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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催生宗基法

長年擔任靈鷲山法律顧問、也是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的李永然律師,3月中旬擔任由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主辦的「從印太宗教人權保障看台灣宗基法制定之公民論壇」主持人,他表示,宗教是台灣價值所在,可惜在《宗教基本法》立法過程中,遭部分誤解的人以訛傳訛而遇到阻礙,他急呼制訂一部合乎《憲法》的宗教團體律法。 李永然律師說,法律、道德、宗教是國家最重要的三樣寶,其中以提升內在精神的宗教位階最高,發揮的力量也最大。從隨處可見「諸惡莫作,眾善奉行」、「存好心,做好事,說好話」、「神愛世人」、「死後審判」等標語,就可看出宗教深入日常生活中,這也是台灣社會數十年來得以穩定的基石。 這次外交部另外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舉辦2天的公民論壇,吸引15國宗教自由領袖與會,美國政府還派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Sam Brownback)來台發表專題演講。李永然律師認為,這是美國等諸多國家對台灣保障「宗教自由」的認同,建議美國在2019年的「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於台灣能有《宗教基本法》制定時,讚揚台灣保障「宗教自由」的創舉,印證台灣「人權立國」的理念。 話鋒一轉,他提及,應當省思的是:主管機關提出的宗教相關法案,充滿「高強度行政管理」、侵犯宗教團體內部事務,未尊重宗教團體的人事、財產自主權,缺乏對超人類經驗的宗教有較為客觀的認識,將世俗法規套用在宗教管理上,忽略宗教的特殊性與神聖性,導致社會爭議。 對此,李永然律師以法律的專業,建議先從保障宗教自由的基本架構開始立法,《宗教基本法》就是這套架構法,納入《中華民國憲法》第7、13、23條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81年《消除歧視宣言》的精神,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禁止宗教歧視、宗教平等、比例原則等,使之成為政府與民間、宗教團體與非宗教團體之間的共識法,讓台灣躋身「宗教自由」人權保障的大國之列! 2019-03-12 文/王蘭英

反滲透法新聞及評論

摘:政府將「反滲透法」逕付二讀,預計12月31日完成三讀,宗教界相當擔憂,未來兩岸之間的宗教交流恐全數中斷,如此大開民主倒車的行為,簡直比國民黨的白色恐怖還要恐怖。醫界也憂心「以後去演講收講師費、吃頓飯可能都會被人檢舉當成共諜」,人人自危。 中國佛教會理事長淨耀法師痛批,兩岸如果沒有交流,思想就會越來越遙遠,台灣的佛教起源於中國,交流多也是必然,但最近因政府要立反滲透法,被邀請去交流訪問的活動都暫時取消,就是怕會帶來困擾。 淨耀法師指出,反滲透法的制定,簡直比過去國民黨的白色恐怖還要恐怖,政治人物若透過立法的方式對宗教進行抹黑、抹紅,不僅是對宗教的歧視,還會造成人民的誤解,尤其近年來年輕人與宗教漸行漸遠,不僅危害心靈健康還對國家正面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新聞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1224000512-260118 按: 理事長的擔憂是非常有道理的! 兩岸對立固然是目前不爭的事實,但這只是眾生一時共業的結果。國家的立法與施政,應該要有更廣遠的眼光、胸襟與更高明的作法,不應只基於這個短暫的對立事實。 特別是在大選舉之前,利用這種很民粹化的媒體氛圍,讓國會超短線,試圖要用這種操作方式,來影響年輕選民的觀感,而將一切合理且對兩岸都有幫助的交流做法都堵死了,這對 台灣各宗教日後對外的交流與佈教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完全無視於宗教交流,對兩岸和平發展的重要性,對臺灣整體未來的國家發展,不但沒有絲毫好處,而且也失去了臺灣作為一個民主國家,可以給對岸人民一個深遠影響的機會。 因此,我們宗教界應該對當前的政府與立法院,強烈的提出建議: 對於這樣具有高度爭議的法案,政府不應該在選前, 與某些小黨一同起舞,利用立院多數,而粗暴地將它通過。應該做各種更廣泛的說明與討論,讓類似的法案有更好、更周延的做法。以做到尊重宗教人權的憲法權利,同時也達到國防安全與和平演變雙贏的局面。

