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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逐字稿】國家若重視宗教的發展,請給宗教適當的鞋子穿

李永然人權大律師 講於 2019.11.28 高雄場 宗教合法化連署說明會 (影片有字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u3uI_C1gpE 摘錄: 而我最不希望看到,這一個國土計畫法,109年5月1日,一旦確定各縣市政府的國土計畫,正式實施以後,而我們這麼棒的宗教,只能到鄉村去、只能到原住民區⋯⋯各位,這不是我們所要看到的台灣。 再說,我們今天,其實宗教界誰不想合法?但是,你如果讓我穿小鞋,你又罵我說:「為什麼你不穿鞋?」是我不穿鞋,還是鞋子太小?你沒有給我適當的鞋子穿。如果你今天重視宗教的發展,你當然就會去規劃宗教怎麼樣去適合地發展。你有沒有聽過,你要發展宗教,不需要組織團體?你有沒有聽過,組織團體要發展宗教,不需要有土地?當然都需要。 所以,如果你沒有給他提供適當的土地⋯⋯所謂適當土地,不是說你政府拿錢買給我,我來建廟,不是啊!是你要規劃出我可以利用的土地,就好像日本一樣。人家日本《宗教法人法》,日本尊重宗教的發展,所以日本對宗教的部分,在用地上,他有一些特別的規定。而我們台灣有沒有?我們台灣並沒有,而且,現在是縮得更厲害。所以,我們是希望,我們必須要把意見表達出來。

【影音逐字稿】不能用莫須有、沒證據的推論,抹黑栽贓宗教

法藏和尚 講於 2019.11.28 高雄土地陳請連署說明會(影片有字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JTNxO4t5Kk 逐字稿(摘錄): 如果今天立這個法是有用的,那我們來看,這是一個法人,法人當中,如果他正式地透過法人捐款進來,那是銀行的行為,你就可以追蹤吶,你還怕他這個錢來去不乾淨嗎?這第一種。 第二種,如果他不透過法人,他透過私人,那就跟法人無關吶,他要怎麼用,你政府也沒辦法查,除非你再立一個法針對個人,那也不可能啊。 你看啊,立法院已經在29號,29號就明天吶,要反滲透法草案。你看,反滲透!反滲透是在指誰呢?指宗教在跟人家滲透呢,我們所有的宗教都在跟人家滲透!這個帽子,這個罪可大了呢! 剛剛我說了,這個法這樣立有效嗎?如果說它經過法人,那只要是經過法人正式進來的,銀行都可以追蹤;如果它不經過法人,只是私人,那你追蹤不到啊。所以,你立這樣的法,你對宗教真的有管用嗎?沒有管用! 但是,你卻對宗教絕對地栽贓了,你這樣等於在反宗教,你這樣等於在教導全中華民國的年輕人,年輕人有愛國情操嘛,他就這樣講,他就這樣:「欸,這個宗教專門在通敵的。」哇!這對中華民國未來的心靈,宗教信仰的環境,會有多嚴重的詆毀跟多嚴重的扭曲啊! 諸位啊,不能把它當作一般,這是這個國家的國會議員,一直隱藏著對宗教的不信任,對宗教的抹黑,對宗教的提款機,對宗教怎麼樣,只要不好的,通通交給宗教去扛,這種觀念對宗教是非常地不尊重。 剛剛我們理事長淨耀大和尚有說過,國家處理人民的物質、現實、有形的;宗教恰恰是在幫助國家處理無形的、心靈的。人有物質的需求,有心靈的需求,而心靈的需求,很難透過世俗的政治人物來給予滿足,頂多就是透過物質來協助側翼,真正直接幫助人民心靈的是宗教。 今天,你一再一再地用莫須有,沒有考察、沒有科學證據,甚至於沒有法律證據的一種推論,你就把全部的宗教都抹黑,而且還要名正言順地去立一個法律,來抹黑宗教,這樣對中華民國未來的宗教信仰,年輕人對宗教的觀感,會有多大多大的傷害? 諸位,我們如果讓這種事情再繼續發生,我們將來面對的臺灣社會就是一個:宗教都不好、都黑黑的、都會通敵的這種認知的未來社會喔。諸位,我們能接受嗎?

【緊急事件】請協助阻擋《財團法人法》修法案

有立法委員, 明天要透過臨時提案的方法,居然要將宗教基金會的財務管理, 修改為納入更嚴厲的,他律法的財團法人法中管理! 而且可能明天就想要強渡關山通過! 誠如李建忠庭長所言: 「財團法人的本質是他律,行政及司法均能介入其組織及人事。 但宗教團體的本質是自律,自主及自治(釋字573號解釋意旨),國家介入空間有限,完全不同! 民主與公開(人事及財務)原則也都是有限度的,與一般財團法人差異甚大! 此類立法精神,從美,日宗教法人法的相關規定就可得知了。」 可見先進的民主國家,都不會用如此嚴厲的他律法,來管理宗教的財務。但該立委擺明了要藉「對岸利用宗教滲透選舉」的這種民粹氣氛, 抹黑所有宗教、藉機打壓宗教,並且是用偷襲的方法進行修法。 請大家趕快用下面的文字,傳給你認識的立法委員,請他們務必幫忙阻擋這樣的修法。 很緊急明天立院就會開會了! *** ◎◎委員: 過去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之適用,但現在卻有立委要利用提《反滲透法》作為煙幕彈,然後偷偷夾帶對原有《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之適用的但書,進行修法(本來是「適用民法」,現在改成「適用本法」)!?如此將會推翻我們原有「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法人之適用」的這個結論。而且有可能明天就通過了,其用心非常可怕! 可否請◎◎委員明日出席該委員會,表達堅決反對之意?否則之前的努力都白廢了。 而且也有政府在打壓宗教的感覺!

