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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73號解釋 大法官王和雄的協同意見書

以下內容係摘錄自 釋字第573號解釋 大法官王和雄的協同意見書: 「宗教自亙古以來即先國家而存在,宗教信仰所追求或探尋之靈魂的歸趨與生命的本然,乃至於人與宇宙之關係,係屬一種對於終極根源或原理與價值的絕對信仰,宗教信仰具有「超世俗性」與「內部性」之特質,與具有「世俗性」及「外部性」之國家,在性質上並不相容,且亦非有限功能或作用之國家所能擔負之任務,故洛克 (John Locke 1632-1704) 有言:「靈魂之拯救,乃國家權限所不可及之領域」註一。 在今日多元之社會以及多元之價值體系下,面對如此神聖與遙不可及之事務,國家之法律制度既不可能是絕對之真理,尤其是民主主義多數決原理僅屬相對主義之產物,更無法產生絕對之真理,則國家對於宗教,理應以「寬容與謙抑」之態度為之,若必欲以法律壓倒一切,國家概括所有之方式來處理宗教之事務,不是對宗教之扼殺,即是必然產生與宗教之對立。 國家對於非其權限所及之宗教事務,不宜逕以「同一化」之理由而鉅細靡遺,強行加以規制,甚至將之納入國家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當然規範之範疇。亦即在多元之社會中,國家不應將所有之「特殊性」予以「同一化」,這是多元社會賴以存立之條件,而宗教事務正是此種「特殊性」之一。 回顧人類之歷史,宗教與國家,為彼此之定位而爭鬥、糾葛,歷一千多年之歲月,始由政教合一而走向政教分離,並在國家最高之法律規範— 憲法中明定宗教信仰之自由乃是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其根本之意義乃在確立國家與宗教機能之分離, 宗教信仰因涉及人們內心最深層之思想,是屬於對上帝、神明、佛、菩薩以及天堂、地獄等非現代科學所能掌握及驗證之對象,係國家權限所不可及之領域,國家自不得介入或干預,乃將之劃歸人們之私事,由宗教團體自律。 」

從會計師角度看宗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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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怎麼解釋 依然顢頇的宗教團體法

◎ 潘俊琳 十多年來與政府溝通,多少青絲已成白髮,宗教界人士實在不明白,要立一個替宗教界解決問題的法案,真的有這麼難嗎?傾聽宗教界的心聲,是會傷及官員的自尊嗎?如果是,那不要立法行不行? 全球宗教、教派何其之多?我國竟要立一個所有宗教、教派「一體適用」的宗教法,本就屬異想天開之舉,可謂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一池平靜的春水。 政府說,因為許多不肖的宗教人士,騙財、騙色,或既騙財又騙色。這話說得有理,政府也藉著民氣可用,屢次要強行通過宗教團體法。但 最無法讓宗教人士接受的是,這些所謂的不肖宗教份子,絕大多數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宗教人士。 對於這些在外招搖撞騙的偽宗教人士,沒有依止任何道場,即自神其教,自己剃了頭,自買一件袈裟,就說自己是出家人,隨便印一張名片就說自己是牧師。說直接點,會騙財騙色的幾乎就是這些偽修行人之社會敗類。 但根據宗教法第五十七條:「個人或非依法登記之團體,有經常性藉宗教信仰名義,對外從事宗教活動之事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列冊輔導」。 輔導?沒有任何行政罰則?這根本就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的縱容不法。 但是對於正信的宗教團體,強行被迫加入宗教法人之後,罰則卻是動輒五萬起跳,有些罰則甚至會把負責人抓去坐牢,這是什麼法律? 主管機關說,這些偽宗教敗類, 自有民法和刑法規範 ,既然如此, 正派出家人也同樣被民法和刑法所約束 ,全體國民都如此,那何須另訂宗教團體法,何須疊床架屋?頭上安頭?   法律概論寫的清楚,法律是以公平正義為基礎。這種沒有公平正義的宗教團體法,有存在的價值嗎? 過去內政部曾說,並沒有要所有宗教團體都轉換為宗教法人。基於結社自由原則,由宗教團體自行決定。惟「監督寺廟條例」將配合宗教團體法施行三年後廢止,原領有「寺廟登記證」之寺廟,無法於規定期限轉換登記為宗教法人,改發「寺院、宮廟」證,依宗教團體法規定繼續運作。 ( 參閱第 45 條 ) 最後一句 「依宗教團體法規定繼續運作」,可看出宗教團體哪有結社自由?宗教團體法根本是一部違憲的法律。且以賦稅減免的方式,變相逼迫所有宗教道場,不得不申請成為宗教法人。 在宗教團體法草案介紹中即說明,本法施行後三年,「監督寺廟條例」即自行廢止,「寺廟登記證」將失去效力, 寺廟未來如果不願意依宗教團體法轉...

目前的宗教法草案何以「違憲」?

