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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催生宗基法

長年擔任靈鷲山法律顧問、也是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的李永然律師,3月中旬擔任由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主辦的「從印太宗教人權保障看台灣宗基法制定之公民論壇」主持人,他表示,宗教是台灣價值所在,可惜在《宗教基本法》立法過程中,遭部分誤解的人以訛傳訛而遇到阻礙,他急呼制訂一部合乎《憲法》的宗教團體律法。 李永然律師說,法律、道德、宗教是國家最重要的三樣寶,其中以提升內在精神的宗教位階最高,發揮的力量也最大。從隨處可見「諸惡莫作,眾善奉行」、「存好心,做好事,說好話」、「神愛世人」、「死後審判」等標語,就可看出宗教深入日常生活中,這也是台灣社會數十年來得以穩定的基石。 這次外交部另外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舉辦2天的公民論壇,吸引15國宗教自由領袖與會,美國政府還派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Sam Brownback)來台發表專題演講。李永然律師認為,這是美國等諸多國家對台灣保障「宗教自由」的認同,建議美國在2019年的「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於台灣能有《宗教基本法》制定時,讚揚台灣保障「宗教自由」的創舉,印證台灣「人權立國」的理念。 話鋒一轉,他提及,應當省思的是:主管機關提出的宗教相關法案,充滿「高強度行政管理」、侵犯宗教團體內部事務,未尊重宗教團體的人事、財產自主權,缺乏對超人類經驗的宗教有較為客觀的認識,將世俗法規套用在宗教管理上,忽略宗教的特殊性與神聖性,導致社會爭議。 對此,李永然律師以法律的專業,建議先從保障宗教自由的基本架構開始立法,《宗教基本法》就是這套架構法,納入《中華民國憲法》第7、13、23條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81年《消除歧視宣言》的精神,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禁止宗教歧視、宗教平等、比例原則等,使之成為政府與民間、宗教團體與非宗教團體之間的共識法,讓台灣躋身「宗教自由」人權保障的大國之列! 2019-03-12 文/王蘭英

反滲透法新聞及評論

摘:政府將「反滲透法」逕付二讀,預計12月31日完成三讀,宗教界相當擔憂,未來兩岸之間的宗教交流恐全數中斷,如此大開民主倒車的行為,簡直比國民黨的白色恐怖還要恐怖。醫界也憂心「以後去演講收講師費、吃頓飯可能都會被人檢舉當成共諜」,人人自危。 中國佛教會理事長淨耀法師痛批,兩岸如果沒有交流,思想就會越來越遙遠,台灣的佛教起源於中國,交流多也是必然,但最近因政府要立反滲透法,被邀請去交流訪問的活動都暫時取消,就是怕會帶來困擾。 淨耀法師指出,反滲透法的制定,簡直比過去國民黨的白色恐怖還要恐怖,政治人物若透過立法的方式對宗教進行抹黑、抹紅,不僅是對宗教的歧視,還會造成人民的誤解,尤其近年來年輕人與宗教漸行漸遠,不僅危害心靈健康還對國家正面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新聞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1224000512-260118 按: 理事長的擔憂是非常有道理的! 兩岸對立固然是目前不爭的事實,但這只是眾生一時共業的結果。國家的立法與施政,應該要有更廣遠的眼光、胸襟與更高明的作法,不應只基於這個短暫的對立事實。 特別是在大選舉之前,利用這種很民粹化的媒體氛圍,讓國會超短線,試圖要用這種操作方式,來影響年輕選民的觀感,而將一切合理且對兩岸都有幫助的交流做法都堵死了,這對 台灣各宗教日後對外的交流與佈教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完全無視於宗教交流,對兩岸和平發展的重要性,對臺灣整體未來的國家發展,不但沒有絲毫好處,而且也失去了臺灣作為一個民主國家,可以給對岸人民一個深遠影響的機會。 因此,我們宗教界應該對當前的政府與立法院,強烈的提出建議: 對於這樣具有高度爭議的法案,政府不應該在選前, 與某些小黨一同起舞,利用立院多數,而粗暴地將它通過。應該做各種更廣泛的說明與討論,讓類似的法案有更好、更周延的做法。以做到尊重宗教人權的憲法權利,同時也達到國防安全與和平演變雙贏的局面。

