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引用】從德國教會法看教會與國家之關係並論宗教團體之自立權
作者:尤清(原載一九八三年四月三日臺灣教會公報)
「自一九七八年以來,內政部一直構想管制宗教團體,一再研議,所謂「宗教保護法草案」。基督教長老會、天主教甚至佛教各界宗教人士羣起反對,惟內政部仍然我行我素,一九八三年夏天尤清應海德堡大學校友柏林大主教克魯士博士之邀請前往德國訪問,與彼邦宗教與法學專家深入研討並攜回一大批這類書籍,這篇是一九八三年三月底在臺南神學院的講稿。」
「我國最近有起草『宗教法』的擬議。我們教會可以公開堅決反對制定『宗教法』來管理宗教團體。如果反對也無效果,就可退一步,要求『宗教法』草案遵守二大原則:一、保障宗教自由,二、維護宗教團體自立自決的權利。」
—摘自《尤清選集》
「自一九七八年以來,內政部一直構想管制宗教團體,一再研議,所謂「宗教保護法草案」。基督教長老會、天主教甚至佛教各界宗教人士羣起反對,惟內政部仍然我行我素,一九八三年夏天尤清應海德堡大學校友柏林大主教克魯士博士之邀請前往德國訪問,與彼邦宗教與法學專家深入研討並攜回一大批這類書籍,這篇是一九八三年三月底在臺南神學院的講稿。」
「我國最近有起草『宗教法』的擬議。我們教會可以公開堅決反對制定『宗教法』來管理宗教團體。如果反對也無效果,就可退一步,要求『宗教法』草案遵守二大原則:一、保障宗教自由,二、維護宗教團體自立自決的權利。」
—摘自《尤清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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