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基法第三冊書摘】對宗教立法之期待與建議

鑑於《憲法》第13條定有「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也同時在第23條將「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列為限制宗教基本權之正當公益理由。是以,我國雖容許制定宗教法律,然須符合最大公益及最少限制。回顧行政及立法機關,從民國18年以來,所擬之宗教團體相關法令,不脫高密度管制手段。顯未顧及各宗教團體組織自主性、内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對維護宗教人權之觀念薄弱,迫使宗教團體無法按教制發展,發揮宗教教化與公益功能,不符合最大公益與最少限制。

宗教公共政策,需要政府與全民保持對話,增進了解消彌對立,才能建構出一個完善的法制環境!期待我國建立一個真正落實憲法基本人權,與保護多元文化的規章,頒布國内外。當對國家之政經發展,必有助益;兩岸人權之民主議
題,必更彰顯;宗教界也更能自治,力量更能整合,為國家人民更力謀切實的安和福祉,進而影響世界和平。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摘錄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p.19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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