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4月, 2020的文章

從歷史角度看「宗教在華人文化中的處境」

東晉時代,淨土宗初祖—慧遠大師寫完《沙門不敬王者論》後,後代引用他文句的人,少之又少。後代的人不想去碰這個問題,盡量跟帝王保持和諧關係,這是不得已。從時代因緣來看,慧遠大師當時所處的南北朝時代,各自據地稱王,他的論述比較不會觸惱當時的帝王。但在承平時代,帝王只有一位,如果引用了這篇文章跟概念,恐怕不只人頭落地,連所在的寺廟都會連罪受罰。所以,古代的祖師,非常忌諱衝撞帝王威權,而這就形成了佛教的性格。 因此,我們知道,宗教在華人文化中,一直處於附庸跟受控制的狀態,是歷史因素使然。今天我們迎來華人歷史上的第一次機會,必須一再地說明、引導國家官員與人民,思惟民主真正的意義,讓人民理解,在法治社會中,必須透過立法的方式,確保未來人民能繼續享有信仰「善」的權利。這是這一代的宗教師與宗教徒,應有的責任與應該承擔的使命。 —節錄自 法藏法師開示逐字稿(2017.10.11) —文字節錄自 法藏法師之演說,出處:【以各宗教面臨的問題與困境,探討宗教基本法的適用與解疑】法藏法師,林明龍,講於花蓮和南寺20171011(下集) (字幕版) https://youtu.be/WdKop54u7dI

制定《宗教基本法》來轉眾生的心,這是出家人份內、該為眾生做的事

我常說,國家不進步,國家的文官要負很大的責任。今天,台灣的宗教難以彰顯它的價值,所以我們得為它出來講話,所做的其實是在翻轉五千年來的文化。而這一切是為了人民,不是為自己,甚至不是為佛教。因為,身為一個出家人,如果我們相信每個人都有佛性,也就是,每個人對自己負責,這也就是民主的意義。 就像佛陀出世以來,他沒有自封法王,而是讓僧事僧決、做羯磨法。他認為僧團的事務,要由每一位僧人自己負責任,為這個你想住的道場,或佛法的真理,勇於站出來,聲明哪個是對、哪個是錯。從這件事就看出來,世尊他真心地用心,知道每個人都有內在的覺性,都必須對自己的生活、自己面臨的問題負責任、做出努力。因此,在民主時代當中,我們教導人民為自己負責任,為你所居住的國家找尋真理,這是你該對自己負責任的地方。 在五千年華人文化之下,我們的文官或人民,當年在儒家掛帥的威權時代,長養出來的思惟就是監督控管、國家為大。但是歷史的機緣在我們手中,我們第一次有這個機會,去說清楚講明白,那我們就努力地說,但不能太慢,太慢就弱掉、沒力氣了,所以大家要積極一點。「積極」是心不急,但動作要努力,它跟「心急」是不一樣的。積極,是一種看到真理的價值,看到眾生的苦難,而不忍聖教衰、席不暇暖,把自己的安樂置之度外,這叫「積極」;而「心急」,是一種渴求、苛求的情緒跟得失心。 能不能成功?我不知道。但就是一直往前走,走到沒路為止。環境是應著我們的努力而轉變的,這叫做「境隨心轉」。智者轉心不轉境,愚者轉境不轉心,那我們就來轉心吧!每一次的講解都在轉心,而這是我們出家人份內、該為眾生做的事,我們就冷靜地該做就做,這樣而已。 —文字節錄自 法藏法師之演說,出處:【以各宗教面臨的問題與困境,探討宗教基本法的適用與解疑】法藏法師,林明龍,講於花蓮和南寺20171011(下集) (字幕版) https://youtu.be/WdKop54u7dI

