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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5】日本憲法保障信仰自由 尊重宗教團體自律性

文/李永然 摘:日本《宗教法人法》的基本精神,是為了確保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賦與宗教團體法人格,國家對於宗教僅止於最小限度的介入,並尊重於宗教團體的自律性。 原文網址: http://cpyrlee.pixnet.net/blog/post/467100116 全文如下: 【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5】 日本《憲法》也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有第14條第1項,「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信仰的不同而有差別」;第20條規定,「1.對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給予保障。2.任何宗教團體都不得從國家接受特權或行使政治上的權利。3.對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參加宗教上的行為、慶祝典禮、儀式或活動。4.國家及其機關都不得進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動」;第89條規定,「公款及其他國家財產,不得為宗教組織或團體使用,提供方便及維持活動之用,也不得供不屬於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愛事業支出或利用」(註1)。 宗教團體在日本的法律規範有其演變的過程,最早是1940年4月的《宗教團體法》,該法對宗教團體採許可主義;隨後於1945年12月制定《宗教法人令》,採直接登記主義和形式審查規則;更於1951年4月制定《宗教法人法》,實行認證制,即設立宗教法人須先經認證方可登記(註2)。 日本的《宗教法人法》採用認證制度、責任人制度和公告制度三大基本制度,所以宗教法人從設立、變更、合併到解散都要進行認證、獲得認證後,方可申請相應的登記。 日本《宗教法人法》的基本精神,是為了確保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賦與宗教團體法人格,國家對於宗教僅止於最小限度的介入,並尊重於宗教團體的自律性(註3)。就以其《宗教法人法》第84條後段規定,對於宗教法人從事調查及基於其他有關宗教法人之法令規定的正當權限為調查、檢查及其他行為,應尊重宗教法人於宗教上之特性及習慣,並須特別留意不得妨害其信仰自由。 現在回頭看台灣自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認為《監督寺廟條例》有些條文違憲後,內政部開始起草規範宗教團體的法律,最早提出《宗教管理法》草案,遭各界批評後,再調整名稱為《宗教團體法》,數度進出立法院,後再退回內政部。內政部最近一次的提出是民國106年6月間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仍然因行政管制密度過高,未尊重宗教團體的自主性及傳統,監督管理色彩濃厚,引起宗教團體於同年7月

【我們主張《宗教基本法》應該單獨制定,而不宜被以「一個章節」的方式呈現之理由分析】

1. 被矮化而失去應有的強大功能 。 宗教基本法是以國家高度,對尊重宗教自由人權的一種原則性宣示法律, 他就像是宗教的憲法一樣,應該要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與高度。如此,一方面才能夠對政府日後的宗教相關施政,及其他宗教相關實行法律之制定, 產生強大的指導作用 。 二方面, 也才能在日後透過宣示意義的潛移默化方式,對人民的思想及社會文化,產生根本改造的功能 。否則日後像段宜康、黃國昌這類,對宗教極盡污衊而肆無忌憚毫不慚愧的政客,將會層出不窮。 媒體及社會大眾,也更會隨著這類人的荒謬作為而起舞, 整體社會將彌漫著一股反宗教的氣氛,這將會是我國的心靈浩劫! 宗基法若被宗教團體法收歸為一個章節,則無法凸顯宗教基本法的特殊性與國家高度,而有被矮化的明顯意象( 這或許正是無宗教信仰的政府事務官僚,會這樣提議的隱藏性想法), 難以被單獨凸顯與重視, 最終將無法達到如上所說的功能。 2. 立法將更加的遙遙無期 。 宗教團體法或宗教法人法,涉及到宗教相關的具體法令操作,六十多年來 政府擬定的各種版本 , 之所以會六進六出立法院, 而且每次都惹得民怨沸騰,難以立法成功。就是因為這些具體操作法條牽涉太廣泛,難以得到 各宗教的共識。 如果現在又將相對容易有共識的宗教基本法條文,匯入到宗教團體法中,則其立法將會比現在更加的遙遙無期 。 3.對支持我們的立法委員,以及廣大的各宗教支持群眾,恐產生失落感及疑惑。 推動宗教基本法以來,即是以制定特別法,來對日後政府的宗教相關 立法與行政措,設定高位法律的框架,以避免日後政府在相關施政上,作出有損宗教人權自由的情事為訴求。此一 訴求也已 普遍被教內所接受及期待,尤其在我們創記錄的讓藍綠大整合,將宗教基本法推入立法院的歷史新時刻( 而且目前也還在立法院內成案中)。 此時若 若我方核心陣營 ,片面地自己撤離對宗教基本法的單獨推動, 將可能給所有曾經為此事努力過的立委及人民,有做白工或被放棄的感覺。 4.給廣大的社會大眾,有立宗教基本法理由有虧及倡立者意志不堅的印象。 尤其在被政客刻意的抹黑, 尚未對社會大眾做足夠的澄清之情況下, 我們可能更因此坐實了這些政客抹黑的內容為真實, 這將使我們未來在推動任何的法案,會更加的困難。 5.將難以防止宗教黨收編我們的成員,以及努力的成果, 不但壯大該黨的力量 ,甚至還可能作為他們嘲笑