【觀點引用】「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卻排除宗教團體,是否讓宗教團體無法可管?

摘錄文中重點: 1.主管機關為衛福部的「社福財團法人」,不管是不是宗教團體所立,都仍然受財團法人法所規範。 2.宗教團體與社福團體的責信運作方式本就不同:屬於社福性質的財團法人(包括宗教團體所成立的),其勸募及服務對象均為公眾,所以受財團法人法管制;而向信眾募款、服務宗教教義的「宗教財團法人」另立專法,並無太大問題。 3.宗教團體與一般財團法人的最大不同,就是宗教自由的人權及憲法意義:為了管理財團法人所制訂的律法不應該過度擴張,而且實務上來說,難免與宗教本身的內部規範有所扞挌。 結論:「宗教團體如何管理,關鍵還是在於宗教自由與社會治理間的權衡,宗教自由應被保障但不應被無限上綱,而且世易時移,一部符合現世關係的社會法典還是必要的。」 因此,為保障宗教自由不被侵害、彰顯宗教價值與尊嚴,同時積極落實國際宗教人權概念、促進達成我國宗教立法共識之順暢,儘速制定一部能夠作為我國宗教母法的《宗教基本法》,是相當實際且有益國家發展的解方。 部分內容摘自 【「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卻排除宗教團體,是否讓宗教團體無法可管?】 https://npost.tw/archives/44697 全文如下: 「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卻排除宗教團體,是否讓宗教團體無法可管? 7 月 6, 2018  黃愉婷 今年 11 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第 3 輪評鑑將登場,為了強化政府透明度,配合 APG 相關調查,行政院於 4 月中通過法務部所擬之「財團法人法」草案,並交送立法院審議。 5 月 29 日,公益責信協會理事長余孟勳在「財團法人之立法與治理守則研討會」上明確表示,樂見財團法人法之通過,甚至認為此事「不宜延宕」,並強調財團法人的治理實務必須入法,或是另訂守則,否則公益部門日漸倍數成長,卻因其治理議題不被優先考量而不斷錯失內部轉型機會,早已成為一個慢燒(slow-burn)的公共危機。(參考:NPO 想要永續發展、獲得捐款人信任?組織治理當與時俱進,建置「財團法人法」刻不容緩) 6 月 27 日,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幾經朝野辯論後,投票決議該條文排除宗教財團法人(註 1)適用,卻引發不少爭議。 財團法人法通過,排除宗教財團法人並將另立專法 在臨時會協商過程中,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政府支持宗教自由,但應明定法律條文規範...

【宗教法書摘】政府應協助宗教界解決合法化問題

文/釋常露法師 佛陀在《佛說八大人覺經》中開示:「世間無常,國土危脆」,佛陀以國土危脆為例,一旦我們所處的地方遭逢天災地變,當地的景象就必然與過去有所不同,以此說明我們所生存的世界是「無常」。而佛陀在這一段經文開示了國土危脆的道理,我們也可以知道國土確實要妥善規劃利用,避免因為水土流失、土壤污染而無法給人類使用,從這個觀點也說明了國土計畫的必要性。但是,我們的政府在推行國土計畫時,也要顧及各界的需要,不能只偏重在某一些面向,也不能矯枉過正,才是一個合理的國土計畫。如果在不應限制的地方限制過多,不應開放的地方又過度開放,這些都是過猶不及,反而偏離了國土計畫原本合理規劃利用國土的目標。 目前佛教界對於國土計畫的疑慮,在於未來佛教道場會不會因為《國土計畫法》而受到影響?宗教用地能不能受到保障?因為從現在《國土計畫法》的規定及内政部的相關討論,有一些佛教寺院,特别是現在還没有合法化的道場,未來是有可能面臨遷移或變更使用的結果。但是現在許多的佛教寺院都不是一次規劃建設完成,很多的道場最初開始可能只是出家人找個清淨的地方,或者是用自己或親友名下的土地,蓋起一間小茅棚在裡面修行,隨著時間因緣變化,因為弟子及信眾的人數逐漸增加,才漸漸改建、擴建⋯⋯ —本文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 購書連結: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718

