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引用】憲法來自最低標準的共識,保障人民享有最大「宗教的自我實現」

國家為了實踐多元文化國、為了實現一個開放而多元的社會,需要國家及其社會成員建立一個最低標準的共識,以包容多樣宗教團體的文化差異,而形成多元文化國的憲法原則建構,藉由這憲法原則的維護,國家須對不同宗教團體所形成的多樣性文化,予以寬容、尊重與平等對待,使人民不因其宗教團體的差異而影響其人格開展,進一步在合憲秩序下享有最大宗教的自我實現,而這也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前段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的主要意旨。

—摘自《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許育典(p.2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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