關於宗教土地的取得與適用其立法、執法思維的建議

文/釋法藏(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以目前國土法對宗教土地的使用態度來看,宗教所能使用的土地限縮得太嚴重:4區18類中只有三類土地可用,其中一類還是原住民保護區,此區對一般台灣的傳統宗教而言,其實使用需求較低、幫助不大 ,所以嚴格說起來只有兩類土地可用。因此未來將有非常多的舊寺院都不能合法, 也不能整修、擴建等等,想在山林間成立新的寺院,幾乎也很難能夠再成立了。 古來所謂:天下名山僧佔多。其作為東方文化的一種特點,同時也是一種人心修行重要基地的景象,可能在未來就看不到了。某種意義上,這正是限制了我國宗教的發展,同時也傷害了我國宗教的存在價值。 這是法規在設計的時候,過度的傾向於環境保護,而沒有考慮到宗教存在的需要事實。畢竟宗教的使用,既非工業也非商業,同時也非私人企業,它的限制不應該以一般世俗的角度來思考。 何況,宗教已經存在華人的文化當中超過2千多年了,其對於土地的使用,基於各種不同宗教、不同宗派及不同的修道內涵、階段,而有不同的需求與傳統, 國家對於這個事實是應該給予尊重的。 因此也不宜用一體適用的方式,對全部的宗教做一樣的限制。 其次,如果要給予限制 ,也不宜用一般世俗的標準給予限制,應該在公共安全及國土永續發展的前提下,對宗教土地的取得與使用,做一定程度的開放機制。 建議用日本的負面表列方式,將不宜使用的地目明確標示,其餘的個別地目,個別給予合理的使用限制條件。這樣至少對宗教土地的取得 ,會有比較合理的規範。 ----------------------------------------------------------------- 國土計畫法出現之後對宗教土地的取得與使用,將會造成比過去更大的衝擊,這是未來宗教發展 中,非常需要《宗教基本法》給予保障的部分。 在今後的時代,我們對於宗教的普遍保護,已經不再只是反對政府制定宗教團體法這個被動的面向了,而是要積極地建立整體保護宗教的《宗教基本法》,才能夠面對層出不窮的各類法律條文,對宗教的侵害。 延伸閱讀:【追蹤縣市國土計畫】人口、農地、工業地 18縣市第一輪總盤點 https://e-info.org.tw/node/223950

佛教徒在民主社會裡,如同一盤散沙、沒力量

圖片
政治人物要的選票,佛教徒往往沒有產生影響。佛弟子不需要介入政治,但是我們有沒有責任為老百姓選出一個好人,用你的那票,用你的影響力? 介入政治的定義是「你自己想要透過政治、在當中得利益」,或者「你自己去操作政治」,這才叫介入政治。 但是,關心政治,使人民能夠得到好的中央官員、好的地方官、好的立法委員,這正是在關心百姓!這是你作為一個慈悲的、發菩提心的、要去實踐菩提心的出家人或佛弟子,該去思考的。 —恭錄自【發菩提心的重要與方法】法藏和尚,講於頭份齋僧大會 2019.08.24 https://youtu.be/Fwx5uwcwWQ4