【影音】宗教的重要性更勝於海洋,應有合理法令幫助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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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大律師 講於宗教界合法化陳請宗教連署說明會(台中場) 部份逐字稿: 一般談到民主,我們就會推崇美國。美國一樣也是對宗教自由非常尊重,美國甚至把每年的一月十六日訂為「國家宗教日」。各位,我們今天台灣,有沒有訂「國家宗教日」呢?沒有。 最近我們一個《海洋基本法》,訂了一個「國家海洋日」。那宗教跟海洋相比,它的重要性,我相信⋯⋯海洋是有形的,宗教是無形的,可是它的重要性,大家一定不會否認。宗教的重要性,應該是更勝於海洋。既然我們有訂「國家海洋日」,為什麼不能訂「國家宗教日」? 我們今天如果肯定宗教自由是非常重要,那我們就應該讓宗教團體能夠健全發展。宗教團體要能夠健全發展,第一,你要給它應該的法律人格的地位,第二,你應當要容許它,在宗教的建築物、在使用土地上,有它的方便性。那如果我們處處給它很多的限制,而沒有給它合法的空間,到時候一些宗教團體,它違規使用土地,你回頭過來就說「宗教團體本身都不合法,濫墾、濫建、佔用國有地⋯⋯。」到底是誰造成這樣的結果?是不是因為我們的法令,有所欠缺而造成的?

【影音】宗教界要用法治化來保護(部分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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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要用法治化來保護】 法藏和尚 講於台中場「土地合法化陳請宗教連署說明會」(2019.11.04) 逐字稿(部分): 我現在講的,不是只有用佛教的角度,我用整體的概念來跟大家講一下。我覺得這事情,真的很重要。 首先就是,我們已經意識到宗教問題,從宗教團體法,到現在的土地,還有之前的宗教財團法人⋯⋯。 接著,我要告訴大家,要解決當前的土地問題,當然很重要。可是我們要一葉知秋、看更遠的話,是台灣宗教的法制化保護,更加重要。因為你如果沒有法制化保護的話,將來冒頭、冒頭⋯⋯我們會疲於奔命。這樣了解嗎?好,這第二個是法制化。 第三,過去以來,沒有法制化的時候,有很多行政命令⋯⋯這麼大一本行政命令,很多是違憲的,或者是妨害宗教發展的,也要委由我們將來長期的制度、跟長期的組織,來給予觀察、監督、修正、乃至於廢除。這些,不是眼前的這個土地問題能解決而已,這個也是宗教界的大問題。大家清楚嗎?所以我們要一個長期的組織。 因此,要一個長期的組織,當下問題要解決,法制化要建立,過去不合法的,或未來可能不合法的,要監督、修改、廢除,乃至於建立,這些都需要一個專業、長期的組織。這樣專業長期的組織要怎麼建立起來?當然不捨民間組織,還有所謂的國會組織,這樣了解意思嗎?如果沒有國會可以替我們說話,再好的法令也沒辦法放進去。

佛教對「社會問題」的看法

節錄自星雲大師著《人間佛教當代問題座談會佛教對(上)》〈佛教對「社會問題」的看法〉、《人間佛教系列(四)佛教與青年》〈青年的力,菩薩的心〉 一、宗教信仰之於人生的意義在哪裡? 宗教的產生是基於人的需要,因此儘管有人說:「我什麼宗教都不信!」但是當他遇到重病、苦難、挫折、失意,一時找不到救援的時候,總會脫口而出:「佛祖呀、神明呀、上帝呀,你來救我啊!」可見他還是需要宗教。可以說,人只要有生死問題,便離開不了宗教,宗教的重要,在於能領導生命的大方向,能將生命之流的過去、現在、未來銜接,所以人人都應該有宗教信仰,有信仰,生命才有規範與目標。 二、如何辨別正確的宗教信仰呢? 第一、要看宗教的教主,在歷史上是不是真實有的? 第二、要看宗教的教主,是不是真有力量,可以解除我的苦難? 第三、要看宗教的教主,它的教義是不是圓滿,是不是究竟清淨?有了辨別力,選擇信仰就不至於有錯。 http://www.fgsbmc.org.tw/news_latestnews_c.aspx?News_Id=201701115

【宗教法書摘】宗教自由的國際規範,主要在約束「政府」保障義務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3項:「人人表現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與自由所必要者為限。」,足以證明仍有限制之必要範圍。 値得一提的是,我國民國98年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對於法律效力特別條列:「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毫無疑問的,「宗教自由」當屬人權,所以宗教自由的國際規範也具有我國法律的效力,只不過該法主要在約束「政府」保障義務。 ——摘自〈宗教自由的限制與政教關係〉/吳威志教授(《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p.166-167)