【觀點引用】印尼法律規定,人民不可以是無神論者——落實於民主法治的宗教至上

印尼首都省長鍾萬學在公開競選活動時發言,表示他的競爭對手引用《可蘭經》第五章第五十一節的內容,「有信仰的人們啊~你別讓猶太教徒與異教徒,成為你們的領導者」,是「利用宗教欺騙選民的手段」,因此惹上官司。 原因是身為基督徒的鍾萬學,僭越了原本應屬於伊斯蘭教士的職責,詮釋了《可蘭經》的內容,確實有失當之處(鍾萬學也不止一次對此公開道歉)。所以,這次雅加達地方法院依法審理,判處鍾萬學褻瀆宗教罪。 事實上,「至高無上的有神論」是印尼立國的基本原則。這不但是大多數民眾的共識,更透過了民主的立法程序,落實在典章制度中。印尼民眾依法不可以是無神論者,必須在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印度教、佛教與儒教六個法定宗教中,擇一信仰。 閱讀全文: https://news.readmoo.com/2019/10/30/indonesia-2/ 全文如下: 印尼法律規定,人民不可以是無神論者 發表於 30 10 月, 2019 BY READMOO編輯團隊 文/ 何景榮 印尼雅加達首都特區的現任省長鍾萬學,因為褻瀆宗教罪,遭到雅加達地方法院求處兩年刑期。消息傳出,台灣鄉民紛紛指責「印尼司法不公」「民主政治的淪喪」「印尼最悲哀的一天」,甚至有鄉民繪聲繪影地描述,「印尼開始出現了各種排華現象」。看到台灣一下子能蹦出這麼多的鍵盤印尼專家,稍感欣慰,證明了在台長期被忽略的東南亞研究,已經成為(一日)顯學了! 不過,在想對印尼說三道四之前,我希望大家要先了解印尼「建國五原則」(Pancasila)的第一條:至高無上的有神論(Ketuhanan yang Maha Esa)。在印尼,宗教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底線,就像皇室之於泰國人;自由或資本主義之於美國人那樣(說錯了別怪我,雖然我在美國住過五年,但是也不敢保證我了解這個三億人口大國的立國基本原則。所以某些台灣鄉民可以在短時間內這麼了解兩億七千萬人口的印尼,我也只能說偉哉鄉民了!)。如果我們懂得了解、尊重別人國家的立國基本原則,再來看印尼首都省長一連串的相關事件,那麼很多讓台灣鄉民覺得光怪陸離、進而義憤填膺的事,實際上都能有很合理的解釋。 我們選舉看統獨,印尼選舉看宗教 雅加達是我的第二故鄉,我在那裡出生。鍾萬學擔任省長後,我於二○一五年在雅加達長期就學,這兩年更是頻繁往返台北與雅加達之間。身為一個外國人,我見證了雅加達

【新聞】反歧視穆斯林 印度爆全國示威

短評: 由此可見,世界各地隱然存在著因互不了解、尊重,而造成宗教衝突的各種因素。 台灣應該預先謀其解決之道,制定保障宗教的基本法, 將宗教的常識與知識教育,以及宗教相互尊重的教育,早日導入國民教育中,以免重蹈印度的覆轍。 新聞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4230848?from=udnamp_storysns_line

【觀點引用】「《宗教團體法》草案」定位問題之研析

目前宗教團體已有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的相關規範,並無訂定《宗教團體法》的急迫性與必要性。亦有論者認為,不同宗教團體的性質與組織有別,如何能一體規範?顯示出因此統一規範似有難度。管見以為正本清源之計,仍應回歸《宗教團體法》草案定位問題,或許從基本法的角度切入,待各界對本法定位取得共識後,本問題自可迎刃而解。 出處:立法院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65570 全文如下: 「《宗教團體法》草案」定位問題之研析 《宗教團體法》草案值得討論的議題略有:一、調和憲法宗教自由與宗教立法之緊張關係。二、各種宗教組織型態不同,統一規範似有難度。三、其他有關小型寺廟及財務、土地、稅負等規範意見仍待整合。以下分別簡析之: (一)「調和憲法宗教自由與宗教立法之緊張關係」 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有論者認為,政府不應以預防宗教亂象發生等預設性理由,插手對宗教活動進行管制。儘管內政部澄清草案內容並不過度干預組織內部運作,亦非強制規定必須成為宗教法人。然此種緊張關係勢必存在,如何謹守分際相互調和,乃首要考慮因素。 (二)「各種宗教組織型態不同,統一規範似有難度」 有論者指出,目前宗教團體已有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的相關規範,並無訂定《宗教團體法》的急迫性與必要性。亦有論者認為,不同宗教團體的性質與組織有別,如何能一體規範?顯示出因此統一規範似有難度。管見以為正本清源之計,仍應回歸《宗教團體法》草案定位問題,或許從基本法的角度切入,待各界對本法定位取得共識後,本問題自可迎刃而解。 (三)「其他有關小型寺廟及財務、土地、稅負等規範意見仍待整合」: 依《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欲成為宗教法人有其資產限制,不僅數額定義模糊,對於資格不符而無法登記的小型寺廟或個人,則須由地方政府列冊輔導,亦有反對者質疑行政管制過鉅。除此之外,財務透明、土地稅負及罰則條款等規範內容,目前各界仍存有不同意見待整合。 五、 結論 大法官曾對於宗教自由作有釋字460號(財政部就供神壇使用之建物非自用之函釋)、490號(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573號(監督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等數號解釋。在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前

