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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3月, 2018的文章
【宗教的四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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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個人極內在心靈,對神、佛、上帝等超自然的存在及宇宙、人生終極原理與價值的超世俗性絕對信仰。 經由此種心靈活動使人類具有超世俗之「生命醒察力」,以體認生存價值、生活目的與生命意義之所在; 同時也具有超越人性弱點之強大「心靈超越力」,散發出自律自省、大公無私、民胞物與及謙抑犧牲之高尚人格; 進而展現出普世終極關懷的生命光輝,對社會人心產生撫慰及潛移默化之「苦難療癒力」,使之勇於面對一切困境而得以安心立命於世間; 以此三力為基礎,宗教徒更能跨文化、跨國族、跨語言、跨利益,自發的產生具有無遠弗屆的,基於宗教之「善性凝聚力」,從而發揮強大且恆久的淑世力量。 也正因為宗教有此世俗政府所缺的四種力量,所以不論古今中外,宗教團體除了本身的宗教修持之外,也都能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從事教育、慈善、文化等公益志業,不但成為人民最大的心靈安頓支柱與撫慰力量,豐富國民的精神生活,更能淨化社會人心、提昇國家文化與精神文明。
【台灣信仰要團結起來,任一宗教受到壓迫,都不應該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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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信仰的擁護者,要集結起來,一方面進行思想、教制、教儀、歷史、文化、藝術等各方面,有系統的學理研究,以做為今後廣泛弘傳的基礎。另一方面也要進行憲法高度的,宗教自由人權保障之法律研究或宣傳理解,以喚醒宮廟及教徒自我保護與合理權利主張的法律意識。 台灣雖說是宗教多元和諧的奇蹟國度,但這全是長期以來,民間宗教人士的睿智與合作的結果,並非是靠政府對宗教價值及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正確認識有以致之。 處於今日台灣「人本理性主義」抬頭的「反信仰」潮流中(看看我國從小學到高中的教科書,有關宗教的描述文字就知道了),我們各宗教其實是相互依存、相互協助的。所謂唇亡齒寒,任何一宗教受到的壓迫,都不應該被其他宗教所忽視,或置身事外!
請支持制定合憲的《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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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院宣布「緩立宗團法」之後,為避免日後一再出現有違憲之虞的「宗教法」草案,造成宗教界之困擾,宗教聯合會在取得各宗教界的共識之下,本於憲法及國際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之精神,乃積極推動《宗教基本法》之立法工作,以增進國家及人民心靈修養之層次,達到宗教護國佑民之目的。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雖短短十字,而保障宗教人權之寓意卻非常深遠、廣泛,唯受限於數千年傳統帝制文化之影響,我國宗教界、法學界與政府,都甚少對此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對話。致使政府相關部門近二十多年來,雖多次研擬宗教相關法案,總因缺乏「明確保障宗教人權之立法指導原則」,而迭有妨礙宗教自由等爭議草案發生。每每因此而造成宗教界與政府間,不必要的誤會與緊張關係,期間也讓社會大眾產生不必要的對立,耗損許多寶貴的社會成本,而無法充分發揮我國宗教多元和諧、政教分離而互助的國家軟實力,殊為可惜! 今為落實憲法及聯合國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之精神,體現國家對宗教之中立及寬容原則,尊重宗教及宗教團體之特殊性與自主性,維護宗教團體應有權益。加強國民宗教通識修養,翻轉宗教文化認識失衡現象,充實多元文化社會,以厚植國家之精神文明,乃廣泛參考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宗教相關法例,研擬《宗教基本法》草案。藉此解決當前宗教團體所面臨的因行政法令不當,所造成的發展問題,使日後宗教相關之法規訂定及行政措施,不再造成對宗教之不當介入與干涉,還能積極的促進社會的和諧與進步,同時更藉此確立我國為保障宗教人權之先進國家地位。 為了使《宗教基本法》草案能早日立法通過,請諸位有識之士相約加入以下連署,共同為促進台灣宗教的良善發展而努力! ◎網路連署: https://goo.gl/H7Suif (個人使用) ◎紙本連署: https://goo.gl/YVXLL6 (多人使用,請列印填寫後寄回) 連署發起單位:台灣宗教聯合會(Taiwan United Religions Organization) 會址:71544台南市楠西區照興里興北73之5號 電話:0907-508200 E-mail:taiwanuro@gmail.com ※個資保護聲明:以上資料僅作連署之用,本會將妥善保護個人連署資料不外流。
【宗教基本法與宗教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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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情操」是一種生命品質的重要指標,它同時也形塑了國家、民族的性格與文化,我們應該在國家的義務教育當中,重新將它找回來! 我們常常說:日本、德國這兩國人,做事情都非常的嚴謹、講信用等等,其實這就是他們宗教情操的一種表現!忠於他們的價值觀,願意為它付出一生,這正是一種宗教情操的性格特質。 另外,我們也都知道歐洲的文化底蘊深厚,人文思想薈萃、人道主義非常的有發言權與行動力。這些其實都得力於宗教情操的底蘊與省查,堅持與發揮。 宗教情操與道德情操是不一樣的,前者具有神聖性、先驗性、救贖性與超越人性的功能。後者雖有少分的先驗性,但基本植基在人類有限的經驗與風俗、習慣,甚至是哲學思想或政治意識(如共產黨無神論的政體)形態上,它既不堅固,而且也缺乏超越人性無明與我執軟弱的堅強能力。 所以強國必先強種,強種必先強心,強心必先培養、增上我國國民的宗教情操。訂定《宗教基本法》之目的,正是要整體地,增上我國國民的宗教情操! 以上還請諸位有心的法學相關學者、政治領袖、社會大眾、廣大的宗教信徒,與各宗教的宗教師、領導人及師父們一同努力。
《宗教基本法》之訂定,已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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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上行下效, 在政府公部門傲然違反宗教自由的強力滅香封爐動作之後, 於是有了層出不窮的民間違反宗教自由的案例發生。 佛教固然不主張燒金紙,但看到一般民間宗教信仰,被這樣對待,金紙被傲然地當做垃圾焚燒? 佛弟子將心比心,也同樣感到無法接受! 有人對空污感到特別敏感,我們可以理解,但相對於工業的空汙,焚燒金紙及燃香的所造成的空汙,其實是微乎其微的。 用這麼粗暴的方式,來對待傳統的民間信仰,而不願意去尋求更中庸的方式,來安頓彼此取得雙贏。這顯示出我們的社會不但對多元文化的缺乏尊重,更顯示出社會上部份人對宗教的無知與傲慢。 同時,這也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而我們現正在擬定的《宗教基本法》草案,正也全面地保障了這方面的自由。 (圖片取自臉書「捍衛台灣宗教自由和諧」連誠之 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