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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該重視,那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呢?

文/李永然律師 摘要: 若能使《宗教基本法》草案迅速完成立法,將可獲廣泛民眾的喝采及國際間的讚賞。其理由有三: 一、我國已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 二、落實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應制訂《宗教基本法》 三、制定《宗教基本法》後,促使《宗教團體法》草案能快速完善立法並通過 詳細說明,請見全文: https://goo.gl/ssyxui 全文如下: 行政院院會於2019年元月10日通過文化部所擬具的《文化基本法》草案,該法規定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的權利,同時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該草案內容可見政府對文化政策的重視,筆者樂見其成。 但此不禁令人想起2018年10月間由立委王金平所領銜,跨黨派36位委員林岱樺、馬文君等連署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並不像《文化基本法》這般幸運,僅因少數幾位立委透過媒體操作,使原本是我國宗教立法的一椿美事,不幸遭到在立法院擱置的命運。筆者在此呼籲目前民調處於低迷的執政黨,若能使《宗教基本法》草案迅速完成立法,將可獲廣泛民眾的喝采及國際間的讚賞。其理由有三: 一、我國已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我國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而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而制定《客家基本法》;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本方針與原則,而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為保障人民學習及教育的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而制定《教育基本法》。 按我國《憲法》第13條既然規定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此一抽象的《憲法》條文,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具體內涵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方針與原則,無法讓政府及人民普遍認知及理解,導致所制訂的法律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時有所聞,故宜比照「原住民族」、「客家族群」、「科學技術」、「教育」、「文化」等制定基本法的方式,透過制訂《宗教基本法》,落實《憲法》第13條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二、落實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應制訂《宗教基本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已具有我國國內法的效力,該公約第18條規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內容,聯合國於1981年11月25日也宣布《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

宗教法叢書第三冊《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節錄

1. 「宗教團體要爭的不只是一時的宗教立法,而是可以確立往後國家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並且做為我國宗教事務政策方針與指導原則的《宗教基本法》。」 —節錄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宗教基本法》應先完成立法〉/見引法師 https://goo.gl/CksbYN 2. 「藉此基本法可建立全體國民對國家宗教事務原則及目標之共識。同時也可保證國家在宗教法制上的統一協調,並達成對立法及行政機關於宗教事務法制及活動之指引與導正功能。」 —節錄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法藏法師 https://goo.gl/6yyUnz 3. 「建議可以在我國的《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法》中增設「宗教區」或「宗教用地」的規定,讓宗教團體未來可以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使用分區或用地中,合法從事宗教活動或興建宗教建築;同時藉此改善過去宗教團體必須「借用」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或者必須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導致宗教團體可能因為不諳土地法規而發生「宗教違建」的問題。」 —節錄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我國宗教用地與宗教建築的問題與檢討〉/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https://goo.gl/dui8Sg 4. 「《宗教基本法》不僅具有原則原理,亦兼解決宗教界長期的困境與問題,鼓勵學術界對宗教之研究與調查統計,編訂白皮書以追蹤檢討宗教自由之維護情形,可謂包羅萬象、理事兼備。」 節錄馬文君立法委員著「看見《宗教基本法》立法曙光」一文 https://goo.gl/xzobT7 ◎購書連結: https://goo.gl/oqpr8Q

【開示精選】師父已經在度眾生,為什麼還要推動《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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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修正華人的人本經驗主義,翻轉對宗教的不信任與壓迫,要保護的恰恰是沒宗教信仰的人,因為這些人的宗教心靈,未來將會被帝王、政治、政客的虛偽價值所取代。 因此,制定宗教基本法,讓人民能夠尊重宗教、知道宗教對他生命的價值,在保護的恰恰是非宗教徒。 —節錄自 法藏法師 2018.12.27 天台四教儀暨教觀綱宗合說(900) (從45:10至53:26) 完整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4IsXfZ7H_uw

【新書出版—《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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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為本書作序: https://goo.gl/JFC41V 李永然律師之序文: https://goo.gl/FnXx5B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購書請按此