【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4】紐西蘭立法禁止信仰歧視 捍衛宗教自由

文/李永然 摘:紐西蘭即便非屬於宗教國家,但在宗教多元化顯示極大的寬容,並於2006年8月間召開了「國家身分的多樣性論壇」(Diversity Forum on National Identity),與會討論的六百多人還制定了一份《宗教多元化國家聲明》。 保障宗教自由可謂具有普世價值,先進國家對之維護,無不重視,本文謹以紐西蘭為例。 原文網址: https://goo.gl/HcQL9a 全文如下: 【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4】 今年3月間要在台灣隆重舉行的「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活動即將進行,此一活動由外交部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辦理,足見其受政府重視的程度不言而喻。 保衛宗教自由的「保衛」,是台灣宗教團體近二、三年來的訴求,對此,全體各地寺廟等宗教團體持續舉辦各項研討會,中華人權協會也以此為主題進行研討,期盼政府能基於《憲法》第13條、第7條、第23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的精神,制定《宗教基本法》,並完善我國的《宗教團體法》。 保障宗教自由可謂具有普世價值,先進國家對之維護,無不重視,本文謹以紐西蘭為例。 紐西蘭是一個從來沒有國教的國家,早期是英國的殖民地時,正值英國內正在追捧不確立國家教會的信條。1840年5月12日,大英帝國對紐西蘭殖民地的總司令兼總督William Hobson宣布大英帝國指示,「不得有任何法令阻止人們行使宗教自由的權利」。英國與紐西蘭原住民族的毛利人於1840年2月6日簽訂「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使得毛利人在宗教自由上獲得法律保障(註1)。 紐西蘭於1907年成為英國自治領,1947年從英國獨立而擁有自主權。目前紐西蘭對於宗教自由的立法保障,主要是1990年的《紐西蘭權利法案法》(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 Act, NABORA),該法案保護了人民的公民權和政治權,當然也包括宗教自由的保障。 上述法案直接涉及宗教自由的有4條條文:第13條―每個人都擁有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的權利,包括不受任何干涉地接受和堅持觀點的權利;第15條―每個人都有權獨自或參與團體或公開或私底下做禮拜、做禱告,信奉宗教或傳教的方式,來表達自已的宗教信仰和道德信仰(ethical belief)(註2)而

【觀點引用】外國記者眼中的中國 宗教引動市民社會發展

摘:2019年,一個長年派駐北京的新聞記者筆下的中國宗教,是什麼模樣? 「不是說每一個人都在找宗教,但大家想尋求新的價值觀,因為他們覺得社會的價值觀是不太可信的,然後不滿意他們現在面臨的一些問題,當然,有錢去比沒有錢好多了,但是還覺得心裡有點空虛,這個跟所謂的現代化的理論不一樣,現代化的理論是你越富有,你對宗教的信仰應該越少,但是現在是相反的,最近30年在大陸上的需求是增加。」 原文網址: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11974 全文如下: 2019-02-20 11:06新聞引據:採訪撰稿編輯:詹婉如 今年2月,《中國的靈魂:後毛澤東時代的宗教復興》中文版在台灣首發,作者是一名金髮碧眼,卻操著一口京片子的外國記者張彥(Ian Johnson);張彥18日接受中央廣播電臺專訪,他認為中國共產黨將會繼續主宰中國人道德生活,被視為「外來勢力」的基督教與伊斯蘭教將被嚴厲控制,而佛教、道教這類「傳統」宗教可能成為潮流中的受益者,它們依存政府政策而安穩存續,但無形之中,也帶動了中國市民社會的活躍。 文革後 中國從「無神論」到對宗教渴求 《紐約時報》記者、美國普立茲獎得主Ian Johnson有一個中國名字-張彥;張彥出生於加拿大,1984年以學生身份在北京生活了一年,那是他第一次到中國。 當時,時任中國最高領導人鄧小平提出改革開放後不久,雖然,中國開始實施一系列經濟改革措施,但是,被文化大革命鄙視與破壞的宗教發展仍舊荒蕪。 張彥說:『(原音)當時八零年代,宗教在中國的位置很小、很不重要。』 這是當年一個外國學生眼中的中國,那麼,2019年,一個長年派駐北京的新聞記者筆下的中國宗教,又是什麼模樣? 張彥說:『(原音)不是說每一個人都在找宗教,但大家想尋求新的價值觀,因為他們覺得社會的價值觀是不太可信的,然後不滿意他們現在面臨的一些問題,當然,有錢去比沒有錢好多了,但是還覺得心裡有點空虛,這個跟所謂的現代化的理論不一樣,現代化的理論是你越富有,你對宗教的信仰應該越少,但是現在是相反的,最近30年在大陸上的需求是增加。』 打破「現代化理論」,因為心靈的渴望,宗教在經濟猛飛的年代顯得不可或缺;西方人一般認為,在集權控制下的中國不會有宗教,特別是十年文革之後,中國成為一個「無神論」國家;20

