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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4】巴頓將軍有名的二戰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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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段巴頓將軍非常有名的二戰軼事! 一個有信仰的人,是能夠心懷慈悲對待世界的人,同時也有足夠的勇氣與毅力,去創造及維護世界的仁慈、和平與公平正義。 當前的世界,最需要這樣的人。 ----------------------------------------------------- 「這個世界祈禱的人,應該多於打仗的人。如果這個世界越來越糟,肯定是因為打仗的人多於祈禱的人。」——喬治・巴頓 PS. 大家都知道川普有很深的基督教信仰,網路有一些八卦傳言,說川普就是巴頓將軍的轉世?!聽聽就好,呵呵。 全文如下: 全文: https://www.kp24-newway.com/prayer/?recordId=18366 巴頓將軍:敬天動地 來源:全球247城牆禱告 2019.11.18 東方人說:「謀事在人,成事在天」。西方人說:「天助自助者」。儘管每個人心目中的天並不相同,但都承認:單靠自己成不了事。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美國名將巴頓是歐洲盟軍統帥艾森豪麾下最桀驁不馴的戰將。戰場上他一生身先士卒的風範激勵將士,以快速淩厲的攻勢輾壓敵軍。巴頓認為兩軍對壘,勇敢是最重要的事情。因此行事高調誇張,頭頂閃亮鋼盔,腰插象牙柄手槍,腳蹬高筒馬靴。他的吉普車前後會有超大的軍階標牌,還有高音喇叭宣佈他的到來。 德軍將領敬重巴頓將軍勝過於其他任何一位盟軍將領。希特勒稱他是「瘋狂的牛仔將軍」。德軍大將約德爾說:「他喜歡搞大動作,敢冒大險而獲大勝。」巴頓指揮的第三軍團攻進德國境內後所向披靡。指揮部擔心他兵力不夠,命令他繞過特裡爾鎮不要進攻。當命令送到巴頓手上時,特裡爾鎮已被攻克。他回電說:「已經拿下特裡爾。」後面又挖苦著說:「你是要我還給德軍嗎?」頂頭上司對他真是又愛又氣。 這樣一個讓敵軍喪膽,友軍嫉妒的戰將,會向誰曲膝低頭?隨軍牧師奧尼爾回憶,巴頓曾對他說:「我是一位忠實的基督徒,一個人要得到想要的東西要做出三種努力,周密的計劃,辛勤地工作和虔誠的祈禱。在計劃和執行中間存在未知的東西,決定著勝敗輸贏。有人稱之為運氣,我說是上帝。」 德軍將領只看到巴頓快速兇猛,地動山搖的裝甲部隊。不知道他最強大的力量是來自天上的父神。巴頓出生於加州聖馬利諾市,一個傳統的軍人世家,基督信仰根深蒂固。對神的敬畏貫穿巴頓一生。 1944年12...

國家對於宗教用地之管理,應抱持何種思維?

國家對於宗教用地之管理思維,應本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意旨,及憲法573號解釋令所示宗教寬容之原則,尊重宗教之固有性與特殊性,支持宗教之多元健全發展。體認其非人類一般工、商、士、農等通俗性活動之本質,其使用需求依不同宗教而各不相同,其選址的考量有依於神諭、天啟或宗教修持方式上的特殊需求等等的不同,豈能由身為局外人的世俗政府預先給予編定?如此不但不能貼切宗教使用之需求,同時也有介入宗教內部事務的違憲疑慮(因宗教場域之選擇,直接影響宗教內在修行形式,而宗教內在之修行形式,乃是憲法所強調保障的宗教人權最重要的對象所在)。 因此建議政府比照日本建築基準法,用負面表列的方式,以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所編定的使用地21類別為基礎,明示宗教不得使用之土地類別。其管理與審核方式,原該類土地有規定者,即依該規定,若無規定者,可依國土分區分類之性質,另設宗教土地使用之規範以個別管理之。