【觀點引用】印尼法律規定,人民不可以是無神論者——落實於民主法治的宗教至上

印尼首都省長鍾萬學在公開競選活動時發言,表示他的競爭對手引用《可蘭經》第五章第五十一節的內容,「有信仰的人們啊~你別讓猶太教徒與異教徒,成為你們的領導者」,是「利用宗教欺騙選民的手段」,因此惹上官司。 原因是身為基督徒的鍾萬學,僭越了原本應屬於伊斯蘭教士的職責,詮釋了《可蘭經》的內容,確實有失當之處(鍾萬學也不止一次對此公開道歉)。所以,這次雅加達地方法院依法審理,判處鍾萬學褻瀆宗教罪。 事實上,「至高無上的有神論」是印尼立國的基本原則。這不但是大多數民眾的共識,更透過了民主的立法程序,落實在典章制度中。印尼民眾依法不可以是無神論者,必須在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印度教、佛教與儒教六個法定宗教中,擇一信仰。 閱讀全文: https://news.readmoo.com/2019/10/30/indonesia-2/ 全文如下: 印尼法律規定,人民不可以是無神論者 發表於 30 10 月, 2019 BY READMOO編輯團隊 文/ 何景榮 印尼雅加達首都特區的現任省長鍾萬學,因為褻瀆宗教罪,遭到雅加達地方法院求處兩年刑期。消息傳出,台灣鄉民紛紛指責「印尼司法不公」「民主政治的淪喪」「印尼最悲哀的一天」,甚至有鄉民繪聲繪影地描述,「印尼開始出現了各種排華現象」。看到台灣一下子能蹦出這麼多的鍵盤印尼專家,稍感欣慰,證明了在台長期被忽略的東南亞研究,已經成為(一日)顯學了! 不過,在想對印尼說三道四之前,我希望大家要先了解印尼「建國五原則」(Pancasila)的第一條:至高無上的有神論(Ketuhanan yang Maha Esa)。在印尼,宗教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底線,就像皇室之於泰國人;自由或資本主義之於美國人那樣(說錯了別怪我,雖然我在美國住過五年,但是也不敢保證我了解這個三億人口大國的立國基本原則。所以某些台灣鄉民可以在短時間內這麼了解兩億七千萬人口的印尼,我也只能說偉哉鄉民了!)。如果我們懂得了解、尊重別人國家的立國基本原則,再來看印尼首都省長一連串的相關事件,那麼很多讓台灣鄉民覺得光怪陸離、進而義憤填膺的事,實際上都能有很合理的解釋。 我們選舉看統獨,印尼選舉看宗教 雅加達是我的第二故鄉,我在那裡出生。鍾萬學擔任省長後,我於二○一五年在雅加達長期就學,這兩年更是頻繁往返台北與雅加達之間。身為一個外國人,我見證了雅加達...

【新聞】反歧視穆斯林 印度爆全國示威

短評: 由此可見,世界各地隱然存在著因互不了解、尊重,而造成宗教衝突的各種因素。 台灣應該預先謀其解決之道,制定保障宗教的基本法, 將宗教的常識與知識教育,以及宗教相互尊重的教育,早日導入國民教育中,以免重蹈印度的覆轍。 新聞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4230848?from=udnamp_storysns_line

【觀點引用】「《宗教團體法》草案」定位問題之研析

目前宗教團體已有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的相關規範,並無訂定《宗教團體法》的急迫性與必要性。亦有論者認為,不同宗教團體的性質與組織有別,如何能一體規範?顯示出因此統一規範似有難度。管見以為正本清源之計,仍應回歸《宗教團體法》草案定位問題,或許從基本法的角度切入,待各界對本法定位取得共識後,本問題自可迎刃而解。 出處:立法院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65570 全文如下: 「《宗教團體法》草案」定位問題之研析 《宗教團體法》草案值得討論的議題略有:一、調和憲法宗教自由與宗教立法之緊張關係。二、各種宗教組織型態不同,統一規範似有難度。三、其他有關小型寺廟及財務、土地、稅負等規範意見仍待整合。以下分別簡析之: (一)「調和憲法宗教自由與宗教立法之緊張關係」 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有論者認為,政府不應以預防宗教亂象發生等預設性理由,插手對宗教活動進行管制。儘管內政部澄清草案內容並不過度干預組織內部運作,亦非強制規定必須成為宗教法人。然此種緊張關係勢必存在,如何謹守分際相互調和,乃首要考慮因素。 (二)「各種宗教組織型態不同,統一規範似有難度」 有論者指出,目前宗教團體已有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的相關規範,並無訂定《宗教團體法》的急迫性與必要性。亦有論者認為,不同宗教團體的性質與組織有別,如何能一體規範?顯示出因此統一規範似有難度。管見以為正本清源之計,仍應回歸《宗教團體法》草案定位問題,或許從基本法的角度切入,待各界對本法定位取得共識後,本問題自可迎刃而解。 (三)「其他有關小型寺廟及財務、土地、稅負等規範意見仍待整合」: 依《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欲成為宗教法人有其資產限制,不僅數額定義模糊,對於資格不符而無法登記的小型寺廟或個人,則須由地方政府列冊輔導,亦有反對者質疑行政管制過鉅。除此之外,財務透明、土地稅負及罰則條款等規範內容,目前各界仍存有不同意見待整合。 五、 結論 大法官曾對於宗教自由作有釋字460號(財政部就供神壇使用之建物非自用之函釋)、490號(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573號(監督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等數號解釋。在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前...

