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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引用】要保護「文化」,就要保護「宗教」——寫在《文化基本法》通過之後

按:是的,我國已經有各式各樣的基本法了,而佔台灣80%以上比例的宗教信仰人口,為何就沒有一個《宗教基本法》可以依循? 特別是我們這樣一個具有長期威權文化背景的社會, 長期以來政府當中充滿了汗牛充棟的,未經過立法程序的 我又很可能傷害宗教權益的 所謂宗教相關之行政命令 ,以 因為保護、尊重 意識不足,及對宗教不理解所造成的不當行政處置 (太極門事件就是一個案例)。 另一方面,近60多年來各屆的政府,從來沒有放棄要制定各類管理宗教的法律。今後更有可能透過立法的方式 ,而忽略甚至侵害宗教應有的基本人權、自由。民國106年內政部再次推出的,最近一期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仍然看得到這樣的事實,而且有更變本加厲的傾向。 在此情況下,我國更需要、也更有理由,去制定一個保障全體宗教的《宗教基本法》,以給人民一個長治久安的,心靈信仰之安定環境。 - 摘:立法院通過社會大眾所樂見的《文化基本法》,並疾呼「文化力就是國力」、「由政府主導的『治理文化』翻轉為公民主體的『文化治理』」云云,良善立意值得鼓勵。然而要問的是,我國文化的母體、本體,究竟是什麼?除了實際可見的物質層面外,心靈層次的素養底蘊才是我國真正能夠引以為傲的「軟實力」。 因此,要再問的是,心靈底蘊的源頭從何而來?無非是來自歷史、傳統、習俗、信仰、藝術⋯⋯等的積累。在儒家文化的強勢影響、以及國民教育的推波助瀾之下,國人普遍所談、所知只及於生前,而不談死後。儒家文化作為華人社會的主流思想,雖也具備協助維持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等功能,但是須知:文化本來就是多元的,不同文化的存在都需要被尊重與重視。因此,其他以超越人本經驗的聖性為信仰主體的宗教文化,也需要社會大眾同樣給予尊重與重視,這才真正符合文基法訂定的價值與目的。 惟有當一個國家的國民,都懂得欣賞、尊重、認識我國的宗教文化,而不會因為集體的民粹思惟、或媒體的誇大煽動,任意批評、貶低信仰的價值意義,這個國家,才有資格被稱為一個具有文化素養的國家。因此,在此由衷地向各位政府官員、立院同仁、關心我國文化發展的社會大眾呼籲——國家若要保存、彰顯、宣揚我國文化價值,就務必先釐清我國文化的本質與主體為何,進而認知到「要保護文化,就要保護宗教」這個極為重要的事實。如此,在確認《文化基本法》的立意之後,又確保其涵蓋範圍的完整性,方堪稱是具體實踐我國文化的保存與發揚的開始。 全文請見: https://

【宗教法書摘】無「道」時代來臨,宗教及公民的良心自由權如何自保?

人類文明的形成非一蹴可幾的,而是經由無數世代的生活智慧和生命理解累積進化。因此,經歷悠久歲月而流傳下來的傳統、習俗和經驗是人類生活智慧去蕪存菁的結晶,極具價值,在進行任何社會變革時,應當要極為審愼(註1)。而且詩人歌德曾說:「不能汲取三千年歷史經驗的人,沒有未來可言。」(註2)此言甚是,事實上不能從中汲取,人類勢必倒退回到原始時代,重新出發。 不論東西方的高等文明,都肯定「人」與其他生物不同,並能區別人的本性(nature)是不同於馬或狗或玫瑰或草等的本性。除肯定自然界中這些在本性的差別是真實存在的之外,也都認出這些差異背後有其根源:有稱之為「自然法則」或「自然律」(natural law)」,希臘哲學稱之為Logos,中華文化稱為「道」,或是基督宗教所指向的「神——天地萬物的創造者」。同時,所有宗教都將人放置在一種與這個超越於人且不可見的根源有關聯的地位,並且教導人要順從這其中法則來生活,才能有美好和諧的生命(註3)。 然而,在我們這一個自由意識高漲的世代,視傳統為落伍,以政治正確原則取代自然道德律——「道」,以無限制的人權為自豪而非在意人性尊嚴。不禁要問,這樣的切割後,人類還剩下什麼?又或帶給個人、社會和宗教什麼樣的危機? 文/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本文節錄自《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p.257-258) 欲閱讀更多內容,請至此購書: https://bit.ly/3g54nWj