宗教團體對於《國土計畫法》條文修訂的四項建議

文/釋法藏(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一、建請中央編定統一輔導辦法,以輔導過去已使用於宗教用途的土地之合法化。 說 明:依據民國105年5月1日公佈施行的,我國土地規劃與使用的最高上位法《國土計畫法》,在各縣市依之擬定並公告實施〈縣、市國土計畫〉之後, 預定將於民國111年4月30日全面執行,屆時我國原已適用多年的「區域計畫法」將全面停止適用。然而在此之前我國宗教界,特別是佛、道教寺院、宮廟卻仍有高達99.8%的驚人比例,尚未取得合法宗教團體證書!(2019.05.29內政部宗教土地說明會中,相關官員之談話)。而這些未能取得合法宗教團體證書的宗教團體,絕大部分都是因為土地使用項目,未能符合《區域計畫法》之使用規定,而又無法根據各所在地政府所訂定的《(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將既有的宗教建築物或設施及用地合法化所致。 比較之下,現行管制相對不嚴苛的《區域計畫法》,尚且只有極少的0.2%佛、道教寺院、宮廟正式合法。窺諸目前相對嚴苛的《國土計畫法》之部分條文,及內政部研擬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我們完全可以預期得到,未來宗教土地要合法化,將更加的困難! 過去由於國家缺乏明確,而又符合宗教使用需求的宗教土地使用規範,而宗教之發展又無法停頓,以致在沒有適當法規可依循的情況之下,有很多的宗教團體所使用的土地都難以有合法的法律保障。這是歷史上法規不健全所使然,並不能全然歸咎於宗教的濫用土地。本於憲法保障宗教人權的精神,政府中央部門應早日編定統一的輔導辦法,以輔導過去已使用於宗教用途的土地之合法化。 輔導辦法見附件之建議。 二、對於宗教土地之取得,請改以負面表列之方式,明示宗教不得使用之使用地編定類別,以免過度限縮宗教之發展空間,致違背憲法保障宗教人權之意旨。 說 明:依照內政部目前研擬中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只有「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城鄉發展地區」第2-1類及第3類等三種「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得申請宗教建築使用項目,其他的「國土功能分區」都不得申請宗教建築使用項目。而其中的「城鄉發展地區」第3類,乃屬「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原依區域計畫法劃設之鄉村區」,而事實是:以佛、道教為主流的台灣宗教型態,因為文化之差異,甚少於此類地區設立宮廟或寺院,因此對台灣的佛道教而言,幾乎只剩下2類土地可以申請使用...

【新聞】避政院版爭議 民進黨團《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付委

2020/03/27 該修正草案在今天立法院院會列為報告事項,經宣讀後,在上午已順利走完一讀程序,確定送交內政委員會展開實質審查。 新聞全文: https://bit.ly/2JkElj5 2020/03/27 13:39 中時 朱真楷 行政院日前提出《國土計畫法》條文草案,遭各界抨擊是替財團開後門。事後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47條修正草案,此版本僅延長全國國土計畫法時限1年、國土功能分區圖延2年,引起爭議的「政院核定政大建設不受限」則未納入。該草案今天在立法院會列為報告事項,經宣讀無異議,上午已走完一讀程序,確定交付內政委員會進入實質審查。 現行《國土計畫法》是在民國105年公布,依條文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在《國土計畫法》施行後2年內,要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之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日期一併公告;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指出,現行《國土計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今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但迄今仍有部分縣市未提請內政部審議,導致後續的國土功能分區繪製、功能分區界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等無法順利進行。因此,應給予合理作業、溝通期程,以利《國土計畫法》推行 換言之,在現實情況下,由於部分縣市政府已確定無法在法定的2年內提出計畫,因此,行政院日前就提出政院版的修正草案,除了將原條文中明確的「2年」時程,改為模糊的「一訂期限內」;還順勢增訂15條的內容,修正為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規定,引發社會各界與在野黨的質疑有破壞環境、給財團開後門的風險, 為降低爭議,民進黨團自行提出修正草案版本,主要是針對《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進行修正,要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作業期程「再延長1年」,亦即從原先的2年期限改為3年;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則是再延長2年,亦即從原先的2年期限改為4年。至於備受爭議的政院草案第15條,則未納入黨團版本的修正內容。 該修正草案在今天立法院院會列為報告事項,經宣讀後,在上午已順利走完一讀程序,確定送交內政委員會展開實質審查。 (中時)

