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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的訂定,是我國人權與心靈發展的重要歷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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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如今能發展出令世界稱嘆的宗教信仰興盛與融合景象,實歸功於宗教本身自律性(戒規)體質堅固使然,並非依世俗法律的人事與財務監督而得此成果,這份成果非常值得我們全體國人的珍惜,並繼續加以發揚光大。然我國政府迄今卻仍未能因此制定出一部,具有保障宗教自由之普世價值、具體規範政教關係、適合所有宗教團體需要的專屬宗教法律。 今冀望以本會版本之宗基法為基礎,既能彌補上述所說的法律空白、維護社會的和諧與進步,同時更藉此確立我國為保障宗教人權之先進國家地位,完成我國近70年懸宕未決之宗教立法的歷史里程碑。尚祈立法委員、行政機關與社會各界一同來創造歷史。

【呼籲:宗教基本法要再加把勁推動,講出去,散布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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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和尚   講於  楠西萬佛寺  20180520 ~更多相關影片請點選首頁右上方 " YouTube影音頻道 "  收看 ~

【台灣宗教聯合會(籌備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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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位法師大德、護法居士大家早安: 這幾天諸位或親臨現場,或坐於電腦前,夙夜匪懈護法護教、憂國憂民,令 藏非常感佩與感激。 我們的下一個階段正要開啟遍地開蓮花的心靈改造計畫:除了再辦宗教法研討會,邀集道教、一貫道及基督教等友教一起來集思廣益外;也會柔性的到各縣市地方,遞交宗教界的陳情書。 這不是抗爭,更不是對立,這是一場宗教心靈的自我昇華,與宗教責任、角色的自我定位運動。同時也是一場宗教價值再認識的,全民文化提升運動! 雖然籌備的工作仍然繁忙,但是我們身為佛子,佛法解行並進的功課,仍然不能停止!因此,特別安排於明天(5/26日)下午2點15分,在楠西萬佛寺,準時線上直播《天台宗系列課程》直播,正好上到六度法門,這是大乘修心與觀心法門的共同科目,精彩與重要性可期。 屆時希望大家準時到〈推動合憲的《宗教基本法》之立法〉官網: https://www.facebook.com/relig.freedom/  全國佛子一起誦持楞嚴咒降服魔外後,再一起同步學習,凝聚共同的大乘不思議心力,照破世間無明! 〈台灣宗教聯合會(籌備處)法藏謹邀〉 Taiwan United Religions Organization Organizer

【燒香與燒金屬宗教活動,是宗教自由保障的內涵。故國家應予保障,不得任意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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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金紙及燒香,都是傳統信仰宗教活動的一部分,屬於憲法宗教自由的範圍,應受到憲法的保障。但國內長期以來,對宗教自由保障觀念薄弱,以為只要「政府來取締」就是違法的,都默默承受下來。 好比40年前違警罰法,警察可以任意在路邊搜身,頭髮太長就抓回警局剃頭,在公園打撲克牌就被抓進警局關三天⋯⋯。後來民智漸開,加上大法官解釋認為違憲,大家對人身自由的基本人權保障才漸漸瞭解,也才知道要如何爭取與保護。 燒金紙及燒香所造成的空污,遠遠不及汽機車排放的空污,也絕對比焚化爐的污染更低,但為何大家仍然默默接受「不燒香就是環保」?今天政府可以理所當然地封爐、滅(減)香,改天可能連神明繞境都變成「阻礙交通」、違反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要被開罰單了。 宗教自由保障的意識不抬頭, 許多宗教活動的傳統,將逐漸被無理的拘束與管制,最後剩下的,只能是「電子燒香、電子燒金、電子繞境」而已,宗教不像宗教,大家的心靈與宗教情感,將逐漸消失、喪失依怙。這絕非大家所樂見,也絕非自由民主國家之福。 宗教自由的觀念,近幾年才逐漸受到重視,希望宗教界及國人都能覺醒,一起來爭取及維護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基本人權。

【佛教界不能對其他宗教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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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不多燒香,也不燒金紙,但佛教應出面捍衛道教及民間信仰,燒香、燒金紙的宗教傳統權利。 我們也支持控制環境空氣品質的公眾權益,但在空氣品質控管,與宗教傳統尊重兩者之間,應該取得平衡及注意執法的比例原則。政府不應該用栽贓及想當然爾的粗糙作為。甚至動用公款拍攝污名化的廣告誤導群眾,將所謂的空污都怪罪到傳統宗教燃香與燒金紙的傳統宗教行為上。 如果佛教界對於道教及民間信仰,在受到政府不合比例的打壓時,一直保持緘默。日後當佛教受到政府不合理的法條限制時,其他宗教也會表現漠然與沉默。 其結果是:各個宗教將會被政府以不合理的行政操作,而被各個擊破,各自毀失其傳統的權利及宗教人權,讓政府的不當行政權凌駕在所有宗教之上,從而毀失了人民宗教心靈信仰的自由與尊嚴!