【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建築物之土地利用的法律解析

宗教建築物有利用土地的必要!我國哪些土地可以做為宗教用地,建立宗教建築?又,在申請合法的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請閱讀本文。 文◎李永然律師 全文: https://cpyrlee.pixnet.net/blog/post/468997967 ★宗教建築物之土地利用的法律解析 文◎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建築物有利用土地的必要   我國宗教非常發達,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回教…等,各種宗教琳瑯滿目。宗教往往需要宗教活動、聚會場所,因而需要有「宗教建築物」。   所謂「宗教建築物」係指宗教使用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樓、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的建築物(註1)。這些「宗教建築物」有使用土地的必要,其涉及相關法律,筆者願藉本文予以頗析。 二、都市土地與宗教用地   首先談到那些都市土地可以做為宗教用地,進行宗教建築?按《都市計劃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得畫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就以高雄市為例,於《都是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8條劃定下列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漁業區…「宗教專用區」、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目前得為寺廟建築使用的土地,有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500平方公尺)、風景區(註2)、其他使用區(宗教專用區)。又如果都市土地不符前述使用分區,而須作為寺廟建築使用者,應依照都市計劃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註3)。又「特定專用區」內的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地之使用(《都市計畫法》第38條)。 三、非都市土地及宗教用地   其次談到那些非都市土地可以做為宗教用地,進行宗教建築?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特定專用區)、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不管使用分區,僅論其使用)(註4)。   又前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乃指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劃」,即作為寺廟宗教建築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辦理須注意是否位於區域計畫規定的「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非都市使用管制...

【觀點引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

所謂宗教自治是指宗教教徒能夠在自由組成宗教團體後,不受國家干涉,來決定宗教內部一切事務。宗教團體能夠依據自己的教義,決定宗教團體的組織架構、人事、教務推動、資金與事業的經營……,國家應該尊重宗教的自由決定,在此部分,宗教團體對於其內部行政的自治權利,亦可比照地方自治團體或大學,擁有「自治行政權」(Eigene Verwaltung),但比前兩者的範圍更廣。國家如果要以法律來干涉宗教內部事務的運作,即有違憲之虞。 -- #宗教自治 #自治行政權 #宗教團體法 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評行政院「宗教團體法」草案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s://www.npf.org.tw/1/1093

【宗教法書摘】國家在處理宗教問題應注意宗教自由基本權及宗教平等

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並且不得危害到社會中的宗教和平。但並非禁止國家及其機關處理與宗教相關問題,可以公開討論即使帶有批判性,也可以依照世俗的標準到評斷宗教團體及其成員的行為。另外,國家對於宗教團體所作的陳述不能夠帶有誹謗性與歧視性,也不能是錯誤的。 此外,規範純然的宗教問題及帶有偏見地介入人民(個人與宗教團體)的言行與信仰之中,這些事也是國家不得從事的行為。宗教中立原則,禁止國家優待或歧視特定的宗教信仰,例如認同或排斥特定信仰。在一個信奉多元宗教人民共同生活的國家,若彼此之間要和平共存,那麼只有國家本身在宗教問題上保持中立,而且謹愼地處理與宗教團體相關的問題,這才可能。至於具體標準為何,則視個案而定。 文/李建忠庭長 —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p.153

【宗教法書摘】建立一個比較良善的、符合保障宗教自由精神的宗教法制環境

建立《宗教基本法》主要是尋求:「一個比較良善的,符合《憲法》以及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宗教自由精神的基本宗教法制環境,讓國家有保護宗教的正確認知、做法與高度,宗教本身也能有一個良善的發展空間,自覺地努力修養自己、淨化社會」。這便是國家與宗教各自的角色與定位,互相扶持,為人類福祉而努力! 文/吳威志教授 —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p.174