【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3】美國宗教自由條款 憲法明文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文/李永然 摘: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該修正案是於1791年12月15日通過,是美國權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的國家。 原連結: https://goo.gl/T5LoCJ 全文如下: 【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3】 台灣民主基金會受外交部委託,即將於今年3月舉行「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值此之際,讓我們回想到2017年7月間宗教團體的「眾神上凱道陳情活動」,訴求台灣應健全宗教團體之宗教自由保障的法制化、合憲化! 此次就讓我們借鏡美國,美國是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民主國家,透過美國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來看台灣為保衛宗教自由,應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必要。 談到美國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先以其於1787年的美國制憲會議所起草,並於1788年為各州所批准的美國《憲法》談起。該《憲法》中,有兩項規定反映了與宗教活動自由條款相類似的精神和目的。 美國《憲法》第6條第3款規定,「宗教檢驗不得成為充任合眾國任何職位或公職之資格要件」,此即禁止對出任職位或公職者進行「宗教測試」,並在第1條、第2條及第6條中,允許以誓願書代替宣誓(註1)。 其次,必須提到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該修正案是於1791年12月15日通過,是美國權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的國家。該條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設立宗教,或禁止自由信教之法律」。此一「宗教自由條款」包括兩部分,即「立教條款」(Establishment Clause)及「信教條款」(Free Exercise Clause),前者乃指禁止政府特惠所有宗教、特定宗教或某些宗教團體;後者則限制政府干涉人民的宗教信仰或相關宗教慣例(註2)。 再者,美國對於宗教信仰自由保障,認為《憲法》不僅允許對宗教組織實施立法上的照顧,而且要求宗教組職應當有其自己的空間,俾實現它們特有的使用;更何況,組織是個人施展其活動自由權利的場所(註3)。 基於此,宗教團體需有適當的法律身分,俾便締結有約束力的合同,提起訴訟或被訴、擁有不動產及限定其責任範圍。美國最高法院普遍也有保護宗教組織自治的傾向(註4);因而在無證據顯示不實或詐欺的場合,法院也不得涉入關於教會或宗教內部實際運作,且應以教會內規或宗教規則予

【新聞】人類團結反迫害 加歐政要寄語印太宗教自由對話

摘:歐洲議會「歐中關係決議」主筆議員貝爾德:「我希望這(印太對話)論壇,能反映這形象(中國的境況),但特別不只是形象,而是那裏人們承受的苦難。」 「這在歐洲的議程中是高(優先)的。你看到它(中共)把政黨(共產黨),放置到『不容置疑違背的』(sacrosanct)。那不對!神聖的是,你的生命、我的生命、人類的生命。」 http://www.epochtimes.com/b5/19/2/20/n11057138.htm 全文如下: 更新: 2019-02-20 1:33 PM    標籤: 大衛喬高, 歐洲議會, 反迫害 【大紀元2019年02月20日訊】台灣與美方3月將在台北共同主辦印太保衛宗教自由對話,正訪問台灣的重量級歐洲議員貝爾德期望,能反映中國大陸發生的嚴重壓迫。加拿大前亞太國務卿喬高表示,希望全球196國家都出席參加,人類應該團結一起反對迫害。 加拿大前亞太國務卿 大衛·喬高:「所有人必須接受我們是人類大家庭,並開始如此行動,否則這世界將無法生存。」 歐議會歐中關係決議主筆議員貝爾德(荷蘭籍):「我們目前看到的是,(中共打壓下)全面的坍塌,所有宗教、所有宗教、所有宗教在中國,最糟糕的是正發生在新疆西部的(集中)營。」 台灣與美國國務院,3月將在台北共同主辦「印太區域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邀集各國參加,加拿大、歐洲政要相當關注。這是延續去年80國代表出席華盛頓第一屆促進宗教自由部長級峰會,也紀念臺灣關係法40周年。 美國在臺協會台北副處長谷立言:「一起舉辦宗教自由的峰會,我們國務院的宗教自由特使布朗巴克(Sam Brownback)也會來到台灣。而且對民主自由的共有價值觀,展示給全球。」 加拿大前亞太國務卿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或譯基固爾)認為,台灣跟中共是巨大對比,希望全球所有國家都能出席,團結如同一個家庭,反對迫害。喬高獨立調查中共強摘器官,他擔憂中共的集中營內正發生的事。 加拿大前亞太國務卿大衛·喬高:「我希望所有196個國家都能參加這樣的會議,因為宗教自由在各地都很重要。你不可能接受,北京當局正對百萬維族人所做的,在新疆集中營。我很高興土耳其政府反對中共作法。」 歐洲議會歐中關係決議的主筆議員貝爾(Bas Belder,或譯貝柏士)18日表示,中共正打壓所有全部的宗教,希望印太對