〈行政院民國 106 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以管理、防弊為目的,即已違憲: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訂:『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就此做出第 573 號解釋云:『(政府之)宗教性規範,苟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 可見,團體或個人的宗教信仰行為,除非是明顯違害重大公眾利益或妨礙他人宗教自由的確定事實發生,否則政府若以類似『預防宗教亂象之發生』之類假設性思維,而對宗教進行立法,預做種種管理、監督等,事實上即已構成違憲!

政府說暫停辦說明會 我們更要小心面對

只要政府沒有承諾說:在沒有與社會大眾討論過有無立宗教法的必要性之前,決不任意立宗教法。那麼所謂的停辦說明會,都只是緩兵之計,是政府(特別是內政部)一時的滅火動作而已。 何況根據可靠的消息來源指出,內部的看法是:要看23號遊行的情況,再做最後決定!可見他們對於佛教的反對聲音以及反對實力,仍然心存僥倖與試探。 所以我們一切對地方民代與行政首長的施壓,以及簽署的動作,要繼續加強!我們對法條的解讀,以及對違憲立法的認識,要繼續加深,都不能停,停就受騙了。所以我們打算繼續在全國各地,對佛教各大小單位道場、各個宗教,特別是道教及民間信仰,開說明會。繼續聯合各個宗教,成立聯合會。 請大家要警覺,這樣的形勢,對徹底保護宗教自由、不立違反憲法法條的紮根工作來說,其實是更加險峻的。我們絕對不是好於爭辯,而是我們徹底的明白:我們所面對的是一黨獨大的,而又「效率奇高」的國會。宗教自由、政教分離的徹底保障,還沒有永固建立。 這一次是20年的脆弱民主思想,要與3,000年的專制威權帝制思維相抗衡,要讓一切宗教,特別是佛教,徹底的超越在國家的政治勢力之外的,一場社會文化改革運動。請大家一起來發菩提心、長遠心,千萬不要掉以輕心。

支持合憲立法、反對違憲宗教團體法草案

國家是否訂定法律來管理宗教事務,應衡平憲法第13條政教分離內涵的宗教自由與第23條最小損害的比例原則與明確性原則。是以,國家是否立宗教團體法? 本聯合會有二點訴求聲明: 第一點: 支持訂立合憲宗教法律。需經過憲政學者專家論辯,進行草案違憲審查等程序,並公開遴選起草代表。 第二點: 反對訂立不合憲之宗教法律。請即退回程序不公開、內容不公正之違憲宗教團體法草案。 期望政府還給人民一塊宗教的淨土,祈願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

我們很清楚草案現在的進度!那只是常識

台灣宗教聯合會籌備處不會不清楚草案現在的進度,籌備處也從來沒有說草案已經進入立法院,我們也了解要經行政院院會,才能送入立法院進行立法制訂程序,哪來的會有已經在立法院進行一讀丶二讀之說? 但是,經由上個國民黨執政立法院會期撤回宗教團體法的立法案,到民進黨執政後,內政部於今年6月重新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並各地開始進行各個說明會的討論,我們對於草案有違背憲法之虞,以及條文不合理、窒礙難行的事實,已經說明得再清楚不過了。但經過馬前總統與現任蔡總統兩屆不同執政的政府,我們看到蔡總統執政,其內政部再度提出的草案,卻仍然幾乎一字不改?!這樣子所謂「辦說明會與人民溝通」的意義究竟在哪裡?因此,我們實在看不出來內政部有誠意,要確實修改這部顕有違背憲法(平等原則丶比例原則丶宗教信仰自由丶結社自由丶財産權…)之虞的草案。 如果牽涉重大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竟然忽略憲法,並難以通過違憲考驗的法律,那它是永遠不能讓人民信任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此種法律一旦通過,將是對台灣最可貴之宗教信仰自由的扼殺。 為了我國人民心靈信仰自由空間的尊嚴與純淨,以及國家民主精神文明的高度建設,我們將結合更廣大的宗教界人士與善心民眾,繼續堅持並努力爭取到底,以捍衛臺灣的價值!

【從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解讀違憲疑慮】之一

【評析】民國18年監督寺廟條例,為低密度管制,都被宣告違憲,而草案,採高密度管制,包括財產處分、會計基礎、負責人資格限制及罰則等,違憲疑慮至為明顯。(相關條文15、16、17、20、22、23、24、39、45、52、53、54、55、56、57條) 【大法官573號解釋節錄】: 人民為實現內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其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寺廟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人民為實現內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

