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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資訊】5/15「道、宗教倫理與宗教人權」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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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台北總教區生命倫理委員會將於5/15舉辦「道,宗教倫理與宗教人權」研討會,邀請各宗教參與並發表論文,以應對現今社會宗教倫理逐漸喪失甚至影響國家法制的情況。請大家撥冗報名參與,一同關心時局變化概況及宗教人權的維護。 當日研討會場地不方便停車,敬請搭乘捷運前往為宜。詳細訊息如圖之會議流程,敬請參考。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推動《宗教基本法》,我們何其有幸

推動《宗教基本法》的過程,在本質上就是一場社會文化的興革運動,也是一場人心對善的信仰的建構運動! 它不是單一宗教的一廂情願,而是所有宗教的共同價值與理想。因為宗教所要照顧的,並非只是信徒,宗教更要照顧的,是沒有信仰的人民。因為他們同樣有心靈要受到照顧的機會與權利。而作為服務人民的國家,自然有這個重要的義務,要為這一群人,建造一個和善的心靈照護環境,無論它是不是被稱為宗教。 這是一件多麼有意義的事情?我們何其有幸,正恭逢這歷史的風頭浪尖! 我們的理想是清淨的、 我們的目標是明確的、 我們的意志是堅定的、 我們的態度是謹慎的、 我們的方式是謙卑的, 而 我們的心情是放鬆的。 捨我其誰的去推動《宗教基本法》的立法,最終,將被看成是每一位宗教家/徒,的自我修煉過程。 —法藏法師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管理宗教,該用哪種哲學?

法藏法師按:2000多年來的帝制文化,讓華人整體文化,本質上是一種順民文化與國家至上主義文化。 台灣解嚴或者是說真正可以民主化,不過才短短的30年,在本質上我們的順明文化與國家至上主義文化,仍充滿在整個社會上的各個階層。因此我們的文官體制,在管理宗教的時候,總是理所當然的,以像管理一般民間團體一樣的,高密度管制思想在進行思考的。另一方面,我們的老百姓(當然也包括宗教家)也以一種順民(=良民?)的慣性思想,在呼應著這種國家的管理態度。 甚至還有宗教師,以一種主張接受國家財務透明化管理,以自表清淨、心中沒有鬼的,「高尚心態」在呼應當前國家的至上主義之管制思維。並藉此以博得大多數,不了解宗教自由人權的社會大眾之「讚賞」。 這些人,在沾沾自喜於自己的坦蕩無私與社會美名之時,其實是正在殘害所有宗教的尊嚴與人權而不自知!這是華人社會長期過度強調人本主義文化,所長養出來的非典型宗教徒思維。對彼我們固然不必苛責或對立,但絕不能因為慈悲的容忍,而放任此類人殘害宗教人權、自由的作為而表示沉默! 宗教是人類最寶貴的心靈資產,所有的宗教徒,都不要因為狹隘的慈悲與忍辱觀點(在某種意義上,它代表著缺乏道德勇氣的無知與懦弱),而殘害了這份人類保存不易的宗教心靈資產。 ------------------------------------------------------------ 節錄:六十年前,就已經有所謂的宗教管理法、宗教法人法、宗教團體法⋯⋯好多名稱,核心思維無非就是「政府怎麼管宗教」這樣的概念。 一般來講 ,政府管宗教,本質上就會有一個思考問題,就是說它到底為什麼能管、要管什麼、用什麼哲學在管。這個事情一直以來,並沒有被很好的思考。 —2021宗教基本法面面觀座談會(上)2021.01.27 中台灣教授協會主辦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vvQccsFOf8U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從NASA的組織文化改革,談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文化改造意義

