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宗教與國家的關係看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
內容提要: 若宗教因為不當的法律而成為世俗政治組織的附庸,或受到政治勢力的不當干擾乃至控制、利用等,則人類社會將在世俗政治的絕對權力下,失去反省及與之抗衡的心靈力量,這將使得人類逐漸地走向集體墮落而難以自拔、自醒! 宗教的聖性、覺性與超越性,乃是人性中最為珍貴而高尚的心靈素質,不但能超越道德、法律而存在,而且也是人類道德及法律的先驗基礎。因此它更是人類在政治力量之外,唯一能具有反省並自我超越懦弱的集體道德力量之來源,依於此發自於信仰心靈的集體道德力量,所形成的人類最後良心之勇氣,正是人類社會中,唯一能與世俗政治組織抗衡的力量。這種宗教與政治分別來自於不同的權力結構,而形成互不隸屬的人類兩大平行組織與力量,正是世界民主國家(包括我國)憲法所謂「政教分離」的精義之所在。 若宗教因為不當的法律而成為世俗政治組織的附庸,或受到政治勢力的不當干擾乃至控制、利用等,則人類社會將在世俗政治的絕對權力下,失去反省及與之抗衡的心靈力量,這將使得人類逐漸地走向集體墮落而難以自拔、自醒!某些於法律上明文否定宗教之主體性的集權國家,其國民的心靈的焦躁、行為道德的低落與與缺乏生命的意義感,即是最佳的例子。 正因為宗教於整體人類之心靈增上與社會的和諧、正義,有著如此重要的影響,因此宗教團體絕不能被簡單的視為是「社會慈善團體」,而理所當然地立法進行管理與控制!政府必須在「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公益之需要」的兩項指標上,進行公開的討論與檢視,以決定是否有立法的確切必要性。否則若貿然地進行宗教立法(即便是合乎比例原則,而且是在最小限度內為之),最終都難保不會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以上揉見〈憲法第573號解釋文〉) 本於如上的理解,因此我們堅決地主張,一部攸關我國宗教未來發展甚巨的宗教法案,其制訂必須以「符合憲法保護宗教自由的精神(含聖俗事務兩分,政教分離互不隸屬、教內事務獨立等基本憲法精神」、「為宗教積極解決長期問題」及「以興利重於防弊的信任態度立法」等三項重要的指標,作為創立宗教法的根本指導原則。基於這三項指導原則, 希望新政府,要展現出足夠的憲法涵養與尊重宗教界想法的決心,同時更不能誤判宗教界的形勢,不要只是聽聞部份宗教單位的一面之詞,就誤認為宗教界已於宗教立法的作法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