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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引用】宗教立法的爭議,是來自人民與國家對「宗教信仰」的認同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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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宗教自由與宗教法》/許育典 著/p.272-274) 宗教問題,是生命內在人格自由開展的一個複雜問題。有時,連個人自我都無法全然掌握其決定,遠離自我的國家一旦插手,複雜的問題只會更複雜。整體而言,台灣社會的宗教爭議問題,比較不是發生在個别教派彼此的衝突上,而是由於人民與國家對「宗教信仰」的認同歧異所造成:或因某教派所提供宗教信仰的内容,涉及法律上的經濟犯罪;或因國家以權威機關的地位,明定某教派的慶典日為國定假日;或因宗教犯罪案例日漸增多,而形成國家管制宗教的宗教立法爭議。基本上,宗教團體法草案,就是在此認同歧異下的產物。 然而,隨著台灣社會的多元開放,過去台灣社會的多數傳統宗教信仰,可能會變成未來宗教信仰的少數。而現今台灣社會的主流信仰,也可能會成為日後的非主流信仰。因此,建立真正長久社會和平的重點,在於如何落實憲法上宗教自由的保障,將外在世界對宗教的影響減至最少,特别是來自國家本身的影響或侵犯,國家應避免對「宗教信仰」定義或認同。但由於憲法教育在台灣的形式化,一般而言,我國人民及國家機關,並不瞭解宗教自由的内涵,要求國家管制或介入的輿論,也總是存在。但是,對於宗教團體,做出一個完整又適切的規定,並不容易,因為宗教自由在憲法上的保障嚴密,使宗教團體自治的範圍及內容廣泛,而且宗教中立性原則也讓國家行為動輒得咎。 事實上,國家得否直接以宗教性法律,來管制人民的宗教生活領域,在理論上是被容許的。但是,在實際狀況中,除非法律採取極為抽象的規範方式,或是在立法技術上已經十分純熟,並確實瞭解宗教自由的內涵,否則,將輕易觸及宗教自由的憲法保護網。因此,這裡涉及的並非合憲與否的問題,而是立法衡量與立法技術的問題。這樣的結論,透過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分析與檢討,確然得到印證。本草案在許多地方,都採取粗糙的立法方式,而損害人民的宗教自由:若不是侵犯宗教團體自治的内涵;便是違反不同宗教團體間的宗教平等,甚至是個人與宗教團體間、以及宗教信仰者與非宗教信仰者間的平等。在此,可看出「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產生,很可能是因為:行政院及内政部對宗教自由及宗教團體的概念或立場,根本就是錯誤的。這由草案條文及其他現行法規,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印象。其實,也有學者提出建議,並不需要訂定專門的宗教團體法或宗教法人法,僅需在有缺漏的各相關法律,加以補充即可。基本上,本專論並不反對這

【法律常識】何謂「憲法」?

何謂「憲法」? 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國憲法就是這類的憲法。 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摘自維基百科) 憲法的概念 1. 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規定:「凡人民權力無保障和政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意味著沒有憲法。」現代西方國家的憲法與政治學者也大致以此思考憲法之意義與作用。 2. 美國著名政治學者樓文斯坦即強調:憲法是控制政府權力過程的基本文件,其目的在於提出限制和控制政治權力的範圍,把規定政治權力的統治者從絕對的控制下釋放出來,使他們在活動過程中取得合法的分享。 3. 更有學者明確指出,憲法其實是強調對政府活動進行限制,給予公民最大限度自由的強制性規範。 來源: http://web.thu.edu.tw/jmpan/www/PU/P.doc 憲法的基本概念 立憲主義的思潮 憲法為人類思想的結晶,起源於為對抗王權的壓迫,為使人民的權利獲得保障,從英國開始制訂大憲章(1215年)、權利請願書(1628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典章(1689年),影響到在美洲的殖民地,而導致了美國的獨立革命,並使美國發表了獨立宣言(1776年),又影響到歐陸國家,使法國發生了大革命,制訂了著名的人權宣言(1789年),這股推翻專制並制訂新憲以保障人權的風潮並逐漸擴散到整個歐洲,亦使得亞洲的日本及中國也受到影響。 憲法的重要內容 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國家若不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且沒有採用權力分立的(政府)制度,可以視為沒有憲法。」由此可以瞭解,基本人權與政府組織,是近代憲法重要的內容。 (一)基本人權方面(憲法第二章) 1.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 2.自由權: 自由權的內容繁多,又包括以下數種自由權: (1)人身自由。(憲法第8、9條) (2)居住遷徙自由。(憲法第10條) (3)意見自由。(憲法第11條) (4)秘密通訊自由。(憲法第12條) (5)信仰自由。(憲法第13條) (6)集會結社自由。(憲法第14條) 3.受益權: 受益權也包括了下列數種受

