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觀點】國家尚無與聞之權利 ,遑論有監督之權限?



許玉秀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提到:「是以政教分離之根本意義,乃政治與宗教兩不互相隸屬,不惟政治不得干預宗教,宗教亦不得主宰政治,而依國家之宗教中立原則,於宗教組織本身之事務,國家尚無與聞之權利 ,遑論有監督之權限?

現代自由多元之民主國家,本於寬容之原則 ,率皆以憲法保障宗教之信仰自由,無非以宗教既為國民之共同生活形態,乃一基本且應予保護之法益,從而憲法亦保障宗教團體於公領域完全獨立於國家之外,有不受任何妨礙而運作之權利。」

▍釋字第573號解釋及許大法官玉秀、王大法官和雄分別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賴大法官英照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請見: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tnofwnlssg7lg07s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禮請台中南普陀寺住持 宗興大律師,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入會及贊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