【觀點引用】宗教團體法立法應揚棄管制思維

節錄:蔡政府對於宗教團體法仍偏向管制性立法,此不僅有侵害宗教自由之虞,同時也極易招致宗赴界的反彈。蔡政府若不能揚棄管制思維,宗教團體法完成立法恐將遙遙無期。 作者/何展旭 原文連結: https://www.npf.org.tw/1/17277 (出處: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全文如下: 宗教團體法立法應揚棄管制思維 國政評論 內政 作者: 何展旭 ( 2017年8月14日 11:42) 關鍵字:滅香 宗教團體法 宗教法人法 蔡政府「滅香事件」引發軒然大波,同時也觸動「宗教團體法」的立法爭議。台灣佛教總會等多個宗教團體發起反對「行政院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陳情連署,指陳草案以管制、防弊為目的,已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之精神,甚至有認為政府立法的目的在介入宗教團體管理、干預傳統民俗。雖然內政部否認此一指控,強調宗教團體法草案現在仍研議中,尚未送請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政府是基於協助立場促進宗教團體發展,而非欲嚴格控管。草案也將落實憲法保障之宗教自由,並以協助宗教團體自主發展為目標,於廣徵各方意見後再行推動立法事宜。然而內政部版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為何?是否有無宗教團體指陳的不當規範?實值進一步探究。 以目前宗教團體之類型及法規相當紛雜,有依「監督寺廟條例」登記之寺廟,另有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許可設立之宗教性質財團法人(包括寺院、宮廟、教會、基金會等),以及依「人民團體法」許可設立之宗教性質社會團體等。不僅機關事權不一,且若干規範早己不合時宜,與當前社會現況脫節。因此,制定規範宗教團體之專法,自有其必要。 「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及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明文揭櫫「宗教自由」保障。參酌各國憲法及憲法的學理,宗教自由之基本內涵,主要為「信仰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指出「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另釋字第573號解釋則指出:「……規範之對象,僅適用於部分宗教,亦與憲法上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相悖」,即寓有政教分離之意。同時該號解釋又認為:「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政府管制措施必須「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

【宗教法書摘】我國己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

我國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而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而制定《客家基本法》;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本方針與原則,而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為保障人民學習及教育的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而制定《教育基本法》。 按我國《憲法》第13條,既然規定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此一抽象的《憲法》條文,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具體內涵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方針與原則,無法讓政府及人民普遍認知及理解,導致所制定的法律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時有所聞,故宜比照「原住民族」、「客家族群」、「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海洋」、「環境」等制定「基本法」的方式,透過制定《宗教基本法》,落實《憲法》第13條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文/李永然律師 —摘錄自〈從《文化基本法》已完成立法,談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p.97-98

【制定《宗教基本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10】太極門假稅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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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7月13日,刑事法院三審就已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被違法羈押的太極門師徒也全數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但國稅局依舊繼續違法發單並移送行政執行署,違法查封、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的土地與財產⋯⋯。 今天2020年8月21日,對太極門是一個重要的日子。他們的財產,因一個冤假稅案,即將被拍賣!過了今天,你覺得跟你沒關的今天,有一天,也有可能發生在你身上。不要覺得不可能,因為24年前,他們也覺得不可能。 【懶人包】一窺太極門假案的真實面貌|平反1219  https://youtu.be/6SFdVftewzI 【延伸閱讀】 不向假案屈服!國際宗教學者讚太極門 https://news.m.pchome.com.tw/society/newstaiwandigi/20200823/index-59817735232380279002.html 美專家驚訝:台灣正上演太極門宗教迫害事件! https://news.m.pchome.com.tw/society/newstaiwandigi/20200823/index-59811257691089279002.html 新聞評論: 法師謂: 「看了以上新聞,真的令人懷疑,我們距離所謂的民主人權法治,到底還有多遠?!」 所以,千萬別相信政府說的:台灣的宗教自由人權保障很充沛之類的檯面話! 請大家務必認清:台灣的宗教,目前是完全沒有特定的律,來保護他的宗教人權與自由的。 六十多年來,任何一個台灣政府,只要他主動想要訂任何管理宗教的法律,他都可以完全恃無忌憚的、天馬行空的、依照當時的民粹或社會氛圍,而自以為是的制定任何想要管理宗教的草案。 發球權永遠在政府邊,而宗教界在永遠要疲於奔命的進行阻擋的動作, 既勞民傷財,同時也一直在社會上 被標籤化為:宗教界不合作、不民主、不接受法治思想的形象! 更糟的是,整個社會在 三千多年來威權政治文化的薰陶下,「政府管一切」 的威權思想,充斥在我們的文官體系與社會文化當中 ,因此人民甚至還會支持、要求政府對宗教「嚴加管理」。 無論是政府官員、知識精英,還是社會大眾, 在過度強調人本、人文主義的傳統文化氛圍下,從來不會主動考慮到:宗教乃是一個比任何一個國家政府,都要長久存在的心靈團體,宗教該被政府所保護的基本人權與自由是什麼?應該有怎樣的具體內容受到政府、憲法明文的保障? 等等