【觀點引用】國土計畫的漫長等待

按:本文作者的思考非常的有高度圓融 ,希望大家多了解 、多思考。 畢竟土地的使用也牽涉到宗教的發展,現在的國土計畫法,對於宗教土地的取得與使用,老實說非常欠缺 實質對宗教的了解, 仍然是以閉門造車方式在制定的,沒有顧及到宗教土地取得與使用,對於宗教發展,以及人民與宗教相互關係的需要性。 摘:「基於尊重宗教,許多違建不易處理。如何建立輔導為合法或強拆機制,及未來如何在城郷或農發地區劃設宗教建築申請的區位,必須明確訂定,以兼顧國土保育及民間宗教信仰。 面對天災、能源短缺、土地容受力等問題,知識經濟發展迅速,科技與資訊網絡精進的時代,政府如何在國土空間變革中,國土計畫之內容與過程是否有足夠專業互動、滾動式地與民間對話?」 全文請見: https://bit.ly/3dqeMet

【觀點引用】賴有心:【媽祖與防疫,不該對立】

摘: 疫情當前,人數龐大的媽祖進香活動可以延期,當然可以減低感染風險。但在討論過程中,仍隱隱透出台灣社會對傳統廟會文化的不友善,以及對於傳統文化的了解不足。 進香活動應被視為台灣重要文化資產 進香是台灣社會非常具有活力與特色的活動,每年也吸引很多來自世界各地的觀光客來參加,不但如此,對於很多民眾來講是重要精神寄託,也是撐起地方庶民經濟的重要一環。當進香活動被視為台灣重要文化資產時,台灣的民眾也應該真的把它看作重要文化資產的心態來看待進香活動,並更慎重看待新與舊之間交融的複雜性,而不是輕易視兩者為對立關係。 全文請見: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00301-taiwan-mazu-ncov/

【觀點引用】「香」在瘟疫蔓延時:兩種鄉民,一場媽祖論爭

摘: 隨著本地確診人數的逐漸升高,和全球防疫情勢的嚴峻,台灣民間社會最重要的媽祖信仰,與防疫工作一度產生拉鋸。 台灣的宮廟信仰文化紥根深厚,與現代城市生活之間的衝突也時有爆發。在日常生活中,廟會鞭炮與樂聲會產生噪音、蓬勃的香火會帶來空氣污染,是主要爭議點。而在選舉時,宮廟深入鄉土社會的深厚組織,則總會與政治派系有所牽連,進而引出圍繞特定候選人的激烈爭議,如「宮廟染黑、(以非理性的政治選擇)影響鄉民、中國代理人」等爭論從未停歇。 這些論爭,自2017年的「滅香運動」開始,逐漸進入主流社會。原本對於宮廟文化、鄉土組織關係並不熟悉的人,也會在「支持環保」、「阻斷中國代理人」等議程下,以宮廟為想象的神秘黑箱,認為其是需要大力改造的對象,積極參與論爭,掀起「宮廟政治」的前奏。 http://init.news/article/20200302-taiwan-mazu-incense-ncov/ ※以上文章,需加入付費會員才可觀看全文。諸位可瀏覽部份文章,並加以思考。

推動制定〈宗教基本法〉,其實是宗教家承擔起利益眾生的責任

推動〈宗教基本法〉的過程,看起來是追求人民的再認同,其實是自己的增上和把眾生放在心中。承認過去忘記眾生的懈怠,同時也要落實成行動,我們佛教徒要先這麼做,其他宗教、其他人才會跟著做。一切的努力,不計得失成敗,所依憑的,唯有整個宗教界「覺醒」,唯有從內心湧現的「為眾生,我願意」。

【時事】肺炎疫情致宗教儀式改變,世界各地人們如何守候信仰

義大利尚在封鎖,但有些人被要求離開,去拜訪他人。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敦促神父們要有「走出去看望病人的勇氣」,「還要陪伴醫務人員和志願者工作」。 人們明白為何要採取這些措施,但仍有人感到失落。一名居住在倫敦的法國記者說:「不再有以前那樣的喜悅了。不做和平手勢,不口領聖餐,就像移走了耶穌的一部分。」 全文連結: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51832924

我們需要一個保障宗教、符合世界潮流的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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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不同了!
我們(宗教)不去要求外部,但是外部的法律已經一步一步地在要求、侵犯宗教的本有權利。因此,我們已經不能再用「避談」、「不管它」以為「清高」或「安全」。請諸位務必正視並瞭解宗教界所面臨的國家法制環境,共同關注、保護華人特有的宗教情操! 法藏和尚講於 2019.12.30 潮州妙光禪寺