【觀點引用】4億個需要信仰安慰的靈魂如何壓制? 普立茲獎得主張彥:中共對宗教的打壓只會適得其反

摘:「中國正在經歷一場心靈精神的復甦,其規模有如十九世紀美國的『大覺醒』宗教運動。這個發展中的國家正因為劇烈的社會與經濟變遷而徬徨不安。」在《中國的靈魂》中開宗明義的一段話,點出在經濟掛帥、快速變遷的社會中,中國人民對於精神依託的渴望卻往往被忽略。 文/魏嘉瑀(2019-02-19) 原文網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963075 全文如下: 長期關注中國宗教現況的《紐約時報》撰稿人、2001年普立茲獎得主張彥來台分享他的新書《中國的靈魂:後毛澤東時代的宗教復興》,暢談他對中國宗教現況的觀察。目前旅居北京的張彥16日受訪時直言,目前中國有信仰的人口粗估大約4億,但中共政府短期內不會對宗教鬆手,為了讓所有宗教都收入政府的領導下,更可能加強打壓的力度,但他也質疑中共手段恐怕只會適得其反,「中國內有幾千個教會,真的可以全部打壓嗎?現在的政府特別有自信,可能會加大力道吧,但這樣結果會比法輪功更慘。」 張彥(Ian Johnson)1980年代曾先後在北京和台北留學,精通中文;1994年至2001年間,則擔任華爾街日報駐中國記者;2001年因報導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獲得普立茲新聞獎,目前則為《紐約時報》的撰稿人。他觀察到,自從習近平上台以來,中共對宗教的打壓明顯加重,這一兩年對宗教更加敏感,甚至在2017年推出新的規定,目標是將所有宗教都收入政府的領導下。 從鴉片戰爭的「毀廟辦校」、90年代「氣功熱」到如今的「毀教堂辦廟」 「中國正在經歷一場心靈精神的復甦,其規模有如十九世紀美國的『大覺醒』宗教運動。這個發展中的國家正因為劇烈的社會與經濟變遷而徬徨不安。」在《中國的靈魂》中開宗明義的一段話,點出在經濟掛帥、快速變遷的社會中,中國人民對於精神依託的渴望卻往往被忽略。 張彥從清代的鴉片戰爭開始爬梳宗教在中國社會的跌宕起伏,當時康有為等知識份子認為,宗教的迷信阻礙了中國社會的現代化,因而發起「毀廟辦校」運動。這種反宗教思潮在中共建政後達到高峰,特別是在文化大革命時期,傳統宗教和廟宇幾乎被破壞殆盡。文革後才開始有限度地允許宗教存在,80年代改革開放後,經濟的成長、政策的鬆綁,致使人民追尋心靈層面的價值,因而在90年代中國宗教如雨後春筍般興起,也帶動了「氣功熱」。 然而90年代末期,法輪功在北京的抗議事件後,引

【新聞】美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 下月訪台出席地區宗教自由對話

摘:美國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下個月訪問台灣。台灣外交部近日宣布,台灣民主基金會受外交部委託於3月主辦“印太區域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美國在台協會(AIT)對此表示,屆時美國將派出由國際宗教無任所大使布朗巴克率領的代表團參與這項活動。 原連結: https://www.voachinese.com/amp/us-ambassador-to-visit-taiwan-20190207/4776755.html 新聞全文: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下個月訪問台灣。台灣外交部近日宣布,台灣民主基金會受外交部委託於3月主辦“印太區域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美國在台協會(AIT)對此表示,屆時美國將派出由國際宗教無任所大使布朗巴克率領的代表團參與這項活動。 台灣自由時報今天(2月7日)報導,AIT發言人孟雨荷通過電郵表示,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是非常重要的議題,相信活動將會有良好的成效。 台灣新媒體《讀報》報導,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的妻子李淨瑜屆時將被邀請出席AIT和台灣外交部合辦的“國際宗教自由研討會”,將李明哲的事件完整報告給與會的重要人士。 台灣即將舉辦的公民對話是繼美國去年7月舉辦的全球部長級宗教自由大會之後的首次地區層級的宗教自由公民活動。美國國務卿蓬佩奧親自主持了那次全球層級的會議,被認為拉高了會議規格,展現重視人權的態度。去年的會議直接點名抨擊中國、緬甸等國迫害宗教人權。 印太地區注意到,在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日益專制的統治下,中國基督教、穆斯林等各種宗教受到的迫害越加深重。