請大家先看一篇關於美國太空總署,對於太空探險災難發生的分析(有點長,但值得參考一下): 【 為什麼火車出軌了? 】 35年前,挑戰者號太空梭號發射的前一晚,Ebeling 和其他四個工程師 在 NASA 試圖阻止第二天就要執行的發射計劃,卻被他們的主管拒絕了。 那天晚上,Ebeling 告訴他的太太:「太空梭將會爆炸⋯」 (Ref 1)  隔天NASA 的挑戰者號太空梭號失事爆炸了,太空梭上7名飛行員全部罹難。在ㄥ這場災難讓NASA的太空梭計畫停滯了32個月,並成立羅傑斯委員會(Rogers Commission),這是由雷根總統任命的調查事故委員會。 挑戰者號事故之後,幾乎所有的主管和重要的負責人都辭職以示負責,然而制度卻幾乎沒有改變。 17年後,在2003年2月1日, 美國哥倫比亞太空梭,返航時不幸發生了空中解體的意外。「哥倫比亞意外調查小組」下定決心,將問題的根本原因調查的水落石出,不幸的是,哥倫比亞號爆炸的原因居然和17年前的挑戰者號非常的相似。 從調查報告裡可以看到令人震驚的類似,然而幾乎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已經是不同的人,系統和文化卻幾乎沒有改變,太空梭的計劃仍使用預算和期限的制式規劃流程,而不是改用「實驗性質」的新方法,這種錯誤的計劃方式造成了相隔17年的兩次太空梭爆炸。 「實驗性質」是什麼意思?因為太空梭進入太空是一種很新的嘗試,這並不是已經做過很多次的事情,所以這必須像是對一件未知的事情反覆的做實驗,一直到證明「可行」的實驗過程。在 NASA 工作的人是國家頂尖的人才,用預算和日期規劃太空梭的工程團隊,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形的權力結構,在期限和預算的壓力下,結果是頂尖的人才在有缺陷的制度裏,卻是悲劇的結果。 哥倫比亞意外調查小組的報告中指出:  「是團隊的制度造成了哥倫比亞的失敗,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將會有另外一個意外,儘管負責這次太空梭任務的人必須負責,然而把員工開除或調職並不會解決 NASA 的問題,是制度和系統有問題,並不是人有問題。」 (Ref2)   不同的人在同樣的制度裡,反覆的造成了同樣的問題,另一個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大概就是台灣的交通了。台灣每年有40萬交通意外死傷,比基隆市37萬人口還高,交通意外死亡人數每年多達三千多人,也高於921地震死亡人數。過去半個世紀來,有不同的執政黨,經歷了不同的交通部長,台灣的交...

政府應開放第五次「補辦寺廟登記」,俾落實保障「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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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陳贈吉 節錄: 《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相關規定,實已提升宗教界申請「補辦寺廟登記」的需求;一旦宗教團體可以完成「補辦寺廟登記」,未來在《國土計畫法》規範下,宗教團體對於土地利用才能獲得保障,並且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宗教自由」及「財產權」的精神。 —節錄自人權會訊第137期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是台灣完善人權保障的指標:中華人權協會成立《宗教基本法》推動小組

文/周志杰(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以下為節錄:依照我國現行法律,寺廟或宗教性法人雖屬廣義之公益法人,享有與其他公益法人相同之免稅待遇,但因其具有別於其他公益法人之固有性、特殊性及自主性,故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已宣告頒布於1929年的監督寺廟條例違憲。而且我國民法對於財團及社團公益法人諸多高密度管理之規定,亦不適用於宗教團體。前揭解釋亦宣示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除信仰與宗教行為自由之外,亦包括具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之自主權的宗教結社自由。該解釋同時揭示國家負有保持宗教中立之義務,以確立國家不介入宗教事務之聖俗分離原則。是故,我國應仿效歐洲及日本諸國,制定一部保障宗教自由、增進宗教生活,兼以規範政教關係及適用於各宗教團體之《宗教基本法》,以完善我國宗教人權之保障,俾利確實履行兩人權公約規範之義務。 更重要的是,《宗教基本法》是否制定以及條文範圍的討論,應跳脫既有的窠臼,避免該法成為宗教團體發展的阻礙、公務部門執法的負擔,以及教、俗、官、民相互誤解的溫床。《宗教基本法》應植基於兩人權公約及我國憲法之意旨,從保障文化權利和完善文化生活的思維出發,以公部門的協助、輔導、補救和完善為目標,據以設計和設想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及可公評性。另外,可參酌美、日、德等國的作法,以信仰自由為核心、以宗教團體為主體,區分教、俗、官、民可積極促進的目標和消極不干預的目標,讓立法在非零和的思維下更加務實可行。如此,一方面吸取過去制定《宗教團體法》所滋生的爭議,不再讓宗教人權和宗教治理的討論,淪為教俗失和、官民角力的?物;二方面反而讓《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善意討論和良性協商,成為帶動政府及宗教團體共同檢視宗教人權、改善宗教治理的催化劑,進而轉化為公私協力、教俗共赢的正向循環。希冀本會所研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得以為上述目標貢獻一份心力。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新聞】女護理師被附身鬥法三太子 社頭鄉出版「神話」記錄

