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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9月, 2018的文章

宗教自由與法律義務,如何取捨?

摘:第一修正案指出,國會不得制定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案。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條款」,但它並非絕對:信徒不能以宗教性定罪為由殺害瀆神者。 1963年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該條款准許信仰者得以免除「妨礙其信仰的法律要求」,除非政府能證明,某項法律要求為追求明確國家利益的「最小限制手段」。 全文: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56936 文/經濟學人  2014-03-26 3月25日,美國最高法院就Sebelius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以及Conestoga Wood Specialties Corp. v Sebelius兩案進行言詞辯論。這是平價照顧法案(亦即歐巴馬健保)2年前大部分獲得法庭支持以來,首度面臨的重大法律挑戰。兩案皆與「節育給付」有關──法案要求企業為員工提供的醫療保險,必須包含所有聯邦核可的節育方式,而且員工不必負擔額外成本。Hobby Lobby Stores和Conestoga Wood Specialties的擁有者皆為基督徒,他們認為其中4種節育手段等同墮胎。他們希望能以信仰為由,免除節育給付的義務,政府也已經准許部分教堂和宗教相關非營利組織免除權。政府強調,營利組織擁有者的宗教信仰不應取得免除權。在這樣的案子裡,美國法律如何考量宗教自由? 第一修正案指出,國會不得制定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案。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條款」,但它並非絕對:信徒不能以宗教性定罪為由殺害瀆神者。1963年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該條款准許信仰者得以免除妨礙其信仰的法律要求,除非政府能證明,某項法律要求為追求明確國家利益的最小限制手段。 1990年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只要法律並未明確歧視任何宗教之習俗,而是大體適用於所有人,信徒就沒有推定免除權。此判決大幅縮減了宗教信仰自由條款的解釋,促使國會在1993年通過恢復宗教自由法案(RFRA);該法案指出,即使負擔具大體適用性,政府仍不可嚴重妨礙個人之信仰自由,除非該法律為推展明確國家利益的最小限制手段。 Hobby Lobby Stores和Conestoga Wood Specialties的擁有者認為,RFRA賦予了他們免除權,因為部分宗教組織已經獲得免除權,表示那不是追尋明確國家利益的

中國國務院宗教局:未成年人信仰自由,神聖不可侵犯!

對岸中國大陸「當年制定」的憲法,也「宣稱」要保障兒童信教的自由,其實是蠻進步的,但可惜並沒有好好落實! 我們今天所定的宗教基本法,也會確實的落實這樣的精神。 https://mp.weixin.qq.com/s/k5d9VUk0eFt35qJ2fBgImA 全文內容(20181003資料): 一、國內法律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同時《國籍法》規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條件,即取得我國國籍。因此,中國兒童於其出生時即為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這就充分說明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完全肯定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的。 3、《憲法》第5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規、政策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凡是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兒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受我國憲法所保護,那麼,一切限制兒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對兒童信仰採取的限製或強制措施均是違憲行為,應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地方的一切規定或者嚴禁未成年人進入教堂、參加宗教教理學習班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都是破壞黨的宗教政策的非法行為。 二、國際法的根據 1、1981年11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所有兒童均應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接受有關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權利,不得強迫他們接受違反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關於這方面的指導原則應以最能符合兒童利益為準。” 2、1989年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締約國應尊重父母並於適用時尊重法定監護人以下的權利和義務,以符