【觀點分享】六位現當代著名科學家 他們為甚麼信神

全文連結: http://www.epochtimes.com/b5/16/10/13/n8394905.htm 全文如下: 【大紀元2016年10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Tara McIsaac報導,張小清編譯綜合) 據聯合國統計,近三個世紀300位傑出的科學家中,不信神的僅有20位,明確信神的有242位,其中包括大家熟悉的牛頓、愛迪生、發現X光的倫琴,以及伏特、安培、歐姆、居里夫人、愛因斯坦等等。20世紀英、美、法三國科學家中,有90%以上信神,甚至世界最著名的十大科學家全部都信神。本文介紹的就是現當代六位信神的著名科學家,以及他們談及精神信仰的隻言片語。 1. 哈佛神經科學家艾本‧亞歷山大(Eben Alexander)博士 艾本‧亞歷山大博士在個人網站上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他說:「只有當我們不再被宗教和科學教條所局限時,人類才會在認識上有所突破。這些教條局限了我們理解精神領域是真實物質存在的能力。」 亞歷山大博士擔任專業神經外科醫生已近30年,其間曾在哈佛醫學院任職。他曾認為瀕死經驗(NDE)是大腦受壓迫而產生的幻想。而他的親身經歷使他從懷疑論者轉向了承認有神存在。 在2012年出版的《紐約時報》暢銷書《天堂的證據》(Proof of Heaven)一著中,他回溯了重症昏迷中進入身後世界的經歷。亞歷山大博士不再否認來世的存在。而他從瀕死狀態回到人間也被認為是個醫療奇蹟,亞歷山大博士自己說,這肯定是奇蹟。 該書的簡介這樣寫道:「無論發生在誰身上,這個故事都不同尋常。而發生在亞歷山大博士身上則是革命性的。無論科學家還是有信仰的人,都不可能對此視而不見。」 2. 麻省理工學院工程學教授庫倫‧布依(Cullen Buie) 去年在麻省塔夫茨大學舉辦的「真理論壇」(Veritas Forum)上,麻省理工學院工程學教授庫倫‧布依(Cullen Buie)在演講中提出,科學和信仰並不彼此排斥。 他說:「有些人會認為,信仰和理性就像油與水(不能交融)。根本不是這樣。歷史上一些最偉大的人已憑藉他們的信仰推進了科學的前沿;歷史上許多最偉大的科學家都深懷信仰,不僅是信他們的科學研究,也信仰神。」 他還指出,科學家必須對他們的理論、對自己保有信心,即使是面對來自同行的很多質疑和批評。他舉托馬斯‧愛迪生為例,愛迪生曾被當作偽科學家和騙子...

觀點分享:【美國立國原則之四:宗教重要】

喬治‧華盛頓說過一句話:「沒有宗教其實就沒有道德。因為沒有宗教你就沒有對神的信仰,沒有對神的信仰,你的道德就是沒有根的。你沒有道德和宗教呢,你也沒有真正的愛國主義。」 美國立國原則第四項,也是現代人想都想不到的,就是強調宗教的重要、宗教對於美國的重要;宗教信仰是一個立國原則,而不是像現代版本的「政教分離」。 全文: http://www.epochtimes.com/b5/18/12/9/n10900244.htm 全文如下: 美國立國原則之四:宗教重要 信仰缺失導致政府和公民失去自由 沒有宗教你就沒有對神的信仰,沒有對神的信仰,你的道德就是沒有根的。你沒有道德和宗教呢,你也沒有真正的愛國主義。(Fotolia) 更新: 2018-12-13 6:20 AM 標籤: 美國立國原則, 美國憲法, 宗教信仰, 飛越5000年 【大紀元2018年12月11日訊】(希望之聲廣播電台《美國史話》製作人方偉綜述)美國立國原則第四項,也是現代人想都想不到的,就是強調宗教的重要、宗教對於美國的重要;宗教信仰是一個立國原則,而不是像現代版本的「政教分離」。 當時的建國先父們,通過了一個法令叫作「西北條例」,「西北條例」是什麼呢?它的內容基本上用一句話來說就是:宗教、道德和知識,是建立良好政府和人類幸福的必要條件。 具體是指什麼呢?他們認為,宗教回答了人的來源問題、人與宇宙的關係問題、人與別人的關係問題;而道德回答了人間的對錯問題;知識,則是對事物的理解和對人類經驗的總結。所以宗教、道德和知識,這是建立政府的重要條件。 美國的宗教是廣義的 在共同特性的前提下包容共存 說起宗教,現在世界上很多宗教夠亂的,比如在中東,遜尼派、什葉派幾百年來打得天翻地覆,好像信宗教的人經常就有宗教戰爭。但是在美國從來沒有過宗教戰爭,各個教派的人都能和睦相處,包括什葉派、遜尼派,美國有很多很多的宗教,但美國從沒有過宗教戰爭。 這就跟當初建國先父對宗教的看法有直接關係。他們認為,不同的宗教不是來分裂民眾的,所有的宗教都可以共存。為什麼呢?因為,建國先父們制定了他們對宗教的定義。 在他們眼裡,宗教是什麼呢?他們認為,不是什麼信仰都算宗教,如果是真宗教,你奉行的原則不能和...