2021-03-18 15:02 聯合報新聞 「神話:社頭鄉寺宮廟與教會文史」一書中記錄的39座合法立案寺、宮廟和教會,負責人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今天到社頭鄉公所廣場,參加新書發表會。鄉長劉錦昌表示,這本書由公所團隊執行,並專聘在地文史工作者杜慶承訪查及撰文,內容詳盡集結歷史由來和令人驚奇的神蹟傳說,希望透過這本專書,讓更多人認識到社頭不只織襪、水果產業出色,更擁有悠久豐厚的文化歷史底蘊。 閱讀全文: https://udn.com/news/story/7325/5327117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講座】心靈建設的第一堂課──從宗教場域優質化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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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者:法藏法師 講座日期:2021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 15:10 至 17:00 演講地點:通識沙龍 (人言大樓十樓) 主辦單位:逢甲大學通識沙龍 http://www.genedu.fcu.edu.tw/index.php/tw/109-2/1243-2021-05-10-15-10 【內容簡介】 本次沙龍,聘請深刻了解一般民眾日常生活的 法藏法師前來演講。法藏法師將帶領我們探究:所有宗教場域「優質化」,必須回歸內在「自我修練」的功能。為了使宗教的四個作用(生命的自我覺醒、困境的掙脫能力、苦難的療癒庇佑、善性的眾緣凝聚)能適當發揮,長久提昇心靈品質,宗教歷程所帶來的「寧靜」、「思索」、「感應」過程,進而瞭解:宗教行為「制度化」、「法制化」的必要性。 宗教師所在意的是:人類面對死亡、悲觀離合,無論有錢與否,都有無能、恐慌之時。在這生命的恐懼當中,是不是能夠轉向幸福。宗教場域的優質化可以說心靈建設的第一堂課,如若建設完善的宗教場域,便能提昇人民生命厚度,以更積極態度來面對人生。 【講者簡介】 法藏法師,成功大學物理系畢業,為天台宗第四十六代傳人,以僧教育為職志。現任僧伽林教育院院長、楠西萬佛寺方丈。著有《法華三昧輔行集註》、戒學入門、《淨土深義》等書。官網: http://www.buddhismnet.net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觀點引用】為了趨近真理而對話

