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書摘】國家在處理宗教問題應注意宗教自由基本權及宗教平等

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並且不得危害到社會中的宗教和平。但並非禁止國家及其機關處理與宗教相關問題,可以公開討論即使帶有批判性,也可以依照世俗的標準到評斷宗教團體及其成員的行為。另外,國家對於宗教團體所作的陳述不能夠帶有誹謗性與歧視性,也不能是錯誤的。

此外,規範純然的宗教問題及帶有偏見地介入人民(個人與宗教團體)的言行與信仰之中,這些事也是國家不得從事的行為。宗教中立原則,禁止國家優待或歧視特定的宗教信仰,例如認同或排斥特定信仰。在一個信奉多元宗教人民共同生活的國家,若彼此之間要和平共存,那麼只有國家本身在宗教問題上保持中立,而且謹愼地處理與宗教團體相關的問題,這才可能。至於具體標準為何,則視個案而定。

文/李建忠庭長
—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p.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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