觀點引用:【郝明義:面對生死,要有兩個相信】

「對一個生病的人來說,最黑暗的情況,就是死亡了。 但,也就因為有這個最黑暗的情況可能發生,我們更要在醫生之外,有這樣一個我們可以全心全意相信的宗教信仰,我們就不會對越走越深的黑暗感到恐懼。 沒有恐懼,才能沒有負擔地告別,也才能善加使用生病與生命的所有機會。這樣,我們才是真正面對生病,面對告別,也面對我們的生命。」 全文: https://goo.gl/PT4L2r 全文如下: 郝明義:面對生死,要有兩個相信 by  郝明義 親愛的 X : 好久不見。這兩天知道你在醫院,還有現在的情況。 我自己雖然從小時候得了小兒痲痺之後就沒生過大病,但是十來年前因為陪我內人 J 幾度在生死關頭徘徊,所以對這件事情有些體會,想寫封信給你,和你分享一些心得。 生病是苦事,尤其是比較重的病。但也因為如此,所以我的建議是:不要苦上加苦。也就是說,肉體已經受很大的折磨了,我們要設法使自己的「心」不要再受折磨,也不要用自己的「心」再來折磨自己。 生病的時候,有關「心」的折磨,最大的就是「恐懼」。我們總會擔心,如果這樣會怎樣,如果那樣怎樣。經常想到就是一身冷汗。光出冷汗還好,最麻煩的,是往往還會病急亂投醫,搞出更大的亂子。 所以我認為生病的人,最重要的就是如何面對生病所帶來的恐懼。 你也許要問我:那要怎麼面對這種恐懼? 我的建議是:要有兩個相信。 第一個相信,是找到一個你可以真心相信的醫生。只要你願意相信你現在的醫生,就相信他/她,把所有和治療相關的事情交付給他。相信他,並不是就對他做的一切都不聞不問,相反地,要和他討論你的情況和進展,但是要讓他知道你是平靜地和他討論,並且願意全心全意地相信他。總之,把治療交給醫生。 第二個相信,是找到一個你可以真心相信的宗教信仰。醫生有醫生能力所及之處,醫生也會有醫生能力不及之處。有自己深切的宗教信仰,可以讓自己在最無助,最黑暗的時刻,有一個禱告的對象。 最簡單,最直接,也最有力的禱告,其實就是呼喚你所信仰的神,或者佛菩薩。只要呼喚祂的名號就可以。但這種呼喚不是只在嘴巴上說出來的,也不是在別人面前說出來的,也不是要多大聲說出來的。而是當你感受到最最深沉的黑暗時,當你感受到最最巨大的恐懼時,你可以在自己心底用最小的聲音,但也是最清楚的聲音來呼喚祂。你一定要相信:在這個宇宙的某個地方,你所相信的...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入會及贊助資訊)

《宗教基本法》是中立、全面、整體與長遠性的基本法案,是國家表達對於宗教政策的一個基本原則與態度。重大法案的推動,一向是非常不容易的,特別是牽涉宗教文化認知如此巨大的宗教基本法更是如此。讓我們一起,抱持著永續利他的動機與思維,在利益全體民眾的共同目標下,在國際公認的普世價值上建立共識,透過理性和諧的討論,建立一個人類可以共享的價值與未來。 未來立法的路還很長,我們將秉持著報三寶恩、國家恩與眾生恩的理念,謙卑地繼續努力。若您認同我們的理念,歡迎您以實際行動支持,不論是加入台灣宗教聯合會的會員、提供贊助,或者動動手指,對我們的貼文按讚與分享,我們都將感激在心! 宗教法律的相關推動與維護,是需要長期投入的工作,我們需要您的各類支持,尤其包括資金及會費的支援。已加入年繳會員者,新的年度,請記得再繳交會費,感謝您的發心與支持! 【加入台灣宗教聯合會會員 暨 支持贊助本會方式】 個人會費:新台幣2,000元/每年 注意事項:1.初次入會須繳交入會費500元                2.會員須年滿20歲 ◎  入會申請書請填寫Google表單: https://forms.gle/SK9s43LT4NWDNmDZA (欲填寫紙本申請書請 按此 下載) 【匯款資訊】 ◎郵政劃撥 代號:700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宗教聯合會 帳號:31641611 ◎郵局無摺存款 (匯款及提領皆不需手續費)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宗教聯合會 帳號:0191258 0224607 ◎國內匯款 第一銀行 新化分行(代號:007)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宗教聯合會 帳號:625-10-072687 ◎外幣匯款 第一銀行 新化分行(代號:007)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宗教聯合會 帳號:625-40-008502 ※匯款後請傳Line訊息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帳號後五碼、用途,以利核對,謝謝您的護持。 (本會的官方Line ID為: @tw.u.r.o   ,點選即可將聯合會加入好友!) 謝謝您!每一個對《宗教基本法》的關心與支持,都是我們重要的力量!