法藏法師按:非常感謝我們能在此看到這段文字!🙏 我們推動《宗教基本法》,並不是以一個「唯我正確」或「恐懼挑戰」的高位心態,在為這個國家制定一部攸關我國未來集體心靈發展的法律。 相反的,如果我們真的知道《宗教基本法》對我國全體國民心靈建設,以及國家社會發展的重要性。那麼我們就得要試著跳離宗教優越主義的巢臼,隨時謙虛的接受任何懷疑者的理性問難。 同時在這些問難當中,客觀的檢視我們自己的心態、觀見當前存在的各種不同因緣與立場,為凝聚社會的最大共識,而進行任何必要的調整與修正。 這將是我們自我心性的最大挑戰,但對我們的人性昇華而言,值得! 願我們大家一起共勉,手把手準備面臨這樣的自我挑戰。 【為了趨近真理而對話】 前言:羅伯・喬治和康諾・韋斯特是普林斯頓大學的教授,他們因對政治哲學領域的貢獻而全球知名。然而喬治是美國最知名的保守派基督徒知識份子之一,寫了許多反對同性婚姻及「自由世俗主義教條」的書籍,而韋斯特站在喬治的意識形態對立面,是美國最傑出的進步思想家之一。 摘自《愛你的敵人》一書p.224-226: 用韋斯特的話來說,「我當〔羅比〕是我的朋友,也是一個⋯⋯有權犯錯的人。」正如喬治回應時特別指出:「我們幾乎沒有一件事有共識。」 如亞里斯多德所料,喬治與韋斯特之間的深厚友誼並不是建立在找出有共識的地方或是迴避衝突。它需要分歧,這段友誼的基礎是一個共同的追求:追求美好、真實事物,以及提升其他人,尤其是那些不如他們有權力或名望的人。 ⋯⋯事實上在二〇一七年時,他們兩人曾就尋求真理以及思想和言論自由的重要性發表了一篇聯合聲明,文中包括以下的文字: 「沒有人是絕對不會犯錯的。無論你自認是左派、右派或中間選民,總有些願意講理的好人不認同你的基本信念⋯⋯。我們所有人都應該願意,甚至渴望和任何準備好要透過說理、鋪排證據及提出論點來尋求真理的人交流。討論的主題越重要,我們就應該越願意傾聽和交流,尤其是當對話的對象會挑戰我們深層的信念時,即便那是我們最珍視並且形成身分認同的信念⋯⋯。傾聽並用尊重的態度與那些我們不同意的人交流(尤其涉及深刻重要性的事情時)的意願,非常有益於維持一個讓人們暢所欲言的環境,人們能夠思考那些不受歡迎的立場,並探索那些可能削弱固有思維模式的論點。這樣的氣氛使我們免於教條主義及群體思維,這兩者均有害於學術社群的健全及民主體制的運作。」 這兩個知識分子,你可以想像他們...

「宗教法」爭議的核心是「內部的思想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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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節錄:剛開始,確實就是因為面對〈宗教團體法〉草案。它是一個施行法,也就是說,它主要的目的是以「管理」做為下手。問題是,「管理」牽涉到「內部的思想哲學」,而這個思想哲學,其實從六十年前國民黨剛來台灣的時候,就已經有 所謂的「宗教管理法」、「宗教法人法」、「宗教團體法」⋯⋯好多名稱,那核心思維無非就是「政府怎麼管宗教」。 一般來講,政府管宗教,本質上會有一些問題要思考,它到底是「為什麼能管?」,然後「它要管什麼?」「它用什麼哲學在管?」這個事情一直以來,並沒有被很好地思考,而我是被幾位長老臨危受命⋯⋯。 我們可不可以叫做反對(宗教團體法)呢?應該是說「有意見」。當時其實有很多學者認為「師父啊!這種團體法,你們為何要?這根本就是把所謂財團法人法,或是某一種管理駕在宗教身上!」很多比較具有宗教自由思想或政治哲學概念的教授們,他多少都會告訴我們:「師父,這個事情你們要處理,這不可以的。」那麼就這樣,我在二十多年前被邀請說「你們年輕人要出來」⋯⋯在一個因緣下,我開始去閱讀了憲法的解釋。 2021年〈宗教基本法〉面面觀座談會(上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mcArxVdatY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宗教法書摘】我國《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政教關係為何

我國《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政教關係為何,雖然多數《憲法》學者從《憲法》平等原則及宗教自由的規定,認為我國是採取政教分離原則。然而平等原則與宗教自由乃是普世原則,各國《憲法》均有相同的規定。所不同者,其他國家會在《憲法》或相關法律中明定政教關係。是故應不能僅以宗教自由或平等原則即率稱我國是探政教分離原則。⋯⋯ 台灣的政教關係,因為没有《憲法》或法律之規定,致政教關係不明,因而在宗教團體相關法制與稅制上,缺乏明確的指導原則或方針,此應係《宗教團體法》歷經數十年,六進六出立法院還不能制定的原因吧!我國既制定《教育基本法》、《文化基本法》,則與人民心靈及自我實現極為密切相關的「宗教」,無論就宗教自由之保障或政教關係之釐清,均有賴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作為往後其他宗教法制的指導方針。 —摘自《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台灣如何落實聯合國宗教人權保障》p.114-115(文/李建忠法官) 〈宗教基本法〉叢書結緣登記處: https://bit.ly/3pTEVHX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新聞】宗教中國化要硬幹! 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5/1實施