【觀點引用】探討台灣當前之宗教管制(立法)之相關問題

本文摘錄自〈凱撒管得了上帝嗎?由法管制理論檢討宗教立法〉 / 顏厥安 《月旦法學雜誌》第24期,1997年5月,頁38-40。 筆者以為,正由於激烈的市場競爭,且台灣民眾頗不乏以高價位來購買特種宗教服務的意願,因此產生了這些年被稱之為宗教亂象的情形。競爭激烈,就會花招百出,價格高昂、吸金眾多,即易生財務糾紛或引致黑道介入。亦即所謂宗教亂象,主要不是宗教本身的混亂,而是宗教市場内生產與消費關係的混亂,尤其是其所涉及之法律關係的不明確及種種可能的違法行為類型,形成了政府與社會普遍的困擾。也正是在此種背景下形成了要求宗教立法的各種呼籲。 伍、宗教管制之目的與手段 在上述之分析背景下,若欲進而探討台灣當前之宗教管制(立法)之相關問題,尚有兩個重點應予注意,第一,宗教信仰内容之具有神秘性,超越一般經驗與知識理解範圍的部分,國家無權予以干預,因為這正是宗教自由所要保障之最核心部分。正如同研究「未知」的世界,是學術自由不可少的保護領域;宗教信仰的内容,不論其如何神秘與不可理解,皆屬信仰者(基本權主體)之内心自主範圍,國家無權過問。因此國家對宗教事務的管制絕不可能在信仰者純粹内心之世界,而在於宗教活動或宗教行為對他人或社會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響部分。此亦為所有基本權問題之基本出發點,而在宗教自由問題中透過所謂國家之宗教中立所表達的基本規範要求。第二,所以「妥當管制宗教行為對他人的影響」就成了宗教管制的管制目的。在思考宗教管制時,首要檢討宗教行為會造成如何的影響,影響程度高低,影響是否不可回復,影響消耗了或增加了誰的資源(成本)等等。至於在管制手段方面,則是針對各種可能的影響來設計制度對策。其首要目的當然是消除、降低或預防「負面影響」,即一般所稱之侵害或危險。其次才是設法增進「正面影響」(如果有必要),即一般所稱之利益。而由於所涉及的是宗教行為,因此總體而言所要規劃的是,影響宗教行為的制度性誘因體系(institutional system of incentives)。以下即檢討幾種可能之管制手段。 一、證照管制 設立宗教需要政府許可之執照(license)嗎?還是向政府報備登記(registration)就可以了?甚至連登記也不需要,可以任意創設新宗教?這是證照管制的所要思考的主要問題。有時聽到所謂正當宗教與怪力亂神之分,某種程度即蘊含此等宗教證照管制的想法...

【宗教法書摘】宗教法制基礎理念之探討——宗教用地及宗教建築物

我國土地之分區編定,並無專為宗教編定之用地,而是經由宗教團體取得土地之後再依據法令規定進行變更編定,惟現行之建築、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甚多,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作為宗教建築使用,涉及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及其他建築、地政方面專業知識,有時費時甚久,而《國土計畫法》之施行,勢必影響宗教用地之取得。 以日本為例,基於保障信教自由及考量國民宗教情感,就有關宗教建築物而言,在該國的《建築基本法》第48條第1項,原本規定在第一種低層住居區域内,除附表二所示建築物以外之建築物,不得建築。而在該附表中,明文將神社、寺院、教會及其他類似者,從用途地區内之建築物限制除外,也就是說在所謂的第一種低樓層居住專用地區中,也可以興建宗教建築物。此外,在其他的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乃至未劃定用途之區域,均無限制宗教建築物之興建,而僅是規範其與道路之關係、高度、面積及日照等事項。 (文/李建忠法官,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

【宗教基本法立法之重要性的參考之3】關於「2020.420 大麻平權遊行募集行動」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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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方新聞以及他們在募款平台上,進行遊行募款的動作,可以看出來 ,宗基法的制定, 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境地了! 這種社會潮流,將可能在未來,形成一股很強大的反宗教思維! 宗教界不能繼續安住在自己宗教的圍牆內,而自以為安全了。當宗教的清修越來越與這股縱慾為主的時代潮流相抵觸時,這些年輕人將會反過來主動的挑戰宗教的價值與意義。 (《法滅盡經》中大意說到:「未來有放逸的佛弟子,在路上看到持戒的比丘,就主動追殺。」其意如此。) 別忘了這些年輕人也可能進入政壇,最後形成了政治上反宗教的思想主流。上一屆立法院時代力量的立委,明顯就有這類人的代表。 如果不快制定宗教基本法,宗教界將來甚至連自保的行為與能力,都沒有法律基礎!

