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引用】要保護「文化」,就要保護「宗教」——寫在《文化基本法》通過之後
按:是的,我國已經有各式各樣的基本法了,而佔台灣80%以上比例的宗教信仰人口,為何就沒有一個《宗教基本法》可以依循? 特別是我們這樣一個具有長期威權文化背景的社會, 長期以來政府當中充滿了汗牛充棟的,未經過立法程序的 我又很可能傷害宗教權益的 所謂宗教相關之行政命令 ,以 因為保護、尊重 意識不足,及對宗教不理解所造成的不當行政處置 (太極門事件就是一個案例)。 另一方面,近60多年來各屆的政府,從來沒有放棄要制定各類管理宗教的法律。今後更有可能透過立法的方式 ,而忽略甚至侵害宗教應有的基本人權、自由。民國106年內政部再次推出的,最近一期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仍然看得到這樣的事實,而且有更變本加厲的傾向。 在此情況下,我國更需要、也更有理由,去制定一個保障全體宗教的《宗教基本法》,以給人民一個長治久安的,心靈信仰之安定環境。 - 摘:立法院通過社會大眾所樂見的《文化基本法》,並疾呼「文化力就是國力」、「由政府主導的『治理文化』翻轉為公民主體的『文化治理』」云云,良善立意值得鼓勵。然而要問的是,我國文化的母體、本體,究竟是什麼?除了實際可見的物質層面外,心靈層次的素養底蘊才是我國真正能夠引以為傲的「軟實力」。 因此,要再問的是,心靈底蘊的源頭從何而來?無非是來自歷史、傳統、習俗、信仰、藝術⋯⋯等的積累。在儒家文化的強勢影響、以及國民教育的推波助瀾之下,國人普遍所談、所知只及於生前,而不談死後。儒家文化作為華人社會的主流思想,雖也具備協助維持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等功能,但是須知:文化本來就是多元的,不同文化的存在都需要被尊重與重視。因此,其他以超越人本經驗的聖性為信仰主體的宗教文化,也需要社會大眾同樣給予尊重與重視,這才真正符合文基法訂定的價值與目的。 惟有當一個國家的國民,都懂得欣賞、尊重、認識我國的宗教文化,而不會因為集體的民粹思惟、或媒體的誇大煽動,任意批評、貶低信仰的價值意義,這個國家,才有資格被稱為一個具有文化素養的國家。因此,在此由衷地向各位政府官員、立院同仁、關心我國文化發展的社會大眾呼籲——國家若要保存、彰顯、宣揚我國文化價值,就務必先釐清我國文化的本質與主體為何,進而認知到「要保護文化,就要保護宗教」這個極為重要的事實。如此,在確認《文化基本法》的立意之後,又確保其涵蓋範圍的完整性,方堪稱是具體實踐我國文化的保存與發揚的開始。 全文請見: htt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