【宗教法書摘】美國如何重視「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美國對於宗教信仰自由保障,認為《憲法》不僅允許對「宗教組織」實施立法上的照顧,而且要求「宗教組職」應當有其自己的空間,俾實現它們特有的使用;更何況,「組織」是個人施展其活動自由權利的場所。 基於此,「宗教團體」需有適當的法律身分,俾便締結有約束力的契約,提起訴訟或被訴、擁有不動產及限定其責任範圍。美國最高法院普遍也有保護「宗教組織」自治的傾向;因而在無證據顯示不實或詐欺的場合,法院也不得涉入關於教會或宗教内部實際運作,且應以教會内規或宗教規則予以解決的衝突事件;當然法院對於單純涉及法律上的有關爭執,則仍可介入。 美國此一民主國家,相當重視「宗教信仰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 的保障,不論其《憲法》、《憲法》修正案及聯邦最高法院都確立保障的重要原則! —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李永然律師p.109

【影音】支持宗教界的立委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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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弟子如何為民服務--馬文君立委訪談(2019.11.04競選總部) 以佛弟子的無我心,為選民服務:佛系立委 林岱樺委員訪談 (2019.11.29)

【影音逐字稿】國家若重視宗教的發展,請給宗教適當的鞋子穿

李永然人權大律師 講於 2019.11.28 高雄場 宗教合法化連署說明會 (影片有字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u3uI_C1gpE 摘錄: 而我最不希望看到,這一個國土計畫法,109年5月1日,一旦確定各縣市政府的國土計畫,正式實施以後,而我們這麼棒的宗教,只能到鄉村去、只能到原住民區⋯⋯各位,這不是我們所要看到的台灣。 再說,我們今天,其實宗教界誰不想合法?但是,你如果讓我穿小鞋,你又罵我說:「為什麼你不穿鞋?」是我不穿鞋,還是鞋子太小?你沒有給我適當的鞋子穿。如果你今天重視宗教的發展,你當然就會去規劃宗教怎麼樣去適合地發展。你有沒有聽過,你要發展宗教,不需要組織團體?你有沒有聽過,組織團體要發展宗教,不需要有土地?當然都需要。 所以,如果你沒有給他提供適當的土地⋯⋯所謂適當土地,不是說你政府拿錢買給我,我來建廟,不是啊!是你要規劃出我可以利用的土地,就好像日本一樣。人家日本《宗教法人法》,日本尊重宗教的發展,所以日本對宗教的部分,在用地上,他有一些特別的規定。而我們台灣有沒有?我們台灣並沒有,而且,現在是縮得更厲害。所以,我們是希望,我們必須要把意見表達出來。

【影音逐字稿】不能用莫須有、沒證據的推論,抹黑栽贓宗教

法藏和尚 講於 2019.11.28 高雄土地陳請連署說明會(影片有字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JTNxO4t5Kk 逐字稿(摘錄): 如果今天立這個法是有用的,那我們來看,這是一個法人,法人當中,如果他正式地透過法人捐款進來,那是銀行的行為,你就可以追蹤吶,你還怕他這個錢來去不乾淨嗎?這第一種。 第二種,如果他不透過法人,他透過私人,那就跟法人無關吶,他要怎麼用,你政府也沒辦法查,除非你再立一個法針對個人,那也不可能啊。 你看啊,立法院已經在29號,29號就明天吶,要反滲透法草案。你看,反滲透!反滲透是在指誰呢?指宗教在跟人家滲透呢,我們所有的宗教都在跟人家滲透!這個帽子,這個罪可大了呢! 剛剛我說了,這個法這樣立有效嗎?如果說它經過法人,那只要是經過法人正式進來的,銀行都可以追蹤;如果它不經過法人,只是私人,那你追蹤不到啊。所以,你立這樣的法,你對宗教真的有管用嗎?沒有管用! 但是,你卻對宗教絕對地栽贓了,你這樣等於在反宗教,你這樣等於在教導全中華民國的年輕人,年輕人有愛國情操嘛,他就這樣講,他就這樣:「欸,這個宗教專門在通敵的。」哇!這對中華民國未來的心靈,宗教信仰的環境,會有多嚴重的詆毀跟多嚴重的扭曲啊! 諸位啊,不能把它當作一般,這是這個國家的國會議員,一直隱藏著對宗教的不信任,對宗教的抹黑,對宗教的提款機,對宗教怎麼樣,只要不好的,通通交給宗教去扛,這種觀念對宗教是非常地不尊重。 剛剛我們理事長淨耀大和尚有說過,國家處理人民的物質、現實、有形的;宗教恰恰是在幫助國家處理無形的、心靈的。人有物質的需求,有心靈的需求,而心靈的需求,很難透過世俗的政治人物來給予滿足,頂多就是透過物質來協助側翼,真正直接幫助人民心靈的是宗教。 今天,你一再一再地用莫須有,沒有考察、沒有科學證據,甚至於沒有法律證據的一種推論,你就把全部的宗教都抹黑,而且還要名正言順地去立一個法律,來抹黑宗教,這樣對中華民國未來的宗教信仰,年輕人對宗教的觀感,會有多大多大的傷害? 諸位,我們如果讓這種事情再繼續發生,我們將來面對的臺灣社會就是一個:宗教都不好、都黑黑的、都會通敵的這種認知的未來社會喔。諸位,我們能接受嗎?