【宗基法第三冊書摘】對宗教立法之期待與建議

鑑於《憲法》第13條定有「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也同時在第23條將「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列為限制宗教基本權之正當公益理由。是以,我國雖容許制定宗教法律,然須符合最大公益及最少限制。回顧行政及立法機關,從民國18年以來,所擬之宗教團體相關法令,不脫高密度管制手段。顯未顧及各宗教團體組織自主性、内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對維護宗教人權之觀念薄弱,迫使宗教團體無法按教制發展,發揮宗教教化與公益功能,不符合最大公益與最少限制。 宗教公共政策,需要政府與全民保持對話,增進了解消彌對立,才能建構出一個完善的法制環境!期待我國建立一個真正落實憲法基本人權,與保護多元文化的規章,頒布國内外。當對國家之政經發展,必有助益;兩岸人權之民主議 題,必更彰顯;宗教界也更能自治,力量更能整合,為國家人民更力謀切實的安和福祉,進而影響世界和平。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摘錄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p.190-191)

【觀點引用】怎樣才算邪教?辨別的準則並不容易

摘錄:談到邪教,最常教人聯想起的,是「歛財」、「洗腦」、「剝削」等行為。但其實,任何單一的元素均難構成邪教的充分條件。譬如歛財,你大可指控耶教的十一奉獻、佛教的添香油等為歛財;而任何教義的傳揚也可視為「洗腦」。再舉一例子,信仰「淨土宗」的大乘信徒,每天唸上成千上萬句的「阿彌陀佛」,對教外人來說,此舉也非常「洗腦」,但主流社會並未把淨土宗列為邪教。 「邪教」其實是很含混的概念,我們很難找到一個「決定性」的因素,來確認怎樣的宗教組織才叫邪教。舉一例子,大多數被指控為「邪教」組織的行為都會流於偏激,但斷不能說行事偏激的便是邪教(只消不同於主流,往往被視之為偏激而遭受排拒)。或有人認為,可跟從政權的官方口徑作為判辨邪教的準則。但是,若以此為準則,「法輪功」在大陸就是邪教,在香港卻不是了,一河之隔竟使同一組織同一班人「正邪兩分」,豈非怪事? 此話題再扯下去又會回到何謂宗教、何謂邪教的討論上。這話題儘管枯燥,但若然不稍作介定,難免有人質疑:誰為正邪定分界? 全文: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9362

【宗基法第三冊書摘】立法的路還很長,我們謙卑地繼續努力

當然我們也知道,重大法案的推動,一向是非常不容易的,特别是牽涉宗教文化認知如此巨大的宗教基本法更是如此。既然社會大眾對宗教存在價值與意義,仍存在著差異,對國家憲法所保障宗教自由的法制化內容與作法仍有歧見,身為這一代的的宗教師(徒)仍本於對於國家保護宗教自由人權的法制化理想,繼續思考與準備。以嚴謹、慎重的態度,繼續推動立法工程。後續具體的做法,目前雖仍在繼續整合各界的意見當中,以下先就幾項已經確定的大方向跟大家說明: (一)這部法律既是將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意義,徹底彰顯的一部重要國家心靈法案,本於利益眾生的宗教情懷,我們將持續地再出發、再努力,並在適當的時機,漸次地展開公開說明與推廣活動。 (二)為了避免誤解及不必要的對立情況再發生,因此,日后將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充分溝通討論,並加强社會的各類媒體宣導,是必不可少的過程。 (三)今後我們的新版本,佳量將條文限縮在學理上「純基本法」的範圍内,並透過事先的公開討論,接受各界的批評與修正之洗禮,這樣争議性應該可以減到最低。因為强調「原理、原則」的條文,其實也是未來最有力量的思想防護。例如《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條文只有十個字,但這十個字的原則,就可延伸出一部宗教基本法。同理,只要我們以開放的心態,好好的思維與斟酌,並且透過社會的公開討論與思想激盪,進行適當的再修正,將來一定可以通過一部精簡扼要,且社會各界都可以接受的(宗教基本法》。我們也有信心相信,藉此法也可以對未來的所有完教相關法律,作最大的防護。 未來立法的路還很長,我們將秉持著報三寶恩、國家恩與眾生恩的理念,謙卑地繼續努力。也希望各界未來都能抱持著永續利他的動機與思維,在利益全體民眾的共同目標下,超越極端的對立思維,在國際公認的普世價值上建立共識,彼此理性和諧討論。我們也同時希望,未來在宗教基本法的制定過程中,能共同成功做一次非政治考量的、没有對立、排他、沒有鬥争、挑撥的理性對話,由立院作出圓滿的溝通與整合,獲致最周延的條文,建立一個人類可以共享的價值與未來。這將是全國人民之福,也是全世界人類之福! (本文作者為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摘自〈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法藏法師)/《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p.63-64