【影音】談國家有立法保護宗教的義務(含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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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和尚開示2020.08.22淨旭法師與信眾來訪 逐字稿節錄:很多人跟我說:「哎呦,法藏法師啊,你不要去理政治。」我說,不要去理政治,大家就死不完。關心政治不是說要做總統,我是為了老百姓,為了未來的子孫,為了別人可以弘法,為了道教可以燒香不怕人家講,為了未來我們天主教基督教不給同婚證婚而沒有罪⋯⋯這個是我要替一切宗教要求我們的公僕立一個法,把我們的宗教保護好。這是歷史的大事情,你如果沒有先把宗教保護好,哪一天,他隨時提出一個法說要管理宗教,宗教就應付不完。你就算去擋,你有多少性命在那裡擋? 所以就要先訂一個框架法,宣示政府不能做什麼、應該做什麼,好像一個照妖鏡放在那裡。以後,國家如果隨便制定法律,就把照妖鏡拿出來:「咦,不對喔,你違背我們的基本法。」基本法就是「憲法」,就是用來限制國家用的「基礎」。就要先這樣框架好,金鐘罩罩著。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6KnlMMSGsmA 完整逐字稿: 諸位護法,大家中午阿彌陀佛!剛好剛剛,我們淨旭大和尚講到我在做《宗教基本法》的事情。那也跟大家講一下,《宗教基本法》,其實也是我們佛弟子該做的事情。 佛弟子該做什麼事情?其實,佛弟子是做一切眾生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因緣,我們需要為他做的事情。不是「我想做什麼」,也不是「誰想做什麼」,是他需要被做什麼,我們就為他做什麼。 但是,我們是凡夫,我們常常聽到一件事情,包括古德也這樣講,包括印光大師最常這樣說:「末法時代,我們求生極樂,不要妄想行菩薩道。」是的,但是你要知道,他老人家那時候的時代背景是什麼?正在抗戰。 民國初年,他從在清朝做一個秀才,看到了整個帝國的崩潰。而帝國崩潰,其實就是他老闆崩潰,因為秀才就是對清朝皇帝取得秀才學位的,但是到了民國沒有這種學位,要重讀(當然還是有秀才來當老師,但是私塾也沒有了)。再來他又看到兩廣、江浙、福建一帶沿海,有所謂的廢寺興學。再來又有日本侵華、八國聯軍,他看到的是清朝皇帝的腐敗,這第一種。 第二種孫中山出來革命,搞掉了一個他所熟悉的帝國,接著軍閥割據、日本人入侵,這當中還迎來了五四運動,推翻傳統文化。他又看到江浙福建一代廢寺興學,把寺院拿來當學校,把出家人趕走。這是當時的國民政府,國民政府也幹過這種事。不過那個時候不能算誰的,因為當時國家分崩離析、各自為政。 國家失去了私塾,

【影音】制定保障宗教的框架法,是我們這一代宗教徒該承擔的歴史責任(含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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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法藏法師2020.08.19講於台中供佛齋僧藥師法會): 法藏很榮幸受我們主辦單位邀請,來這裡為大家報吿這些年來,做《宗教基本法》,也體會了我們台灣佛教、甚至整個漢傳佛教、地球上的佛教未來發展。因為《宗教基本法》的關係,各路的人⋯⋯比如後天就有美國的神父要來萬佛寺,談關於宗教法令在台灣、乃至於對未來世界如何讓宗教有進一步的合作、發展、利益眾生等,這樣的看法。 剛剛我在後面,很仔細地聽我們本因長老殷殷的開示跟告誡。首先,要總結他老人家的開示,就是發自內心修道、無我供養,成就自己的福德因緣跟智慧。福能夠修慧。智慧就像度生死的船一樣,但是船無論多大,如果沒有水,它就動不了。那「水」是什麼呢?諦賢長老曾經說過一句話:「福能夠潤慧。」慧是一條船,智慧船,能度生死。但是光船不能行,一定要有一個外在的因緣,那就是「水」。水是「福報水」。「智慧船」要有「福報水」。 從國際佛教的角度來看,台灣的「齋僧」很特別。從我還沒出家(我出家33年了),我還沒出家,還在讀成大的時候,在台北就有個普門印經會,就在做齋僧,直到現在。⋯⋯老闆娘從年輕做齋僧到現在,差不多是不斷的,這就是福報。福報能夠載智慧船,有智、有福。世尊名曰「兩足尊」,那就是福慧兩足尊,因此這樣能夠運行。這就是福報跟智慧,剛剛我們本因長老就講了這樣子,而且要無我、空性,那才會無邊廣大。還講了很有名的貧女的故事。 好,那是修道的本體。但是應世間的緣,那就差別很多了。怎麼講呢?我們現在不可能有一個國王在路邊看到一個小姐躺在那裡睡覺⋯⋯然後一夕之間就醜小鴨變天鵝,不太可能。那我們要怎麼做呢?其實就是發菩提心。發菩提心就是「念眾生苦,不忍聖教衰;上求佛道,下化眾生」。這還是經典上的文字,文謅謅的。不過,放在現實來說,那就是: 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因緣,我們找到「我們在這個時代必須要做的事情」。 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不一樣的緣起,不一樣的緣起,就分「有體有相」。什麼是「體」呢?體就是剛剛本因長老講的「福慧雙修,發菩提心,上求下化」,那是一個原則,永遠不變。可是應在世間,就要對應這個時代的因緣,給予這個時代最重要的觸發。這樣叫做「佛為無上尊,能解世間苦」。佛為調御丈夫,調世間、御世法,能夠調於世間的世俗利益,御人心的無明,向於清淨,這就是調御丈夫的意思。那麼我們出家人,內修,福慧增長,外弘於眾生,那就

