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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5月, 2020的文章

【展現宗教情操的公眾人物系列1】他人是耶穌—陳建仁

本系列擷取具有宗教情操的各式公眾人物訪談,不分宗教、政黨、甚至國籍,只要能夠向社會傳達宗教的正向力量,皆歡迎投稿,希望能有更多宗教徒在社會上發揮感染力與影響力! 中華民國副總統陳建仁是虔誠天主教徒,受封耶路撒冷聖墓騎士團騎士,同時也是國際知名的流行病學家,對他而言,科學與神學並不牴觸,反而需要結合,才不會走到危險之處。政壇與神壇也都一樣,眾人為首的,要當眾人的奴僕,從政如布道,他自許當好的牧羊人,走進羊群,沾滿羊的氣息。 他在訪談時說:「牛頓在他臨終的時候,人家問他說:『你自己怎麼評價你自己?』他說:『我是一個在知識大海邊遊玩,撿到一個美麗的貝殼或者是漂亮的石頭,就很高興的一個小孩子。』牛頓這樣的一個哲學,讓我在這兩年的政治的大海裡面,其實也滿適用的。 ⋯⋯我總覺得,我應該保有赤子之心。保有赤子之心的意思就是說,我會去喜愛我周邊的每一個人,即使他已經跟我不一樣,我會喜愛所有的人,因為這個在我的宗教信仰當中,也是很重要。 ⋯⋯更重要的呢,在這個政治大海裡面,應該要有一個忘我的心。自我的存在不是那麼重要,是說怎麼樣來去服務別人,才是重要的。」 引述週刊報導:「他說從政就是不計個人毀譽,『我記得我剛剛上任的時候,我拜訪洪山川總主教,他引述方濟各的話,說真正的權力就是服務』,虔誠的天主教徒把牛頓和耶穌基督結合在一塊了:『無論誰想在你們當中為首,誰就該做大家的奴僕。』唯有忘我,方成公僕。」 從前副總統身上,可以看到屬於宗教徒的深度與實踐能力,這是發自於宗教內在的謙卑。訪談中提到,他每日上班前,會去望彌撒,替全國人民禱告。以這樣的特質去從政的話,就算不能完美,也不會造成人民過大的困擾。 訪談影片: https://youtu.be/qWSJ48xaB5k 【一鏡到底】他人是耶穌 陳建仁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706pol007/ 【陳建仁專訪番外篇】那些牛頓教我的事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706pol013/

【政教關係法治化思想系列1】 略述宗教擁有國家難以取代的四種力量——兼論政教互助主義

政教互助的法制化思維 窺諸西方的政教分離思想與制度,自有其中世紀時期,天主教廷權力過於擴張所造成的腐敗現象為原因,方有其今日相對嚴謹的政教分離思想。但中國在帝制文化下,宗教並未有「干政」的傳統能力或地位,相反地宗教在各個朝代中,往往扮演輔裨國家、安頓社會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我國憲法第十三條雖明文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並未明確述明我國當採嚴格之政教分離制。這是我國政教關係,可採政教合作主義,代替過度分離或互不信任的分離主義的重要理由之一。 其次,當我們進一步思考台灣政教關係的法治化,是否可採合作主義時,更要預先瞭解宗教具有四種特殊的力量,是國家很難做到,或者能做到但也很有限。而這四種宗教所特有的力量(或者說貢獻),同時也是所有人民所需要的。因此作為受人民所託付的民主政府,當然就有義務要保護宗教之發展,以使宗教能全面地發揮這四種力量,一方面以達到國家為人民服務的目的,二方面也可減輕國家在物質建設與社會人心安定方面的各類的負擔。這是我國政教關係,可採政教合作主義,代替過度分離或互不信任的分離主義的重要理由之二。 宗教擁有特殊的四種力量 宗教是國家文化主體的重要組成之一,它不但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也是一切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更是個人極內在心靈,對神、佛、上帝等超自然的存在及宇宙、人生終極原理與價值的超世俗性信仰。可以說宗教是比道德和法律更為自覺與自發的社會安定力量,其之所以早於政府國家,而長期屹立於世間不墜的原因,乃是因為宗教擁有人類非常需要,且世俗國家難以取代或給予的四種力量。這四種國家難以取代的宗教力量分別是:生命覺醒力、人性超越力、療癒庇佑力與善性凝聚力。 首先,宗教具有「生命覺醒力」 (生命的自我實踐)。 國家或許能夠透過教育,讓人民有覺醒的可能,但沒辦法完整指導生命覺醒的方向與內涵。生命的起源、生活的目的、人生目標的價值與生命的終極關懷為何?生命的過去與死亡後的未來如何安頓?等等這些都是需要一個超能、超覺的神明、佛陀、上帝或宇宙大覺者,方能夠有足夠的力量、權威與智慧,為人類極內在心靈指出各自可接受的答案。一般世間的教育家、思想家或哲學家,因為跟你我一樣是凡人,其所提出的任何人間道德、人本教育或哲學理論等等,頂多也只是參考成分居多。因為這些以人的經驗為本思想,要不是缺乏明確的可實踐性、長時間可證明的

