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宗教善性的自我管理,才是國家最高的立法原則



執政者如果不深入到宗教內涵來,而想用一個世俗的方法說:「我有好心,要來幫助宗教。」請問用什麼方法?不是官大,不是做一個長官,就好像能夠來指導宗教怎麼過活、指導宗教怎麼樣不要被人家懷疑貪污錢。宗教即便自己發生了問題,如果是屬於刑法的,讓刑法解決;如果是屬於民法的,讓民法解決。

我們出家人,乃至於男眾,連當兵都不能夠免掉。我們去外面加個油,都要加稅。我們沒有任何特殊的免稅身份,我們就是一般的老百姓,讓我們在一般的法律之下受軌範,其實就完全夠了。如果寺廟真的發生了什麼問題,讓它回歸基本的法條,其實都能解決。而現在寺廟還在告的,讓它用法律的方式去解決,讓法官去瞭解寺院怎麼發展。這不是內政部的責任,內政部也不用擔那麼多,因為說實在你擔不起來,才幾個官員、幾個職員而已,怎麼做得了這麼多事呢?

我們中華民國在儒家的觀念底下,太多的所謂「位高應該管宗教」,或它用一個輔導的概念來說。我完全相信政府的好意,可是說真的,你們做不到。因此真心地去瞭解各個宗教的概念,並且用真正尊重各宗教的傳統,這樣的理解方式,如果真的還要再立法的話,是純粹地以一個「輔助它發展」,而不是帶有「很多管理味道的那種氣氛」在裡頭,這樣子就真的對政府、以及國家人民的心理發展,影響實在太大。

—法藏和尚做結論 講於2015.10.16宗教團體法草案說明會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JUF5ObYgSgk (有CC字幕,請按小齒輪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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