【宗教法書摘】我國已有《教育基本法》、《文化基本法》,實有儘速制定《宗教基本法》之必要,作為宗教法人法之指導原則

文/李建忠法官 宗教在古今中外的歷史上,都曾經造成許多政治上的災難。中國歷史上的許多起義,都曾有以宗教之名為之,自然造成歷代政府防範宗教的負面心態。而今日西方式《憲法》的人權概念,則特別強調宗教人權,也因此發展出強調宗教自治權的概念,用以限制立法者的裁量,也發展出以寬容心來對待宗教。對於立法者防止人民可能濫用宗教權利,也應該要在最必要的情況下,且符合明顯而重大的公益要件,方能限制人民的宗教權利。在德國之基本法,乃作為《憲法》的代稱。而在《憲法》體制之下的基本法,基本上是指渉未受重視的價値觀念、未來立法整體目標與立法計畫、統合資源、不同法典之個別規定,統一訂定一致的原則,或創設新措施或秩序,作為《憲法》與一般個別法之橋樑,一方面揭示基本法的價値,一方面課予政府積極作為。在立憲主義的國家,《憲法》是最高的規範,法律抵觸《憲法》者,無效。《宗教基本法》也是法律,當然不能牴觸《憲法》。但是,基本法亦係以《憲法》為其基礎,並作為一般性法律的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故其本質上即有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例如《公司法》或財團法人法即是《民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如未規定時才又回到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 宗教乃至宗教團體在每個國家所處的地位,視該國《憲法》而定,有採國教者(某些回教或佛教國家),有採國家教會者(英國及北歐國家),有採政教分離者(美、日、法、韓),有採宗教團體公法人,有課稅權及將宗教教育列為必修科(德),各有不同,但都在整體的法體系内運作。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政教關係,惟多數學者均認為我國也是採取政教分離原則(但大法官在與宗教相關的五號解釋文及理由,從未提及政教分離原則,而是用國家宗教中立性原則;僅有部分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中有提及政教分離原則。) 又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理由中提到:「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内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人民為實現内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内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内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將宗教自由與其他基本權作不同層次的保障。另値得注意的是,此號解釋已變更釋字第490號將宗教自由截然劃分為内在與外在自由的二分法。宗教自由不但可以保障宗教免於政...

【宗教法書摘】宗教團體不同於其他公益團體或法人之「他律性」,等同介入可能違背「宗教自主權」

文/李建忠庭長 各國《民法》大都有制定有關法人的基本規範,並因為基於公益性而對於公益法人有甚多的管理監督的規定。但因為宗教團體有如上所述的特殊性,因此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在各國的法制面,大都採取特别的立法方式,而有别於一般的公益法人或非營利法人,不論是宗教法人法或者宗教團體法都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雖然將宗教團體認為是公益法人之一種,惟從其特殊性來看,如一樣成為《民法》之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實並不適當。我國的立法者於此亦應有所體認,故於民國18年5月23日制定公布的《民法》第46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但隨即在民國18年9月24日制定公布《民法施行法》,並於第6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具有財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而有獨立財產者,視為法人」,又於第9條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不適用之。」故由此規定來看,可以說是關閉了既有寺廟依《民法》成為公益法人的管道;但若是以另一個角度觀之,立法者應該有意將寺廟等宗教團體,不要依據《民法》總則法人章的規定賦與法人格,而是要制定特别法,並依此而開啟另一法人化之道。然而,實際上立法者卻未能再進一步制定一部可以適用於所有宗教團體的《宗教法人法》,卻只是制定一部暫時適用於佛道寺廟的《監督寺廟條例》,並且未在該條例明文規定寺廟為法人,導致迄今為止將近九十年,有關寺廟是否為法人甚至是社團還是財團,無論在學說及實務上,均有不同觀點。反觀日本,其《民法》第34條規定祭祀、宗教、慈善,學術,技藝及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或財團,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成為法人。其《民法施行法》第28條則規定,《民法》中有關法人之規定,暫時不適用於神社、寺院、祠宇及佛堂。而且日本在《民法》公布後不久,即開始草擬宗教法案,也終於在1939年制定公布《宗教團體法》,賦與宗教團體特別法人的地位,其後又於1961年制定《宗教法人法》施行迄今。 就以日本為例,該國宗教法制即認為宗教團體並非國家所應管理、統制者,主管機關並非管理及監督機關,因而廢除文部省宗教課,其後以不介入宗教本身,而專以主管法人的世俗性事務,名稱也變為宗務課。從《宗教法人法》全部共八十九條條文的立法精神與原則來看,該法可以說主管機關的權限原則上僅止於認證,其後雖因奧姆真理教事件而有部分條文的修正,但其原則並無改變。...

【影音】11/04宗教土地合法化說明會(台中場)發言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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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淨耀大和尚 致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iyUiMfLjT4 【宗教界要用法治化來保護】法藏和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fB9_0q5tsg 【宏安長老尼致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qQPP1REiQ0 【沈智慧立法委員蒞臨致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SU_jeC6oMs 【李永然人權大律師蒞臨致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3FoBlfAYlw 【整場完整版】: https://youtu.be/YGqq97znN4E 2019.11.06 聯合報A9版報導

【活動資訊】宗教土地合法化說明會,呼籲大家踴躍出席

說  明:由中國佛教會及其他佛教組織共同舉辦,針對臺灣國土計畫法實施之後,宗教土地之取得與合法化問題,的說明與討論會,尚有臺中及高雄兩場正要舉辦。 此議題攸關我國未來宗教發展非常重大,歡迎宗教界的朋友一同來參加,共同關心: 一、台中場 時 間:11月4日,9:00開始。 地  點:崇正寶宮(道場) 411台中市太平區東平路766號 電  話:04 2278 2091 https://maps.app.goo.gl/s7n2xoanBs24FASa8 二、高雄場 時  間:11月28日,9:00開始。 地  點:高雄打鼓岩 元亨寺 804高雄市鼓山區元亨街7號 電  話:07 521 3236 https://maps.app.goo.gl/A5wnHE6i6inoeJk26

各地宗教所在土地,請關注所屬縣市之「國土計劃」,以保障自身權益!