以主人與僕人的關係為喻——談憲法是約定國家與人民的關係,目的在於保障人民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國家是公僕,人民是主人。憲法就是老百姓和國家的契約。沒有照做,就拿來討論,或把他換掉。 所以,罵什麼政黨都無效,人民要先懂憲法的道理,自己先覺醒才有用。因為政府什麼都不怕,怕一群人而已,越大群他才會怕。這不是特別罵誰,而是人坐上那個位子就是這樣,程度的差別而已。有的政府還會替老百姓想一下,有的政府只想他的選票。 所以,現在要談宗教法,就是說政府坐上位子之後,都把憲法裡面保護宗教的道理忘記了,然後就開始為所欲為:「我要控制宗教,如果控制得住,宗教下的信徒就不敢囂張,乃至宗教的錢,我都看得到,就可以伸手對你課稅金,乃至對你罰錢,讓你聽話。」 敢對宗教理所當然地罰錢的,只有中華民國。美國憲法規定,國家不管怎樣、為了什麼,都不得立法律管理宗教。你看一個先進國家的憲法這樣訂。我們多少師父還在說:「這宗教團體法好啦,也要管理一下,出家人太過自由也不好⋯⋯。」出家人自己說這種話,真是要撞牆。 國家會一直制定新法律,你要亂訂,宗教管不著,但唯有對宗教,你不可以訂法律,美國在兩百年前就看得一清二楚了。為什麼?宗教是老百姓心靈的東西。 國家是管理老百姓的物質層面、有形事物的團體。比如,大家住在同一個村子,要開路或引水,需要請一個仲裁出來處理,這就是國家為什麼要有政府的原因。需要政府,不是說政府多厲害,而是我們需要一個政府出來做仲裁。我們交稅金給他,他領我們的薪水,替我們做事情,所以政府就是人民的僕人。他不能亂做,這就是我們要跟他簽約的原因。 為什麼我們需要一個政府?因為老百姓需要。所以歐洲、美國、日本都說:「國家因人民的需要而存在。」這句話就是這麼來的,不用讀法律,你就懂。 所以在民主國家裡面,是以國家為主,還是人民為主?一定是人民,因為沒有人民就沒有國家。要人民有那個需要,國家才會出現,是我們授權讓他做事情,不是他叫我們聽他的,是我們要叫他聽我們的。 僕人來,是因為我家有一位臥床的人,要請他來幫忙照顧,而不是來了之後,僕人卻來指揮我們。但是,現在是僕人在指揮我們,他說:「師父,照我的,錢拿出來算讓我算。師父,這個不能花,那不能用,那塊土地不能賣⋯⋯。」僕人在管我的錢呢!他說:「你這老百姓有錢不能自己花,就要我這個僕人說可以花才花,因為我是政府,我最大。」真的嗎?是老百姓大,還是政府比較大? 當然主人也要講道理,你不能隨便對僕

提出《宗教基本法》,不是為了彰顯宗教特權!

圖片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憲法573號解釋令中講到,政府與宗教是兩不隸屬的集團。說明這件事的目的,不是佛教或單一一位出家人要彰顯自己,而是目前我國的文化對待整體宗教,處在著一個「唯我獨尊」、不在意宗教需要的氛圍。 農委會有一條規定明文寫著,特定事業目的用地當中,如果是特定農業農牧用地,就不准變成寺廟用地。沒理由,不需要解釋,好像國家是他的,他要給你或不給你,他說了算。 別忘了,政府機器是僕人,人民是主人,然而他卻不在意這麼大一群宗教徒的心聲。根據統計,一萬間寺廟之中,大概一半以上的寺廟都是補登記的,也就是還沒拿到土地合法使用執照。換句話說,這些為數眾多的、由國家人民組成的寺廟信徒,他們所支持、供養、依於修行的心靈聖殿,是一直無法受到國家在「名義上」合法認可的單位。 農委會的理由當然看起來也很有道理,「限制寺院佔用國家農業用地的總量」。但問題是,它早就在那裡了,它並沒有影響現在農地的使用,造成不能用。它是甚至在國家提出規定前,就已經占用,或已經買下,而且建成寺廟了。不是說你先種了稻子,然後硬生生把農業土地變成佛教或道教廟,讓國家少了一塊農地。因此,哪怕那些土地都讓你變更完畢了,也沒有少掉目前我國正在種稻子的土地呀!但他不用給任何理由,不給就是不給,而且直接用下達行政命令的方式。 所以,華人的民主,如果在我國繼續走下去,它的最後一哩路,就是宗教得以依於憲法,聲明、保障它應有的人權。到底政府,能不能透過宗教的這些行政事務,感受到身為國家公僕,應有的謙卑與體恤人民的需要?如果掌理國家機器的這些官僚、行政幕僚,特別是事務官(所謂高考進去以後,都不用隨著總統的更替下臺,可以一路做到退休的這些官員),如果他一直自認自己在做官,而不把老百姓當做主人看,一切都是「我說了算」的話,那我國的民主還沒完成。 所以,提出宗教基本法,不是為了彰顯宗教有什麼「特權」,而就是依於「人民是國家主人」,替人民本有的人權,發出聲音而已。 文字節錄自 法藏法師之演說,出處:【以各宗教面臨的問題與困境,探討宗教基本法的適用與解疑】法藏法師,林明龍,講於花蓮和南寺20171011(下集) (字幕版)

【新聞與評析】嫌犯主張猶太節日不開庭,法官可用「媽祖生日還工作」為理由拒絕嗎?