【緊急事件】請協助阻擋《財團法人法》修法案

有立法委員, 明天要透過臨時提案的方法,居然要將宗教基金會的財務管理, 修改為納入更嚴厲的,他律法的財團法人法中管理! 而且可能明天就想要強渡關山通過! 誠如李建忠庭長所言: 「財團法人的本質是他律,行政及司法均能介入其組織及人事。 但宗教團體的本質是自律,自主及自治(釋字573號解釋意旨),國家介入空間有限,完全不同! 民主與公開(人事及財務)原則也都是有限度的,與一般財團法人差異甚大! 此類立法精神,從美,日宗教法人法的相關規定就可得知了。」 可見先進的民主國家,都不會用如此嚴厲的他律法,來管理宗教的財務。但該立委擺明了要藉「對岸利用宗教滲透選舉」的這種民粹氣氛, 抹黑所有宗教、藉機打壓宗教,並且是用偷襲的方法進行修法。 請大家趕快用下面的文字,傳給你認識的立法委員,請他們務必幫忙阻擋這樣的修法。 很緊急明天立院就會開會了! *** ◎◎委員: 過去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之適用,但現在卻有立委要利用提《反滲透法》作為煙幕彈,然後偷偷夾帶對原有《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之適用的但書,進行修法(本來是「適用民法」,現在改成「適用本法」)!?如此將會推翻我們原有「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法人之適用」的這個結論。而且有可能明天就通過了,其用心非常可怕! 可否請◎◎委員明日出席該委員會,表達堅決反對之意?否則之前的努力都白廢了。 而且也有政府在打壓宗教的感覺!

【觀點引用】「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卻排除宗教團體,是否讓宗教團體無法可管?

摘錄文中重點: 1.主管機關為衛福部的「社福財團法人」,不管是不是宗教團體所立,都仍然受財團法人法所規範。 2.宗教團體與社福團體的責信運作方式本就不同:屬於社福性質的財團法人(包括宗教團體所成立的),其勸募及服務對象均為公眾,所以受財團法人法管制;而向信眾募款、服務宗教教義的「宗教財團法人」另立專法,並無太大問題。 3.宗教團體與一般財團法人的最大不同,就是宗教自由的人權及憲法意義:為了管理財團法人所制訂的律法不應該過度擴張,而且實務上來說,難免與宗教本身的內部規範有所扞挌。 結論:「宗教團體如何管理,關鍵還是在於宗教自由與社會治理間的權衡,宗教自由應被保障但不應被無限上綱,而且世易時移,一部符合現世關係的社會法典還是必要的。」 因此,為保障宗教自由不被侵害、彰顯宗教價值與尊嚴,同時積極落實國際宗教人權概念、促進達成我國宗教立法共識之順暢,儘速制定一部能夠作為我國宗教母法的《宗教基本法》,是相當實際且有益國家發展的解方。 部分內容摘自 【「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卻排除宗教團體,是否讓宗教團體無法可管?】 https://npost.tw/archives/44697 全文如下: 「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卻排除宗教團體,是否讓宗教團體無法可管? 7 月 6, 2018  黃愉婷 今年 11 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第 3 輪評鑑將登場,為了強化政府透明度,配合 APG 相關調查,行政院於 4 月中通過法務部所擬之「財團法人法」草案,並交送立法院審議。 5 月 29 日,公益責信協會理事長余孟勳在「財團法人之立法與治理守則研討會」上明確表示,樂見財團法人法之通過,甚至認為此事「不宜延宕」,並強調財團法人的治理實務必須入法,或是另訂守則,否則公益部門日漸倍數成長,卻因其治理議題不被優先考量而不斷錯失內部轉型機會,早已成為一個慢燒(slow-burn)的公共危機。(參考:NPO 想要永續發展、獲得捐款人信任?組織治理當與時俱進,建置「財團法人法」刻不容緩) 6 月 27 日,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幾經朝野辯論後,投票決議該條文排除宗教財團法人(註 1)適用,卻引發不少爭議。 財團法人法通過,排除宗教財團法人並將另立專法 在臨時會協商過程中,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政府支持宗教自由,但應明定法律條文規範...