充滿防罪心態的法案若通過,意味著政府透過國家法律,毀壞憲法所保障的人民信仰自由

【何以宗教界要反對宗教立法?不是為了自利,而是為了捍衛全民的信仰價值】 -- 系列評論之五 〈充滿防罪心態的法案若通過,意味著政府透過國家法律,毀壞憲法所保障的人民信仰自由〉 綜觀整部宗教法草案,都是將宗教家當作小偷準備做奸犯科的人在給予防範管理,完全不理會各宗教都有他們比世俗法律還嚴厲的自我約束之戒律的事實。這樣的立法若通過,將意味著政府透過法律條文在告知全國的人民說:宗教家乃至宗教信仰都是不可靠的!都是需要防範與嚴厲管理的,這不正是國家之力在毀壞憲法所保障的人民信仰自由嗎?這將會對台灣未來的社會人心造成多大的負面影響?大家應該可想而知! 台灣向來就是以宗教自由、發達,各宗教相互合諧、發展而聞名、稱道於世。多少台灣的災難、國際社會上的地位變動等等,當國家社會面臨重大危機時,莫不因為宗教家的強力教化,乃至親自領導信眾投入救濟,而使社會能很快的,趨於安寧祥和。確實台灣各宗教界的人士,長期以來也都努力在自我修為,同時也努力作為社會的安定心靈之力量支柱。而今政府卻在沒有任何的國家立即性危機之立法必要的公開論證之前提下,就想當然爾的要對目前為止,是社會上最為安定的宗教界,訂定特殊的管理法律,這不但違背民主國家的核心價值,同時也是在傷害全體人民的心靈信仰,可說是非常的不合理與不恰當。 因此,今天各界宗教家出來反對政府訂定不當的宗教法,其著眼點正是要保衛全民的人權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發展,而這也是長期台灣民主發展的重要核心價值之所繫!決非是為了各宗教之個己利益而有此作為,請社會人士要能理解各宗教界這樣的用心。

對於同屬老百姓的宗教人士,為何要更立特別法給予限制?這不是畸視宗教人士嗎?

【何以宗教界要反對宗教立法?不是為了自利,而是為了捍衛全民的信仰價值】】 -- 系列評論之四 〈對於同屬老百姓的宗教人士,為何要更立特別法給予限制?這不是畸視宗教人士嗎?〉 此外,我們更要知道:宗教人士並非是領國家薪水的的公務人員,國家當然也不應該在民法、刑法之外,特別對宗教人士訂定特別而單獨存在的特殊法令!如此一來作為社會道德與思想清流的宗教人士豈不受到了特別的法律懷疑以及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 例如內政部的新定的宗教法草案就明訂:沒有隸屬於任何宗教團體的宗教家,他如果要弘揚他所信仰的宗教,居然要事先對政府相關單位進行登記!這不就是在限制思想跟言論自由嗎?如果他說了傷害風俗的邪教,並已造成社會問題,當然我們可以用民法、刑法來給予對治,然而他現在還沒說,就要規定他先去對政府做登記?這是全世界所有民主國家都不會有的法律思維!這樣子的法律條文,不正是讓台灣的民權完全倒退到中古世紀嗎?

當前台灣的宗教仍然遵守著所有世俗的法律並無特權!

【何以宗教界要反對宗教立法?不是為了自利,而是為了捍衛全民的信仰價值】 -- 系列評論之三 〈當前台灣的宗教仍然遵守著所有世俗的法律並無特權!〉 當然在屬俗的事務部分,例如宗教建築物,宗教透過政府法令所成立的基金會 ( 慈濟功德會即屬之 ) ,以及任何斂財、騙色等等行為,早就有民法及刑法乃至於相關的人民團體法規給予管理、對治。宗教人士完全沒有任何治外法權,或任何的法律特權。 很多人粗淺地認為,立了「宗教法」就可以管理像慈濟這樣的「大宗教財團」了,其實這完全是誤解。因為慈濟功德會是屬於社會慈善的基金法人,受到完整的基金會相關法令管理,並非「沒有法」可以管!之所以給人「無法可管」的感覺,乃是因為她財力太龐大、政商關係太深厚,而又善於處理財務帳面數據,作為主關機關之地方小單位上的公務員,沒有能力貫徹法令管理,或者也只能被動地接受基金會所提的表單數據,而進行慣例性的審查,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實。總之,類似向慈濟基金會這樣的組織,他們登記的是世俗的基金會,宗教法定得再多、再嚴,也於它無關! 曾有宗教司的官員甚至天真的認為:到時候可以「強制」這類基金會都改隸屬於「宗教類」基金會?這種論調著實讓人驚訝於當前政府人員於法律及人權上的雙重無知!當知:人民團體或基金會之立案屬性,乃完全取決於該團體在管理章程中所明訂的「目的事業項目或內容」而定,豈能以負責人是「宗教人士」的外觀,就能「強迫」該團體加入「宗教法人」的分類中?慈濟所做的事業,本質上皆以世俗的救濟為主,於社會慈善基金會的法條下管轄,本來就再合理不過了,如何還會與現在要訂的宗教法有關? 何況,一個政府有權超越管理章程中所明訂的「目的事業」之項目或內容,而直接「規定」任何一個人民團體,應該隸屬於何種類型的團體嗎?這種為官最大,可以支使一切的官僚心態,實在非常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