【宗教自由是民主國家之價值的主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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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的,官員對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細節的無知,是他們的失職與傲慢,不是他們的權利與應該! 身為主人的公民,需要嚴肅與嚴正的告知其錯誤,並要求其改正!否則民主國家的價值將無以彰顯。

【為維護宗教尊嚴,為人民的心靈幸福,共同來努力】

身為出家人,從古來漢傳佛教僧伽護教的歷史上看,歷代的祖師大德,面對著集權殘暴的國君,尚且為維護僧格及佛教的獨立與尊嚴,乃至眾生的法身慧命,而不惜以身命對抗王權。 今日的我們,面對這攸關一切宗教尊嚴與地位的宗教立法之大事,雖不必一味地為反對而反對(若是符合憲法精神又能充分尊重宗教、有助宗教健全發展的法案,在經由教內討論、辯證而達到相對多數的共識後,或許亦有可能接受宗教立法之舉?),但無論如何,為避免成為佛教歷史發展的罪人,實在都應該一起來正視此一宗教立法問題。共同為維護宗教與憲法的尊嚴,避免錯誤宗教立法所可能造成的宗教傷害,及造成國人對宗教的普遍錯誤觀感(認為宗教就是要「理所當然的」多一層法律來加以管轄!),乃至我國民主發展的倒退而努力。 必要時亦應凝結共同行動與力量,透過各種方式及機會,對立委、相關政府官員、有緣的信眾,乃至全國人民,充分說明身為宗教家的見解與善意的堅持。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新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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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新書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一書作序 摘:「近年來國內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法制,一直受到討論,內政部也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對草案內容,宗教界存有極大的疑慮,如何妥適地建立宗教團體法制化當前已成為一立法上的重要課題。⋯⋯ 此次再邀四位法師及法學者、法律專家一同完成《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希望能迅速為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貢獻棉薄之力。」 李永然律師 序全文:  https://goo.gl/3dFNhk 購書連結: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701

覺培法師:必須帶領大家重新理解宗教

中華人間佛教聯合總會秘書長  上覺下培法師 於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2018.04.02)會議中之發言 覺培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宗教人士齊聚在此參加「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其實我們很不願意來到立法院,沒想到我旁邊有鄭英兒主任及天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在座還有 淨耀法師及各宮廟代表。我是代表中華人間佛教聯合會總會出席,中華人間佛教聯合會總會共有400個教團與寺院團體,我們之所以出席此次公聽會,第一、我們希望釐清一個迷思,即是方才尤委員提及「監督」這兩個字,被尤委員這麼一講,好像我們的宗教一向不被監督,這種說法對我們很不禮貌,而且有點把宗教污名化,所以我必須帶領大家重新理解宗教。事實上,宗教可能以寺院、宮廟的形式出現,譬如民國18年通過監督寺廟條例,長期以來,寺院管理內部都有信徒大會加以監督。如果宗教改以人民團體社團的形式出現,其實它也有所謂會員大會的監督。也就是說,這屆會長應該選誰,凡是不適任者,會員大會都會改選,甚至每屆會長也有任期的限制。同時,宗教可能會以財團法人的形式出現,譬如基金會有可能比較屬於教育或文化方面的形式出現,它不僅僅是方才有人所言,社團法人內政部會進行監督,抑或是它以財團法人基金會的形式出現,這可能比較屬於教育的形式辦學,也會受教育部的監督;但如果它屬於文化的形式,則需受到文化部的監督。換言之,一直以來,宗教團體以任何的面貌出現,都是受到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督,而每次我們提報所謂的財務報表等等,如有任何的疑慮,我們必須向相關主管說明。因此,我提出第一點澄清,針對剛才有人說好像寺院不受管理、好像寺院是化外之民、好像寺院有什麼不可告人之事,乃至於前陣子有立委把宗教說成是「善霸」,而不肯公開財務等之類的話。事實上,今天我們出席公聽會的目的,主要在釐清這句話,否則,我想今天各單位的主管曾經頒獎給很多的宗教團體或績優社團,這些獲得績優殊榮的團體的表現都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我想釐清「監督」這兩個字。 第二、今天我們提出為何宗教人士會掛念這件事情?這並不是為了宗教本身,而是宗教本身有義務、有責任保護我們的教友與信徒。請各位參閱草案的第二十五條中提及所謂的財團法人,方才尤委員表示宗教應該公開財務報表,如果我們公開財務報表等資料,他們卻說陳報主管機關備查的所有資料後,也要在一個月內公開相關資料。令人...

