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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宗教所在土地,請關注所屬縣市之「國土計劃」,以保障自身權益!

目前各縣市政府均已建立「國土計劃」網站,且針對各縣市的國土計劃草案,大部分已經完成,且有些正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進行公告中!可以上網查詢! 若有不清楚、或自覺權益有受損之虞,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人民或團體意見,併同申請使用許可書圖文件報請審議。 ※時程:國土計畫法業於105年5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第45條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應於107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應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事項辦理,其計畫形成過程應依法辦理徵詢意見程序、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各縣市國土計畫資訊網連結(請點入本網址): http://urbanscapetw.blogspot.com/2017/07/blog-post.html

【新聞】美宗教自由大使 赴印度首會晤達賴喇嘛

按:人民首先要有宗教信仰的人權意識,才能有保障宗教基本人權的觀念,進而以實際行動, 不畏艱難地,促進以保障宗教基本人權為目的的《宗教基本法》之制定。 我們數千年來,在華人帝制威權至上的文化下生活久了,連宗教也「理所當然的」成為帝王威權意識下,被統治與被控制的群體。時到今日雖然帝制已經推翻 ,但帝王被政府理所取代,造成政府官員思想和行為上,也理所當然的,認為可以「管理」宗教、指示宗教該如何做。 環保署的所謂滅香封爐,以及前幾天台中市長竟然以減香封爐來做為政績,就是這種思想下的產物。這 這不關乎藍綠政權,也不關乎政府獨裁或和民主,而是一個文化問題! 所以我們制定《宗教基本法》,在本質上就是 要透過法律制定 , 特別突顯與植入一個新的宗教人權意識文化,從而扭轉華人文化中,長期文化中缺乏宗教人權意識的問題。 另外, 有人 說現在的政府也很尊重,政府官員多會去寺廟參拜等等,所以我國政府當然就有尊重宗教人權?其實,對於宗教基本人權的尊重保障意識,與對宗教神明因無知而敬畏,和需要所產生的禮佛、尊重行為,甚至是拜票的作秀行為,這兩種在心情與法治意義上,是不一樣的,不能混為一談。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4131482 全文如下: 2019-10-29 04:50 中央社 華盛頓28日專電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今天訪問印度,並會晤西藏精神領袖達賴喇嘛,討論如何改善藏傳佛教徒在世界各地的宗教自由。美國國務院表示,這是布朗貝克首度與達賴喇嘛會面。 美國宗教自由大使布朗貝克(Sam Brownback)今天在印度展開為期2天的訪問,首日行程即前往印度北部西藏流亡政府所在地達蘭薩拉(Dharamsala),出席西藏表演藝術學院(Tibetan Institute of Performing Arts)60週年成立活動並致詞,以及與達賴喇嘛會晤。 美國國務院今天發出的新聞稿表示,布朗貝克與達賴喇嘛的會面目的,是討論如何改善藏傳佛教徒在世界各地的宗教自由。國務院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此次會面是布朗貝克自去年1月接任宗教自由大使職務以來,首次與達賴喇嘛會面。 根據藏人行政中央官網,布朗貝克是近期來訪最高階美國官員,訪團在抵達時表示,美國政府支持西藏人民及達賴喇嘛,也認為挑選達賴喇嘛繼任者,是藏傳佛教系統

【林岱樺立法委員為《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一書作序】

按: 請大家 一定要支持這兩位委員當選連任,才是國家與宗教之幸。當時立法院要立法制定宗教不能放生,也是這兩位委員不顧輿論的壓力,堅持反對,才能夠保住今天的局面。 兩位委員的選區分別是以下所示,諸位即使不住在當地,也請您動用關係,告訴住在當地有投票權的信眾或親友,麻煩他們一定要支持這兩位委員 。 我們對這兩位委員的支持, 沒有任何的政治偏好色彩,純粹是為了保衛宗教的人權,因此也是超越黨派見解的。 拜託大家了! 林岱樺:高雄市立委第4選區(仁武區、鳥松區、大寮區、林園區) 馬文君:南投縣立委第1選區(草屯、國姓、埔里、仁愛、中寮、魚池) 非常感謝諸位法師、大德護法居士的認同與支持。 我們非常需要以跨黨派的態度及心量,支持所有認同我們推動宗教相關法案(主要但不限於是《宗教基本法》)的各黨立委,繼續在立院內,為宗教的基本權益發聲。 摘: 現在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再度邀請淨耀法師、法藏法師、宏安法師、常露法師、見引法師、李建忠庭長、吳威志教授、周志杰教授、陳贈吉律師等人士撰稿,並由李永然律師予以分篇彙整,岱樺有機會先睹為快,並矚為本書題序。按該書中特別針對未來民國111年5月「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後,「宗教自由」可能面臨的相關問題,結合「法律界」的專業與「宗教界」的實務深入探討。岱樺期盼此書能發揮拋磚引玉之效,引領社會理性討論「宗教自由」相關議題,讓臺灣的珍寶──「宗教」能在這片土地上永續發展,也讓「宗教自由」成為臺灣「人權保障」的指標。 全文如下: 永然律師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四十餘載,又在業律師之餘,另成立「永然文化出版」事業,出版各類法律書籍,讓法律知識普及化。不僅如此,永然律師更長期投身於社會公益,特別是透過其法律專業,長期倡導我國社會應重視「宗教自由」的保障,對於「宗教自由」的推廣可謂貢獻良多! 「宗教」是臺灣的珍寶,是臺灣社會安定的基礎,也是「人權保障」的重要一環;但過去數十年來,「宗教自由」的保障並未受到重視,直到民國106年7月23日「眾神上凱道」運動開始,才喚醒宗教界對於爭取「宗教自由」的意識。身為立法委員的岱樺,深知「宗教自由」對於臺灣社會的重要性,在民國107年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法》草案時,極力爭取在該法第75條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並且順利在民國107年6月27日完成三讀。 經歷《財團法