【相片紀錄】2018南台灣人權論壇—「宗教權的法制保障與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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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資訊】中華人權協會南臺灣人權論壇—宗教權的法制保障與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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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南臺灣人權論壇—宗教權的法制保障與界線 活動時間:107年12月15日(星期六)13:00~17:00 活動地點:高雄國際會議中心603階梯教室(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4號6樓) 我國各宗教蓬勃發展,社會各界要求推動宗教立法以規範宗教團體之議不斷。行政院內政部為回應社會各界要求推動立法規範宗教團體的建議,同時兼顧宗教界希望政府尊重宗教組織自主、自律原則的意見,曾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惟該草案卻引起宗教界廣大疑慮,認為該草案未考量宗教團體的特殊屬性,希望政府尊重宗教組織自主、自律原則。針對部分宗教團體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疑慮,行政院內政部已於106年8月暫緩推動立法,並持續溝通及檢討法案內容。 107年間,宗教聯合會等團體持續推動《宗教基本法》草案,希望能藉此解決當前宗教團體所面臨的因行政法令不當所造成的相關爭議問題,期使日後宗教相關之法規訂定及行政措施,不再造成對宗教的不當介入與干涉,並期藉此確立我國為對於宗教權的保障。不過,因仍有諸多不同意見與存疑,迄今仍遲遲無法形成共識。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解釋曾明確表示:國家規範宗教團體自治權,應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而立法院於107年6月27日所三讀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即將宗教財團法人予以排除。至於對宗教團體究竟有無制定專法加以規範之必要?抑或是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教育基本法》、《環境基本法》、《科學技術基本法》、《通訊傳播基本法》等立法方式為之?因涉及【宗教權】的法制保障及其界限,而有一併檢視與討論的必要性。 期待經由各方的充分交流、意見溝通與理性對話,在平衡兼顧國家社會公益與個人核心思想及現有宗教團體的實踐機制下,重新架構與調整我國對【宗教權】的法制保障及其界限,特別舉辦本次座談會。 有興趣報名者,可至下列網站報名: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1zIvBxWhNDNa-RDUDbAJFbNN2u3LUUPe3zT2rX-YcYQ/viewform?edit_requested=true&fbzx=-2950185544858419000

【開示摘錄】人民的心靈自由、宗教自由,是絕對不能交給政府的最後底限

在政治上面,我們透過選票,幾乎把我們的經濟權、人事權、還有所有的法律制定權、解釋權、執行權,通通交給了政府。我們人民幾乎一無所有,我們人民只剩下最後、來自於心靈的自由、宗教自由,是絕對不能給的。 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政治是極為自私的、我執的利益團體所形成的,他來自於人間。那是無明的一群人,跟我們一樣,但他不一定有宗教信仰。⋯⋯我無意去抹黑政治人物,很殊勝的政治人物也一定有,像印度的甘地、美國開國總統華盛頓,都是很殊勝的。但在東方,殊勝的政客是很少見得到的,那麼這是一個文化問題,我們不談。那麼你懂,政治文化本來就擁有私慾,它才能夠形成政治的結合,因為它就是人間的,它又不是宗教。唯有宗教,是來自於聖性的結合,它是人類、地球上面,唯一能夠超越政治、超越物質面,給人類安全、安慰、安穩、安心、安頓的力量。如果,人民再把這最後安頓的道德、聖性力量,再交給政府,那人民是完全沒有力量可以反抗政府了。而政府就可以「絕對的權力,有絕對的墮落」。(影片時間:21:35-23:52) ⋯⋯ 因此,所謂的人間政府,它基本上是一個無明的、以利益為主、凡俗價值為主的、政治的集團。人民為了要讓國家能夠長久下去,他必須保留以宗教為代表的安頓力量、跟精神文明的道德力量。宗教是人類最後的道德堡壘,宗教是人類最後的精神、良知堡壘。你看我們佛教徒連一隻螞蟻都不願意殺,何況我們要製造殺人的法律?這就是因為我們有道德。我們這個道德不是來自於政府給的,甚至不是來自於學校教育教的,是你自發去受的。 ⋯⋯這種自發的力量,才是人類真正的精神大力量,而這個力量,也是維繫人類的文明能夠健康發展的主要內涵。你很難靠一個一個政黨的互相侵鍘、國與國之間互相自私、買賣,這樣你能夠獲得足夠的社會安穩。當然他還是會進步,但是不足。很可能會顛倒,所以西方,它很清楚的知道,從西方到東方的台灣,日本、韓國他們的憲法,跟我們的憲法都一樣,一定有這麼一條「憲法必須保障宗教的自由、確定政教分離的制度」,原因就在這裡。政教為什麼要分離?如果政教不分離,甚至介入宗教,或者宗教介入政治,那這樣宗教就被污染了,要不就是宗教被政治利用、綁架了,所以一定要獨立。 有人說:「為什麼你們宗教就不用被法律監督金錢?人民團體都要,為什麼你們宗教就可以不要?」因為宗教不是一般的人民團體,宗教是來自於人民最後的精神道德的堡壘。它在沒有任何政府之前,它就...