宗教具有無可取代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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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發展程度,代表著一個國家自由與文明的程度。一個國家之所以要高度的尊重宗教,不但是因為宗教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而已,更是因為宗教乃一切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可以說是比道德和法律更為自覺、自發而有效的社會安定力量與心靈提昇根源! 宗教更是人類用來抵抗(或轉化)一切生命困境、昇華人性弱點的最終方式與依靠。這些功能與價值,正是一個國家、社會安定繁榮與健康發展,所最需要而又無法單純由國家提供的。

【各個溝通、相互成就,進退合宜、虛實互用,獨立作業、分進合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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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通過教界所要的宗教法,如前所述,除了要先整合教內的意見外,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廣泛的」對諸位立法委員及民政司官員,進行說明及溝通的工作,並展現足夠強度的民意共識。 其較為具體而可行的作法是:先化整為零,分頭就個人或各單位所及的因緣(這是「獨立作業」的意思),對相關官員及委員進行遊說(這是「各個溝通、相互成就」,與「分進合即」的意思),取得認同。 遊說中對方若能認同,則要出言請求發言支持,這是「進」;若彼人顯示疑慮或不便接受,則亦表達誠懇與感激,這是「退」,希望至少可達到「不要出言反對」的效果。遊說中,可試著先提出修正得更理想的版本(這是「實」),若不契機,再依情況降低標準(這是「虛」與「互用」的意思)。

國家對於保障宗教自由與多元文化發展的憲法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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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宗教聯合會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 相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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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召開社團法人台灣宗教聯合會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 相片紀錄

宗教是人類於政治力量外,最後的良知良能所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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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宗教,乃是基於不同的權利基礎而形成的兩不互相隸屬的團體,宗教同時亦是人類於政治力量外,最後的良知良能之所繫。 因此,政府沒有權利在未經嚴密審查與公開論證其立法必要性之前,貿然以「理所當然」的心態,訂立任何特別法律對宗教團體進行「管理」。 如此將使宗教之良知良能,應受限於俗世的國家權利之下而無法發揮其移風導俗、淨化人心、提升心靈與安定社會的作用。

政教分離之精義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有「外在物質」及「內在心靈」的兩種需要。政府受人民所託,代替人民進行外在物質世界的管理,國家正是為人民的外在物質需要而存在的。 現代民主國家中,人民的精神生活與心靈世界,是因「先於國家存在」的宗教信仰而有所依的。這不但是個人自由意志的行使,其組織的運作,也依著其所信仰之教義,而有其自主管理運作之方式。 是故,屬於精神層面的宗教,其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分際,必須要非常謹慎小心,也是不容「管理外在物質事務」的政府任意介入的。這正是憲法保障宗教人權的「政教分離」之精義。