【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2】與台灣類似 澳洲宗教自由尚缺全國性法律保障

文/李永然 摘:宗教自由的保障極為複雜,在澳洲也有其特殊性,相關保障之法律的完善也不斷地被提出討論,足見這方面的問題不容忽視。 全文出處: https://goo.gl/nN5mzh 全文如下: 李永然/與台灣類似 澳洲宗教自由尚缺全國性法律保障 2019年02月18日 【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2】 近年來,宗教自由的討論在台灣漸受關注,這是一件可喜之事,代表台灣社會更趨向重視精神層面。外交部將於今年3月12日、13日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主辦「印太區域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此一活動除受國際矚目外,台灣的宗教團體也非常樂見。 對於宗教自由的重視,先進國家都極其關注,筆者上一篇以英國為例,本篇則探討澳洲如何保障宗教自由。 談到澳洲的宗教自由保障,必須分成聯邦、各州及聯邦領地分述。澳洲聯邦政府由6個州、澳洲首都特區及一些領地所組成;6個州為昆士蘭州、南澳州、塔斯馬尼亞州、維多利亞州、西澳州、新南威爾斯州。在澳洲權利法案的發展過程中,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已經提供了涉及權利的雛形,再加上1981年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寬容與歧視宣言》,對有關宗教平等的法律改革提案與立法進程都產生重要影響(註1)。 一、澳洲聯邦的宗教條款 在澳洲聯邦憲法中涉及宗教的條款,主要是第116條規定,聯邦不得透過立法建立任何宗教―「禁止立教條款」,或施加任何宗教義務―「免除宗教義務條款」,或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實踐―「自由實踐條款」,不得進行宗教測試。 上述條款更有「宗教條款」之稱,該條款參考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及宗教測試條款;至於澳洲聯邦憲法第116條中的「免除宗教義務條款」則是澳洲自己加入制訂的。 二、各州與聯邦領地 僅以澳洲首都特區及塔斯馬尼亞州為例說明。 (一)澳洲首都特區:自2002年由特區首席部長任命顧問委員會研究權利法案,嗣後於2004年由立法機關通過《人權法案》,該法案於第14條規定:1.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及信仰自由,包括篤信自已選擇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以個人或群體,公開或者私下的方式,透過膜拜,戒律、踐行和傳教的方式達自己的宗教或信仰。2.任何人不得受到限制他們膜拜、戒律、踐行和傳教自由的強迫。 又《人權法案》第14條中的權利可以受到《人權法案》的「一般性條

【推動宗基法立法的基本態度】

具足誠意與謙卑,充分聆聽與溝通,保持最大的耐性與彈性,是我們日後的基本態度與準備。 以最真誠為眾生、為國家謀求心靈建設基礎的心願,求三寶加被、眾神護祐,不存得失心,盡心盡力而為, 相信精誠所致必有立法成功之日。 請我們大家有志一同,共同來努力,作為我們台灣這一代宗教徒,對華人文化的一項貢獻。💗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宗教基本法與其他宗教法律】

宗基法是高位的指導原則,先制定之後,視實際運用再看是否要制定宗教團體法或宗教法人法,其態度基本是開放的 。 至於目前的基本法內容,有些是涉及實際操作的部分,日後在立院討論草案時,確實可以考慮先撤銷或修改,讓宗教法基本的法案,可以得到更多人的共識,以早日通過。 藉此以早日彰顯國家對宗教的保護與支持之態度, 從而達到保護全國人民的心靈之目的。😇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觀點引用】劃時代的判決—1983年澳洲高等法院判決:山達基教會

澳洲政府對慈善與相關組織定義的質詢,引述該案件為:「澳洲對於宗教之本質最重大的判例……」 全文網址: 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landmark-decisions/1983-australian-high-court-decision-church-of-scientology.html

【新聞】泰國旅展台灣推宗教旅遊 盼訪寶島人數創新高

按: 很樂見台灣的政府單位,懂得運用宗教的文化資源 ,當然我們更希望台灣政府官員,懂得更深層的尊重與保護宗教文化! 而這些,都必須以法治化的方式來宣示國家的 尊重與保護意志,絕對不是個別官員或單位,口頭上的表述而已! 摘要: 泰國國際旅展13日登場,台灣館主打宗教旅遊。 觀光局駐曼谷辦事處主任指出,泰國民眾對宗教信仰很虔誠,加上台泰兩地有很深的宗教淵源,因此今年旅展主打宗教旅遊。 原文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1902130294.aspx 全文如下: 最新更新:2019/02/13 19:08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曼谷13日專電)泰國國際旅展今天登場,台灣館主打宗教旅遊,希望吸引信仰深厚的泰國人赴台感受台灣的宗教文化。開幕由「振宗藝術團」打頭陣演出天師鍾馗祈福活動,吸引不少人駐足觀賞。 第24屆泰國國際旅展(Thai International Travel Fair#24)今天起至17日在曼谷詩麗吉王后展覽中心(Queen Sirikit National Convention Center)登場,台灣館今年主打宗教旅遊,今天的開幕活動特別邀請台灣的「振宗藝術團」帶來天師鍾馗表演,為泰國民眾進行春節祈福活動。 除此之外,現場還有造型氣球教學,台灣糕餅業者郭元益的「懷舊壓糕」DIY活動,觀光局並發送大甲鎮瀾宮的平安符,讓泰國民眾感受台灣在地風俗民情。 2017年有29萬2534人次泰國民眾赴台旅遊,相較於2016年的19萬5640人次大幅成長。觀光局駐曼谷辦事處主任巫宗霖指出,2018年泰國赴台旅遊人次更創下新高成長到32萬,相信過了這個門檻之後,未來會有長足的進步。 巫宗霖說,泰國民眾對宗教信仰很虔誠,加上台泰兩地有很深的宗教淵源,因此今年旅展主打宗教旅遊,他認為泰國市場有樂觀的前景。 今天開幕活動來了不少泰國知名網紅在現場直播、幫忙宣傳台灣觀光,琪恰拉(Kitcharat Nartetamrongsutt)就是其中一位。琪恰拉受訪時表示很喜歡今天的天師鍾馗演出,台灣是一個文化豐富的地方,而且食物很好吃,如果她想看真正的中華文化,會選擇台灣。 此外,台灣觀光推廣代表團共27個單位55人,於18日將在曼谷舉行推廣活動,包含主題遊樂園、休閒農場、旅行、旅館

