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作為文化重要載體之一,自然屬於多元文化的一環。而義務教育作為台灣社會公民的普遍教育,背後的任務執行者――國家,不論是基於宗教寬容原則,還是宗教擴展的中立性原則,在義務教育中,不但應將學校發展為一個利於各式宗教發展的空間,不去歧視或壓迫其他占少數的不同信仰者,如要求其忍受違反宗教信仰的行為,更應將少數的新興宗教納入課程內容中介紹,並且使學生理解主流宗教和非主流宗教間的差異與關聯。如此一來,當學生瞭解整體的來龍去脈後,多元文化社會中,宗教彼此的對立與爭執才能獲得根源性的解決,而文化之間的互相理解與接受也才會成為可能,而多元文化和睦共存於同一社會的目標最終將能達成。 —摘自《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許育典(p.16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