【宗教法書摘】政府應協助宗教界解決合法化問題

文/釋常露法師 佛陀在《佛說八大人覺經》中開示:「世間無常,國土危脆」,佛陀以國土危脆為例,一旦我們所處的地方遭逢天災地變,當地的景象就必然與過去有所不同,以此說明我們所生存的世界是「無常」。而佛陀在這一段經文開示了國土危脆的道理,我們也可以知道國土確實要妥善規劃利用,避免因為水土流失、土壤污染而無法給人類使用,從這個觀點也說明了國土計畫的必要性。但是,我們的政府在推行國土計畫時,也要顧及各界的需要,不能只偏重在某一些面向,也不能矯枉過正,才是一個合理的國土計畫。如果在不應限制的地方限制過多,不應開放的地方又過度開放,這些都是過猶不及,反而偏離了國土計畫原本合理規劃利用國土的目標。 目前佛教界對於國土計畫的疑慮,在於未來佛教道場會不會因為《國土計畫法》而受到影響?宗教用地能不能受到保障?因為從現在《國土計畫法》的規定及内政部的相關討論,有一些佛教寺院,特别是現在還没有合法化的道場,未來是有可能面臨遷移或變更使用的結果。但是現在許多的佛教寺院都不是一次規劃建設完成,很多的道場最初開始可能只是出家人找個清淨的地方,或者是用自己或親友名下的土地,蓋起一間小茅棚在裡面修行,隨著時間因緣變化,因為弟子及信眾的人數逐漸增加,才漸漸改建、擴建⋯⋯ —本文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 購書連結: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718

【影音】宗教的重要性更勝於海洋,應有合理法令幫助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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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大律師 講於宗教界合法化陳請宗教連署說明會(台中場) 部份逐字稿: 一般談到民主,我們就會推崇美國。美國一樣也是對宗教自由非常尊重,美國甚至把每年的一月十六日訂為「國家宗教日」。各位,我們今天台灣,有沒有訂「國家宗教日」呢?沒有。 最近我們一個《海洋基本法》,訂了一個「國家海洋日」。那宗教跟海洋相比,它的重要性,我相信⋯⋯海洋是有形的,宗教是無形的,可是它的重要性,大家一定不會否認。宗教的重要性,應該是更勝於海洋。既然我們有訂「國家海洋日」,為什麼不能訂「國家宗教日」? 我們今天如果肯定宗教自由是非常重要,那我們就應該讓宗教團體能夠健全發展。宗教團體要能夠健全發展,第一,你要給它應該的法律人格的地位,第二,你應當要容許它,在宗教的建築物、在使用土地上,有它的方便性。那如果我們處處給它很多的限制,而沒有給它合法的空間,到時候一些宗教團體,它違規使用土地,你回頭過來就說「宗教團體本身都不合法,濫墾、濫建、佔用國有地⋯⋯。」到底是誰造成這樣的結果?是不是因為我們的法令,有所欠缺而造成的?

【影音】宗教界要用法治化來保護(部分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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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要用法治化來保護】 法藏和尚 講於台中場「土地合法化陳請宗教連署說明會」(2019.11.04) 逐字稿(部分): 我現在講的,不是只有用佛教的角度,我用整體的概念來跟大家講一下。我覺得這事情,真的很重要。 首先就是,我們已經意識到宗教問題,從宗教團體法,到現在的土地,還有之前的宗教財團法人⋯⋯。 接著,我要告訴大家,要解決當前的土地問題,當然很重要。可是我們要一葉知秋、看更遠的話,是台灣宗教的法制化保護,更加重要。因為你如果沒有法制化保護的話,將來冒頭、冒頭⋯⋯我們會疲於奔命。這樣了解嗎?好,這第二個是法制化。 第三,過去以來,沒有法制化的時候,有很多行政命令⋯⋯這麼大一本行政命令,很多是違憲的,或者是妨害宗教發展的,也要委由我們將來長期的制度、跟長期的組織,來給予觀察、監督、修正、乃至於廢除。這些,不是眼前的這個土地問題能解決而已,這個也是宗教界的大問題。大家清楚嗎?所以我們要一個長期的組織。 因此,要一個長期的組織,當下問題要解決,法制化要建立,過去不合法的,或未來可能不合法的,要監督、修改、廢除,乃至於建立,這些都需要一個專業、長期的組織。這樣專業長期的組織要怎麼建立起來?當然不捨民間組織,還有所謂的國會組織,這樣了解意思嗎?如果沒有國會可以替我們說話,再好的法令也沒辦法放進去。