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陳新民

摘:所謂宗教自治是指宗教教徒能夠在自由組成宗教團體後,不受國家干涉,來決定宗教內部一切事務。宗教團體能夠依據自己的教義,決定宗教團體的組織架構、人事、教務推動、資金與事業的經營……,國家應該尊重宗教的自由決定,在此部分,宗教團體對於其內部行政的自治權利,亦可比照地方自治團體或大學,擁有「自治行政權」(Eigene Verwaltung),但比前兩者的範圍更廣。國家如果要以法律來干涉宗教內部事務的運作,即有違憲之虞。 按:陳新民 法官,曾經擔任過中華民國大法官,他的見解也啟發/影響了我們聯合會的很多思考! 是我國宗教人權自由法治化的重要思想先行者與啟發者之一,他的思想非常值得我們關注。 -- #宗教自治 #自治行政權 #宗教團體法 #陳新民 #大法官 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評行政院「宗教團體法」草案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s://www.npf.org.tw/1/1093 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評行政院「宗教團體法」草案 作者: 陳新民 ( 2007年2月26日 10:05) 關鍵字:宗教自治 自治行政權 宗教團體法 所謂宗教自治是指宗教教徒能夠在自由組成宗教團體後,不受國家干涉,來決定宗教內部一切事務。宗教團體能夠依據自己的教義,決定宗教團體的組織架構、人事、教務推動、資金與事業的經營……,國家應該尊重宗教的自由決定,在此部分,宗教團體對於其內部行政的自治權利,亦可比照地方自治團體或大學,擁有「自治行政權」(Eigene Verwaltung),但比前兩者的範圍更廣。國家如果要以法律來干涉宗教內部事務的運作,即有違憲之虞。 然而,對於宗教團體規範其涉及信仰的事務,例如:前述之宗教團體如何架構、教派負責人如何產生、信仰活動如何進行……,國家固不得以法律干涉外,其他宗教團體如果也有進行其他與世俗社團或法人類似的行為,比如:經營營利事業、學校、托兒所……也會跨入其他法律的規範,譬如:勞工法、稅法、教育法等,此時,法律即有產生拘束力之餘地。所以宗教的事務享有自治權與排除國家法律的干涉,惟有在「純宗教信仰」的部分,方有可能。唯有在此部分給予最大幅度的保障,才可以確保宗教自由,也可避免假借宗教自由來規避國家法律的規範。 在我國憲法第23條已經許可對所有人權加以限制,立法者當可以針對宗教來制定規範性的法律。在立法

【新聞】梵蒂岡「宗教就是他的政治」

程建人 籲政府謹慎應對新局勢 摘:前外交部次長高英茂受訪時也說,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國,並運用政治與經濟力量在全球發揮影響力,「梵蒂岡遲早也會發生變化」;高英茂認為,台灣應儘速擬定新的策略,別再執著與中國進行邦交國競逐,以民主成就宣揚台灣在國際社會中存在的必要性,才能繼續生存下去。 按:建請我國立法單位儘速制定《宗教基本法》,以彰顯並確立台灣與國際趨勢同步、尊重宗教人權之先驅地位,以明文宣示與實際作為,實踐民主國家的自由與尊嚴。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34229 梵蒂岡「宗教就是他的政治」 2018-09-23 程建人 籲政府謹慎應對新局勢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對於梵蒂岡與中國簽署主教協議,前外交部長程建人昨晚直言,協議簽署意味著中梵關係「有明顯進展」,儘管梵蒂岡表示,協議無涉政治外交,但對梵蒂岡來說「宗教就是他的政治」,呼籲政府仍須謹慎應對。 高英茂︰台灣應速擬定新策略 前外交部次長高英茂受訪時也說,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國,並運用政治與經濟力量在全球發揮影響力,「梵蒂岡遲早也會發生變化」;高英茂認為,台灣應儘速擬定新的策略,別再執著與中國進行邦交國競逐,以民主成就宣揚台灣在國際社會中存在的必要性,才能繼續生存下去。 程建人受訪時憂心表示,自古到今,政治與宗教無法完全切割,儘管梵蒂岡宣稱,協議未談及台灣,中梵間也仍有許多細部問題要解決,但簽署協議仍是雙邊關係「向前邁進一大步」;他強調,對梵蒂岡來說,宗教就是他的政治,對中國來說,宗教也影響政治,政府不可不謹慎。 程建人分析指出,此次雙方能達成協議,必定是中梵兩邊都做了某種程度的妥協;他認為,未來中梵關係要有所進展,關鍵應看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的態度。 程建人同時提到,他相信政府能做的應該都有盡量在做,但國際政治終歸還是現實,「就算是教宗也跳不出國際政治」,提醒政府還是要審慎面對這個新局勢。