【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1】英國《人權法案》確立宗教自由的保障

文/李永然 摘:我國外交部已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將於今年3月主辦「印太區域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值此活動即將舉辦的當下,我們也必須關注台灣目前宗教自由保障的法制完善! 原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214/1377221.htm 全文如下: 【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1】 我國外交部已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將於今年3月主辦「印太區域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值此活動即將舉辦的當下,我們也必須關注台灣目前宗教自由保障的法制完善! 台灣自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作成後,宗教團體之宗教自由更受關注,內政部雖多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因「行政管制密度」過高,不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規定的精神,宗教團體於是提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呼籲,目前也已有數十位立法委員連署提案。 對於此一問題,我們也來看看先進國家的立法,借鏡他國。 英國對於宗教自由的保障,自1998年的《人權法案》頒布實施後,進而邁向新的里程碑。《人權法案》將《歐洲人權公約》(ECHR)的大部分內容引入英國法,確立了以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為主體的一系列權利,其中包括「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註1)。 按《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主要規定:1.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包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下以敬拜、教義、實踐或戒律的方式,表達其宗教或信仰自由;2.個人表達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受法律明確規定的限制,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為了保護公共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是必要的。 上述規定既保護思想、良心和宗教的權利,也保護了個人宗教或信仰表達的積極權利,且包含不受國家干涉,自由持有或改變宗教或信仰的權利(註2)。 因而目前在英國,如果對於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必須證明國家所進行的干涉是合理的,因而須受以下三個要件審查檢視:該限制由法律予以規定;有正當合理的目標;對於民主社會來說是必要的。 再者,英國對於宗教自由保障並非僅限於個人,還包括集體的宗教自由。《人權法案》第13條為宗教組織的宗教自由提供特別的保護,「如果法院根據《人權法案》所做出的某一決定,有可能影響到宗教組織(組織本身或其成員團體)享有的思想、良心或宗教的權利,就必須對此項公

【個案分享】宮廟借名買地,一場意外被主委子女繼承...血淚教訓

寺廟,尤其是在中南部存在著一些不懂產產權問題。建議如果寺廟要購置不動產尤其是農地,一定要相當注意。 個案分享。 原文網址: https://goo.gl/jz7XpT 全文如下: 【宮廟借名買地,一場意外被主委子女繼承...血淚教訓:買房寧可找專家,也不要事後悔不當初】 撰文者:徐佳馨 2019.02.11 別以為不動產的問題不只人有,神明也有。 前幾年,在朋友的介紹下,小蔡代書認識某間供奉保生大帝的地方庄頭廟的新任主委,他們正在和剛往生舊主委的家屬打官司,聽說小蔡代書對於不動產相關法規相當嫻熟,想聊聊看有沒有解套機會。 這事情是這樣的,這間廟位在台灣的一個小鎮,應該是神明有靈,該廟香火非常鼎盛,加上民風純樸、信眾又很虔誠,也因此廟裡現金越來越多。那時候的老主委連任多屆,是個熱心正派的人,看著這麼多的現金,放在銀行利息低;怕萬一哪一天出了甚麼事情,都是十方財,沒人擔得起;又覺得應該為保生大帝做點事情,想來想去,還是覺得買土地最穩當,不只可以讓現金不要那麼多,未來要是廟要擴建,也不用求人,而且說是幫神明買地,不會有人說三道四。 就那麼剛好,老主委起了這個念頭,附近民眾想要賣掉寺廟旁邊一千多坪的農地,經過神明同意,在中間人介紹下,雙方便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完成了這筆土地買賣。 一切那麼順利的時候,當時承辦人在完稅準備送入地政機關做過戶登記時,卻被地政事務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農地」駁回登記申請,土地無法登記在寺廟名下。 正當眾人不知該如何處理之時,其中一位廟裡委員出了個餿主意。 「先把土地先暫時登記在廟方主委個人名下,要是以後法令變更時,再行過戶登記到寺廟名下,不就好了嗎?」 大家聽了也覺得很有道理,加上老主委德高望重,為人又光明磊落「一定是不會有私心把土地吞掉的」。大家七嘴八舌之後,這事情就拍板定案,也寫在會議記錄裡,用「借名登記」的方式解決,更自作聰明的是,為了避免贈與稅的產生,廟方還搬錢給老主委,由老主委這邊出面付款,金流做好更加萬無一失。 沒想到,天有不測風雲,某一年,有個超級寒流來襲,高齡90的老主委竟因心肌梗塞而離開人世,什麼事情都沒交代,在一般人眼中的好走,變成廟方的一場惡夢。老主委的子女在處理父親後事時,發現父親名下竟有一大筆土地資產,申報完遺產稅後就逕行繼承登記到兩名子女名下,兩個人還來個