【觀點引用】反向凝視與向下紮根—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參與側記

2013/04/11 本文是我國初次邀請委員來台審查《兩公約》國家報告的側記,有許多寶貴經驗值得參考。推薦給想要更了解國際人權法,以及何謂影子報告者,撥冗閱讀。 摘錄:國際人權法,如同任何一部法律,如同《憲法》上高談闊論的那些最重要而基本的字眼,自由、平等、反歧視,沒有實踐,就無法產生內涵與意義。如同《台灣人權學刊》編輯委員陳文葳在投書文章中所說的:「兩公約不是天邊的彩霞,因為兩公約所列舉的基本人權,就是紮紮實實關乎你我生存、發展與正義的要緊事。」 包括兩公約在內的所有國際人權規範,確實是舶來品,不是台灣土生土長的法律規範,飄洋過海來到台灣,如果不透過細膩的本土實踐,自然不可能落地生根,與台灣土地上的人民,產生任何有意義的連結。以下分享我參與影子報告寫作和審查會議的幾點學習心得。 一、影子報告與議題清單平行回應 無論是影子報告的撰寫,或議題清單的平行回應,NGO的首要目標,就是要讓委員將我們的意見納入結論性意見中。 影子報告是和國家報告相對應的文件,由民間NGO提供,在閱畢國家報告和影子報告後,委員們會在審查會議前提出一份議題清單,列出希望政府回應釐清的問題,政府也有義務在審查之前就議題清單提出回應,此時NGO可以針對政府的回應,再提出平行回應供委員參考。 除了極少數的例外,國家報告或議題清單回應,必然都會為自己的人權實踐擦脂抹粉,NGO的角色,在於針對政府的這些文件,清楚而具體地指出以下四個重點:1. 國家報告或議題清單回應哪裡是對的 2. 哪裡是錯的或說謊的 3. 有什麼該講而沒講的 4. NGO認為政府應該怎麼做。其中第4點尤其重要。NGO在撰寫影子報告或平行回應時,必須假想自己是委員,為委員撰擬結論性意見,前三點都是為這個結論性意見,提供堅實的支撐基礎。 這次幾位審查委員與NGO分享經驗時,都不約而同指出,「請提供我們子彈。」由於審查委員與國家官員討論的內容主要還是國家報告,因此NGO在撰寫影子報告時,除了必須「如影隨形」扣緊國家報告內容外,更要注意提供「正確、精準、及時」的資料,讓委員能在短短的幾分鐘之內,直指國家報告的問題,畢竟每個議題討論的時間有限,如果提供的資料過於龐雜,不但委員無法吸收,過度空泛的質疑,也很容易讓回應的官員以空泛的回答閃避,而使委員無法篤定地將NGO意見納入結論性意見中。 二、審查現場的應對 ⋯⋯當時我把先前已經提出的影子報告印出提

【新聞】里長借用學校場地辦中元普渡,遭校方以「幫助特定宗教團體宣傳」為由遭拒

北市士林區一位里長投訴,因中元普渡將至,近日向一所國小租借籃球場搭帳篷辦普渡,未料卻遭校方以「幫助特定宗教團體宣傳」為由遭拒,他再向公所詢問,公所也指稱民政局日前發公文告知,「為維護校園清淨及學生受教權,不得協助學校場館出借給普渡及餐會使用。」該里長氣憤怒轟,中元普渡是傳統民俗,暑假學校連一條狗都看不到,借場地是會影響誰?是影響到鬼嗎?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00818/V7XUQDZPCZFJHNZVUG55CGB5RE/ 【延伸閱讀】中元普渡的最終意義 創造冥陽兩利的寧靜社會 https://bobee.nownews.com/20200812-39806