請一起來協助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我們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已經由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與國民黨立委馬文君等人為共同「提案人」,送入立院正在進行立委的聯署中,請大家為了宗基法能夠早日通過,能視自己的因緣,做以下這三件事: 一、介紹立委: 如果您或您的信徒、親友,有熟識、夠交情(樁腳)的立法委員(不分黨派),而方便為我們介紹,讓台灣宗教聯合會前往說明《宗教基本法》的,請您撥以下電話:0907-508200 聯繫。 二、分享理念: 請您加入我們聯合會的臉書專頁:「推動合憲的《宗教基本法》之立法」(按讚) https://www.facebook.com/relig.freedom/ 並盡量介紹信徒、親友也加入按讚,同時每日分享該專頁的訊息,在您自己的臉書上。 三、修行迴向: 宗教基本法的推動立法,是我國全民心靈基礎建設的一環,攸關國家心靈文化的健全與提昇甚巨,其制定也必能感得諸佛菩薩、護法龍天、天仙眾神一同守護台灣,其功德利益更是一切宗教徒與非宗教所共享的。 因此,懇請諸位法師、居士,一同加強用功,共同集合心力,迴向《宗教基本法》的立法早日圓滿成就。 【立法緣起說明】 在行政院宣布「緩立宗團法」之後,為避免日後一再出現有違憲之虞的「宗教法」草案,造成宗教界之困擾,宗教聯合會在取得各宗教界的共識之下,本於憲法及國際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之精神,乃積極推動《宗教基本法》之立法工作,以增進國家及人民心靈修養之層次,達到宗教護國佑民之目的。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雖短短十字,而保障宗教人權之寓意卻非常深遠、廣泛,唯受限於數千年傳統帝制文化之影響,我國宗教界、法學界與政府,都甚少對此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對話。致使政府相關部門近二十多年來,雖多次研擬宗教相關法案,總因缺乏「明確保障宗教人權之立法指導原則」,而迭有妨礙宗教自由等爭議草案發生。每每因此而造成宗教界與政府間,不必要的誤會與緊張關係,期間也讓社會大眾產生不必要的對立,耗損許多寶貴的社會成本,而無法充分發揮我國宗教多元和諧、政教分離而互助的國家軟實力,殊為可惜! 今為落實憲法及聯合國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之精神,體現國家對宗教之中立及寬容原則,尊重宗教及宗教團體之特殊性與自主性,維護宗教團體應有權益。加強國民宗教通識修養,翻轉宗教文化認識失衡現象,充實多元文化社會,以厚植國家之精神文明,乃廣泛參考世界各民主先進

【新聞】中梵將簽主教任命協議 外交部:外交非零和遊戲

【中梵將簽主教任命協議 外交部:外交非零和遊戲】2018/09/22新聞 按:期望臺灣能早日通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以實際行動確立、證明外交部所說的國家宗教人權價值方針! 摘:「中梵將簽署主教任命協議,外界關注台梵邦交的狀況。外交部發言人李憲章告訴中央社記者,台灣與梵蒂岡享有共同價值,在民主人權、宗教自由上有很多共識,雙方關係穩定。 李憲章表示,台灣作為宗教自由的典範,將持續在和平、自由等普世價值上,強化台梵雙邊高層互訪、宗教交流合作關係,致力增進與教廷的和平、人道、慈善夥伴關係,以作為教廷及世界各國推展慈愛、促進和平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9220041-1.aspx 中梵將簽主教任命協議 外交部:外交非零和遊戲 最新更新:2018/09/22 11:00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22日電)外電報導,教廷可能最快下週與北京簽署主教任命協議,但協議不涉及台灣議題。外交部今天表示,「外交不是零和遊戲」,對台灣來說,最重要的是維持台梵長久、穩定的邦交。 外電報導,梵蒂岡消息人士透露,教廷最快可能下週就會和北京簽署協議,未來梵蒂岡可對中國教區主教人選表達意見,且教宗握有最後否決權。不過,教廷強調,和中國簽署的協議將僅限於主教任命,不會涉及台灣議題;教廷在外交上承認台灣。 中梵將簽署主教任命協議,外界關注台梵邦交的狀況。外交部發言人李憲章告訴中央社記者,台灣與梵蒂岡享有共同價值,在民主人權、宗教自由上有很多共識,雙方關係穩定。 他說,外交部相信,梵蒂岡與中國的對話,必然是基於對人權、宗教自由等人類共同價值的關注與正視;「我國的立場是,外交不是零和遊戲,最重要的就是繼續維持我國與梵蒂岡長久並且穩定的邦交。」 李憲章表示,台灣作為宗教自由的典範,將持續在和平、自由等普世價值上,強化台梵雙邊高層互訪、宗教交流合作關係,致力增進與教廷的和平、人道、慈善夥伴關係,以作為教廷及世界各國推展慈愛、促進和平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 外交部先前表示,台梵之間溝通管道暢通,梵蒂岡高層官員也表達,中梵主教任命協議不涉及外交意涵。(編輯:郭萍英)1070922