【北港武德宮行腳濟世護臺灣----記一段與武德宮的《宗教基本法》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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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17年7月23日眾神上凱道, 開啟了「台灣宗教人權覺醒」的歷史紀元之後,就與北港武德宮,結上了甚深的佛法因緣, 這期間分別在午德宮舉辦了水懺以及梁皇寶懺的法會,並開啟了數場佛法演講活動,而武德宮的許多職事人員也蒞臨萬佛寺拜訪參觀 。武德宮從林主任委員,到所有的教務職事人員,對佛法都有很深的體會之善根,大家相處非常坦誠、愉快而充滿法味。🙂👍 【行腳朝山的意義,記北港武德宮行腳濟世行】法藏和尚,於楠西萬佛寺 2019.09.14 這兩、三年來,由於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因緣,深感 社會上普遍瀰漫著對宗教的不理解與抱持著懷疑的心態 ,因此台灣各宗教界實有必要相互合作,共同來護念臺灣, 推動台灣宗教人權的進一步覺醒。💪 這次 武財神發起了行腳濟世護臺灣的修行活動,其慈悲自利利他的大發心,非常勇悍而令人感動讚歎。因此 衲也出席了首日啟行的祝禱儀式,祝願大眾此行,一切平安順利。並以此功德,回向 武財神一切濟世之行圓滿成就, 一切隨行者、見聞者、隨喜者所求皆如意 ,最後更回向《宗教基本法》早日立法成功。🙏 北港武德宮  林主任委員與眾職事來萬佛寺參訪。 「北港武德宮濟世行腳___啟香儀式」 此海報及以下二張相片皆取自武德宮臉書專頁

【 關於某些人對於燒香或燒金紙,聞起來不太舒服的思考】

對少部分人士而言,燒香、燒金紙所產生的一些煙霧,或許會比較敏感, 甚至感到不舒服。不過 在具體的操作實務上,我們並不需要一直在旁邊聞,實在是真的受不了,戴著口罩也是可以的。 何況這是少數個人的生理反應,我們可以理解。但若因部分個人的生理反應,就要由政府藉用環保法令,來強力介入干涉有數千年傳統的宗教固有行為,那麼這種政府居高臨下、不尊重傳統宗教行為的管理態度,其所代表的對宗教傳統之不尊重,真的就太過頭了。 上文有提到印度、日本 、新加坡等處的社會,也有燒香乃至燒金紙的宗教傳統,而他們各類香的品質,甚至比台灣差很多,但也未見該地政府介入管理。新加坡與日本他們對環境保護的要求,難道會低於台灣嗎? 更何況,台灣有更多燃煤發電以及汽車排放污染空氣的事實,現在卻透過媒體渲染,將空污的責任完全推給傳統的宗教, 甚至不惜以納稅人的錢買廣告,污名化傳統宗教的祭拜行為,這分明就是在栽贓傳統宗教,公部門這樣的作為,是非常不正義、不恰當的。 如今,同樣作為國家主人之一的宗教人士,必須站在宗教基本人權的這一方,為傳統宗教說公道話, 同時也藉此凸顯台灣宗教人權,亟需被政府重視與保護的事實。 附帶一提的是,佛教雖然沒有燒多香,乃至燒金紙的傳統, 但別忘了:我們與其他傳統宗教, 在政府不尊重宗教而介入宗教行為的這件事情上, 乃存在著唇亡齒寒的關係。今天我們對於道教以及傳統民間信仰不出力發聲為他們爭取應有的權利,並藉此對社會大眾宣導宗教人權應該被保障的事實。日後當我們佛教因為最新的〈國土計畫法〉,而造成很多在山林、農地的道場要被拆除時,其他民間信仰人士 及廣大的社會大眾,也將會表現出漠然的態度。如此一來,我們不同宗教各自應有的權利,就有可能會被政府依各種不同的方式,而一一凌駕或侵犯。 作為一個佛弟子而言,對於這種凌駕與侵犯,當然可以視為是自己的「業障」而自我消解, 也可以不必去「為自己的」權利而爭取,並將之當作是自己的「忍辱」修行。但是當政府普遍的將不尊重宗教,當成一種對宗教的常態行為與思考模式時,這將在根本上讓整體宗教發展的空間被無理的壓縮,讓台灣成為一個宗教的弱勢國家, 宗教很可能被下一代的年輕人所輕視乃至於遠離,長久而言對我們後代的子孫是非常的不利的!基於這種「不忍眾生苦」的思考,所以我們要努力的推動《宗教基本法》,以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權利。 所以講得極致一點,《宗