目前各縣市政府均已建立「國土計劃」網站,且針對各縣市的國土計劃草案,大部分已經完成,且有些正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進行公告中!可以上網查詢! 若有不清楚、或自覺權益有受損之虞,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人民或團體意見,併同申請使用許可書圖文件報請審議。 ※時程:國土計畫法業於105年5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第45條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應於107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應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事項辦理,其計畫形成過程應依法辦理徵詢意見程序、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各縣市國土計畫資訊網連結(請點入本網址): http://urbanscapetw.blogspot.com/2017/07/blog-post.html

【新聞】美宗教自由大使 赴印度首會晤達賴喇嘛

按:人民首先要有宗教信仰的人權意識,才能有保障宗教基本人權的觀念,進而以實際行動, 不畏艱難地,促進以保障宗教基本人權為目的的《宗教基本法》之制定。 我們數千年來,在華人帝制威權至上的文化下生活久了,連宗教也「理所當然的」成為帝王威權意識下,被統治與被控制的群體。時到今日雖然帝制已經推翻 ,但帝王被政府理所取代,造成政府官員思想和行為上,也理所當然的,認為可以「管理」宗教、指示宗教該如何做。 環保署的所謂滅香封爐,以及前幾天台中市長竟然以減香封爐來做為政績,就是這種思想下的產物。這 這不關乎藍綠政權,也不關乎政府獨裁或和民主,而是一個文化問題! 所以我們制定《宗教基本法》,在本質上就是 要透過法律制定 , 特別突顯與植入一個新的宗教人權意識文化,從而扭轉華人文化中,長期文化中缺乏宗教人權意識的問題。 另外, 有人 說現在的政府也很尊重,政府官員多會去寺廟參拜等等,所以我國政府當然就有尊重宗教人權?其實,對於宗教基本人權的尊重保障意識,與對宗教神明因無知而敬畏,和需要所產生的禮佛、尊重行為,甚至是拜票的作秀行為,這兩種在心情與法治意義上,是不一樣的,不能混為一談。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4131482 全文如下: 2019-10-29 04:50 中央社 華盛頓28日專電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今天訪問印度,並會晤西藏精神領袖達賴喇嘛,討論如何改善藏傳佛教徒在世界各地的宗教自由。美國國務院表示,這是布朗貝克首度與達賴喇嘛會面。 美國宗教自由大使布朗貝克(Sam Brownback)今天在印度展開為期2天的訪問,首日行程即前往印度北部西藏流亡政府所在地達蘭薩拉(Dharamsala),出席西藏表演藝術學院(Tibetan Institute of Performing Arts)60週年成立活動並致詞,以及與達賴喇嘛會晤。 美國國務院今天發出的新聞稿表示,布朗貝克與達賴喇嘛的會面目的,是討論如何改善藏傳佛教徒在世界各地的宗教自由。國務院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此次會面是布朗貝克自去年1月接任宗教自由大使職務以來,首次與達賴喇嘛會面。 根據藏人行政中央官網,布朗貝克是近期來訪最高階美國官員,訪團在抵達時表示,美國政府支持西藏人民及達賴喇嘛,也認為挑選達賴喇嘛繼任者,是藏傳佛教系統...

【林岱樺立法委員為《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一書作序】

按: 請大家 一定要支持這兩位委員當選連任,才是國家與宗教之幸。當時立法院要立法制定宗教不能放生,也是這兩位委員不顧輿論的壓力,堅持反對,才能夠保住今天的局面。 兩位委員的選區分別是以下所示,諸位即使不住在當地,也請您動用關係,告訴住在當地有投票權的信眾或親友,麻煩他們一定要支持這兩位委員 。 我們對這兩位委員的支持, 沒有任何的政治偏好色彩,純粹是為了保衛宗教的人權,因此也是超越黨派見解的。 拜託大家了! 林岱樺:高雄市立委第4選區(仁武區、鳥松區、大寮區、林園區) 馬文君:南投縣立委第1選區(草屯、國姓、埔里、仁愛、中寮、魚池) 非常感謝諸位法師、大德護法居士的認同與支持。 我們非常需要以跨黨派的態度及心量,支持所有認同我們推動宗教相關法案(主要但不限於是《宗教基本法》)的各黨立委,繼續在立院內,為宗教的基本權益發聲。 摘: 現在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再度邀請淨耀法師、法藏法師、宏安法師、常露法師、見引法師、李建忠庭長、吳威志教授、周志杰教授、陳贈吉律師等人士撰稿,並由李永然律師予以分篇彙整,岱樺有機會先睹為快,並矚為本書題序。按該書中特別針對未來民國111年5月「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後,「宗教自由」可能面臨的相關問題,結合「法律界」的專業與「宗教界」的實務深入探討。岱樺期盼此書能發揮拋磚引玉之效,引領社會理性討論「宗教自由」相關議題,讓臺灣的珍寶──「宗教」能在這片土地上永續發展,也讓「宗教自由」成為臺灣「人權保障」的指標。 全文如下: 永然律師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四十餘載,又在業律師之餘,另成立「永然文化出版」事業,出版各類法律書籍,讓法律知識普及化。不僅如此,永然律師更長期投身於社會公益,特別是透過其法律專業,長期倡導我國社會應重視「宗教自由」的保障,對於「宗教自由」的推廣可謂貢獻良多! 「宗教」是臺灣的珍寶,是臺灣社會安定的基礎,也是「人權保障」的重要一環;但過去數十年來,「宗教自由」的保障並未受到重視,直到民國106年7月23日「眾神上凱道」運動開始,才喚醒宗教界對於爭取「宗教自由」的意識。身為立法委員的岱樺,深知「宗教自由」對於臺灣社會的重要性,在民國107年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法》草案時,極力爭取在該法第75條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並且順利在民國107年6月27日完成三讀。 經歷《財團法...