【政教關係法治化思想系列4】制定《宗教基本法》是台灣宗教人權保障的最重要一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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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越來越清楚知道,國家需要宗教的輔助,是因為宗教具有四種國家難以完成的力量,分別是生命覺醒力、人性超越力、療癒庇佑力與善性凝聚力。國家身為受到人民付託的最大行政單位,它當然希望、也需要引入這四種力量來服務人民,以完整國家機制。基於以上的道理,國家理應對宗教保持尊重與謙卑的態度。 那具體表現在國家行為上,就是國家對宗教必須盡到尊重、保障與履行的義務,它各自在司法、立法與行政部門中表現,然而每個部門實際上都必須做到尊重、保障和履行的內容。這三種對宗教的義務,又以四類宗教事務作為對象,也就是內部事務、外部事務、內外交涉事務以及歧視事務。 為了彰顯、實踐以上的思想,以便國家運行,必須制定《宗教基本法》。它有三個作用,分別是教育、監督、修正。透過立法,讓所有國人(特別是政府官員)具有宗教保障意識。接著,對於國家履行的好或壞,要加以監督,若是做得不好,我們就要修正它。經由立法之後的教育、監督、修正,才能形成整個文化的改變。 由四種力衍伸到三個義務、三個部門,表現在四種事務上,《宗教基本法》再持續發揮三個作用。四三三四三,這幾個關鍵詞記起來,將來在思考問題的時候就很清晰明白。我們也建議法學界未來在思考宗教問題時,以此作為思考的基礎,要再發揮、修正都沒有問題。然而宗教的四種價值,應該要時時存在立法者及專家學者的心中,將來在立宗教相關法規的時候,才不會因為對宗教的特殊性或需求的不理解或不在意,甚至斷然地以「公平」為理由,而忽視宗教界的需求。 國家不需要給予宗教太多,但是必須注重宗教的特殊性。宗教兩千年來存在這個地球上,它有屬於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和需要,這是全然不同於一般的公家機關、商業機關或者私人機構的。我們主張,在制定宗教相關法律之前,宗教的特殊性一定要被認知。 中國自古以來男女不平等,以前的女人是「油麻菜籽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自從臺灣制定《兩性平等法》後,女性地位提升,甚至有了女總統。這就是透過立法改變文化的最明顯例子。特別是對於宗教不理解、不當的操作,必須藉由立《宗教基本法》來翻轉文化。醞釀了二十年,這個重要的系統思想,是《宗教基本法》所要完成的。為了提升我國的宗教人權素養,達成國家法律與宗教自由之間的平衡,給予未來的宗教人士一個保有尊重、弘法無虞的法治環境,我們還差最後一哩路! —修潤自 法藏法師開示【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07