請各宗教共同提出我國第一份國際宗教人權平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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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非常感謝李大律師發不忍宗教衰的大菩提心,及捨我其誰的大勇悍心作此獅吼,為我們說明我國提出宗教界等一份國際宗教人權平行報告的意義與重要性( https://youtu.be/F9ZVJwYMrZI )。由於大律師的慈悲投入與長期呼籲,已讓我們《宗教基本法》的制定,堅定地展露了曙光!以下就大律師所說的內容,再做整理補充,也讓大家更明白宗教人權平行報告的具體做法。 國際人權報告的由來: 我國自民國98年,透過立法院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正式立法的方式,使之成為我國的內國法律,並於該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 https://tinyurl.com/y5ddx6aa )。 依此公約的相關規定, 每4年會對全球所有諦約國,進行人權發展現況的審查 。我國已分別於101年4月、105年4月各發表過一次兩公約施行成果的國家報告。今年(109)則是第三次的報告,並將邀請國際審查委員來台,就人權報告書進行審查,從而對台灣的兩公約執行現況,提供意見與建議。 國際人權報告的內容產生: 國際人權報告的內容,主要分官方及民間兩種版本。「官方版本」人權報告書( https://tinyurl.com/y2u4er5u ), 一般由國家行政單位邀集國內的相關法學、人權專家、學者,及政府各有關單位,會同政府所邀集的民間相關團體,共同開會討論擬定代表官方的報告書。 其內容大多傾向彰顯現任政府推動人權的成果,而非說明不足的部份。 至於民間版本的人權報告書, 則是為了避免官方版本所難以避免的報喜不報憂、避重就輕、主觀溢美或自我感覺良好的普遍性質, 以至於未能真正顯示國家目前正面臨的其他人權困境或不足。因而開放給民間團體,根據自身所關心的議題, 以一定的格式(https://tinyurl.com/y64bw5ac),自行製作「平行(影子)報告」, 其內容旨在凸顯當前國家人權保障方面的困境或不足,而非成果的表揚。( https://tinyurl.com/y3bwgc6w ) 國際人權報告的審查方式: 今年第三次的國際人權報告,預訂於明(110)年3月舉行審查,援例將分別籌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每國際審查委員會由5位獨立的國際審查委員組成,因此兩公約共有10位審查委員)來台灣,分別就上述兩

一直缺乏一部《宗教基本法》,這豈不能說是歷屆政府,對宗教信仰保障的普遍怠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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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對人民心靈需求之保障義務的角度看:教育、文化與宗教如鼎之三足,可共同完成國家對人民心靈需求之保障,這也正是國家存在的重要意義與目的之一。而在教育上,恰好我國已有《教育基本法》的制訂;在文化上,我國也於今年(一零八)甫通過《文化基本法》。然而,直到今天,對於人民心靈需求至關重要的宗教信仰,卻一直缺乏一部《宗教基本法》,作為政府積極保障宗教信仰心靈需求的根本指導法律,這豈不能說是歷屆政府,對宗教信仰保障的普遍怠忽?! —摘自〈談《宗教基本法》對國家的價值與必要性〉 文/釋法藏 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李永然律師呼籲:宗教團體應在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中提出影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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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的國家人權報告已於民國109年提出。李永然律師呼籲宗教團體趕緊彙整各方面的意見,這些相關的問題應當都要在影子報告當中把它呈現出來。

【新聞】我國明年三月將進行「《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作業」

行政院於6月29日發表「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並表示擬於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盼 #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權。 法務部將於明年(2021年)3月,邀請國際專家學者來台,進行《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作業。#我們宗教界也將彙整各方意見,準備提出「#影子報告」,做為改善台灣宗教人權的資料來源與建議。在此,#歡迎宗教界人士廣泛提供意見! ▶️【新聞】「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出爐 12月提人權行動計畫(2020-06-29)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666591 ▶️【行政院新聞稿】首次以政院名義提出《兩公約》國家報告 蘇揆:繼續努力 讓台灣越來越好(109-06-29)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c25cd69d-b5ce-492b-a3bb-7f05c4617ce7 (文末有附相關檔案,如:「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共同核心文件」、「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等文件,可自行下載閱覽) ▶️延伸閱讀:【極憲解析】5個QA看懂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從今年 (2017) 的1月16日開始,我國將要進行兩公約國家報告的第二次國際審查了!這個審查將回顧我國過去四年來人權發展的情形,是檢驗我國人權發展的重要指標。接下來我們以5個QA,快速介紹這次的審查。讓大家可以看門道也看熱鬧! 文/王德瀛(智庫研究員,台大科法所碩士) http://www.focusconlaw.com/2017_iccpr_icescr_taiwan_review_2017qa/ 圖片出處: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觀點引用】「宗教基本法」—《宗教團體法》的推手