【觀點引用】世俗化社會法治 應正視多元宗教價值

摘要: 最近,德國科隆的邦法院把一項因進行割禮卻不幸引發併發症的醫療行為,判定割禮是「觸犯法令的兒童傷害罪」。對於科隆的判決,不管正反雙方的法學者都有一致看法,就是:「法官完全忽略宗教自由在德國憲法中享有幾乎無限的保障,也忽略信仰價值與父母教養權的考量。」 在華人社會中,政治一向凌駕於宗教之上,並把宗教視為統治工具,而儘量排除宗教對公領域部門的影響。結果,導致世俗法治與宗教雙方都失去各自的價值立場,無法在充分辯論與對話中,協商出合理規範。 正視多元宗教價值,建立公開化的宗教與政治協商平台,才是處理價值衝突的正面方法。 詳見全文: https://goo.gl/U2cHQa 世俗化社會法治 應面多元宗教價值 作者 / 吳信如 最近,德國科隆的邦法院把一項因進行割禮卻不幸引發併發症的醫療行為,判定割禮是「觸犯法令的兒童傷害罪」。這是德國首次有關割禮的明確宣判,一般認為具指標性意義,也讓割禮涉及的複雜價值衝突檯面化。這項關於「割禮」的判決,主要引用《兒童保護法》來強調兒童人身安全不得侵犯,法官認定這種「非醫療必要的宗教性割禮」是違法的。判決書一公布,立刻引發猶太人、穆斯林、神學家、法學者、兒童保護機構及醫師團體的激烈爭議與撻伐。因為,這不只牽涉到兒童保護的問題,更進一步延伸到宗教自由與父母教養權的領域。 這個複雜的宗教傳統與現代法律衝突問題,再加上德國所背負的歷史罪責,因此,只要一觸及猶太人與穆斯林問題,德國政府都會用「最機警、迅速」的方式來處理,避免被指責為「納粹遺毒」「反閃族主義」(反猶太主義)或「反穆斯林主義」。這次甚至想在2個月內迅速立法,法界人士認為,這是前所未有的「超級效率」。結果各方輿論雜沓,各執一詞,想必最後還得上訴至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決。 但這項爭議卻也呈現在世俗化社會中,宗教傳統與世俗法令、規範一直存在的衝突。對於科隆的判決,不管正反雙方的法學者都有一致看法,就是:「法官完全忽略宗教自由在德國憲法中享有幾乎無限的保障,也忽略信仰價值與父母教養權的考量。」的確,自啟蒙運動以來,世俗化的國家制度就不斷要抽離宗教的影響。但宗教的影響,卻是人類文明中不可能消失的一環,甚至在後現代社會中,其影響力更是無遠弗屆。到底如何將多元的宗教價值整合到世俗化的國家與社會制度中,這才是一個進步的多元社會所應面對的課題。德國國會積極想藉此機會制定