【政教關係法治化思想系列3】國家面臨的四種宗教事務

國家對宗教的義務,透過三大部門來行使,而其實際的作為,又必須從具體事件著手。以下這四類宗教事務,是國家部門本於尊重、保障跟履行的義務,要面對的事務。 一、宗教內部事務 無論是宗教的儀式、修行方式,甚至教義的講解與判定,都屬於宗教內部事務,國家只能尊重、保障,不能立法管理介入。為什麼?國家是由一般世俗人組成,深刻的、內部的教義問題,國家並無法判定。一旦國家介入宗教內部事務的判定,國家的權力將會無限擴大!因此,包括誰擔任住持,傳統上是由長老認定,這些都屬於宗教內部事務。 可能有人會問,如果宗教宣講的教義,會傷害社會大眾呢?我們的想法是,如果有確實導致聽者受傷害的事實,因為宗教的善性已經失去了,基本上是可以依照比例原則提告的。在《宗教基本法》第二條當中,是允許政府有介入之可能的,因為我們已定義宗教的價值,所以可以避免邪教產生的問題。其實有些學者甚至認為國家不能以公權力定義宗教。然而,為了迎合我國社會,保持一個平衡,我們在條文中是含有讓政府能夠處理假借宗教之名的不當行為,這些都包含在我們的考量之內,我們也一直期待《宗教基本法》能具有這個功能。 二、宗教外部事務 例如:宗教團體要免稅,國家就要求宗教的制度必須讓國家知道,這是合理的,屬於涉外事務。 三、宗教內外部交涉事務 例如,開委員會或信眾大會,宗教團體委由政府來作證明,替人民保障了推舉執事的過程合法,然而誰當選與政府無關,這屬於內外交涉事務。再者,宗教的土地,表面上看起來是外部事務,然而當國家制定一個過高的標準,影響到宗教取得土地的權益,就連帶影響到宗教內部的發展,因此也屬於內外交涉事務之一。 四、宗教歧視事務 若有人對宗教表示歧視,國家有義務去履行對歧視的遮止。不論是宗教人士、或宗教的內部事務,政府都應該保障宗教享有不受歧視的自由。 將來國家遇到宗教問題,首先要先思考,該事件屬於那一種宗教事務?接著,再衡量該事務和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之間,有多大程度的影響?如何拿捏比例原則?負責的權責單位,有沒有保持尊重、保障跟履行?先建立一套思考模式,將來國家就能夠依循一套模型,標準化地處理宗教問題。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宗教基本法》很重要,是因為它表明了很高度的意涵與法治標準。我國既然標榜民主、人權立國,在宗教人權、宗教法律這個部分,就不應該逃避,否則將成為民主人權的一個很大破口。當知,在社

【政教關係法治化思想系列2】國家對宗教應盡的三種義務

基於宗教具有國家缺乏的四種力量,所有先進國家的人權律法都會提及,國家對宗教有義務給予支持與協助。雖然目前沒有法律上的具體定義或強制性,然而於此提出,目的在作為一種宣示和提醒。國家對宗教的三種義務,分別是「尊重」、「保障」與「履行」。而這三種義務表現在國家的制度上,恰好是三權分立。 一、司法—尊重 司法在處理宗教相關案件的時候,仍應該展現出對宗教的尊重。國家司法負責守護國家法律的尊嚴,若能同時注意、並展現出國際上尊重宗教的氣度,兩者相輔相成,對國民的權益保障、國家的人權形象都將會是正向的影響。 二、立法—保障 若中華民國法律有不足之處,應該要去修正、立法,以保障人民的權益。所以我們呼籲立法院儘速制定《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宗教信仰的人權與權益。 三、行政—履行 行政單位負責履行,必須看懂法律,懂得尊重、保障的道理,才能如實地協助宗教事務的順暢進行。 總的來說,不論是司法、立法、行政單位,都必須要懂得其對於宗教有尊重、保障與履行的義務,如此一來,才能確保人民無後顧之憂地享有應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此外,我們也參考美、日等先進國家,要求國家相關權責單位,每兩年必須提出一本「宗教白皮書」。而我國宗教團體必須形成一個組織,負責監督政府部門有沒有具體實踐對宗教應盡的義務。 —修潤自 法藏法師開示【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07】2020.04.20講於楠西萬佛寺

