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師、居士大德好: 台灣宗教聯合會將於明天(5/29)派代表前往內政部參加「108年宗教團體土地使用合法化說明會」。經初步理解,此會議內容是內政部基於我國「土地基本法」——即《國土計畫法》所衍生的宗教土地相關新規定,針對宗教團體進行的宣達與說明會議。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攸關宗教土地權益如此重大的議題,首次的會議居然便以「宣達」作為會議的基調,既未事先提供應有的書面資料以為預先的研判理解,同時又對報名出席的名額也加以限制,再次地顯示出政府機關(尤其在對待宗教事務上)高高在上、官僚作風的思維模式。 關於明天的會議,宗教界所要觀察的重點,有以下幾點: 一、邀請開會的名單是如何產生的?出席與會的團體有哪些?是否具有足夠代表性? 還是一些具有橡皮章(專門為政府背書)性質的單位出席,以為日後內政部訂定相關的法令做準備? 二、過去,我國土地依「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的分類,有兩種主要法規依據。如今,具有全面規劃概念的《國土計畫法》施行之後,對於宗教已經存在的、或未來新設立的宗教團體之土地取得、地目變更等相關事宜,以及未能合法變更、取得的後果及影響等為何?要進行詳細了解。 三、過去,政府在土地規劃上,並未有「宗教用地」的概念,以致於宗教建築總是建在 一般的農地或者是林地等地目上,往往「事後」才被告知為「非法」, 但是要變更地目又極為困難,長期缺乏明確、透明且合理、公平的申請程序及變更保障。如今,內政部等相關政府部會,對於宗教土地的合法取得,是否已經了解其重要性?顧及到公平性? 內政部是否能抱持著「為宗教爭取合理權利」的 合理心態,與其他相關部門為宗教界進行磋商討論與爭取? 四、過去不易取得的土地、 由於政府過去的立法疏忽與怠惰,而不能合法變更的地目,今後是否有調整為較為寬容、合理的標準?是否有具體解決方案?實務上是否容易執行? 五、過去沒有「不合格即拆除」的法規,但今後根據國土計畫法的規定,宗教土地建築若不能合法取得宗教專用地目之變更,是否會面臨拆除危機?(因為法規上已明列這種可能性了)是否有保護宗教建築不被拆除的機制存在? 六、因為既存法律在立法上的缺失,我國宗教團體長期深受不完備的法規程序所擾,在土地建築的合法取得上,面臨著諸多難題。藉由此次會議的機會,希望能夠深入觀察、瞭解政府的態度與作法,同時更要極力避免「宗教土地合法化」的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