【馬文君立法委員為《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一書作序】

摘:在閱讀本書後,發現其中確確實實點出了台灣宗教界所憂心以及關切的問題,同時也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瞭解決的建議。但回歸根本,台灣社會應當要以正確的心態來看待宗教管理的議題,「宗教」是一股人心安定的力量,也是國家穩定發展的靠山,更是強而有力的社會規範。台灣在歷經高度經濟文明後,慢慢地有趨向於物質化的現象,宗教此時便能發揮淨化人心的功能,對於社會秩序的維持也將有所幫助,因此,值得立法保障宗教自由之基本人權。 全文如下: 台灣社會近幾年來一直在討論有關宗教立法管理的議題,而立法院也十分重視。早先由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間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而這在這個草案提出後,由於法條內容行政密度管制過高,導致宗教團體強烈反對,加上當時行政院環保署的「減香」、「封爐」政策,更引起宗教宮廟的質疑,於是在民國106年7月23日道教宮廟等團體發起了「眾神上凱道」遊行。 之後國內的宗教界就開始密集研討宗教立法事宜,希望能比照台灣一些「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與「《憲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一些相關規定,以抽象化架構《宗教基本法》草案,同時也提出數個版本。《宗教基本法》草案雖經王金平立法委員領銜連署,並經立法院一讀通過,但很可惜的,因招致部分社會人士的扭曲、曲解,導致目前該法案仍躺在立法院內,無法完成立法三讀。現今又面臨《國土計畫法》施行後,該法有些規定未來將涉及「宗教用地」,將會是一個棘手的法律問題。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公司對於「宗教自由的法制化」的議題,前後已出版過《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及《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三本圖書。現在即將出版本書,已是第四本。本書內容涉及「在於《國土計畫法》之施行與宗教用地之確保」與「從速制定《宗教基本法》,彰顯我國宗教自由的保障」等議題,由淨耀法師、法藏法師、宏安法師、常露法師、見引法師、李永然律師、李建忠庭長、吳威志教授、周志杰教授及陳贈吉律師等宗教界、人權界及法學界人士一起完成本書。文君有機會受邀先睹為快,並為本書做序。在閱讀本書後,發現其中確確實實點出了台灣宗教界所憂心以及關切的問題,同時也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瞭解決的建議。但回歸根本,台灣社會應當要以正確的心態來看待宗教管理的議題,「宗教」是一股人心安定的力...

【新聞】內政部擬「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草案 解決道場土地繼承問題(及本會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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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自由時報A7版報導—內政部擬「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草案 解決道場土地繼承問題 【給內政部徐部長的一段話】2019.12.29 講於中國佛教會辦公室 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淨耀和尚: https://youtu.be/E27nt_iaAog 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法藏和尚: https://youtu.be/bA3B8PC_ZoE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李永然律師: https://youtu.be/lcJq1B9WYRE 宗教聯盟黨 朱武獻主席: https://youtu.be/ZVzncJ7-7Ks 【宗教合法化陳請連署說明會(台北場)】2019.10.22 於台北臨濟護國禪寺 法藏和尚發言: https://youtu.be/n8-v1r1sNvA 與內政部長意見交流: https://youtu.be/nh65UNSxWVc 內政部長徐國勇致詞: https://youtu.be/RrOVAlI21-Y 內政部長回應「寺院土地合法登證」問題: https://youtu.be/NFC3jiLqOcA