佛教對「社會問題」的看法

節錄自星雲大師著《人間佛教當代問題座談會佛教對(上)》〈佛教對「社會問題」的看法〉、《人間佛教系列(四)佛教與青年》〈青年的力,菩薩的心〉 一、宗教信仰之於人生的意義在哪裡? 宗教的產生是基於人的需要,因此儘管有人說:「我什麼宗教都不信!」但是當他遇到重病、苦難、挫折、失意,一時找不到救援的時候,總會脫口而出:「佛祖呀、神明呀、上帝呀,你來救我啊!」可見他還是需要宗教。可以說,人只要有生死問題,便離開不了宗教,宗教的重要,在於能領導生命的大方向,能將生命之流的過去、現在、未來銜接,所以人人都應該有宗教信仰,有信仰,生命才有規範與目標。 二、如何辨別正確的宗教信仰呢? 第一、要看宗教的教主,在歷史上是不是真實有的? 第二、要看宗教的教主,是不是真有力量,可以解除我的苦難? 第三、要看宗教的教主,它的教義是不是圓滿,是不是究竟清淨?有了辨別力,選擇信仰就不至於有錯。 http://www.fgsbmc.org.tw/news_latestnews_c.aspx?News_Id=201701115

【宗教法書摘】宗教自由的國際規範,主要在約束「政府」保障義務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3項:「人人表現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與自由所必要者為限。」,足以證明仍有限制之必要範圍。 値得一提的是,我國民國98年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對於法律效力特別條列:「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毫無疑問的,「宗教自由」當屬人權,所以宗教自由的國際規範也具有我國法律的效力,只不過該法主要在約束「政府」保障義務。 ——摘自〈宗教自由的限制與政教關係〉/吳威志教授(《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p.166-167)

【宗教法書摘】我國已有《教育基本法》、《文化基本法》,實有儘速制定《宗教基本法》之必要,作為宗教法人法之指導原則

文/李建忠法官 宗教在古今中外的歷史上,都曾經造成許多政治上的災難。中國歷史上的許多起義,都曾有以宗教之名為之,自然造成歷代政府防範宗教的負面心態。而今日西方式《憲法》的人權概念,則特別強調宗教人權,也因此發展出強調宗教自治權的概念,用以限制立法者的裁量,也發展出以寬容心來對待宗教。對於立法者防止人民可能濫用宗教權利,也應該要在最必要的情況下,且符合明顯而重大的公益要件,方能限制人民的宗教權利。在德國之基本法,乃作為《憲法》的代稱。而在《憲法》體制之下的基本法,基本上是指渉未受重視的價値觀念、未來立法整體目標與立法計畫、統合資源、不同法典之個別規定,統一訂定一致的原則,或創設新措施或秩序,作為《憲法》與一般個別法之橋樑,一方面揭示基本法的價値,一方面課予政府積極作為。在立憲主義的國家,《憲法》是最高的規範,法律抵觸《憲法》者,無效。《宗教基本法》也是法律,當然不能牴觸《憲法》。但是,基本法亦係以《憲法》為其基礎,並作為一般性法律的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故其本質上即有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例如《公司法》或財團法人法即是《民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如未規定時才又回到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 宗教乃至宗教團體在每個國家所處的地位,視該國《憲法》而定,有採國教者(某些回教或佛教國家),有採國家教會者(英國及北歐國家),有採政教分離者(美、日、法、韓),有採宗教團體公法人,有課稅權及將宗教教育列為必修科(德),各有不同,但都在整體的法體系内運作。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政教關係,惟多數學者均認為我國也是採取政教分離原則(但大法官在與宗教相關的五號解釋文及理由,從未提及政教分離原則,而是用國家宗教中立性原則;僅有部分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中有提及政教分離原則。) 又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理由中提到:「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内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人民為實現内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内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内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將宗教自由與其他基本權作不同層次的保障。另値得注意的是,此號解釋已變更釋字第490號將宗教自由截然劃分為内在與外在自由的二分法。宗教自由不但可以保障宗教免於政...