【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建築物之土地利用的法律解析

宗教建築物有利用土地的必要!我國哪些土地可以做為宗教用地,建立宗教建築?又,在申請合法的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請閱讀本文。 文◎李永然律師 全文: https://cpyrlee.pixnet.net/blog/post/468997967 ★宗教建築物之土地利用的法律解析 文◎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建築物有利用土地的必要   我國宗教非常發達,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回教…等,各種宗教琳瑯滿目。宗教往往需要宗教活動、聚會場所,因而需要有「宗教建築物」。   所謂「宗教建築物」係指宗教使用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樓、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的建築物(註1)。這些「宗教建築物」有使用土地的必要,其涉及相關法律,筆者願藉本文予以頗析。 二、都市土地與宗教用地   首先談到那些都市土地可以做為宗教用地,進行宗教建築?按《都市計劃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得畫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就以高雄市為例,於《都是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8條劃定下列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漁業區…「宗教專用區」、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目前得為寺廟建築使用的土地,有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500平方公尺)、風景區(註2)、其他使用區(宗教專用區)。又如果都市土地不符前述使用分區,而須作為寺廟建築使用者,應依照都市計劃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註3)。又「特定專用區」內的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地之使用(《都市計畫法》第38條)。 三、非都市土地及宗教用地   其次談到那些非都市土地可以做為宗教用地,進行宗教建築?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特定專用區)、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不管使用分區,僅論其使用)(註4)。   又前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乃指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劃」,即作為寺廟宗教建築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辦理須注意是否位於區域計畫規定的「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非都市使用管制

【觀點引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

所謂宗教自治是指宗教教徒能夠在自由組成宗教團體後,不受國家干涉,來決定宗教內部一切事務。宗教團體能夠依據自己的教義,決定宗教團體的組織架構、人事、教務推動、資金與事業的經營……,國家應該尊重宗教的自由決定,在此部分,宗教團體對於其內部行政的自治權利,亦可比照地方自治團體或大學,擁有「自治行政權」(Eigene Verwaltung),但比前兩者的範圍更廣。國家如果要以法律來干涉宗教內部事務的運作,即有違憲之虞。 -- #宗教自治 #自治行政權 #宗教團體法 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評行政院「宗教團體法」草案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s://www.npf.org.tw/1/1093

【宗教法書摘】國家在處理宗教問題應注意宗教自由基本權及宗教平等

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並且不得危害到社會中的宗教和平。但並非禁止國家及其機關處理與宗教相關問題,可以公開討論即使帶有批判性,也可以依照世俗的標準到評斷宗教團體及其成員的行為。另外,國家對於宗教團體所作的陳述不能夠帶有誹謗性與歧視性,也不能是錯誤的。 此外,規範純然的宗教問題及帶有偏見地介入人民(個人與宗教團體)的言行與信仰之中,這些事也是國家不得從事的行為。宗教中立原則,禁止國家優待或歧視特定的宗教信仰,例如認同或排斥特定信仰。在一個信奉多元宗教人民共同生活的國家,若彼此之間要和平共存,那麼只有國家本身在宗教問題上保持中立,而且謹愼地處理與宗教團體相關的問題,這才可能。至於具體標準為何,則視個案而定。 文/李建忠庭長 —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p.153

【宗教法書摘】建立一個比較良善的、符合保障宗教自由精神的宗教法制環境

建立《宗教基本法》主要是尋求:「一個比較良善的,符合《憲法》以及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宗教自由精神的基本宗教法制環境,讓國家有保護宗教的正確認知、做法與高度,宗教本身也能有一個良善的發展空間,自覺地努力修養自己、淨化社會」。這便是國家與宗教各自的角色與定位,互相扶持,為人類福祉而努力! 文/吳威志教授 —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p.174

【宗教法書摘】美國如何重視「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美國對於宗教信仰自由保障,認為《憲法》不僅允許對「宗教組織」實施立法上的照顧,而且要求「宗教組職」應當有其自己的空間,俾實現它們特有的使用;更何況,「組織」是個人施展其活動自由權利的場所。 基於此,「宗教團體」需有適當的法律身分,俾便締結有約束力的契約,提起訴訟或被訴、擁有不動產及限定其責任範圍。美國最高法院普遍也有保護「宗教組織」自治的傾向;因而在無證據顯示不實或詐欺的場合,法院也不得涉入關於教會或宗教内部實際運作,且應以教會内規或宗教規則予以解決的衝突事件;當然法院對於單純涉及法律上的有關爭執,則仍可介入。 美國此一民主國家,相當重視「宗教信仰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 的保障,不論其《憲法》、《憲法》修正案及聯邦最高法院都確立保障的重要原則! —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李永然律師p.109

【影音】支持宗教界的立委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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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弟子如何為民服務--馬文君立委訪談(2019.11.04競選總部) 以佛弟子的無我心,為選民服務:佛系立委 林岱樺委員訪談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