宗教心靈信仰的權利,不能被國家限制或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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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心靈信仰的權利,是高於憲法。憲法是在軌範國家法人的行為能力,而國家法人並沒有權力賦予人民宗教的人權,宗教人權是人生而本有的。這不是由掌理物質的國家所能夠藉口、改變、限制或導引的。 然而人有缺點、有自私,宗教具有這種平衡的功能,特別是傳統的宗教,它更要展現這個功能。而這一切,要慢慢地讓世人瞭解,也要聯合其他宗教來共同努力。從最初的「宗教團體法」的一定程度的反對跟檢討,而衍生出更加正面意義的對待宗教的看法,來喚醒以上所說,屬於人類心靈當中,最為重要、也最具有自省能力,也是一切道德法律的先驗基礎的心靈的寶貴內容。 放在佛教來講,那就是所謂的佛性,放在上帝、基督教、一神教來講,那就是上帝所給予的聖性,流傳在人間。其他道教、乃至於其他宗教,都各有說法,但不離這個核心。 今天迎來了為我國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的最好機會,請大家一起來瞭解、支持,我們一路走下去。 —節錄自 法藏法師 開示於20180816台灣宗教聯合會成立大會

為什麼要推動制定《宗教基本法》?—制定的理由與此法涵蓋的內容

為維護我國宗教(團體)永續優質之發展,同時也避免重蹈宗團法違憲疑慮之覆轍,台灣宗教聯合會認為宜先參照我國近五年制定客家、原住民族、教育、通訊傳播及科學技術等五部基本法之立法精神與立法例,儘速通過宗基法,作為我國日後各類宗教相關法律之上位母法法源。 其內容應包括: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基本人權之維護,尊重各宗教教制、教規或傳統,國家與宗教分立而互助,人民宗教基本通識之義務教育,宗教團體所面臨公產承繼問題之處理原則等重要內涵,如此方能整體補足我國長久以來,在宗教文化與法律上的各項建設空白。

制定《宗教基本法》,向國際人權標準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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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的觀念要深植人心,需要時間也需要教育,這是國民對於基本人權的法意識問題,同時宗教團體本身在變遷的社會中,如何維護其固有性與特殊性,進而回應社會公共性及透明性之要求,而國家、社會應如何對待,也都有重新再認識之必要。 在我國於98年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之國內法化,乃宣示我國要邁向國際人權標準。因此,為落實《憲法》及兩公約保障宗教自由之承諾,有必要就宗教自由、宗教平等及政教分離相關內涵及原則,乃至將世界各國立法例及司法判例要旨,更具體化為條文,作為相關宗教行政立法及行政措施之指針及參考,真正保障人民、宗教團體及組織之宗教自由。 摘自《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制訂宗教基本法談起》p.97

保障宗教自由,就是保障「民主社會的多元與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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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之一,因為保障宗教信仰與思想的自由,就是保障民主社會的多元與容忍,宗教自由是個人精神生活與人格發展最重要之條件,也是彰顯人的尊嚴最圓滿的方法與路徑。 —摘自《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制訂宗教基本法談起》p.172

「宗教自主權」的意義

基於「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國家應當尊重各宗教團體的教制、傳統或特殊性,非有必要不得任意介入或加以限制。如果有維護重大公益的必要,也必須依《憲法》第23條規定,以「法律」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且須符合「比例原則」,才不致違反《憲法》第13條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意旨而構成「違憲」。 —摘自《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制訂宗教基本法談起》p.121 ※「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為《憲法》第13條及釋字第490號、第573號解釋所揭示之意旨。

【網路連署】支持保存台灣傳統宗教文化!

台灣傳統宗教祭祀文化,是台灣先人傳承數百年的珍貴資產。如今環保署與民政局,運用空汙防制法與行政資源(以功代金,以米代金,心香代清香,金紙集中垃圾焚化爐燃燒),全力改變台灣傳統宗教文化的型態,改變台灣傳統宗教祭祀的科儀,這種錯誤的政策,這等同於消滅台灣傳統祭祀文化與台灣人的根。 點選下方連結進行網路附議:「台灣傳統宗教信仰必備之科儀祭祀用品『金,香,炮,燭』使用,應排除空汙法之限制。」 我要附議!

【觀點分享】朱元璋之惡,超乎人的想像!遺憾無窮!

以下,是一個國家失去宗教靈靈魂的可怕樣貌: https://mp.weixin.qq.com/s/6Z1yknzu3tF0PW5o5hWYxQ 明朱元璋這樣的惡法統治,所形成的官場文化:文官懦弱、黨員唯命是從本質,也一直影響台灣的政治到現在!

