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制定《宗教基本法》,使我國躋身保障宗教人權先進國家之列

宗教人權既為人類心靈自由之基本權,故其位階高於國家,更非由國家所賦予。今為落實憲法及兩公約施行法保障宗教自由之精神,體現國家對宗教之中立及寬容原則,尊重宗教(團體)之特殊性與自主性,維護宗教團體應有權益,加強國民宗教常識修養與國際文化視野,翻轉宗教價值認識失衡現象,充實多元文化,以厚植國家之精神文明。

乃廣泛參考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宗教相關法例制定本法,作為上位法源,使宗教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及行政措施有所準據,社會得以和諧進步,同時更藉此使我國躋身保障宗教人權先進國家之列。
 
—節錄自〈宗教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禮請台中南普陀寺住持 宗興大律師,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入會及贊助資訊)

【個案分享】宮廟借名買地,一場意外被主委子女繼承...血淚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