摘:《宗教團體法》修訂結果屢不盡人意,最重要原因就是欠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惟,也因此宗教團體提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構想,希望先有一個保障宗教自由的基本架構,再制定《宗教團體法》,更能符合《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宗教自由精神。 原文連結: https://www.merit-times.com/NewsPage.aspx?unid=544980 全文如下: 宗教基本法 宗教團體法的推手 2019.03.10【記者杜憲昌台北報導】 宗教自由不僅具普世的價值,更是一項基本人權!台灣定十一、十二日舉辦「印太地區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活動,攸關台灣宗教立法的重要性,以及法令所產生的社會爭議,確有必要再度提出說明與釐清。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十幾年來,內政部提出多種版本《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每次都因被質疑違反《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遭到反對,而檢視草案條文內容,也確實顯現有行政管理密度過高的情況。 例如第十二條對於已設立登記之宗教法人撤銷或廢止登記的事由、第十三條宗教法人負責人的消極資格規定,如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就無法擔任負責人,過於不當連結與嚴苛;第十七條規定用臨時負責人來代行職權,恐變成是由公部門介入代行,也有過度干預之嫌。 諸如此類「有待斟酌」的條文還不少,尤其第二十四條規定捐獻宗教法人財物相關捐贈者的姓名、金額或內容資料應置放公開場所,供捐贈者申請閱覽,問題更大;美其名是財務透明化,但個人捐款何以須由社會大眾確認?畢竟修行之路,即便是夫妻、父母、子女,意見也會有所不同,把捐款公開就是揭露個別信仰,不僅違反揭露原則,更不尊重個人宗教信仰自由。 聯合國兩公約 立法精神 李永然認為,《宗教團體法》修訂結果屢不盡人意,最重要原因就是欠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惟,也因此宗教團體提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構想,希望先有一個保障宗教自由的基本架構,再制定《宗教團體法》,更能符合《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宗教自由精神。而台灣在二○○九年已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即所謂「聯合國兩公約」。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此權利包括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禮拜、戒律、躬行及講授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且不得以

李永然律師:制定宗教基本法維護宗教自由,讓世界看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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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中國佛教會理事長淨耀長老及鄧衍森教授等人,商討宗教未來事務與方向(2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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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6下午,在(台灣)中國佛教會,由理事長 淨耀長老主持,與 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法藏法師、副執行長玄定法師,及中佛會秘書長修懿比丘尼、鄧衍森教授、許文彬大律師、林明龍司法事務官、國際佛弟子夥伴論壇主席張玉玲居士等僧俗四眾,共同進行座談會。 就如何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及提振(台灣)中國佛教會的功能角色,以回應新世代來臨的弘法住持之需要,廣泛交換意見,大家都非常有心,發言非常踴躍。

【影片】宗教法系列書籍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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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下方說明欄有宗教法書籍結緣登記連結,並附上重點時間段標示,可供大家迅速找到重點,歡迎多加利用! 〈宗教基本法〉叢書結緣登記處:https://goo.gl/forms/0xgxyrNGLd81aySh2 永然出版宗教法叢書系列書籍(介紹與購書連結):http://book.law119.com.tw/searchbook2015.asp?kclass=%A4H%B9D%A4H%C5v%C5%AA%C5W%A8t%A6C 0:00 書籍出版目的 用書來推動《宗教基本法》,是思想上的建立、甚深思考的媒介 可以幫助思考的人思考,幫助學習的人學習 1:35 介紹第一本書《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舉出《宗教團體法》的不當,挑出問題的理論基礎 本書談內政部於民國106年提出《宗教團體法》的背景、與推出《宗教基本法》的緣起 描述歷史背景的理念 11:23 介紹第二本書《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開始廣談《宗教基本法》的理論、必要性 12:15 介紹第三本書《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12:39 介紹第四本書《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 開始落實回來,宗教基本法為何重要? 從兩個事實: 1.宗教土地若沒有《宗教基本法》保護,將來會求助無門 2.《國土計畫法》會妨礙未來宗教用地的發展 必須要有《宗教基本法》做談判、合法論述的基礎 21:48 介紹第五本書《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 特別提了「宗教人權覺醒」的概念 23:17 美國國務院為何對各國的「宗教自由度」進行評量? 原因:「人類有劣根性,應該要有信仰,才有人性價值。作為上帝子民,普天之下,都是兄弟,我們有責任讓上帝所造的國度和平,都有信仰、道德。我國要跟有宗教自由度的國家做貿易,因此要對各國的宗教自由度作評量。」   美國:「和我國做貿易的國家,要符合我國認為對生命的價值。」 32:01 國務院對全世界找尋人性價值,以什麼為標準? 宗教人權是心靈的事,不是政治該管的 38:29 第五本彰顯宗教人權覺醒第三週年紀念 宗教人權覺醒紀念日選在7/23眾神上凱道(中華民國立國以來,第一次宗教界自主要求人權) 40:49 介紹第五本書的目錄 45:10 第五章最後一篇由「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所寫,提到聯