【馬文君立法委員為《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一書作序】

摘:在閱讀本書後,發現其中確確實實點出了台灣宗教界所憂心以及關切的問題,同時也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瞭解決的建議。但回歸根本,台灣社會應當要以正確的心態來看待宗教管理的議題,「宗教」是一股人心安定的力量,也是國家穩定發展的靠山,更是強而有力的社會規範。台灣在歷經高度經濟文明後,慢慢地有趨向於物質化的現象,宗教此時便能發揮淨化人心的功能,對於社會秩序的維持也將有所幫助,因此,值得立法保障宗教自由之基本人權。 全文如下: 台灣社會近幾年來一直在討論有關宗教立法管理的議題,而立法院也十分重視。早先由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間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而這在這個草案提出後,由於法條內容行政密度管制過高,導致宗教團體強烈反對,加上當時行政院環保署的「減香」、「封爐」政策,更引起宗教宮廟的質疑,於是在民國106年7月23日道教宮廟等團體發起了「眾神上凱道」遊行。 之後國內的宗教界就開始密集研討宗教立法事宜,希望能比照台灣一些「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與「《憲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一些相關規定,以抽象化架構《宗教基本法》草案,同時也提出數個版本。《宗教基本法》草案雖經王金平立法委員領銜連署,並經立法院一讀通過,但很可惜的,因招致部分社會人士的扭曲、曲解,導致目前該法案仍躺在立法院內,無法完成立法三讀。現今又面臨《國土計畫法》施行後,該法有些規定未來將涉及「宗教用地」,將會是一個棘手的法律問題。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公司對於「宗教自由的法制化」的議題,前後已出版過《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及《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三本圖書。現在即將出版本書,已是第四本。本書內容涉及「在於《國土計畫法》之施行與宗教用地之確保」與「從速制定《宗教基本法》,彰顯我國宗教自由的保障」等議題,由淨耀法師、法藏法師、宏安法師、常露法師、見引法師、李永然律師、李建忠庭長、吳威志教授、周志杰教授及陳贈吉律師等宗教界、人權界及法學界人士一起完成本書。文君有機會受邀先睹為快,並為本書做序。在閱讀本書後,發現其中確確實實點出了台灣宗教界所憂心以及關切的問題,同時也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瞭解決的建議。但回歸根本,台灣社會應當要以正確的心態來看待宗教管理的議題,「宗教」是一股人心安定的力

【新聞】內政部擬「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草案 解決道場土地繼承問題(及本會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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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自由時報A7版報導—內政部擬「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草案 解決道場土地繼承問題 【給內政部徐部長的一段話】2019.12.29 講於中國佛教會辦公室 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淨耀和尚: https://youtu.be/E27nt_iaAog 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法藏和尚: https://youtu.be/bA3B8PC_ZoE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李永然律師: https://youtu.be/lcJq1B9WYRE 宗教聯盟黨 朱武獻主席: https://youtu.be/ZVzncJ7-7Ks 【宗教合法化陳請連署說明會(台北場)】2019.10.22 於台北臨濟護國禪寺 法藏和尚發言: https://youtu.be/n8-v1r1sNvA 與內政部長意見交流: https://youtu.be/nh65UNSxWVc 內政部長徐國勇致詞: https://youtu.be/RrOVAlI21-Y 內政部長回應「寺院土地合法登證」問題: https://youtu.be/NFC3jiLqOcA