【觀點引用】翻譯是門專業:從一個誤譯的宗教用語說起

缺乏宗教教育,將造成許多無心的不尊重! 摘錄自〈【投書】翻譯是門專業:從一個誤譯的宗教用語說起〉: 這也是為何在天主教會中會推行「宗教交談」。因為經過千年以來的歷史教訓,教會了解到,當初教會的分裂就是因為教會內不同流派間的語言隔閡、誤解,及缺乏溝通所導致的惡果。如今,宗教間的交談並不是強迫對方聽從自己宗教的意見,反之,是要聆聽對方的想法,站在對方宗教的角度來體會,更好的是宗教間能找到一些有共鳴的想法,好能進一步地延續這份難得且寶貴的宗教手足情。 如果我們不去學習其他宗教的內涵,這樣的溝通誤差就很有可能不斷發生。像是在正式的宗教專業用語中譯文件上,出現了如「基督教」和「天主教」傻傻分不清楚的情況,或是將「宗座學院」譯為「教皇學院」等不適當且誤導的字眼,且被一再錯誤引用而流傳。 譯者所發生的錯誤,可能是因為在我們成長的教育環境中,並沒有對宗教的內涵多作琢磨。僅字面上了解這些宗教在做些什麼,甚至還誤解天主教就是拜天主跟聖母的謬論。倘若學校從小就帶孩子們認識各大宗教,認識各個宗教的特色與內涵,甚至是開放學生與各宗教的交談、實習活動,是否今日無心侮辱或傷害到其他宗教的窘境就比較不會在工作場合發生了呢? 尤其是在翻譯的行業中,文字代表了一切,譯者產出的文字也代表了翻譯公司的口碑與品質,更呈現出一個國家外語及文化的素質。就好比將「講座」謬譯為「椅子」,若單純用Google中譯,或是純粹從字面上翻譯確實可能有這個意思,但義文cattedra一字若是出現在學校的成績單上,還可能是「椅子」嗎?「講座」才是這個字在這裡真正的意思。 對於宗教專業用詞,外文翻譯成中文的機會較少,但是否該培育人才,且更注重翻譯的細節與品質,才不至於在外交、教育、傳媒、文化及國際交流等各領域緊急需用人時,發生了翻譯出包的丟臉事件,甚而被PO上網,令人貽笑大方?這是我想呼籲大家重視的事。 全文請見: 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9438 全文如下: 作者 徐明慧 【投書】翻譯是門專業:從一個誤譯的宗教用語說起 2020-05-15 幾年前,曾經請一間友人推薦的翻譯社,把義大利學校的畢業文憑及成績單翻成中文。因為需要政府的公證,只得由合法的翻譯社代勞。但當我拿到中文譯本時,譯者除了將最基本的日期、成績

【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7】誰能對林默娘說不?

按:單先生的這篇文章說得非常有道理!整件事情充分的顯示出台灣當前的社會,並不只是一種對宗教的無知與代神發言的傲慢而已。整個輿論界甚至於對於「尊重神明」是什麼一回事,都不太清楚。整個社會怎麼會集體變成這個反應呢?這就是我們一再強調的:華人社會文化中,過度傾向人本主義的事實反應。 這種集體反應,並不能單純的解釋為「都是因為知識份子的傲慢」,其實整體輿論界中,並不都是知識份子出來做這種反應的。西方多的是高階知識份子,同時又是虔誠的宗教徒的事實:愛因斯坦、牛頓、羅素、甘地、邱吉爾乃至現在的川普總統等等都是。無論你喜不喜歡上面說的這些人,但他們要嘛有權、有勢,要嘛有知識,但卻又同時是虔誠的宗教徒,乃是不爭的事實。 因此說知識份子就必然反宗教,至少在西方和印度等國家地區來看,並不是事實。但在華人政治、文化圈內,卻普遍存在著知識份子對宗教有著不友善心態的現像,卻也是不爭的事實(歷代以來政治名人的批佛,及皇帝的滅佛,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意涵在)。這並不是因為知識必然造成這個結果,乃是傳統的華人文化中,長期過度強調人本經驗與人間世俗價值所使然。 今天我們推動制定《宗教基本法》,乃是希望透過國家高位法律的正式立法,表達國家對宗教的尊重之意。並非意圖全盤扭轉華人文化中,這種人本傾向的內涵。只是要透過《宗基法》的制定與影響,來對於這種過度人本傾向的社會風氣,給予適當中道化修正而已。 否則,像這篇文章中所說的,當因為某些公眾事件發生,而社會出現與宗教行為不相一致的集體世俗期待時。必然又會出現一些所謂的學者、意見領袖、政府官僚或政治人物等,依個人的主觀期待(或為了個人的政治聲望、選票等等),假借媽祖之名,公然替媽祖傳話的情況。這次是替媽祖傳話,未來不知道哪時候,這類人就會跳出來,替佛祖講話了。屆時受害最深的,失去憲法所明文保障的宗教行為自主權與發言權的,將會是宗教教團本身。到那個時候,整個社會將會更加形成反宗教和輕視宗教的氛圍,這絕對不是今天的我們所樂見的未來。 https://reurl.cc/E7Q1qk 引用文章摘錄如下: 【Yahoo論壇/單厚之】誰能對林默娘說不? 摘錄:說實在的,我實在很懷疑在第一時間就斷然要求停辦的,究竟有多少人是媽祖的虔誠信眾,有又多少是看熱鬧、人云亦云的吃瓜群眾? 因為不敢站在媽祖的對立面,政治人物跟醫界就冒出一些向陳時中這樣的