【觀點引用】在瑞士褻瀆神靈會遭罰款

摘要: 巴基斯坦女基督徒Asia Bibi因褻瀆罪被判死刑後,該國有關褻瀆的法律條款受到全世界的矚目。四面八方傳來批評的呼聲,認為這是巴基斯坦打壓少數宗教群體基督徒或者是剷除不受歡迎人士的手段。而巴基斯坦穆斯林則回复,任何一名伊斯蘭信徒都有義務殺死褻瀆默罕默德的人。 這樣的法律、這樣的事似乎應該是發生在中世紀的事,殊不知瑞士也有相關法律,也會因褻瀆宗教而受到懲處。當然不至於像在巴基斯坦那樣會掉腦袋,但是罰款是免不了的。 按: 我國部分法學界的人士認為,宗教的神靈不是具體的自然人,所以沒有「受害者」的存在對象,或基於言論自由的理由,因此不主張對於宗教的褻瀆立法治罰 。 其實這種看法有過度執理廢事之嫌,我們知道作為重大心靈依靠的宗教教主或其他聖者,對於該宗教的信徒而言,其重要與尊貴的意義,甚至是超越自己父母的。因此對各宗教的教主或其他聖者的褻瀆,對該教徒心靈上的傷害,絕對是遠遠大於一般意義下的毀謗的!怎可以說教主非真實自然人(妄稱沒有受害者),或認為這樣的言論屬言論自由範圍,所以就不應該立法治罪? 如此一來, 政府在無法可管的情況之下 ,就有可能造成各宗教間互相毀謗謾罵,而無法處理的情況,從而形成宗教間的對立。 原文網址: https://goo.gl/SrNbWx 全文如下: 在瑞士褻瀆神靈會遭罰款 作者:Sibilla Bondolfi 此內容發佈於2019年2月11日上午9:00 最後更新- 2019年2月11日-09:00 巴基斯坦抗議者反對釋放褻瀆伊斯蘭教的首領默罕默德罪的Asia Bibi。 2018 年10 月歐洲人權法院判處一名奧地利女性有罪,因為她把先知默罕默德比成戀童癖。在瑞士如果有人發表這樣的言論也要小心受到懲罰。 巴基斯坦女基督徒Asia Bibi因褻瀆罪被判死刑後,該國有關褻瀆的法律條款受到全世界的矚目。四面八方傳來批評的呼聲,認為這是巴基斯坦打壓少數宗教群體基督徒或者是剷除不受歡迎人士的手段。而巴基斯坦穆斯林則回复,任何一名伊斯蘭信徒都有義務殺死褻瀆默罕默德的人。 這樣的法律、這樣的事似乎應該是發生在中世紀的事,殊不知瑞士也有相關法律,也會因褻瀆宗教而受到懲處。當然不至於像在巴基斯坦那樣會掉腦袋,但是罰款是免不了的。 瑞士刑法( Schweizer Strafgesetzbuch