(2021/02/09) 中國政府今日正式公布《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中國宗教教職人員進行更全面、細緻的管控,並且明令禁止宗教人員受中國境外勢力支配,以達到宗教中國化的目的,若宗教團體被控違法最重可被吊銷宗教執照、沒收非法財務,個人也可能被追究刑責。 綜合中媒報導,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今日頒布《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該辦法列明了宗教教職人員應當熱愛中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國家統一,堅持中國宗教中國化的方向,這項管理辦法將在今年5月1日實施。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437141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法藏法師談阻擋宗教團體法及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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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2017年7月份的時候,我突然接到我30年的好朋友的求助,叫我一定要使出洪荒之力,無論如何一定要幫忙,宗教(團體)法不能讓它通過。所以我就透過我個人的關係,打電話給兩個立法委員,請他務必要阻擋這個法。 今天來請教藏和尚,甚麼樣的⋯⋯到底是踩到什麼紅線,不得不做這樣一個大動作?第二個問題,什麼樣的機緣跟力量,讓你願意以你這麼樣的地位,還願意為宗教法親力親為、抛頭露面?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Qh28bxQxTdw 法藏法師與張乾坤教授對談 2019.02.12 於楠西萬佛寺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墨子「天志」觀下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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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這種天志觀,「天要人怎麼做」,倒不是說利益交換,它要人的是一種「濟弱扶傾、照顧少數」的宗教情懷。 著名的史學家余英時先生,在《論天人之際 - 中國古代思想起源試探》說,整個天人合一觀念,是中國宗教政治哲學一個非常獨特的特色。在西方,或許中世紀還是有人跟上帝存在,它跟中國傳統的思維,天跟人非常密切、密集的相合,實際上還是不太一樣。 墨家的法律上,有一種宗教的「天」的意志之下,所出現的一個法律觀,我想它有它的利跟弊。現在很多的法律,在做一種利益衡量,除了這種利益大小的衡量之外,或許我們可以加入價值的理念。 —許惠琪 助理教授 講於2020.12.14東吳大學法律與宗教研討會 字幕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SlmOzVU7xfo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宗教法書摘】對於宗教基本權的客觀法秩序規範及其保護機制的恩維,不能只剩下「邏輯」!

國家應該遠離宗教的定義與理解;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管制,只有在保護他人的基本權時才真有正當性;而宗教自由的內涵,自始即有少數保障的特質,如果不是出於重大公益目的而加以限制,即欠缺憲法上的正當性(註7)。 本文認爲,對於宗教基本權的客觀法秩序規範及其保護機制的思維,不能只剩下邏輯。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尤其是立法機關,更有義務且應積極對此基本權進行研究與推展,以免形成立法怠惰、長期流於形式討論而直接或間接造成法律保護之空窗期。 —節錄自吳任偉律師一文/《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p.144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六)】第18條~21條條文:應公布宗教自由白皮書、寬列宗教研究預算及調查統計、相關法令之修正或廢止及施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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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寬列預算來獎(補)助相關學術研究機構,針對宗教法令、制度及宗教事務從事研究。此外,也應定期就宗教相關事項進行調查、統計並建立資料庫,提供宗教事務政策及學術研究之參考,並依法保存及公開。 影片: https://youtu.be/XeQsCrgyhIw 見全文: https://bit.ly/3qasnMr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全系列: https://bit.ly/3puuZ7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觀點引用】李永然/《宗教基本法》並不豁免宗教人士的法律責任

節錄:《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旨在確保《憲法》第13條中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有關宗教信仰自由之精神得以實現,透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將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和具體內涵加以明確化。 因此,《宗教基本法》只是在確保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賦予宗教人士有刑事免責權。 全文請見: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news_id=1311250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幸運雜誌第128期(2021年1月出刊)專文報導】台灣宗教團體破天荒提出「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