【宗教法書摘】宗教團體不同於其他公益團體或法人之「他律性」,等同介入可能違背「宗教自主權」

文/李建忠庭長 各國《民法》大都有制定有關法人的基本規範,並因為基於公益性而對於公益法人有甚多的管理監督的規定。但因為宗教團體有如上所述的特殊性,因此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在各國的法制面,大都採取特别的立法方式,而有别於一般的公益法人或非營利法人,不論是宗教法人法或者宗教團體法都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雖然將宗教團體認為是公益法人之一種,惟從其特殊性來看,如一樣成為《民法》之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實並不適當。我國的立法者於此亦應有所體認,故於民國18年5月23日制定公布的《民法》第46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但隨即在民國18年9月24日制定公布《民法施行法》,並於第6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具有財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而有獨立財產者,視為法人」,又於第9條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不適用之。」故由此規定來看,可以說是關閉了既有寺廟依《民法》成為公益法人的管道;但若是以另一個角度觀之,立法者應該有意將寺廟等宗教團體,不要依據《民法》總則法人章的規定賦與法人格,而是要制定特别法,並依此而開啟另一法人化之道。然而,實際上立法者卻未能再進一步制定一部可以適用於所有宗教團體的《宗教法人法》,卻只是制定一部暫時適用於佛道寺廟的《監督寺廟條例》,並且未在該條例明文規定寺廟為法人,導致迄今為止將近九十年,有關寺廟是否為法人甚至是社團還是財團,無論在學說及實務上,均有不同觀點。反觀日本,其《民法》第34條規定祭祀、宗教、慈善,學術,技藝及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或財團,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成為法人。其《民法施行法》第28條則規定,《民法》中有關法人之規定,暫時不適用於神社、寺院、祠宇及佛堂。而且日本在《民法》公布後不久,即開始草擬宗教法案,也終於在1939年制定公布《宗教團體法》,賦與宗教團體特別法人的地位,其後又於1961年制定《宗教法人法》施行迄今。 就以日本為例,該國宗教法制即認為宗教團體並非國家所應管理、統制者,主管機關並非管理及監督機關,因而廢除文部省宗教課,其後以不介入宗教本身,而專以主管法人的世俗性事務,名稱也變為宗務課。從《宗教法人法》全部共八十九條條文的立法精神與原則來看,該法可以說主管機關的權限原則上僅止於認證,其後雖因奧姆真理教事件而有部分條文的修正,但其原則並無改變。...

【影音】11/04宗教土地合法化說明會(台中場)發言記錄

圖片
【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淨耀大和尚 致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iyUiMfLjT4 【宗教界要用法治化來保護】法藏和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fB9_0q5tsg 【宏安長老尼致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qQPP1REiQ0 【沈智慧立法委員蒞臨致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SU_jeC6oMs 【李永然人權大律師蒞臨致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3FoBlfAYlw 【整場完整版】: https://youtu.be/YGqq97znN4E 2019.11.06 聯合報A9版報導

【活動資訊】宗教土地合法化說明會,呼籲大家踴躍出席

說  明:由中國佛教會及其他佛教組織共同舉辦,針對臺灣國土計畫法實施之後,宗教土地之取得與合法化問題,的說明與討論會,尚有臺中及高雄兩場正要舉辦。 此議題攸關我國未來宗教發展非常重大,歡迎宗教界的朋友一同來參加,共同關心: 一、台中場 時 間:11月4日,9:00開始。 地  點:崇正寶宮(道場) 411台中市太平區東平路766號 電  話:04 2278 2091 https://maps.app.goo.gl/s7n2xoanBs24FASa8 二、高雄場 時  間:11月28日,9:00開始。 地  點:高雄打鼓岩 元亨寺 804高雄市鼓山區元亨街7號 電  話:07 521 3236 https://maps.app.goo.gl/A5wnHE6i6inoeJk26

各地宗教所在土地,請關注所屬縣市之「國土計劃」,以保障自身權益!

目前各縣市政府均已建立「國土計劃」網站,且針對各縣市的國土計劃草案,大部分已經完成,且有些正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進行公告中!可以上網查詢! 若有不清楚、或自覺權益有受損之虞,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人民或團體意見,併同申請使用許可書圖文件報請審議。 ※時程:國土計畫法業於105年5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第45條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應於107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應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事項辦理,其計畫形成過程應依法辦理徵詢意見程序、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各縣市國土計畫資訊網連結(請點入本網址): http://urbanscapetw.blogspot.com/2017/07/blog-p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