宗教概論相關書籍介紹—《跟下一個世代談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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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防止生活腐敗的香料。」——培根 宗教是構成人類經驗的一項基本要件。 如果不跟我們的孩子談論宗教, 他們恐怕將會完全錯失人類積攢下來的各種寶藏。 本書作者羅傑─坡爾‧德洛瓦,取徑簡單清晰的親子對談,把數十億人類自古迄今的主要宗教信仰,與信徒心中燃燒的希望與常駐感受,講給自己的女兒聽。主要宗旨在以公正客觀之態度,回應女兒的提問,並傳達開放面對各式異質信仰的「寬容」地平線,期許下一個世代能夠尋獲存異求同的方法,兌現一個所有信仰互相包容的現世。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93115

為什麼要訂宗教基本法?——李庭長:我們的憲法規範跟宗教有關的,其實內容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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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世界各國憲法所訂的基本人權。以跨國際的角度來說,宗教、或者宗教團體,在憲法上的地位是什麼? 我們來看民主憲政發源的國家—美國,在1776年的獨立宣言,就提到:「基本的自由跟人權,包括宗教自由,是來自於上帝、來自於天賦的人權,是國家不能剝奪的權利。美國成立美國政府,就是為了要保護這些權利。」 如果回到我們中華民國的憲法,我們比較看不到「宗教在憲法上的地位是什麼」,除了第13條(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還有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外,就這麼簡單。 我們的憲法規範跟宗教有關的,其實內容非常少。如果我們去看外國,德國憲法、德國基本法、或者日本⋯⋯其他國家,對於宗教在憲法上的意義、重要性,以及宗教團體跟國家的關係,都有很特別、或者更深入、更多的規定,我們比較少。 看影片:

國家何以有義務積極保護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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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必須保障宗教自由,不只是基於憲法,更是基於人權。」因此,宗教自由是超越國家法律之上的,本應獲得保障。而且,宗教作為人權的一部分,國家應當有「積極義務」來保護。 —東吳大學法律系 鄧衍森教授(講於2018.08.11高雄林園宗教法律研討說明會) 看完整影片:

9/12寺院土地變更講習課程

諸位師父道友:以下是台灣宗教聯合會首席法律顧問 李永然大律師,有鑑於我們宗教界很多宗教土地取得或變更上,遭遇諸多困難,甚至受到不法之徒的財務欺騙,而問題仍未能解決。因此發心開設以下課程,有需要者請逕行聯絡。 👉本課程教您宗教用地如何由負轉正,創造有效利基。 🤗永然9/12週三全日舉辦《宗教用地變更編定與實務》研習會 范國廣老師主講 ⛪宗教信仰是民眾很重要的精神寄託,信徒因而奉獻不少人力、財物給宗教團體。然不論是信徒奉獻,或宗教團體出資購買,皆須注意宗教用地的特殊性。過去因未重視法令規定,想捐就捐,想買就買,待多年過去,才發現現有宗教用地不符法令規定,無法登記或申請建築。尤其國土計畫即將全面實施,對於未合法寺廟而言,將更雪上加霜。本課程手把手教您了解宗教用地的特殊性,並教您如何輔導宗教團體合法化! 🚫注意!宗教用地不是想買就可以買,想蓋就可以蓋,買了不能蓋、不能登記者,大有人在。不論是在都市或非都市,欲將房地做為宗教團體使用,必須經過種種程序。已經設立的宗教用地、即將取得的宗教用地,想了解者,本班不可錯過! ☀宗教用地變更編定與實務 ☎報名專線:02-23560809吳小姐,課程詳情及網路報名請至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study/viewnews.asp?idno=584

政教合一對宗教傷害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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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和尚精華開示(20170128)

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對宗教基本法的支持(及當天相關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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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立法委員、前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對目前宗教界所聯合推動的《宗教基本法》之立法工作,有非常深刻的認識,在20180902光德寺齋僧大會上,發表對《宗教基本法》立法支持的重要談話,非常值得大家了解! 光德寺全國齋僧大會上,法藏法師為大家介紹當前《宗教基本法》立法推動的進度。 林岱樺立委向大家介紹《宗教基本法》立法推動的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