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致力擴大國際宗教自由 那台灣呢?

【美國致力擴大國際宗教自由 那台灣呢?】

文/李永然

外交部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主辦的「印太區域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論壇,此次活動有來自15國的宗教自由領袖與會,探討改善區域宗教自由的氣氛,美國特地派出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Sam Brownback)出席並發表專題演講,蔡英文總統、立法院蘇嘉全院長及外交部徐斯儉次長等出席致詞,足見此次活動非常具有意義。

美國是一高度重視宗教自由的國家,並將每年1月16日訂為「國家宗教自由日」;美國也是第一個設立「國家宗教自由組織」的國家,1998年10月9日通過《國家宗教自由法》(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IRFA),並由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於1998年10月27日簽署,並依該法成立「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ntied State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USCIRF),該委員會為一跨黨派的獨立運作機構,主要職責是監督觀察世界各國的宗教自由現況,以及是否違反宗教自由的情形,並每年發布「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法》的規定,主要涵括七大部分:1.設立主管國際宗教自由的巡迴大使,該大使經參議院批准後由總統任命;2.設立跨黨派的獨立機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由該委員會監控國際宗教自由狀況,並制訂政策諮詢報告;3.委員會須每年提交年度報告;4.要求美國國務院就國際宗教自由狀況,並向政府報告針對各國的宗教迫害問題,美國政府應採取的政策及措施;5.要求美國總統就違反宗教自由國家採取適當措施,使該國停止宗教迫害;6.要求美國在進行對外援助,國際交換項目等領域時,應優先促進該國能注意宗教信仰自由及實踐;7.要求美國總統應就違反宗教自由的國家作出決定等。

由上述說明可知,此次「印太區域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論壇,台灣有幸取得主辦權,又有15國的宗教自由領袖與會,且美國還派出國際宗教自由無任的大使出席並演講,台灣政府方面可以藉此機會展現出意願,尊重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禁止宗教歧視、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的精神,將已經由立法院王金平前院長所領銜連署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由立法院付諸討論並三讀通過,進而迅速制定《宗教團體法》,藉此充分展現台灣政府回應國內宗教團體祈求「宗教自由保障」的呼籲,則台灣必將因而獲得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大使及15國宗教自由領袖的喝彩。再者,美國也可在2019年的「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提及台灣時,讚揚此椿創舉,台灣也可因此印證人權立國的理念,同時此一論壇也可彰顯台灣的價值與意義!



原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313/13976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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