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書摘】宗教基本權具有保障少數的特殊性
就宗教自由而言,應該要特別留意的是少數人的自由;因為人權本來就包含有保留不為多數人意思所左右的自由之内容。人權的觀念本身本就意謂者少數者的權利保障,就宗教自由更要特别強調。在今日民主體制之下,多數者的信仰被否定或壓抑是難以想像。必須要保護的是少數者的信仰、異端者的信仰。少數者或異端者的信仰,對多數人而言無法理解的情形很多,甚至也有即使侵害其宗教自由也没有查覺到。多數人就少數人的立場應該要保持神經質,信仰隨人而不同,從某種立場是真摯的信仰,但從他人觀之則又視為毫無意義或顯得愚蠢,也未可知。然而,信仰對每個人都有其價值,所以應該尊重其各自的信仰;每個人都是無可取代的存在,故都應該受到算重,因此其心靈、精神的基底也應該受到尊重。國家也要對於這些人的信仰給予最大限度的尊重,並以謙抑的姿態待之(註65)。
宗教自由是一個與個人内心世界觀、良心道德有高度連結的基本權。而綜觀歷史,中西方國家均曾發生過多數主流宗教壓迫少數人民宗教自由的事件。因此,在人權保障成為普遍共識之後,宗教自由特别成為一種具有保障少數特質的基本權。當法律以多數決的方式對宗教自由限制時,應特別注意此一基本權的特殊性,並且在宗教團體自治的核心事務上,盡可能給予尊重與寬容(註66)。
—摘自〈憲法與宗教團體法制—以宗教團體特殊性與自主性為中心〉/李建忠庭長/《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p.62-63
宗教自由是一個與個人内心世界觀、良心道德有高度連結的基本權。而綜觀歷史,中西方國家均曾發生過多數主流宗教壓迫少數人民宗教自由的事件。因此,在人權保障成為普遍共識之後,宗教自由特别成為一種具有保障少數特質的基本權。當法律以多數決的方式對宗教自由限制時,應特別注意此一基本權的特殊性,並且在宗教團體自治的核心事務上,盡可能給予尊重與寬容(註66)。
—摘自〈憲法與宗教團體法制—以宗教團體特殊性與自主性為中心〉/李建忠庭長/《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p.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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