【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建築物之土地利用與《國土計畫法》施行後之因應

刊登於《人權會訊》第134期 2020年2月 全文請見: https://bit.ly/3a7f7Ac

【觀點引用】正確的宗教教育,能使多元文化和睦共存於社會

宗教作為文化重要載體之一,自然屬於多元文化的一環。而義務教育作為台灣社會公民的普遍教育,背後的任務執行者――國家,不論是基於宗教寬容原則,還是宗教擴展的中立性原則,在義務教育中,不但應將學校發展為一個利於各式宗教發展的空間,不去歧視或壓迫其他占少數的不同信仰者,如要求其忍受違反宗教信仰的行為,更應將少數的新興宗教納入課程內容中介紹,並且使學生理解主流宗教和非主流宗教間的差異與關聯。如此一來,當學生瞭解整體的來龍去脈後,多元文化社會中,宗教彼此的對立與爭執才能獲得根源性的解決,而文化之間的互相理解與接受也才會成為可能,而多元文化和睦共存於同一社會的目標最終將能達成。 —摘自《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許育典(p.160-161)

【觀點引用】國家應發展為一個寬容的、使宗教信仰自由開展的空間

多元文化國原則作為宗教自由客觀價值秩序,就形成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與「宗教寬容原則」,内涵維持和多元文化國原則一樣的體系架構,但著重於文化中「宗教」的因素,如在保持距離的中立性上,國家不允許去認同特定的宗教團體與宗教信仰内涵,而在擴展的中立性上,國家必須對所有的宗教團體基本上相同對待處理,尤其是對少數非主流的宗教信仰加以保護;最後是國家的宗教寬容原則,國家應在此原則下發展一個寬容的、使宗教信仰自由開展的空間。 —摘自《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許育典(p.160-161)

【觀點引用】憲法來自最低標準的共識,保障人民享有最大「宗教的自我實現」

國家為了實踐多元文化國、為了實現一個開放而多元的社會,需要國家及其社會成員建立一個最低標準的共識,以包容多樣宗教團體的文化差異,而形成多元文化國的憲法原則建構,藉由這憲法原則的維護,國家須對不同宗教團體所形成的多樣性文化,予以寬容、尊重與平等對待,使人民不因其宗教團體的差異而影響其人格開展,進一步在合憲秩序下享有最大宗教的自我實現,而這也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前段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的主要意旨。 —摘自《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許育典(p.225-226)

【宗教法書摘】宗教自由的保障,應該要特別留意少數人的自由

就宗教自由而言,應該要特別留意的是少數人的自由;因為人權本來就包含有保留不為多數人意思所左右的自由之內容。人權的觀念本身本就意謂者少數者的權利保障,就宗教自由更要特別強調。在今日民主體制之下,多數者的信仰被否定或壓抑是難以想像。必須要保護的是少數者的信仰、異端者的信仰。少數者或異端者的信仰,對多數人而言無法理解的情形很多,甚至也有即使侵害其宗教自由也沒有查覺到。多數人就少數人的立場應該要保持神經質,信仰隨人而不同,從某種立場是真摯的信仰,但從他人觀之則又視為毫無意義或顯得愚蠢,也未可知。 然而,信仰對每個人都有其價值,所以應該尊重其各自的信仰;每個人都是無可取代的存在,故都應該受到尊重,因此其心靈、精神的基底也應該受到尊重。國家也要對於這些人的信仰給予最大限度的尊重,並以謙抑的姿態待之(註65)。 註65:平野武,宗教法裁判,頁48-49,晃洋書房,1996年。

行政院會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9-02-20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並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的規劃期程,有其優先修法之必要性。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dcc61bd9-b849-4ac7-a7fa-7b0be96acd37

國土計畫 預定2021年完成22項子法作業程序

「全國國土計畫」已於2018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2020年4月30日前一併公告實施。 目前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刻正辦理公展、公聽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等相關程序,預計將於2020年1月陸續送內政部審議,內政部亦將加速審議程序,以依法如期於202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31316

【法律知識】寺廟有條件免房屋稅

實務上許多寺廟或是宗教建築,土地房屋都登記在「自然人」名下,如果要符合免稅,就要把房屋的部分過戶給「寺廟」,如果是寺廟必須取得「寺廟登記證」,另外如果是宗教財團法人或是社團法人,也可以符合免稅的規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的「宗教」很多元,活動很豐盛,為了彰顯台灣是一「宗教大國」,保障「宗教團體自由」,宜盡速訂立《宗教基本法》! https://eddison1109.pixnet.net/blog/post/228967118

