教的法制上基礎,讓政府今後於宗教人權上能有積極保障意識,並履行保護宗教的國家義務作為,正是今後保護宗教、推廣宗教人權的當務之急!

—摘自「1.維護宗教自由研討群」Line群組(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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