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書摘】美國如何重視「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美國對於宗教信仰自由保障,認為《憲法》不僅允許對「宗教組織」實施立法上的照顧,而且要求「宗教組職」應當有其自己的空間,俾實現它們特有的使用;更何況,「組織」是個人施展其活動自由權利的場所。
基於此,「宗教團體」需有適當的法律身分,俾便締結有約束力的契約,提起訴訟或被訴、擁有不動產及限定其責任範圍。美國最高法院普遍也有保護「宗教組織」自治的傾向;因而在無證據顯示不實或詐欺的場合,法院也不得涉入關於教會或宗教内部實際運作,且應以教會内規或宗教規則予以解決的衝突事件;當然法院對於單純涉及法律上的有關爭執,則仍可介入。
美國此一民主國家,相當重視「宗教信仰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 的保障,不論其《憲法》、《憲法》修正案及聯邦最高法院都確立保障的重要原則!
—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李永然律師p.109
基於此,「宗教團體」需有適當的法律身分,俾便締結有約束力的契約,提起訴訟或被訴、擁有不動產及限定其責任範圍。美國最高法院普遍也有保護「宗教組織」自治的傾向;因而在無證據顯示不實或詐欺的場合,法院也不得涉入關於教會或宗教内部實際運作,且應以教會内規或宗教規則予以解決的衝突事件;當然法院對於單純涉及法律上的有關爭執,則仍可介入。
美國此一民主國家,相當重視「宗教信仰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 的保障,不論其《憲法》、《憲法》修正案及聯邦最高法院都確立保障的重要原則!
—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李永然律師p.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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