【新聞】台美合辦區域對話 美宗教自由大使將來台

台美將於 3 月 11、12 日合辦區域性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來自超過 10 個印太地區國家的專家、官員、宗教人士將來台與會,討論有關宗教自由的議題。 美國在台協會發言人表示,美國認為宗教自由是重要的議題,美國國務院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將來台出席活動。主辦單位也將邀請台灣相關的非政府組織、 宗教團體共同參與這項活動。 原網址: https://taronews.tw/2019/02/10/250281/ 全文如下: 作者 芋傳媒  發表時間 2019-02-10 23:03 台美將於 3 月 11 日、 12 日合辦區域性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美國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將來台與會。另外,來自超過 10 個印太地區國家的專家、官員、宗教人士也將出席活動。 外交部日前表示,台美為共同促進區域內的宗教自由及人權、民主等價值,將合作舉辦區域性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外交部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主辦這項活動,增進區域內相關公民、社會團體的互動與交流。 美國在台協會(AIT)發言人孟雨荷(Amanda Mansour)對中央社記者表示,這項活動將於 3 月 11 日、 12 日舉行,美國認為宗教自由是重要的議題,並期待與台灣共同舉辦這項活動。美國國務院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Sam Brownback)將來台出席活動。 台灣民主基金會執行長廖福特指出,這項活動規劃於台北舉行,預計超過 10 個印太國家的專家學者、官員、宗教人士將來台與會,討論有關宗教自由的議題。 廖福特說,身兼台灣民主基金會董事長的立法院長蘇嘉全、身兼基金會副董事長的外交部長吳釗燮、布朗貝克、AIT 處長酈英傑(Brent Christensen)預計出席 3 月 11 日上午的開幕式並致詞。 同時,廖福特也指出, 3 月 11 日下午與 12 日早上的議程主要討論印太地區如何守護宗教自由; 12 日下午則規劃國家人權博物館等參訪行程,盼藉此增進與會人士對台灣民主、人權發展的了解。 他說,民主基金會也將邀請台灣相關的非政府組織(NGO)、 宗教團體共同參與這項活動。 外交部指出,美國國務院曾於去年 7 月舉辦第一屆「促進宗教自由部長級會議」(Ministerial to Advance Religious Freedom),駐美代表高碩泰偕主管宗教事務的

【觀點分享】紐西蘭的宗教多元化聲明

此聲明提供了一個框架,認同紐西蘭擁有多元的信仰社團,並且他們彼此之間和與政府及社會之間存有和諧互動。 原文請見: https://www.hrc.co.nz/files/7414/2387/7319/14-Sep-2007_12-33-26_SRD_TradChi_Final.pdf

2018-05澳洲新聞【首都人權委員會促聯邦制定人權法 確保宗教信仰自由】

摘:澳洲首都行政區(ACT)人權委員會最近敦促,聯邦政府需制定全面的人權法來保證澳洲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遞交的意見書中說:“除首都行政區和維多利亞州外,澳洲其它州和地區缺乏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法,這意味著宗教信仰自由和其它基本的人權一樣,在澳洲沒能得到足夠的保護。 ” http://www.epochtimes.com/gb/18/5/26/n10428025.htm/amp 全文如下: 首都人權委員會促聯邦制定人權法 確保宗教信仰自由 2018年05月26日8:16 AM 【大紀元2018年05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欣怡澳洲堪培拉編譯報導)首都行政區(ACT)人權委員會最近敦促,聯邦政府需制定全面的人權法來保證澳洲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據堪培拉時報報導,ACT人權委員會就宗教信仰自由審查遞交的意見書於上週五公佈於眾。前聯邦律政部長(Attorney-General)雷鐸(Philip Ruddock)牽頭組織了對澳洲信仰自由法律的審查工作。 ACT人權委員會表示,雖然ACT地區是澳洲僅有的兩個明確法律規定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地區之一,但由於缺乏對應的聯邦政府級別的法律條文,使某些權利不能得到實際保護。 遞交的意見書中說:“除首都行政區和維多利亞州外,澳洲其它州和地區缺乏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法,這意味著宗教信仰自由和其它基本的人權一樣,在澳洲沒能得到足夠的保護。 ” “我們認為,澳洲需制定全面的人權法來保護所有的人權,包括宗教信仰自由。” 雖然ACT人權委員上週五遞交了有關全澳人權問題徵詢的最終報告,但未想到這麼快即被公佈於眾。人權問題徵詢是在2017年,聯邦通過法律承認同性婚姻後被啟動的。 意見書中還提出:ACT人權委員會支持將現有的聯邦反歧視法修改成全面的人權保護法來明確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方案,但前提條件是現有的州和地區的反歧視法依然有效。 “為能提供全面的保護,法律有必要規定廣泛的責任和義務來保護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其它人權。” “我們需警惕別採納單一的宗教自由保護法,因為這可能會導致預期外的結果。” ACT人權委員會還警告單一的法律容易被濫用。ACT地區已經有全面的保護人權的法律條文框架,其中包括反對宗教歧視。 首都行政區政府此前就人權問題徵詢發表的意見說,徵詢最終得出的結果或許會破壞或廢止A

衡平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法制化,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

◆ 2019/2 幸運雜誌105期專文報導 摘要 106年6月,內政部再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先前的版本並無多少差異,各界仍多反對,因此內政部也決定從善如流,待社會各界有共識後再推動宗教立法。宗教界及法界人士均認為政府宜先訂立《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再續論其他相關宗教法律的制定。 如同立法院王金平前院長在「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序中所言:《宗教基本法》草案是一個關係整體宗教界長期永續發展的重要法案;也是政府對於整個宗教政策的理念與態度的定位,代表一個進步祥和國家的宏觀表現。 全文請見: https://goo.gl/fLdCz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