宗教界要趁選舉時,明確表達宗教本身的訴求

每到選舉的時候,候選人總論述著各種的民生訴求,以謀求選民的認同與支持。但長期以來宗教界的需要總是一再的被忽略,從來沒有成為主要或明顯的選舉訴求。這固然與候選人普遍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宗教基本權利不了解有關,但宗教界長期以來,漠視自己的權利被忽略、被侵犯,而不知有所表達與爭取,也有很大的關係!然而,在憲法保障宗教人權觀念逐漸覺醒的今天,佔全國人口80%以上的宗教信眾,實在有必要趁選舉時,明確表達宗教本身的訴求,讓地方或中央的宗教相關態度與作為,也能成為選民觀察與檢視的重點。唯有這樣,才能逐步的修正我國長久以來,漠視國家保障宗教自由之憲法義務的缺失。 試想:我們自己都讓自己的宗教自由權利睡著了,我們如何有理由去期待與宗教沒有直接相關的政黨或政治人物,主動為我們打抱不平發出聲音?所以,大家要化思想為行動:有組織、有計畫的對政治人物及政府單位發聲,匯整並堅定地表達民間信仰的聲音。 唯有大家以組織行動團結起來,對自己的信仰表達強烈的捍衛意志,才有辦法贏得社會大眾的關注與敬重,並願意一同投入保衛的行動。而且這樣的行動,也不能只依賴單一政治人物,或單一政黨,如此很容易被社會解讀為是政治的操作。必須以跨政黨、超越政治選邊的格局來進行。 如果我們不能根據憲法所賦予我們捍衛宗教自由的國民基本權利,以有組織的方式,對相關政府發出明確的訴求,告訴他們:你違憲了!那麼也沒有哪一個政策或政黨,有義務要主動為我們信眾的需要而說話的!

推展近況紀錄-11/9前往南化金宗禪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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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前往南化金宗禪寺禪慧長老及覺融法師,介紹宗教基本法草案內容,及目前推展情況。

推展近況紀錄-11/5前往北港武德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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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前往北港武德宮財神廟,與主委林安樂先生,就宗教寺廟發展的時代意義與方法,及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的日後推展方向,廣泛交換意見。

宗教基本法立法失利的檢討與再出發

諸位長老、法師、居士: 宗教基本法立法暫緩以來已經過一周,聯合會利用這一周的時間,讓自己及團隊成員接受各方的訊息與批評,同時也沉澱長期辛勞的身心,以致對所有支持與關心者的相關說明文字有所延後,請大家見諒。 宗教基本法是中立、全面、整體與長遠性的基本法案,是國家表達對於宗教政策的一個基本原則與態度。主要以維護信仰自由、宗教自主與國家制度之平衡,為立法的主要目標;內容皆屬原則、綱領性的說明,法條的擬定大都以國際上認同的普世價值為參據與依歸。因此宗教基本法的制定,基本上無關乎政黨、族群、性别、乃至信仰之差異,對所有的民眾都能同樣受到利益;對國家、社會的長期穩定發展與民眾生命的安頓成長,都能有所貢獻。這正是為什麼台灣宗教聯合會,要長期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原因,這樣的目標,也得到了國內相關的專家、學者以及兩大黨立委的共同認同。 但由於接近年底的九合一選舉及重要同性婚姻議題的公投,使得所有公共議題的討論與推動,都變得非常敏感、困難甚至扭曲,這是時機上的不利因素。其次,由於缺乏社會各界以及立院內部的事先討論過程,誤判法條的共識甚高,以致推動法案的進程過快,在缺乏公眾思考時間與討論空間的情況下,使得社會多數疑慮或反對團體,反應如此激烈,甚至讓人感覺過度抹黑與曲解也大都由此。最後我們也意識到,社會上之所以存在許多的疑慮團體或反對團體,乃是華人文化對於宗教的價值與意義,長期存在著歧見的結果,確實無法一時加以改變。需要本於相互尊重、長期理性溝通,以取得社會公眾的最大平衡點。 以上三項原因,是這次法案推動失利之後,與聯合會同仁共同歸納出來的。雖然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對方外人而言,預先知道這樣的情況確實也不容易。但由於自己的經驗、智慧不足,未能預先意識到這三項原因,辜負了所有支持的教內長老、法師、居士、學者、專家,及友教人士的善意與期待。特別是全力支持法案,幫我們推動法案的前立法院院長 王金平居士,及共同連署的兩大黨立委 黃昭順、 馬文君與 林岱樺等人,更是辜負了他們的信任與善意,使他們受到了委屈。乃至如宗華教信聯盟黨 朱主席所說,讓全體宗教界都受到了誤解。以上這些,在在都讓本會深深的感到自責、抱歉與不安,也要對我們所有支持的立法委員、學者、專家、友教人士、長老、法師與居士,一同致上深深的歉意! 當然我們也知道,重大法案的推動,一向是非常不容易的,特別是牽涉宗教文化認知如...