圖片
分屍凶嫌因為猶太節日不想開庭,法官就拿出農民曆,回說媽祖生日當天自己還是工作到晚上,「我尊重你的宗教權,請你也請尊重中華民國法律」。 法藏法師以猶太節日不應開庭為案例,說明宗教人權應該被重視與尊重。華人的知識菁英應該避免淪為人本主義者,而應該用更寬容、理解、尊重的角度對待宗教徒。因為,宗教徒不是人民之外的另外一群人,宗教徒就是人民。而人民犯罪是天經地義,因此民粹不應該給宗教貼上不當的標籤。 分屍凶嫌引猶太節日不想開庭 法官舉媽祖生反駁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4160137.aspx

【觀點引用】從德國教會法看教會與國家之關係並論宗教團體之自立權

作者:尤清(原載一九八三年四月三日臺灣教會公報) 「自一九七八年以來,內政部一直構想管制宗教團體,一再研議,所謂「宗教保護法草案」。基督教長老會、天主教甚至佛教各界宗教人士羣起反對,惟內政部仍然我行我素,一九八三年夏天尤清應海德堡大學校友柏林大主教克魯士博士之邀請前往德國訪問,與彼邦宗教與法學專家深入研討並攜回一大批這類書籍,這篇是一九八三年三月底在臺南神學院的講稿。」 「我國最近有起草『宗教法』的擬議。我們教會可以公開堅決反對制定『宗教法』來管理宗教團體。如果反對也無效果,就可退一步,要求『宗教法』草案遵守二大原則:一、保障宗教自由,二、維護宗教團體自立自決的權利。」 —摘自《尤清選集》

宗教以人類的心靈需求為導向,其土地規劃應亦復如是

宗教為人類心靈的重要支柱,亦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其存在早於現代國家甚為久遠,其與人民的密切關係,不同於一般的物質化關係。因此考量其土地之使用誘因,當以人類的心靈需求為導向,而不宜以土地之管理與發展需求為歸依。 再者,宗教用地之使用特質為非商業、非工業,普遍具有淡泊、惜福的共通性,其對環境之污染比之商業與工業低很多。又本於宗教慈悲、博愛與濟世之特性,對於野生動物具有相對友善、不傷的保護性格。綜觀其使用,較接近於一般住家、郊區農舍或休憩民宿的特質。

宗教徒的美好情操——施者不求,受者不貪

摘:「有關送愛到義大利的捐款,除了感謝,還要拜託您:不要再捐了。因為接著下來,我們有非常急切與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醫療物資的整備工作得立即展開。」 「如果這次捐款的2萬多位善心朋友之中,若有任何人認為金額已經太多,覺得不需要捐,要轉把善款用在更需要的刀口上的,他們也誠摯地接受捐款人士隨時要求退還捐款,或把這筆善款轉作其它捐助事項。呂若瑟說,他們確信,這份愛心,就算不花在義大利,也絕對會花在任何一個需要幫助的人身上。」 「深夜,我一面回味這幾天台灣社會不斷帶給我的巨大悸動,一面回顧走過的這六十年,最終,真的要感謝天主當年把我帶到這裡來。」 相關新聞連結: 台灣愛心善款6天湧入近1.2億元!神父呂若瑟發信感謝台灣︰這就是我一生都想留在這裡的原因 https://bit.ly/3bY3PPM 義籍神父呂若瑟為故鄉募款提前結束 6天湧入近1.2億【公開信全文】 https://bit.ly/3bXZThP 【延伸報導】 義大利神父短短6天募得1.2億元,這些善款背後,其實是對聖母醫院半世紀以來醫病、救窮的反饋! 天主教靈醫會在公元1952年到台灣創辦羅東聖母醫院,早期的「窮人看病不收費」或現在的「不追病人欠債」等理念,讓許多人感念在心。曾有一名要開刀的貧窮病人沒準時出現,醫生氣沖沖跑到會計室責問是不是向病人收了保證金,害病人不敢上門開刀⋯⋯。 就是這樣的動人情懷,當呂若瑟家鄉義大利遭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重創後,台灣各界會踴躍捐輸近新台幣1.2億元善款,而聖母醫院創立至今,也已獲頒13座醫療奉獻獎,得獎者包含12名神父、修士、修女、醫師,及靈醫會,印證「憐憫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憫」。 【新聞】靈醫會貢獻台灣逾半世紀 不追弱勢病患欠款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4070316.aspx