【新聞】蔡:拜廟也在總統行程內

按:總統如能夠加力推動宗教團體自由的保障,將比「拜廟」更有效益!台灣宗教團體之宗教自由覺醒,自民國106年7月23日迄今已經邁入第三個年度,祈求能愈來愈提升,公門好修行,好的政策自可福國利民並植自己之福田! 全文: 2019-10-23 聯合報 記者洪敬浤、趙容萱/台中報導 民進黨積極布局中台灣衝選情,蔡英文總統十六日才到彰化拜廟,昨天又到彰化;三天前在台中連跑十個行程,昨下午又來拚選舉。地方質疑總統不該放著國政到處拜拜,蔡英文昨回應,拜廟行程也在總統行程內,很多人想看到總統。 蔡總統上周到彰化埔鹽、社頭宮廟參拜,昨到田中乾德宮、員林禪寺與大村慈雲寺參拜,現場約有一、二百名民眾,廟方在總統抵達前特別交代支持者:「今天不喊凍蒜,要喊加油」。蔡英文參拜後,群眾高喊「小英加油」、「總統加油」。慈雲寺送上白蘿蔔,象徵好彩頭,祝福蔡英文選舉順利。 地方質疑總統放著國政到處燒香拜拜,媒體問蔡看法,蔡英文說,拜廟行程在總統行程裡面都有,每去一個地方都會去當地信仰中心,一方面表示尊重,也有機會與居民互動,很多人其實想看到總統,感受總統對事情的說法或態度,不需要作其他聯想。 蔡總統隨後到台中龍井永順宮參香,並且為立委參選人陳柏惟站台;接著到南屯長益精密,該公司負責人母親過世,蔡捻香致意。 下午出席中區扶輪社菁英會時,蔡表示,台灣經濟持續發展,但兩岸關係充滿挑戰,這次選舉是台灣人集體意志的考驗,拜託大家給她繼續執政的機會。 中台灣是選戰必爭之地,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規畫十月廿八到卅日到彰化走透透三天,可能入住民宿與民眾面對面,深度了解彰化。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4120094

【信仰的安定力量 國土計畫應納宗教用地需求】

文/李永然 2019年10月22日上午,由內政部與中國佛教會共同主辦的「108年度內政部第10屆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委員參訪及座團活動」於台北圓山臨濟護國禪寺舉行。內政部徐國勇部長親臨主持,與現場宗教界人士進行交流,筆者也有機會參與並到場聆聽。活動中,徐部長特別強調內政部對於「宗教團體用地的問題」十分重視,目前也正在研議未來是否訂立《宗教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希望能妥善解決宗教不動產處理的相關法律問題。 自2017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後,宗教界一直非常關注宗教立法的議題,各界也不斷地反應跟呼籲立法的重要,在立法院由王金平立法委員領銜連署的《宗教基本法》也已在立法院獲得一讀通過,可見宗教團體自由維護與保障的問題為目前社會大眾所重視,但在《宗教團體法》或《宗教基本法》還未完成立法之前,目前所面臨的問題就是《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未來宗教寺廟用地合法化的問題已經是迫在眉睫。 宗教是台灣多元文化的一部分,也是社會的安定力量,具有淨化人心、教化社會的功能,可說是台灣的珍寶!宗教團體在宣揚教義、從事宗教活動及保存宗教文化,都需要宗教建築,而宗教建築必須坐落在土地上,因此宗教團體能否取得合法資格,並合法取得宗教用地,是我國宗教永續發展的關鍵。 我國不動產物權採登記制度,因此「登記主體」是宗教團體能否取得宗教用地的重點,倘若寺廟尚未辦理寺廟登記,並非不動產登記主體,自然無法取得宗教用地。過去政府雖然曾經開放4次補辦寺廟登記,但因為宣導不足、門檻過高,導致效果不彰,因此呼籲政府能再次開放第5次補辦寺廟登記,並應留意補辦門檻限制,且廣為宣導,才能確保寺廟都可以完成補辦登記,達到寺廟合法化,進而讓宗教團體可以取得登記主體資格。 此外,因《國土計畫法》中的「國土計畫」即將於2022年5月1日全面實施,目前各縣市政府正在草擬縣市國土計畫,希望各縣市地方政府在擬訂國土計畫時,能考量到寺廟取得宗教用地的需求。宗教是人民心靈的依靠,因此宗教建築不能脫離人群,且宗教也不是污染性產業,筆者呼籲地方政府在草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應開放於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都能取得宗教用地,讓宗教建築能貼近人民聚落,才能達到淨化人心、教化社會的目的,並使宗教得以永續發展。 原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23/156343