【宗教基本法立法之重要性的參考之9-2】我國對俄羅斯修憲成功應有的省思

更為難得的是,與此同時修憲內容又保持著政教分離的傳統近代國家的普遍共識,並未訂定國教。所以獲得了俄羅斯聯邦境內各個宗教,甚至包括佛教代表在內的共同聯署。 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這個國家,是承認國內各個宗教,包括佛教在內的國家級代表身份的。而修憲條文的這部分內容看,顯然也是在事先及與各宗教團體,特別是俄羅斯的主要宗教東正教,有所溝通的結果,這都是非常難得的國家政策態度與高度!  台灣號稱宗教自由,但到目前為止,政府從來沒有在官方文件上,正式承認過各個宗教對於國政的代表性發言身份, 即便是像同婚、墮胎這樣,改變傳統婚姻認知及生命基本權維護的,攸關宗教教義甚大的公共政策,也同樣未慎重的聆聽過宗教界的聲音。兩國對於宗教的認識與尊重程度差異,以不言而喻。 宗教或人類對大自然的信仰,乃是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宗教本於上帝、覺性或聖靈的聖善啟發,而具有世俗國家政府所缺乏或不足的:生命省察力、人性超越力、苦難療佑力及善性凝聚力等四種,宗教特別能提共的四種力量。 作為為服務人民而存在的世俗政府,其主要功能乃在滿足人民物質之需求,而對於物質以外的心靈需求之滿足,則必須藉由宗教或信仰之健全弘化,方能圓滿政府對人民身心雙方面的服務。可以說,宗教信仰的健全發展、國家與宗教的互補相成,才能完備現代民主國家民有、民享、民治與為民服務的四民目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司法院憲法第573號解釋文中,會有「國家對於宗教應保持尊重、謙抑之態度」的補充說明。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一般性意見之說明中,亦明示國家對於宗教信仰,應積極擔負起「尊重」、「保障」與「履行」等三項保護責任的原因。 以人權立國自許的中華民國,對這俄羅斯修憲的成功,也應該有所省思,並認識到:制定《宗教基本法》, 以確保我國各宗教多元健全發展之法制基礎,應該是我國目前提振國人心靈修養,以迎向未來後新冠肺炎時代,全新挑戰的新世紀之來臨,所急須做的當務之急。 (見部落格 https://relig-freedom.blogspot.com/ 或臉書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relig.freedom/ 的相關討論)

【宗教基本法立法之重要性的參考之9-1】俄羅斯修憲,明確揚棄無神論,將對上帝的信仰,明文寫入憲法之中

根據英國《教會時報》(Church Times)報導,在普丁總統應俄羅斯東正教領袖的要求達成協議後,俄羅斯的教會在該國經修訂的憲法中支持提及上帝。這是俄羅斯首次把上帝寫入憲法。待批准的憲法第三條下的條款寫明:「俄羅斯聯邦團結於其千年歷史,在承認其歷史性發展的國家統一的同時,還維護其祖先的記憶。這些祖先給了我們理想,對上帝的信仰,以及俄羅斯國家發展的連續性」。 報導並稱: 各宗教代表聯署支持憲法提上帝 俄羅斯宗教間理事會(Inter-Faith Council)成員在由穆斯林,猶太教徒和佛教徒,以及羅馬天主教、基督教路德會,浸信會、基督復臨安息日會、五旬節派教會和亞美尼亞使徒教會的領袖共同簽署的聲明中確認: 「為了維護多邦和多法的國家的和平,我們支持將上帝納入最新聯邦憲法的提議。」 「我們相信,這將鞏固我們國家人民在歷史和文化上與我們代表的宗教有關的宗教信仰的價值,並且加強延續我們祖先的精神。」 (文章來源:基督教論壇報 https://www.ct.org.tw/1365335#ixzz6U2UONfOP ) 另有報導稱:在新憲法當中增加了第67.1條,該條的第二款規定:俄羅斯聯邦將千年的歷史整合,將保留對那些傳遞給我們上帝的理念和信仰以及維繫國家連續性發展的祖先的紀念,並認定國家歷史悠久的統一。 (見: https://www.facebook.com/315151388911482/posts/957437278016220/ 及 https://www.sohu.com/a/405930120_115479 ) 由以上的報導我們知道:俄羅斯2020年4月間的修憲,已明確揚棄共產主義唯物思想的無神論,將對上帝的信仰,明文寫入憲法之中,這使得全世界主張無神論的國家,又減少了一個大國。 俄羅斯的這份憲法修正案,是非常具有啟發與示範意義的憲法增修條文,不但把 「傳統對上帝信仰的維護」寫入憲法,並定義其為「國家發展連續性」的重要條件, 這表示俄羅斯已徹底揚棄過去共產主義時代的無神論唯物思想。