【觀點引用】論文〈佛教建築的使用與管理〉

寺廟建築之使用規劃,乃推動弘法工作之當務之急。本文為筆者經歷台灣佛教四十年來,對寺廟使用之變遷,作一簡單敘述,並且極為昐望佛教建築的美學,從實際使用需求為立足點加以詮釋,以展現真正的佛教建築美術。 作者:釋慈惠法師(佛光山教育院院長、佛光山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全文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O_REcjtGaV28TgpNuLMQ5B46_i4bVQDx/view?usp=sharing

「國家應尊重宗教自由」的道理很深,不是每個人都懂

有人在網路上說,所謂宗教自由,只是指宗教佈教的自由、宗教組織儀軌的自由。也有人說,憲法講宗教自由,並沒有說政教要分立、區隔。其實哪裡是這麼簡單?的確,憲法文字上是沒有,但光是「宗教自由」這四個字,全世界的研究就會推論出來,那一定是政教分離,甚至分立。 再延伸下去,捐款透不透明化?當然不透明化。這並非宗教小心眼、怕被管,也不是宗教怕失尊嚴。雖然宗教當然一定失尊嚴,但主因都跟那個無關。真正的原因是,國家本來就不介入宗教事務,既然整個宗教都不被國家管轄,又為何要去管它的錢?當然,錢如果被惡用,可以以職務缺失提告,那是屬於刑法民法的事,但是不能以「預先介入管控」的方式。 基於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政府對待宗教就應秉持寬容原則、多元文化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什麼叫寬容原則?不能預先防範,就是寬容原則。不能預先想像宗教會犯罪,對宗教抱持謙卑,是因為宗教所做的一切教化、安撫人心的事務,是政府無法取代的。再說,政府是依法行政,「法」是指法律,那是道德的最低底線,而宗教甚至超越最基礎的道德。這是宗教的階位,它甚至是先於道德的。 就佛教的理論來說,因為眾生有佛性,才會懂得慈悲。因為慈悲,才會選擇不殺生、不做殺盜婬的事。那並不是有個令人恐懼的東西在那限制你,讓你「不敢」殺盜婬。從基督教的角度說,因為上帝創造人,而上帝是一切道德的源頭,所以他告訴人們「什麼可做、什麼不可做」。從宗教神性、聖性的看法,可以看出,宗教情操是高於道德的。而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限度,我們如何用最低限度的法律,來軌範那個最高的情操? 當然,社會上確實有「假藉宗教之名」的犯罪事件,那當然是可以提告,但依據比例原則,國家不能事先防範。再來,宗教單位如果去進行所謂的「化緣」,如果是以基金會的名義,既然已經依照國家法令成立基金會,那後續的會務當然也是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但是,政府現在要求一個無法成立基金會的寺院,說「國家理當要管理你的錢」,這就是兩碼事了。寺院並沒有透過國家定義說「某寺院很了不起,它要做慈善,你們可以捐錢給它」,寺院不需要國家的證明。道場之所以能接受信眾的捐獻,純粹就是因為道場的修行、教化等行為,感動了信眾,才讓信眾主動來捐的。這一切都跟國家無關,國家當然沒有理由凌駕於宗教。 然而這種道理很難懂,甚至有很多出家人還說:「哎呀!我們宗教家要坦蕩蕩,要查就讓他查。怎麼可以這麼小心眼、不講理、不讓

