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催生宗基法

長年擔任靈鷲山法律顧問、也是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的李永然律師,3月中旬擔任由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主辦的「從印太宗教人權保障看台灣宗基法制定之公民論壇」主持人,他表示,宗教是台灣價值所在,可惜在《宗教基本法》立法過程中,遭部分誤解的人以訛傳訛而遇到阻礙,他急呼制訂一部合乎《憲法》的宗教團體律法。

李永然律師說,法律、道德、宗教是國家最重要的三樣寶,其中以提升內在精神的宗教位階最高,發揮的力量也最大。從隨處可見「諸惡莫作,眾善奉行」、「存好心,做好事,說好話」、「神愛世人」、「死後審判」等標語,就可看出宗教深入日常生活中,這也是台灣社會數十年來得以穩定的基石。

這次外交部另外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舉辦2天的公民論壇,吸引15國宗教自由領袖與會,美國政府還派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Sam Brownback)來台發表專題演講。李永然律師認為,這是美國等諸多國家對台灣保障「宗教自由」的認同,建議美國在2019年的「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於台灣能有《宗教基本法》制定時,讚揚台灣保障「宗教自由」的創舉,印證台灣「人權立國」的理念。

話鋒一轉,他提及,應當省思的是:主管機關提出的宗教相關法案,充滿「高強度行政管理」、侵犯宗教團體內部事務,未尊重宗教團體的人事、財產自主權,缺乏對超人類經驗的宗教有較為客觀的認識,將世俗法規套用在宗教管理上,忽略宗教的特殊性與神聖性,導致社會爭議。

對此,李永然律師以法律的專業,建議先從保障宗教自由的基本架構開始立法,《宗教基本法》就是這套架構法,納入《中華民國憲法》第7、13、23條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81年《消除歧視宣言》的精神,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禁止宗教歧視、宗教平等、比例原則等,使之成為政府與民間、宗教團體與非宗教團體之間的共識法,讓台灣躋身「宗教自由」人權保障的大國之列!

2019-03-12
文/王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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