保障宗教自由的《宗教基本法》不可能凌駕《憲法》

文/李永然、陳贈吉 日前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等36位跨黨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預訂於10月24日進行審議,但經新聞媒體報導,有少數未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對草案部分條文有疑義,進而也有些民間團體在網路上出現反對聲浪,批評《宗教基本法》草案部分內容可能讓不肖人士假借宗教名義從事違法行為,原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因目前正值選舉期間,唯恐選情受到影響而撤簽;參與提案的立法委員則認為,《宗教基本法》草案目前既然已經遭到「政治化」、「汙名化」,且草案內容原本都是可以進行討論,所以也同意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暫緩審議。 其實如果從立委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的立法總說明及草案第1條規定可以看出,原本立法初衷是依據我國《憲法》第7條及第13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意旨,希望將「保障宗教自由」的內涵以《宗教基本法》予以明文化,做為我國宗教行政事務及後續《宗教團體法》立法的準則。 而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所揭示的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內心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也包括具有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之自主權的宗教結社自由,同時也揭示國家對於宗教應謹守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這些大法官所揭示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與原則,都分別規定在王金平前院長等立委所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條文當中,藉此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事實上,目前《宗教基本法》草案仍是處於甫經提案的「草案」階段,在未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之前,並未成為定案的法律規定,草案的條文內容原本就可以討論、修改;更何況,草案目前尚未經立法院院會、內政委員會或黨團協商等程序進行討論,立法委員未來對於草案的討論方向目前也無法預知。但現在部分輿論罔顧《宗教基本法》草案中符合大法官所揭示,宗教信仰自由內涵與原則的條文,反而一味對於整部草案予以批評、反對,甚至曲解、汙衊,以致無法聚焦於個別條文的內容加以討論,誠可謂相當可惜。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現在,好不容易有立法委員提出一部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卻迫於部分反對的意見致無法進入內政委員會審議,這也讓十餘年來難以解決的《宗教團體法》立法問題再向後延宕。 筆者看這次反對的意見有些是流於空泛的政治語言,如...

宗教基本法是落實非凌駕憲法

文/李建忠 摘:「草案中除了宗教用地部分較複雜及具有本土性外,其餘大部分的條文也都有說明所參考之他國立法例及司法裁判,並且是呼應兩公約及普世所認同宗教自由之價值,並非獨創或給予宗教團體特殊待遇。 」 原出處: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81024/38160385/ 全文如下: 宗教是文化與思想的深層基礎,保障宗教自由與保護宗教團體,在歐洲視為理所當然,並具體化於《憲法》之中,此從《德國基本法》前言提到德國人民自覺對神及人類的責任而制定基本法,加拿大、瑞士等國《憲法》亦然。這些國家並在《憲法》其他條文中明文保障宗教自由及宗教團體之地位,並以不同於一般社團或財團之法律規範,美國、日本也是如此。 宗教團體有別於其他團體的特色之一,就是除了世俗性之外,還有宗教性或出世性。另外,依《憲法》政教分離原則及國家宗教中立性原則,乃至聖俗分離原則,國家法律能介入或干預之領域僅是世俗性層面,而宗教性則是《憲法》保障之領域,故在法律領域不得侵害《憲法》領域。因此,宗教團體為達成其目的所為之業務或事業,屬於宗教性的事項,則是不得作為立法或行政的對象;此從日本《宗教法人法》只規定代表役員及責任役員(相當於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而未規定住持(主教、神父、牧師……)及信徒;另也明文規定代表役員的權限不包括其對宗教上機能的任何支配權;另外,主管機關決定是否成為宗教法人之認證程序,亦不涉及宗教本身的正邪曲直、新舊大小的價值判斷。 呼應兩公約非獨創 再就司法而言,法院能處理的是指當事人間具體權利義務乃至法律關係存否之紛爭,而且能因適用法令而終局解決者,此即所謂法律上之爭訟。反之,若屬宗教性紛爭,不只不是法律紛爭;且實際上,所謂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亦難以適用法令而終局解決爭端。日本《裁判所法》第3條即明文規定法院僅受理法律上之爭訟,因此,法院原則上不受理宗教上事項之爭議。 在歐洲,德國憲法法院基於國家中立原則,禁止國家對於宗教團體的信仰與學說進行評價;歐洲人權法院在有關救世軍事件中,認為宗教社群的自主存續乃民主社會中多元主義所必需者,故為《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所保障的核心議題,任何國家評價宗教信仰正當性的權力,均牴觸國家應對宗教保持中立性與公正性的責務。 日本《宗教法人法》第85條也明文規定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