〈宗教基本法〉叢書第四冊、第五冊免費結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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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3日,道教眾神走上凱道,緊接著佛教界自主發起連署和巡迴研討,擋下違憲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這一年,成為我國的「宗教人權覺醒元年」。 歷經2018年《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財團法人、《宗教基本法》原訂排審又再撤案,2019年則有《國土計畫法》、《反滲透法》等議題。在宗教人權覺醒邁入三週年之際,今再邀集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撰文,就各議題進行討論。 第四冊《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2019年10月初版,談及「《國土計畫法》之施行與宗教用地之確保」與「從速制定《宗教基本法》,彰顯我國宗教自由的保障」等議題。 本書簡介: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718 第五冊《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於今年8月出版,共分五個章節,分別是「宗教人權覺醒的回顧與前瞻」、「宗教基本法的訂立與宗教人權之覺醒」、「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之探討」、「宗教團體財務及資訊公開與合憲性探討」及「宗教人權之保障」。 本書簡介: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726 感謝  見引長老尼贊助台灣宗教聯合會數百本與大眾結緣,歡迎各界人士請訂研讀及贊助!希望可以拋磚引玉,促進社會各界理性討論、並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工作。 📖〈宗教基本法〉叢書結緣登記處: https://goo.gl/forms/0xgxyrNGLd81aySh2 【台灣宗教聯合會謹啟 2020.08.05】

【新聞】俄國修憲列明「對上帝的信仰」維護一男一女婚姻定義

俄羅斯修憲,明確揚棄無神論,將對上帝的信仰,明文寫入憲法之中! 原文連結: https://bit.ly/3kS1zi6 法藏法師按: 是的,這是非常具有啟發與示範意義的憲法增修條文。 宗教或人類對大自然的信仰,乃是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宗教本於上帝、覺性或聖靈的聖善啟發,而具有世俗國家政府所缺乏或不足的:生命省察力、人性超越力、苦難療佑力及善性凝聚力等四種,宗教特別能提共的四種力量。 作為為服務人民而存在的世俗政府,其主要功能乃在滿足人民物質之需求,而對於物質以外的心靈需求之滿足,則必須藉由宗教或信仰之健全弘化,方能圓滿政府對人民身心雙方面的服務。可以說,宗教信仰的健全發展、國家與宗教的互補相成,才能完備現代民主國家民有、民享、民治與為民服務的四民目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司法院憲法第573號解釋文中,會有「國家對於宗教應保持尊重、謙抑之態度」的補充說明。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一般性意見之說明中,亦明示國家對於宗教信仰,應積極擔負起「尊重」、「保障」與「履行」等三項保護責任的原因。(見部落格或臉書專頁) 原文全文如下: 俄羅斯修憲承認上帝在國家歷史有重要地位,此外7月1日舉行投票近八成公民挺修憲嚴禁同性婚姻,修憲後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身為世界大國之一在憲法體現傳統基督教價值觀,基督教婚姻不再是流行禮俗而是受法律保障。 俄國修改憲法寫明俄羅斯國家的立國包括「對上帝的信仰」,首次把上帝寫入憲法。據悉,憲法其中一條文為:「俄羅斯聯邦,團結於其千年歷史,維護其祖先的記憶,祖先給予我們理念、對上帝的信仰以及俄羅斯國家的持續發展,聯邦承認這個由歷史形成的個體。」 此外,俄國的修憲公投在7月1日深夜落幕,總投票率達到65%,78.06%的選民支持包括「婚姻結合必為一男一女」的憲法修正案。代表全俄羅斯民意研究中心的VtsIOM對俄羅斯25個地區的163,000多名選民進行調查,發現76%的受訪者投票贊成憲法改革。而在民意調查中,數百萬東正教徒之中,大多數表示對新《憲法》及傳統婚姻定義的廣泛支持。 俄羅斯現行的憲法在1993年制定,政界認為條文不合時宜,有人提議在憲法列明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總統普京(Vladimir Putin)於今年初成立工作小組,與律師、政界、文化界和運動員等人士商討修憲內容,長達一周的修憲條文包括年金改革、禁止同性婚姻等,同時也強調許多關於

【影片】美國雷根總統:政府不受限,人民無自由

政府是汽車,人民是駕駛! 人民睡著了,汽車就亂開! 制定《宗教基本法》,就是要告訴政府與人民:人民作自己心靈的主人,是人民的基本人權, 任何政黨或團體,都不應該以狹隘的本位思維,而阻擋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