為利益眾生故,誠心推動制定《宗教基本法》

我在想,今天怎樣來成就扭轉、或者說感動世人,才形成我們宗教家的大乘本意?除了講經說法、學戒持戒,最後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為利益眾生故,我們去制定《宗教基本法》,希望國家跟宗教有一個約定、一個憲法。基本法就是憲法的意思,它沒有細則,只有原則。《宗教基本法》是將中華民國的憲法、以及國際上對宗教的自由、尊重相關的法條,把它落為條文,由國家認可說「國家今後應該這麼做」。 這樣一來,得利益的不是宗教家,得利益的剛好是非宗教徒以及這個國家。當臺灣能得利益,全世界的華人就會有所啟發、有所感動。臺灣如果能夠第一個以國家的力量訂定一個尊重宗教的憲法,那這樣對全世界的華人、乃至全世界的眾生,就會成為一個很好的模範,是可以對人類有很大的心靈影響的。 我說過,佛教不能度盡一切眾生,也要其他宗教來幫忙度。但是其他宗教也需要被尊重,人家才會去信仰啊!那麼《宗教基本法》,就是在導引一個國家去尊重宗教,然後以尊重的態度,不一定去扶助,就是去尊重就好。這種觀念如果能成就,那我們作為一個要利益眾生的大乘佛弟子,就建立了一個很好的基礎。 那麼這個,需要僧格的感召、道德的成就、講經說法的努力,還有最重要的,我們反求諸己。所以,我推動這個宗教基本法,從來沒有帶著恨、或對抗的立場。我們就做好我們自己,然後誠意地去告訴政府說「這是為大家好的,一起來努力」。當然,一定會有人不相信,我們不需要跟他對抗,而要忍耐地再說明,因為這是我自己沒那個道德,才感召不了人家相信嘛。但諸位做任何事情不也這樣嗎?我們去做任何一件對的事,人家不一定相信,那就是我們的僧格、道德還不足以感動人。那沒關係,這是很自然的,我們就回過頭來,自我要求、自我慚愧、自我反省。 —摘錄自 法藏和尚【從齋僧護法談當前時代護持三寶的意義】逐字稿,2018.09.08講於頭份齋僧

【影音】感恩一切眾生,宗教就是處理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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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聯合會所提倡的宗教價值,是落實在——宗教徒與非宗教徒都同樣獲得利益! 摘:「在座的出家人,就是我的兄弟,就是我法身慧命的所依。我因為感恩,也感恩一切眾生,也感恩這個國家。在我來看,無論誰怎麼樣罵宗教,沒有哪個立委是不好的。講「逆增上緣」都是老生常談,那就是人的樣貌。而這就是我們宗教所要處理的——人的事情,人的自我瞭解跟自我約束。」

【影音精選】要求宗教團體建立會計制度,是要預算能拿多少紅包?談我國媒體缺乏專業、對宗教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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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連結: https://youtu.be/Iknp-XZtgx0 (請開啟CC字幕)   民主社會媒體必須獨立、尊重宗教的專業! 大綱: 我們幾乎在整個世間被分別,也因為這樣,媒體、政府散佈的消息,我們幾乎不知道真假。我們依賴它越高,我們就越被它欺騙。民主化要繼續發展、清淨化,媒體必須漸漸獨立、不能太有意識型態,這端賴知識份子和有良知的商人、富人共同合作。 很正派的媒體不是沒有,但幾乎找不到對宗教更中庸、深入、平等看待的媒體。只要宗教一有什麼事情,它幾乎跟傳統媒體一樣嗜血、大量抨擊。甚至有些媒體,會用更高階的理論在抨擊你宗教,例如:環保、公平正義,甚至用佛教帽子扣你,例:佛教不是要無我、少貪心嗎?為什麼你們的財務報表不讓大家看?你去看看國民黨、民進黨的財務報表有沒有公開讓不特定第三人看? 宗教的捐款不是基於國家的力量,不是因為那個師父會開收據給你,是基於修道的信任。基金會是因為國家幫忙認證,是法令信任關係、共同管理概念。信眾捐款寺院可不可以查?可以,自己捐的可以查。 寺院不是生意單位,不需報稅,但還是要報地方帳務紀錄給地方政府。原因是:免稅,讓國家少了收入,因此,有沒有接受他人供養,政府要知道,所以是有給國家看帳務的(政府視情況衡量每一年都看,或者有疑才看)。 一個正規的、或有免稅單據的寺院,都被要求這樣,從來沒人反對,但搞成會計制度就太過了。會計制度有好多折算、折舊、攤提、收支報表⋯⋯實在是強人所難。會計報表為的是商業賺不賺錢的考慮用的,宗教有需要考慮賺不賺錢嗎?還要做預算?!難道師父還要預算今年會收多少紅包? 政府官員可以這樣搞你,但社會不知道,一被抹黑,就抹成「黑心、黑錢、貪心、反對政府的開明管理」,高階的媒體用一套理論,說得跟真的一樣,完全似是而非,甚至撰稿的人是某頂尖大學畢業的執業律師。 我們的媒體很缺乏專業,特別是宗教專業、宗教自由人權專業。一般社會專業人士,他沒宗教專業,他拿他的專業來看你,就講成「宗教凌駕法律」。宗教沒有所謂凌駕,但宗教跟國家兩者是不同集團。 而宗教沒有喉舌,沒有人能為我們講話。現代的社會,外有金光黨,接著有不友善媒體。整個宗教又不知道危機,我們年輕人將會在這類的媒體環境之下,用分別心看待宗教。如果再不小心,又有什麼單位出了小問題,又被擴大,就一次一次的斬斷那個根。而台灣才這麼一點人口,一被斬斷就沒有了。一定要有這種覺醒。