【新聞】蔡:拜廟也在總統行程內

按:總統如能夠加力推動宗教團體自由的保障,將比「拜廟」更有效益!台灣宗教團體之宗教自由覺醒,自民國106年7月23日迄今已經邁入第三個年度,祈求能愈來愈提升,公門好修行,好的政策自可福國利民並植自己之福田! 全文: 2019-10-23 聯合報 記者洪敬浤、趙容萱/台中報導 民進黨積極布局中台灣衝選情,蔡英文總統十六日才到彰化拜廟,昨天又到彰化;三天前在台中連跑十個行程,昨下午又來拚選舉。地方質疑總統不該放著國政到處拜拜,蔡英文昨回應,拜廟行程也在總統行程內,很多人想看到總統。 蔡總統上周到彰化埔鹽、社頭宮廟參拜,昨到田中乾德宮、員林禪寺與大村慈雲寺參拜,現場約有一、二百名民眾,廟方在總統抵達前特別交代支持者:「今天不喊凍蒜,要喊加油」。蔡英文參拜後,群眾高喊「小英加油」、「總統加油」。慈雲寺送上白蘿蔔,象徵好彩頭,祝福蔡英文選舉順利。 地方質疑總統放著國政到處燒香拜拜,媒體問蔡看法,蔡英文說,拜廟行程在總統行程裡面都有,每去一個地方都會去當地信仰中心,一方面表示尊重,也有機會與居民互動,很多人其實想看到總統,感受總統對事情的說法或態度,不需要作其他聯想。 蔡總統隨後到台中龍井永順宮參香,並且為立委參選人陳柏惟站台;接著到南屯長益精密,該公司負責人母親過世,蔡捻香致意。 下午出席中區扶輪社菁英會時,蔡表示,台灣經濟持續發展,但兩岸關係充滿挑戰,這次選舉是台灣人集體意志的考驗,拜託大家給她繼續執政的機會。 中台灣是選戰必爭之地,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規畫十月廿八到卅日到彰化走透透三天,可能入住民宿與民眾面對面,深度了解彰化。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4120094

【信仰的安定力量 國土計畫應納宗教用地需求】

文/李永然 2019年10月22日上午,由內政部與中國佛教會共同主辦的「108年度內政部第10屆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委員參訪及座團活動」於台北圓山臨濟護國禪寺舉行。內政部徐國勇部長親臨主持,與現場宗教界人士進行交流,筆者也有機會參與並到場聆聽。活動中,徐部長特別強調內政部對於「宗教團體用地的問題」十分重視,目前也正在研議未來是否訂立《宗教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希望能妥善解決宗教不動產處理的相關法律問題。 自2017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後,宗教界一直非常關注宗教立法的議題,各界也不斷地反應跟呼籲立法的重要,在立法院由王金平立法委員領銜連署的《宗教基本法》也已在立法院獲得一讀通過,可見宗教團體自由維護與保障的問題為目前社會大眾所重視,但在《宗教團體法》或《宗教基本法》還未完成立法之前,目前所面臨的問題就是《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未來宗教寺廟用地合法化的問題已經是迫在眉睫。 宗教是台灣多元文化的一部分,也是社會的安定力量,具有淨化人心、教化社會的功能,可說是台灣的珍寶!宗教團體在宣揚教義、從事宗教活動及保存宗教文化,都需要宗教建築,而宗教建築必須坐落在土地上,因此宗教團體能否取得合法資格,並合法取得宗教用地,是我國宗教永續發展的關鍵。 我國不動產物權採登記制度,因此「登記主體」是宗教團體能否取得宗教用地的重點,倘若寺廟尚未辦理寺廟登記,並非不動產登記主體,自然無法取得宗教用地。過去政府雖然曾經開放4次補辦寺廟登記,但因為宣導不足、門檻過高,導致效果不彰,因此呼籲政府能再次開放第5次補辦寺廟登記,並應留意補辦門檻限制,且廣為宣導,才能確保寺廟都可以完成補辦登記,達到寺廟合法化,進而讓宗教團體可以取得登記主體資格。 此外,因《國土計畫法》中的「國土計畫」即將於2022年5月1日全面實施,目前各縣市政府正在草擬縣市國土計畫,希望各縣市地方政府在擬訂國土計畫時,能考量到寺廟取得宗教用地的需求。宗教是人民心靈的依靠,因此宗教建築不能脫離人群,且宗教也不是污染性產業,筆者呼籲地方政府在草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應開放於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都能取得宗教用地,讓宗教建築能貼近人民聚落,才能達到淨化人心、教化社會的目的,並使宗教得以永續發展。 原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23/156343...

【影音】法藏法師與李永然律師前往臨濟護國禪寺參加宗教事務座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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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0/22)上午,聯合會執行長 法藏法師與李永然大律師等人,前往臨濟護國禪寺參加由內政部與中國佛教會合辦的宗教事務座談活動,由淨耀理事長主持,內政部徐國勇部長也出席一同參與座談。 「宗教土地合法化」陳情連署說明會 法藏法師發言 相關報導照片: https://bit.ly/2Mzqs2U