節錄:長期關注宗教人權的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此次行政院提出的《兩公約》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針對宗教自由的基本權保障,無論在立法層面或具體政策層面,都顯得單薄且空泛,可見政府對於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及基本保障方針,欠缺瞭解及認知。『宗教』是台灣社會非常可貴的安定力量,宗教界人士並不反對宗教立法,但為了保障憲法賦予的宗教信仰自由,建議政府可在立法技巧上,運用『基本法』的方式,先訂立《宗教基本法》,嗣後再訂立《宗教團體法》等相關宗教的法律,較不會出現有違憲之虞的法律狀況產生,也更能保障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 閱讀全文: https://bit.ly/35oCAN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為何宗教團體及人權團體在民國109年10月17日提出我國第一份宗教人權影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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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大律師介紹影片: https://youtu.be/3fpVnwVfLyU 原文: https://bit.ly/3q5ZUYj 宗教法叢書第六冊結緣網路登記處: https://bit.ly/3pTEVHX   ※出家師父、道場和宗教機構(不分宗教),費用全免;個人索取,請酌量贊助郵資及處理工本費(帳號請見內文)。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五)】第十七條條文:宗教用地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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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宗教團體合理需求,協助其取得宗教用地,政府未來在擬訂國土計劃、區域計劃或都市計畫擬訂、變更時,對於宗教的用地,應加以妥適的安排,考量宗教固有不動產之完整性,並避免妨害宗教自由。 影片: https://youtu.be/mj9Z6nPds1s 全文: https://bit.ly/3bb9hRV 解析宗基法草案全系列: https://bit.ly/3puuZ7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觀點引用】弘安觀點:眾神上凱道 嘉年華過後之另類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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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妄想以政治權力干預宗教自由、文化、思想,只突顯自己的愚拙和膚淺,尤如中國的秦始皇和猶大國的約雅敬。因此,唯有認真尊重各項中華文化、生活經驗、思想的傳承,並努力保存的更是我們所要效法學習的! 原連結: https://www.storm.mg/article/303639?mode=whole 全文如下: 近期蔡英文在全省各地忙著參拜媽祖宮廟、掛匾之際,所到之處都遭遇到如影隨形的抗議民眾,心中不滿更感惶恐;接連宗教團體7月23日號召凱道抗議,只是不滿環保署的減香政策?而這消息傳到總統耳裡,格外令人諷刺!民進黨府院滅火總動員,凱道反滅香變宗教嘉年華,環保署長李應元回應政府沒有滅香,我每早向土地公獻一炷香,當天還到龍山寺上香表明心跡! 因不滿蔡政府的減香政策,雲林武德宮發起捍衛信仰大遊行,7月22日突然改口聲明:「從沒要抗議」;政院更宣佈廟方同意將活動變成嘉年華模式不抗議,強調活動方向從來沒有轉彎?還是把信眾當猴耍,再演雙簧?所謂「人説神話,各説各話」!「諸神無語問蒼天,天道難容法自在」! 空汙法、宗教法政府只是輔導歸類、列管? 一、成立宗教司由地方管理變成中央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防制區內禁止之行為)【相關罰則】:「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一項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又依內政部宗教法修正條文爭議:「第一條為維護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五條:「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有同級同類之宗教法人者,其名稱不得相同。依條約、協定或其他法令規定,其名稱具有專屬性者,該宗教團體名稱之使用,應經其上級宗教團體之同意。」另增修第七條:「本法所稱宗教派別,指依其宗教歷史傳承,具有獨立教義、宗旨、經典、儀軌及宗教組織之特性,經中央主管機關列為分類統計項目者。」 簡言之,政府為成立宗教司目的,就是由地方管理變成中央,宗教團體法所作之修法,將原本由地方政府管理輔導的權責,由中央主管機關輔導歸類,列管。真實狀況如何,不是要溝通檢討依據內政部審查通過的條文,政府與人民究竟在擔心什麼! 二、假輔導真列管  目的在基金會管理 依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條...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四)】第十六條條文:宗教資訊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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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6條說明:對於宗教團體資訊的處理,明白確立宗教團體在某一個範圍內必須透明化,但此透明化基本上應當屬於宗教團體的信徒、教會的教友等有關聯性或是屬有利害關係者,同時也必須在法律有規定的範圍之內,如此才能夠使得公眾知的權利與宗教團體隱私權的保障二者之間取得適當的調和。 影片: https://youtu.be/rVE7ECdog2o 全文: https://bit.ly/381BclG 解析宗基法草案全系列: https://bit.ly/3puuZ7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舊聞】中華人間佛教聯合總會論壇 台灣宗教法釋疑