【從政府人員執意滅香封爐,看制定《宗教基本法》以健全宗教人權認知的重要性】

從政府人員執意滅香封爐的作為,就可看出  法藏一再指出的,政府部分官僚與社會部分人士,存在著「人本或科技唯物的反宗教思想」,或是少部分信仰西方宗教之人士,所存在的「反華人信仰」之思想,在隱然的作用著。此類人完全不能體會華人傳統宗教的特殊性與固有性,利用由媒體所塑造出來的所謂「社會共識」,讓很多的宗教行為,背上了莫須有的黑鍋。例如:排煙量相當微小的燒香、燒金紙,卻說得比燃煤還要嚴重,這根本是想當然爾地欲加其罪。 再如:每次遇到有少數不如法放生行為時,媒體報章就大肆的作文章,擴大並營造傳統宗教的所謂「違社會觀感面」。近幾年來,環保署甚至以全民納稅錢,委託行銷業者製作廣告宣導播送「以功代金」、「以米代金」等口號政策,將民間信仰視為空汙仇敵,政府在此政策的努力上,可說是「相當積極」又「充滿創意」,簡直到了令人嘆為觀止的地步! 而少部分的佛弟子,囿於本位的立場,有些也不知不覺地加入了撻伐或默然不關心的行列。其實東方宗教的燒香行為,在印度、日本、新加坡乃至香港,都不會發生政府干涉的行為, 而這些地區所燒的香,其實品質都比台灣差很多,有的甚至於都是化學香,也未見該地政府出面干涉。而今卻在號稱民主人權與宗教自由的台灣,一再的發生政府干涉及汙名化的行為,而且還隱然成為一種「社會主流意識」? 這種現象絕對需要全體宗教徒,一起來警覺與面對。其實這些做法,都植基於無宗教信仰者的反宗教思維,這是台灣宗教人權自由的重大隱憂所在! 由此更可看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重要性,這也正是為什麼我們一再地要推動《宗教基本法》,希望在根本上健全台灣社會對宗教人權之認知,扭轉社會上部分人士, 特別是受西方教育而又無宗教信仰的人士,對於傳統宗所存在的這種蔑視心態與傳統。由此而進一步得以保障宗教發展之合理需要及權利(如:宗教團體之合法性、宗教土地取得之多元性、宗教人事組織之獨立性、宗教捐款之隱私性、宗教知識教育之普及性……等等)。 總而言之,社會上部分無宗教信仰的政府官員或意見人士,他們的做法就是:用高標準且挑剔的眼光,來看待所有的宗教行為,另一方面,對於宗教應有的權利與需要及其存在的傳統,則視而不見、不予關心,更別提要維護其權益。國土計畫法所表現出來的法律精神就是如此,而各地方政府近期在進行地方土地計畫編列,也都甚少考慮到宗教土地使用的現實需要,這些都是反映著上面所說的政府官員之心態。 這已

政令資訊:【修正「辦理寺廟登記須知」部分規定】

(2019-08-06 民政司) https://www.moi.gov.tw/dca/01news_001.aspx?sn=16562

【新聞】共產天后宮違建 南市府限7天拆除

按:我們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第30條:宗教土地取得,即對宗教使用土地取得及規定,有明確的保障意義在其中。 根據內政部官員自己公開的說法,臺灣的宮廟、寺院,真正合法取得土地使用的,祇有0.2%,很多寺院一直未能取得合法土地之使用。目前農地建設工廠,已經有正式的法律給予解套。而建於農地上的宗教建築物,其污染尚且低於工廠,但仍然沒有正式的法律給予保障?! 我們唯有通過《宗教基本法》之後,日後才能夠有明確的法律,對宗教土地使用, 做明確而合理(不至於無限擴張)的保護。 原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316144

【新聞啟示】神明保庇? 挪威選手法國三鐵賽奪冠 竟頭戴台灣宮廟帽

以擴大影響力、 建立宗教自主性或是產生世界性的能見度而言,臺灣的民間信仰,或者說「廣義上的道教」,目前存在最大的問題是:缺乏相互連接的組織、神職或信眾的行為自律公約、神明歷史考據(如果有的話),以及修行、濟世等思想或方法的整理與傳揚。 因此我們看到,在政府蠻橫滅香與封爐的過程中, 民間信仰者,缺乏統一而有力的宗教性論述,以捍衛自身宗教行為的合理性、必要性與固有性。 當缺乏了宗教自我的論述之後,法律人權的保障,往往就缺乏強而有力的保護著力點了。 佛教界本身的問題則是:部分傳統佛弟子,帝制威權思想觀念未改變、 民主法治的基本認識不足,未能認清、警覺法治時代的影響。不能夠以更民主、更積極、更團結的方式,直接與政府對話,以爭取法律上合理的地位與權利, 以取得長治久安的宗教保護功能。 原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90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