略述〈國家有義務保障宗教人權的憲法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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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宋代繪畫中所描繪的殿試) 華人主流文化長期以來,是缺乏「保障宗教人權」之思想的,沒有批評的意思,但是我們也知道:二千多年來的儒家文化配合著帝王專制,以儒家思想為主體的科舉考試之運作,將華人歷代以來的社會菁英,都陷縮在儒家思想為本位的觀念中。所謂「未知生焉知死」、「敬鬼神而遠之」,華人文化長期以來,一切以現實的人本政治為人生的價值與重點。為了完成此一人生價值,則能給予官位以實踐政治理想的皇帝(政府),自然即是天地真理的代表及守護者,管理著人間的一切,包括宗教信仰與精神思想等。於是長期以來華人社會的文化中,無論是人民或政府,其對待宗教的態度,永遠就是政府(皇帝)理所當然地,應該凌駕其上而管理之的。 然而在現代民主國家中,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而人民有外在物質及內在心靈的兩種需要。國家正是為人民的外在物質需要而存在的,因此政府受人民所託(透過民主選票),代替人民進行外在物質世界的管理(在台灣則是每一個團隊每次透過選票,取得執政權之後,可以管理四年)。 至於人民的內在精神世界,則「並未透過選票」或任何方式託付給政府管理,否則如此一來則身為公僕的政府,將會變成無限大,身為主人的人民最終將淪為物質與心靈都被控管的奴役。為了避免如此因此現代民主國家中,人民的精神生活與心靈世界之經營,乃是經由宗教的信仰來進行自我管理,並非外在管理物質行政事務的政府可以任意介入,這正是憲法保障宗教人權的「政教分離」之精義。 然而政府既然為人民的需要而存在,則對於人民的精神信仰,雖然人民並未授權給它管理而無權介入,但是對於身為「主人」的人民,其所擁有的這種自我心靈經營管理之權利,卻又往往與政府的行政措施,有著相互影響的關係。反之若宗教信仰發達,則人民的身心趨於安穩和協,亦有助於國家社會的安定,而形成國家重要的文化心靈軟實力(這正是台灣重要的價值之一)。因此政府在進行行政或立法思維時,一方面應該知所限制,莫逾越權力地介入宗教自主,甚至影響到人民的精神信仰生活(過去的宗教法草案,常常就是有這種違背憲法精神的條文出現);另一方面則應該自覺,對於人民的精神信仰生活以及宗教人權,亦應負有平等保護與合理支持的責任與義務(例如:宗教場所前方的道路,是不是應該主動幫忙整治,並安裝路燈等安全措施?)。 只是以上這種觀念,長期以來華人世界少有所聞,台灣第一次被正式引進介紹並向社會大眾闡述,正是...

許育典:宗教自由是長久以來人類奮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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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長久以來人類奮鬥的結果,它其實是最重要且先於國家的一般人權之一。 ⋯⋯因此,我們必須瞭解,憲法上宗教自由的規定,是一種內在精神自由的保障,而透過自由民主法治國的憲法基本原則實踐,去創設宗教自由的外在環境自由。藉此,使人在其人性尊嚴不受侵犯之下,自由地依其自我的宗教信仰去生活,且在其宗教信仰的自由生活基礎上,配合其外在社會環境多元宗教信仰的自由發展,真正找到屬於自己內在心靈的宗教自我實現。 ––許育典《宗教自由與宗教法》

政府無權、也無法對於宗教之邪正好壞等進行法律審查

宗教本身的存在與價值,可以被甚至是不信宗教的官員來「依法」軌範嗎?宗教的內修性與自證自覺性,能被宗教的門外漢依法來加以軌範定義你所信仰的是不是一個「好的」、「正當的」宗教?你是不是一個「好的」宗教師?一般世俗人正是被宗教弘化的對象,他們稱我們為宗教師,也正是宗教師在傳揚宗教的聖法給世俗人!如今卻要他們在辦公室裏依法來管理你、軌範你,這不是很荒謬嗎?所以,大法官〈憲法第490號解釋令〉中,已明確排除了政府對宗教本身邪正、好壞等,進行法律審查的可能。 當然,這並非意味著宗教就必須在一切法律之外不受約束,或對一切法律都享有「豁免權」。雖然在理論上,宗教的本質是神聖的、超然的,它不適合、也無法被凡夫所管轄,但是當遇到了屬於通世俗的權利、義務時,例如土地的取得、宗教建築的興建、公眾事業的興辦、財產的擁有與繼承等,則宗教仍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以為遵循,這倒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另外,在法律的適當規範之內,任何一個宗教師也都有遵守國家法律的義務,這也是理所當然的。 但雖然我國憲法第23條對宗教採取「法律保留原則」,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國家法律可以「理所當然」的凌駕在宗教之上,這當中的「比例原則」、「中立原則」、「寬容原則」及「法律明確原則」等,都是必須被深切顧慮的!在訂立宗教相關法令之時,都必須先請憲法與宗教專業相關人士,一同進行「違憲審查」,同時這項審查也是可以隨著時代而持續進行檢討的(以美國「因宗教理由不對國旗敬禮為違法」的法院判例,所做的釋憲案為例)。總之,如果宗教法一定要立的話,那也只能觸及屬於宗教的「世俗事務」部份,對於宗教的修行,弘化乃至內部的財務、人事運作傳統等等,是不應當以公權力來加以介入的,否則即有妨礙宗教自由、自主之嫌。

