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宗教基本法》,乃是一件刻不容緩的大事
文/法藏法師 《宗教基本法》制定之必要性,已於第三節中辨明,此節則更進一步的述明《宗教基本法》之制定,有其時間迫切性的五項理由: 法治社會一切行事依法律作基準,此共識在未來台灣社會將越加明顯。我們實有必要先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來減低未來政府制定宗教相關實行法時的衝擊與挑戰。 在當今法治的社會,最終必定一切行事都依法律作為基準,容或法律的解釋會因人、因時而有少許的解釋不同,但這是人間相的必然,我們宗教及宗教團體處在世間,當然也無法避免法治社會的現實。特別是當今的社會,一切行事皆依法律作基準的法治意識已逐漸的高漲,此一公民共識在未來台灣社會中將越加明顯,我們面對此一洪流的時間將更加的迫切。宗教界與其被動的接受缺乏宗教自由保護之法律素養人士所制定的,極可能會傷害宗教自由的宗教管理法律,然後才又氣急敗壞地進行一次次辛苦的抗爭。更糟的是,在社會氛圍一再改變、社會民粹、媒體操弄皆無法掌控的情況下,我們未來的抗爭還不一定都能成功!更別提抗爭的行動是否後繼有人。為今之計,倒不如正面的以宗教師的角度,趕緊思索擬定當前台灣各宗教所需要的,既合於國際通例,也較易為台灣社會各層所接受的《宗教基本法》,才是對未來合理、安全且一勞永逸的做法。 教內有部分論者認為:宗教不應該受到任何法律的限制,因此也不主張制定《宗教基本法》。其實這種論調是危險的,它存在著四大盲點: 首先,論者認為世界先進民主國家,大都沒有所謂的宗教法來對宗教加以限制,因此我國也不需要立任何宗教相關的法律?其實這只是錯覺。對岸的中國大陸以及鄰近的日本,都有宗教的相關法律故不必論,即便是民主殿堂的美國,雖然沒有聯邦政府的宗教相關法律,但在其他州則都可能有宗教相關的法律制定,以處理宗教涉俗的事務(例如稅法、土地、建築等相關問題),只是不一定以宗教專法的形態出現而已(見本文第四節所引用之各國宗教相關立法例即可知)。 其次,西方國家普遍有深入日常生活的宗教信仰之悠久文化傳統,社會大眾對於宗教,大都有基本的認識與尊重。但這樣的文化傳統在華人社會大眾當中,特別是華人的文官體制當中,其實是非常不明顯而且難以產生作用的(見本文第三節第一項之說明),因此我們特別有需要制定以保障宗教自由為主旨的《宗教基本法》來彌補此一文化上的不足,從而預先避免政府制定妨礙宗教自由的相關法律。即使以後要進行任何相關的抗爭,我們也才會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