【影音精選】媒體不應只報導壞事而污蔑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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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不報導宗教天天在做的善事,倒是只要有一個假借宗教的壞事,就唯恐天下不亂地報導。請注意,「假借宗教之名的詐騙」,不是「宗教詐騙」。如果有人假借某政黨的名義去騙錢,媒體就簡單地稱「某政黨騙錢」,您覺得如何? 提出這些,並不是修養有無的問題。要知道,對一個宗教信仰者來說,自己信仰的宗教被誣衊,那是比殺父殺母還要百矛刺心。 所以,請不要作「假修行之名」的酸民。我們都誤認為激動是不好的,但如果「激動」能讓事件呈顯,「激動」就是對的,法無定法。 摘自 (1082)網路直播 2020.05.05 天台四教儀暨教觀綱宗合說 (周二) 第二堂課(約19:40處)

【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6】人可以沒有宗教,但不可以沒有信仰?

「遠見叢書 — 《賴桑的千年之約》」影片中主人說:「人可以沒有宗教,但不可以沒有信仰,我的信仰就是種樹」, 如果把「種樹」那兩個字,改成「當官」、「從政」、「賺錢」、「做事業」、「 行慈善 」等等詞,也都是說得通的 。 在華人文化中,媒體寧可用大力氣製作影片,來歌頌這種花自己的錢,種樹留給後人的所謂小確幸式的「善行」,卻也不願意對宗教多花一份心思去思考:宗教對人類自己以及全體的生命意義及貢獻,對於宗教師為社會所做的事情,或許他天天在受用,但甚至於不知道有這回事,或者願意花一點時間去感受了解、用一兩句話來稍稍給予分享、宣傳,當然更別提隨喜、讚嘆了。這種現象在華人社會裡,正是人本思想興盛所形成的文化氛圍。 當然這並不是說,宗教師在宗教的實踐當中,會期待社會、媒體的讚嘆或宣揚,這裡說的只是指出一種社會現象而已。 慈濟團體與傳統佛教相切割,除了他們的實質世俗經營者,沒有傳統佛教信仰之外,其實也是深諳這種文化的氛圍所使然: 與傳統的宗教相切割,那麼他的善行沒有了宗教色彩之後,將會獲得更多跨宗教及無宗教信仰者的認同。 當然這無可厚非,也不意味著宗教界對這種作為作負面的批評。 只是藉由此事實,更加說明華人文化的特質而已。 三天前僧伽林僧團的慈善企業--護生善緣公司,向瑞典一家網路程式科技公司,租用網路程式產品。我們寫信告訴他:我們這家公司,是由一位佛教師父所成立的100%社會企業, 基於此公司也被微軟公司認證為NGO團體,而給予贊助的事實,是否他們也可以在價錢方面給予折扣? 當看了護生善緣公司的證明文件之後, 這家瑞典網路程式公司,居然自動就給我們完全免費使用的權限 ,理由很簡單:因為你是宗教團體! 一方面他相信你不會撒謊,二方面他更相信宗教的價值,所以他直接給你免費使用。 免不免費當然不是重點,重點在於他們對宗教的信仰,以及所表現出來對宗教的直接信任 與贊助態度。這是一種長期宗教文化所薰習出來的社會共同氛圍, 更是一種重要的社會道德基石。 我們想要推動《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正是希望能夠在台灣的人本社會當中,逐漸彰顯宗教在社會各方面所扮演的 角色與價值,從而平衡一下過度人本主義的文化色彩。 文中提到的影片: http://youtu.be/b71ib3aSlAs

【影音精選】宗教法就是讓眾生瞭解佛法的直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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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弟子不能以「假裝沒看到、不敢講話」當作有修行,缺乏一種佛法正義的道德相和慈悲相,因為正義不彰,眾生受苦。 正義當然隨時代有所不同,但一定是佛法不能受傷。從兩邊意義來講,一個是你要自己修行,以道德來護佛法;另外一個就是你要應對眾生,令眾生瞭解佛法,而宗教法就是讓眾生瞭解佛法的一個很直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