(2018-12-13) 因佛教界長老大德關心宗教立法對弘法上的影響,中華人間佛教聯合總會12月12日於佛光山金光明寺舉辦「2018年人間佛教發展研討會」,安排「台灣宗教法釋疑」論壇,首度邀請政府部門、法律界、立法委員、及宗教界,分別從4個面向針對宗教法進行一場精闢的對話。 全文請見: https://bit.ly/3n7SiSQ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觀點引用】台灣人為何頻上凱道爭人權?原來是法律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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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 行政權獨大,讓人民面對公權力違法時,無法提出司法訴訟的例子比比皆是,一般人民都靜靜等待監察院能為民作主,但結果總是重重提起、輕輕放下,更放任公權力行政權獨大! 而立法院、執政黨總說要言論自由、法治國家,但卻如此不友善的對待人民,把公務員捧得像鑽石寶貝,忘了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 ....... 評論: 是的,這篇報導非常發人深省,我們之所以要制定《宗教基本法》的理由也不外如此! 原文連結: https://reurl.cc/5qeaez 全文如下: 2020年度擠身防疫優等生的台灣,為何凱道仍不時頻繁出現人民抗議浪潮?動輒萬人遊行表達民意,12月19日周末假日,上萬民眾不畏15、16度的低溫,一起遊行站上凱道,訴求「廢獎金、反壓霸、要人權」,凸顯台灣法治人權問題。輔仁大學助理教授魏賜聰現場聲援,並公開台灣前所未有的法治調查報告,爆料國家人權秘辛,破解台灣冤案為何層出不窮?法治人權節節倒退?原來問題出在法律根本制定問題,處罰人民的法律多如牛毛,比例將近一成,懲罰公務員的法條卻不到1%,懸殊比例完全表露威權統治的思維,難怪台灣人民頻上街頭,要討回自己應有的人權。 魏賜聰教授指出,從24年前發生的太極門政治整肅人權迫害案件、24年後的陳青旭欠費1.8萬被拍賣房子、竹北黃媽媽被違法逮捕的案件,可以發現國家體系內的威權醬缸,公權力為大、人民為小的思維,一直存在民眾的生活裡。他表示,自己的研究團隊調查了台灣226種法律,共一萬六千多條後,很驚訝地發現台灣司法行政無法改革的最大因素,是法律根本制定問題。結果顯示,其中對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的處罰條款竟才122條,只佔了0.76%,而處罰人民的法條,竟高達1299條,佔比高達8%,而比例相差逾10倍,相當懸殊。魏賜聰教授當場攤開1299條懲罰人民的法條列表,共計126公尺,視覺效果非常驚人。  他舉竹北事件違法逮捕黃媽媽的警察為例,若黃媽媽要以當初警察逮捕稱說的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來告發警察,根本沒有辦法,因為裡面完全沒有警察違法的懲處罰則,這就是行政權獨大,讓人民面對公權力違法時,無法提出司法訴訟的例子,一般人大家都靜靜等待監察院能為民作主,但結果總是輕輕提起、輕輕放下,更放任公權力行政權獨大,而立法院、執政黨總說要言論自由、法治國家,但卻如此不友善的對待人民,把公務員捧得像鑽石寶貝,忘了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三)】第十五條條文:宗教團體可興辦公益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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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5條在說明:宗教團體原則上可以舉辦公益事業,並容許在符合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從事公益事業以外的事業,但有關的收益必須回歸其宗教團體做公益之使用,或用於其他宗教團體事務必要費用,且必須依照相關法律規範,主管機關也應維護其公益事業的合理發展。 影片: https://youtu.be/IerxSAGtS5k 全文: https://bit.ly/34OtlFO 解析宗基法草案全系列: https://bit.ly/3puuZ7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