【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5】美國哪些州在「禁足令」之餘仍允許宗教聚會

看看有哪些州在「禁足令」之餘仍允許宗教聚會 (Here's a look at what states are exempting religious gatherings from stay at home orders) CNN新聞(4月2日)提到:「目前因新冠肺炎,實施禁足令(stay-at-home order)所有居民都須待在家中,在保護自己及他人的狀況下,美國有14州允許宗教集會。」 新聞連結: https://cnn.it/34bHrQ2 按:是的!美國的這12個州 ,是在注重公共安全的前提之下,仍然容許宗教集會的「禁止公眾集會規定」之豁免!換言之,這12州仍然同意宗教的集會,只是集會過程中,仍必須保持公共安全的物理距離, 以避免群聚感染之發生, 這是社會安全責任的履行仍然沒有缺少。 但在宗教自由人權之前 ,社會公眾安全的國家要求 ,仍然要有所限縮或調整,這正是表彰宗教之特殊性以及政府需對宗教的人權自由,表現出謙抑謹慎之態度的最佳證明 。我國573號憲法解釋中 ,也正是彰顯這樣的精神。 或許在這個瘟疫流行的階段中,仍然允許宗教集會(不同於我們超大型的媽祖遶境活動),不必然為美國的其他各州所傚行,但美國政府具有對宗教的高度尊重意識,是很明顯的可以從這件事情上看出來的。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來 ,東西方政治文化的不同。 我們之所以要制定《宗教基本法》,正是要提倡這種尊重宗教基本人權的意識,在華人文化上的重視與導入,以使我國的政治人物,乃至社會媒體輿論及精英階層,都能夠具有對宗教保持尊重與謙抑的意識。 大家不妨回憶上一屆(第九屆)立院中部分立法委員,對宗教的公開或私下之發言內容。以及如何為了選舉,動員媒體無理群起抹黑《宗教基本法草案》,我們就可以知道社會媒體及部分台灣政治菁英,在宗教人權上的尊重意識,是如何的薄弱了。 與其說宗教要透過《宗教基本法》得到什麼實質的利益,不如說是要透過《宗教基本法》的制定,來修正長期帝制文化下, 過度傾向人本思維, 而忽略宗教自由人權的文化傳統(皇帝、政府管一切)。 這也是台灣推動人權發展,非常最重要的一哩路! 台灣已經有以人權保障為目的而制定的《原住民基本法》、《 客家基本法 》,現在尚且有立法委員正在研擬推動保障外籍配偶人權的《新住民基本法》。然而佔有台灣83%以上的宗教信仰族群,卻不值得擁

【新聞】時代變了!父母走了停止掃墓

“對此不少人留言贊同,認為掃墓、祭拜這些傳統習俗都相當麻煩,「無鬼神論者不信那套的,頂多線上掃墓紀念一下」、「時代變了,老一輩才信那些」、「在心裡懷念就夠了」、「成年後就沒拜過神鬼祖先了」、「不會,也不會要後代掃我墓」。” 大家覺得呢? https://news.ebc.net.tw/news/living/20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