【李永然律師呼籲政府擬定國土計畫應考量宗教團體需求,以維護宗教永續發展】

按:此時,我們正需隨時注意所在地政府的相關公告,如果發現有對自己寺院道場土地造成重大影響的,要趕快提出要求地方政府想辦法修正。 摘:宗教是人民心靈的依靠,宗教建築不能脫離人群,宗教也不是污染性產業,因此也呼籲地方政府草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應開放在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都能取得宗教用地,讓宗教建築能貼近人民聚落,才能淨化人心、教化社會,讓宗教得以永續發展。 全文如下: 宗教是台灣多元文化的一部分,也是社會的安定力量,淨化人心、教化社會,可以說是台灣的珍寶!宗教團體宣揚教義、從事宗教活動及保存宗教文化,都需要宗教建築,而宗教建築必須坐落在土地上,因此宗教團體能否取得宗教用地,是我國宗教永續發展的關鍵。 我國不動產物權採登記制度,因此登記主體是宗教團體能否取得宗教用地的重點,倘若寺廟尚未辦理寺廟登記,並非不動產登記主體,自然無法取得宗教用地,因此呼籲政府應再次開放補辦寺廟登記,讓宗教團體可以取得登記主體資格。雖然過去政府曾經開放四次補辦寺廟登記,但因為宣導不足、門檻過高導致效果不彰,所以再次開放補辦寺廟登記時,也應留意門檻限制,並且廣為宣導,才能確保寺廟都可以完成補辦登記,達到寺廟合法化。 此外,因為國土計畫即將在111年5月1日全面實施,目前各縣市政府正在草擬縣市國土計畫,因此呼籲地方政府應在國土計畫中,考量寺廟取得宗教用地的需求。且宗教是人民心靈的依靠,宗教建築不能脫離人群,宗教也不是污染性產業,因此也呼籲地方政府草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應開放在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都能取得宗教用地,讓宗教建築能貼近人民聚落,才能淨化人心、教化社會,讓宗教得以永續發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原文連結: https://bit.ly/34iaYq4

【新聞】日皇登基儀式 被批違反政教分離

2019-10-21 00:41聯合報 編譯李京倫/報導 日皇德仁登基儀式「即位禮正殿之儀」定廿二日舉行,下月還將舉行一位日皇任內僅一次的「大嘗祭」,日皇將以新收割的穀物祭祀祖先與天神,部分人士批評,這兩項都是宗教儀式,以公帑支應違反憲法政教分離的原則,就連德仁的弟弟文仁親王也曾質疑這一點。 日本新教教會之一「聯合基督教會」今年稍早發表聲明說,「大嘗祭只不過是日本神道教的典禮」,政府為此編列預算「違反政教分離的原則,侵害信仰自由」。 從去年起,共有三百個原告向日本法院提起訴訟,反對這兩項儀式花用公帑,原告從佛教僧侶到大學教授都有,一名原告說,兩項活動的規模和支出龐大,「政府撥款給這些宗教活動,意味日皇是日本宗教與文化的象徵,政府正在推廣國教」。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4116036

〈政府應提供『補辦寺廟登記』的機會,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節錄)

文/釋見引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宗教不是營利事業,而是「公益」事業,僧眾建設道場不是為了賺錢,出家人弘法度眾是為了淨化人心,改善社會風氣,雖然沒辦法直接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但是宗教能夠安定社會,社會安定祥和才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與根本,不能因為宗教界對於經濟發展沒有直接的貢獻,政府就對宗教界的問題視而不見。倘若政府不妥善處理國土計畫帶給宗教界的問題,未來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後,不僅既有合法的道場可能受到限制或被迫搬遷,尚未完成補辦登記或合法化的道場更將完全無法生存。一旦宗教界無法在《憲法》的保障下永續發展,無法發揮淨化人心、安定社會的功能,國家還有什麼基礎可以發展經濟?既然現在「營利性」的農地工廠都可以合法化,政府也應該要比照「農地工廠」合法化的模式,在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前,提供「非營利」的宗教界一個「合法化」的法律管道,讓宗教界可以及時完成「補辦寺廟登記」的程序,讓宗教界能夠在法律制度的保護之下,未來不會受到國土計畫的不當限制與侵害。 目前宗教界需要政府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管道,讓宗教界有機會「補辦寺廟登記」,至少在111年5月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前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可以解決宗教界絕大部分的問題。如果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還無法協助宗教界解決問題,未來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後這些問題將更為複雜難解。因此,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政府對於宗教界應該至少要有以下兩點積極作為:一、保障既有合法的宗教建築,未來不會受到國土計畫的限制與侵害。二、提供一個法律管道讓宗教界「補辦寺廟登記」,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這樣才能確保《憲法》第13條的「宗教自由」,未來不會因為國土計畫受到限制與侵害,宗教界才能在《憲法》的保障下永續發展。 (本文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一書) https://bit.ly/2VXbFSU

〈政府應協助宗教界解決合法化問題〉(節錄)

文/釋常露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宗教是人民心靈的寄託,是社會安定的基石,出家人的使命是要度眾生出離生死苦海,佛教寺院是出家人及信眾用功修行的處所,雖然有部分的佛教寺院可能因為歷史緣故,沒有辦法符合現代法律規定,未來國土計畫正式上路後,如果這些寺院受到限制、遷移或變更使用,也將影響到在裡面修行用功的出家人及信眾。佛教基本上追求無諍,但是如果政策或法律對於佛教界會有不利的影響,佛教界還是會發聲捍衛自身的權利。目前對於不合法的農地工廠,政府願意修法讓農地工廠可以合法化,那麼對於國家社會具有安定力量的宗教界,面對現代複雜的法律而束手無策,是否我們的政府也應該要協助佛教界解決寺院合法化的問題?讓國土計畫符合佛教界的需要,在國土計畫上路後,佛教界才沒有無後顧之憂,可以確保出家人及信眾的修行不會受到影響。宗教界在國土計畫上路後能受到保障,人民心靈有所寄託,國家社會能夠安定,這才是合乎政府推行國土計畫的目標。 (本文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一書) https://bit.ly/33SCN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