如果宗教需要倚靠凡夫式的法律管理,宗教的價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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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妨先從最根本的政教關係來談起,首先我們必須先確認:宗教是最神聖而超然的,它正是人類最後的良知所在。而人間的法律只不過是一種事後的補救、一種解決興訟的法則,有人提出告訴或有人犯法時,再依法律等來給予解決問題,那是一種事後的補救與懲罰。 但宗教卻不一樣,宗教的功能在於防範未然,它能導引並開發人們的「聖性」與「覺性」;事實上它是人類的一種主動自我提昇的力量,而且是遍一切時、一切處地在導引著人們向上。如果這種屬於聖性的宗教卻還需要運用凡夫式的法律介入宗教內部事務來加以管理、制約,那這樣宗教就不名為宗教了。

訂定〈宗教基本法〉的真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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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宗教各司其職,可為人民謀取最大利益

在世界歷史發展上,當國家與宗教間建立了互助分立的關係時,宗教師與團體方能專務於傳教佈道與濟世利生工作,以建構人民心靈良善的基石,促成國家社會穩定、健康乃至道德高尚自律的力量,終究能讓國家、人民,甚至全人類一同獲益。 此中,國家與宗教間,如何能在分離、分立,互不隸屬的前提下,互惠互利地運作以為國家、人民創造最大的幸福,實有賴《宗教基本法》作為二者間互助之連結與互利之基石。

2018年4月幸運雜誌第95期專文報導:謹慎立法,尊重並維護台灣的另一軟實力--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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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正是本會正在推動的基本主張與作法】 2018年4月幸運雜誌第95期專文報導:謹慎立法,尊重並維護台灣的另一軟實力--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是社會安定的力量,也可謂是台灣的珍寶,因此政府在訂立相關管理法規時,必須格外謹慎小心。不論是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專法,或是目前已進入立法程序的《財團法人法》及即將進入立法的《社會團體法》,在涉及宗教管理時,政府應該多徵詢宗教團體意見,謹慎立法,以尊重並維護台灣的另一種軟實力──「宗教自由」! 詳文章: https://goo.gl/8QL6AU

宗教信仰與生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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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秀教授:透明化的觀念未必適合所有的管理

有關是否適用於宗教團體的部份,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特別提到憲法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宗教團體的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苟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的必要或國家重大公共利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範圍內為之的話,即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 剛剛有很多先進提到現行這部法律是高密度管制,因此可能會逾越大法官解釋所提的宗教團體應有的人事結構組織、財政管理自主權的情況,我們看外國的立法例,日本的宗教法人法對宗教團體採低密度管制,與台灣相較,就可發現我們台灣的管制其實相當不適合宗教團體。 就以財務資訊公開為例,日本的宗教法人法就考慮到隱私權的保障以及錢財不露白而不是那麼的透明,只准許利害關係人比如信徒等閱覽財產資料,目的是為避免引貣一些黑道或不法份子的覬覦,而對宗教團體的運作產生妨害。 所以透明化這個觀念未必適合所有的管理,政府如果要加強對財團法人財務的監督,可以在認有藏汙納垢之嫌時,引進國外的會計檢查模式,透過外部的選任會計師查帳、了解,進行合法性的監督。既然私立學校等財團法人已經訂有專法,宗教性的財團法人亦應訂定專法加以規範,且可參考日本立法例採低密度式管理。 (摘自陳清秀教授2018.04.02於立法院「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上的發言)

李永然大律師呼籲:應重視宗教團體與其他團體之差異

「關於宗教財團法人這一塊,多數學者都認為宗教在台灣社會發揮了非常大的功能,我們常常說政府可以解決人民免於物質匱乏,但是人民精神的免於匱乏,其實宗教界發揮了非常大的力量。 而且宗教屬於台灣的軟實力,台灣宗教的多元化及宗教的自由一直為全世界所稱羨,現在我們的宗教團體是不是應該管理?我們認為宗教團體也應該管理,但是因為原來的人民團體法比較簡單,人民團體法包含政治團體、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宗教團體是納入社會團體中,但其實宗教團體跟一般的社會團體可能又有不一樣的地方,所以是有其差別性存在的。」 (摘自李永然大律師2018.04.02於立法院「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上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