合憲的《宗教基本法》讓宗教自由法制化

文/李永然、陳贈吉 摘:立法院跨不同政黨之數十位有見識的立法委員,在聽取宗教界與社會各界的訴求後,聯名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推動我國從民間發起的宗教立法。草案總計有31條條文,包含政府辦理宗教事務的權責分配、宗教信仰自由內涵與限制、宗教自主權範圍、宗教法物保障、宗教教育、公益事業、稅捐減免、宗教用地等主要部分,不僅具體化、明文化我國《憲法》第13條與司法院釋字第490號、第573號等解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草案內容更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之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等國際公約、宣言,要求國家對於宗教自由予以保障的義務與規範,草案內容堪稱完備。 全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023/1287675.htm 全文如下: 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領銜,與林岱樺、黃昭順、陳亭妃、江永昌、郭正亮、陳怡潔、馬文君等36位委員提案連署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已正式在立法院提案,該法案由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與無黨籍跨黨派提出審議,對於我國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而言,可謂是歷史性的創舉!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許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每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特別是在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59條條文,由於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引起宗教界與社會各界強烈的反彈聲浪,甚至還有「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內政部見到社會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只好從善如流,宣布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在立法審議期間,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也曾經就「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的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後《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的條文中,在第75條明文規定「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組織、運作與監督管理另以法律予以規定。足見「宗教團體」涉及《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權保障,因此有制專法予以規定的必要。 立法院跨不同政黨之數十位有見識的立法委員,在聽取宗教界與社會各界的訴求後,聯名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推動我國從民間發起的宗教立法。草案總計有31條條文,包...

【開示精選】用宗教法律,看到國家與宗教之間相互信任、支持的本質

「每一個宗教家看到《宗教基本法》之後,自己知道自己的價值在哪裡、被尊重,同時也自己知道自我要求、要怎麼利益眾生。」 —節錄自 20181016 法藏和尚於楠西萬佛寺秋季法華七第三天開示

【影音】從藝術弘法的意義談制定宗教基本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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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具有感動、分享、和諧的共通性,因此通過正確的佛法引導,藝術的創作與欣賞過程,就具有誘發內在生命覺醒的潛在可能。 以藝術弘法是台灣佛教的歷史性成就,為了確保這樣的活力能夠在未來繼續的發揚光大,則《宗教基本法》的制定,使國家對宗教的保護義務,具有明文法制化的規範,就顯得非常的重要了。

雙十開國紀念日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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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作為一位,在當今這麼特殊處境之國家的國民,雖然很辛苦,但是我們也可以因此而為這個國家,做更多的事。

年輕世代信仰式微的隱憂

原文連結: https://oops.udn.com/oops/story/6699/3319713 聯結以上這篇新聞(或說個人網誌話題)給大家參考,我們先不管作者的目的是什麼,但此訊息反映了部份(不是全部)現在年輕人,對傳統信仰的看法,值得我們大家警惕。如何讓傳統信仰,被現在的年輕人所了解並且傳承,是我們大家應該共同努力思考的課題。 無論哪一種宗教信仰,它的形式或內涵再怎麼樣的不同,但信仰的內在本質有其共同性,那就是對善的信任以及對不可知神聖之存在的敬畏。  基於這種特質,使得宗教普遍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生命醒察、心靈超越、苦難療癒與善性凝聚等正面、積極之力量。其對社會所產生的淑世利益,乃為一切宗教徒及非宗教徒之國民所共享。 宗教不但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也是一切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可以說是比道德和法律更為自覺與自發的社會安定力量。當我們國家的年輕人,失去了這樣的共同性(或說信仰)之時,不但意味著世代之間的隔閡,同時更暗示著社會人心正在失去內在的道德庇護! 所謂世風日下,這對我們的國家與人民的心靈發展,是非常大的隱憂,值得所有有心的宗教家/人士,來共同關切。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當中將宗教的基本知識教育,列為國民教育的介紹內容之一的原因。