【宗教法書摘】國土計畫法正式實施前,政府對於宗教界至少要有的積極作為

事實上,宗教界並不是不願意遵守法律,而是我國過去長久以來欠缺一部簡明扼要的法律規範來保障宗教界,導致没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出家眾無法完全理解及遵守,才形成目前許多寺廟沒有辦理寺廟登記,需要政府來輔導合法化的問題。所以目前宗教界需要政府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管道,讓宗教界有機會「補辦寺廟登記」,至少在111年5月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前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可以解決宗教界絕大部分的問題。 如果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還無法協助宗教界解決問題,未來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後這些問題將更為複雜難解。因此,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政府對於宗教界應該至少要有以下兩點積極作為:一、保障既有合法的宗教建築,未來不會受到國土計畫的限制與侵害。二、提供一個法律管道讓宗教界「補辦寺廟登記」,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這樣才能確保《憲法》第13條的「宗教自由」,未來不會因為國土計畫受到限制與侵害,宗教界才能在《憲法》的保障下永續發展。 文:見引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

【觀點引用】憲法的目的是為了讓人能真正自我實現

在拉丁文中, 宗教(religare)這個詞表示人與神之間的契約,從本質上而言,宗教是人對超自然勢力的信仰,而其重要性也表現在法律制度中,從中世紀之後,宗教信仰在國際法公約中就受保護。然而,這樣的解釋似乎還是無法界定宗教到底涵蓋哪些範圍,學說上對宗教的定義依舊眾說紛紜。 而如同本書一貫的理解,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其基礎在於人是一切法規範的目的,法律是為了人民而存在,而憲法的目的是為了讓人能真正自我實現,找尋生命的熱誠而讓人真正發覺自己的價值,故對於「宗教自由」的範圍,應採取儘量放寬的態度,正如「宗教是一種信仰和實踐的體系,一個群體的人們,將依據這個體系來解釋,他們認為是神聖的東西和習慣上認為是超自然的東西,並對之作出反應」,雖然將宗教的範圍放寬可能造成在實務上難以操作的風險,但是這樣的作法較有利於人民基本權的保障。 —摘自《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許育典(p.145-146)

【觀點引用】凱撒管得了上帝嗎?由法管制理論檢討宗教立法

文/ 顏厥安 摘:本文只是針對台灣當前社會之宗教問題及對其透過法律手段進行管制的各種層面,透過法管制理論做一初步的探討。⋯⋯無論如何,以本文的觀點,如果要以法律手段進行宗教管制,則重點不在於「宗教法」或(過分劃一之)「宗教法人法」,而應以宗教團體法定地位之確定、保有組織之多元、繼續輔導財產財團法人化或公益信託、加強外部管制與宗教資訊服務為主。畢竟凱撒有限,神力無窮,在一個已高度複雜化的社會裡,是不能也不應對政府對宗教事務的干預效果有過高的期待。 《月旦法學雜誌》第24期,1997年5月,頁34-43。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03M6DwAAQBAJ&lpg=PA48&hl=zh-TW&pg=PA34#v=onepage&q&f=false

【宗教法書摘】藉由制定《宗教基本法》,讓宗教的善性覺醒力量全面復甦!

當前我國的朝野上下及社會大眾,凡無深刻宗教信仰者,大都普遍對宗教有著或多或少的壓抑、不理解、不信任甚至排斥心態。對於宗教特有的行為與表現,不但缺乏一般性的容忍度,而且習慣性地以放大鏡的眼光來加以苛求,有些人甚至還有會有刻意對抗或仇富的心態。足見在我國如此特殊的文化背景之下,制定一部足以導正此種偏頗文化認知現象的《宗教基本法》實在是非常必要的。 其實在當前的民主社會下,政權的和平轉移早已成為常態,同時這也是國家進步的主要動力來源。因此壓抑宗教的覺醒動能,以保障政權的長期穩定之需要早已消失。反之,處於人心苦悶、物質慾望膨脹過度,心理疾病已成為人類疾病的最大支出之時,全世界都在找尋人心安頓的方法。我們更應該在此時讓宗教的善性覺醒力量全面復甦,讓國家、社會能夠透過這樣的善性覺醒,而促進政治、社會與人心的清明、向善與安寧。 —摘自〈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法藏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