【觀點引用】宗教的功能為三種滿足

「為什麼宗教會如此遍存全世界?我想有三個主要原因,首先是宗教能滿足人心理上的需要。其次,宗教的另外一個意義,是使人們能夠藉著宗教信仰而在一起,可以說,宗教在社會上扮演了整合的力量。但宗教最重要的意義,也就是第三種,是滿足人的終極關懷,使人們能知道人為什麼存在,生命的意義是什麼。」 —李亦園(中央研究院院士、臺灣戰後最具影響力的人類學家) 全文: http://www.book853.com/show.aspx?page=6&&id=718&cid=49  宗教的功能為三種滿足      陳月卿:現在我們請李院士回應這方面的問題。      李亦園:人類的宗教的確非常古遠,連十萬年前的人類遺跡中都可以看出宗教的存在,為什麼宗教會如此遍存全世界?我想有三個主要原因,首先是宗教能滿足人心理上的需要,早先由於物質缺乏,有種種生活上的困境,於是藉著宗教來彌補、安慰、滿足人們;就如法師所說的第一種到第五種,無論是存款式或證人式、賄賂式,都能滿足個人心理、物質種種不能滿足的需要。      其次,宗教的另外一個意義,是使人們能夠藉著宗教信仰而在一起,例如法師所說的第六種「愛與捨」,因為有宗教的存在,有聖嚴法師的號召,法師的弟子們都能夠發揮愛與捨,使國父紀念館演講現場都坐滿了人。      由於宗教的號召,宗教的境界,使人們能團結在一起,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到一般民間的宗教寺廟,都可以團結很多不同的村落在一起,也可以說,宗教在社會上扮演了整合的力量。      但宗教最重要的意義,也就是第三種,是滿足人的終極關懷,使人們能知道人為什麼存在,生命的意義是什麼,怎樣能跳脫平凡,能入聖,能成為一個好的宗教徒。這一種終極的關懷,是宗教最高的層次。      我認為聖嚴法師所領導的宗教,不但特別強調第七跟第六種,也同時能滿足兩個宗教意義,亦即能使眾人凝聚一起,也能使眾人在宗教情操的領導之下,超凡入聖,理解人生。      不過第一種宗教的意義,也不能完全沒有,但要看它所占的比重多少,能讓眾人在超凡入聖的境界裡,慢慢把凡人的苦惱,凡人不能滿足的地方逐步減少。      只是臺灣現在的民間宗教中,卻是第一類的意義,大於後面兩類,因此才會產生種種混亂現象。我想作為聖嚴法師的弟子,應該理解這三個層次的意義,不但要達到第二個層次,同時要努...

我國為何要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 ——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不是為了製造問題而制定!

文/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我國自民初以來,有關規範宗教之法律,僅有民國18年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凡十三條條文,其規範之對象只有僧道,不及於其他宗教,此或許是立法當時國情民風所致,然時至今日,台灣各種宗教蓬勃發展,監督寺廟條例早已不合時宜,重新制定新的宗教法律規範之聲,近二十年來,屢有倡議,迄今已有數個版本的宗教法案數度進出立法院,均因立法內容未能兼顧各宗教特殊性與自主性,而有侵害宗教自由之嫌,屢為宗教界所詬病。 尤其民國106年6月間,由內政部提出之《宗教團體法》草案,其內容依舊不出前幾次草案之範疇,多處條文仍有侵害宗教自由之黑影,可謂換湯不換藥;加之適逢政府推出減香(滅香?)、封爐之議,引爆整個宗教界長期以來的壓抑,終於走上街頭抗議。 綜觀二十多年來宗教法草案的立法歷程,與其期待政府提出合憲的宗教法草案,毋寧由宗教界化被動為主動,積極在各地舉辦宗教合憲性座談或研討會,藉由說明與研討,並參酌目前世界主要民主國家之憲法、聯合國公約或宣言,將現今國際上對宗教自由基本人權保障之觀念,散播於國內各宗教,並藉由網路世界無遠弗屆,散播給全球華人世界,期能建立及維護宗教基本人權,暨解決長期以來,宗教教育、宗教用地政策等問題,由是而有《宗教基本法》立法之芻議。 —摘自《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制訂宗教基本法談起》p.128

為《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推動,至立法院拜訪立法委員尋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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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推動,至立法院拜訪立法委員尋求支持(10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