【影音】法藏法師與李永然律師前往臨濟護國禪寺參加宗教事務座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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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0/22)上午,聯合會執行長 法藏法師與李永然大律師等人,前往臨濟護國禪寺參加由內政部與中國佛教會合辦的宗教事務座談活動,由淨耀理事長主持,內政部徐國勇部長也出席一同參與座談。 「宗教土地合法化」陳情連署說明會 法藏法師發言 相關報導照片: https://bit.ly/2Mzqs2U

【李永然律師呼籲政府擬定國土計畫應考量宗教團體需求,以維護宗教永續發展】

按:此時,我們正需隨時注意所在地政府的相關公告,如果發現有對自己寺院道場土地造成重大影響的,要趕快提出要求地方政府想辦法修正。 摘:宗教是人民心靈的依靠,宗教建築不能脫離人群,宗教也不是污染性產業,因此也呼籲地方政府草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應開放在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都能取得宗教用地,讓宗教建築能貼近人民聚落,才能淨化人心、教化社會,讓宗教得以永續發展。 全文如下: 宗教是台灣多元文化的一部分,也是社會的安定力量,淨化人心、教化社會,可以說是台灣的珍寶!宗教團體宣揚教義、從事宗教活動及保存宗教文化,都需要宗教建築,而宗教建築必須坐落在土地上,因此宗教團體能否取得宗教用地,是我國宗教永續發展的關鍵。 我國不動產物權採登記制度,因此登記主體是宗教團體能否取得宗教用地的重點,倘若寺廟尚未辦理寺廟登記,並非不動產登記主體,自然無法取得宗教用地,因此呼籲政府應再次開放補辦寺廟登記,讓宗教團體可以取得登記主體資格。雖然過去政府曾經開放四次補辦寺廟登記,但因為宣導不足、門檻過高導致效果不彰,所以再次開放補辦寺廟登記時,也應留意門檻限制,並且廣為宣導,才能確保寺廟都可以完成補辦登記,達到寺廟合法化。 此外,因為國土計畫即將在111年5月1日全面實施,目前各縣市政府正在草擬縣市國土計畫,因此呼籲地方政府應在國土計畫中,考量寺廟取得宗教用地的需求。且宗教是人民心靈的依靠,宗教建築不能脫離人群,宗教也不是污染性產業,因此也呼籲地方政府草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應開放在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都能取得宗教用地,讓宗教建築能貼近人民聚落,才能淨化人心、教化社會,讓宗教得以永續發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原文連結: https://bit.ly/34iaYq4

【新聞】日皇登基儀式 被批違反政教分離

2019-10-21 00:41聯合報 編譯李京倫/報導 日皇德仁登基儀式「即位禮正殿之儀」定廿二日舉行,下月還將舉行一位日皇任內僅一次的「大嘗祭」,日皇將以新收割的穀物祭祀祖先與天神,部分人士批評,這兩項都是宗教儀式,以公帑支應違反憲法政教分離的原則,就連德仁的弟弟文仁親王也曾質疑這一點。 日本新教教會之一「聯合基督教會」今年稍早發表聲明說,「大嘗祭只不過是日本神道教的典禮」,政府為此編列預算「違反政教分離的原則,侵害信仰自由」。 從去年起,共有三百個原告向日本法院提起訴訟,反對這兩項儀式花用公帑,原告從佛教僧侶到大學教授都有,一名原告說,兩項活動的規模和支出龐大,「政府撥款給這些宗教活動,意味日皇是日本宗教與文化的象徵,政府正在推廣國教」。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4116036

〈政府應提供『補辦寺廟登記』的機會,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節錄)

文/釋見引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宗教不是營利事業,而是「公益」事業,僧眾建設道場不是為了賺錢,出家人弘法度眾是為了淨化人心,改善社會風氣,雖然沒辦法直接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但是宗教能夠安定社會,社會安定祥和才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與根本,不能因為宗教界對於經濟發展沒有直接的貢獻,政府就對宗教界的問題視而不見。倘若政府不妥善處理國土計畫帶給宗教界的問題,未來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後,不僅既有合法的道場可能受到限制或被迫搬遷,尚未完成補辦登記或合法化的道場更將完全無法生存。一旦宗教界無法在《憲法》的保障下永續發展,無法發揮淨化人心、安定社會的功能,國家還有什麼基礎可以發展經濟?既然現在「營利性」的農地工廠都可以合法化,政府也應該要比照「農地工廠」合法化的模式,在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前,提供「非營利」的宗教界一個「合法化」的法律管道,讓宗教界可以及時完成「補辦寺廟登記」的程序,讓宗教界能夠在法律制度的保護之下,未來不會受到國土計畫的不當限制與侵害。 目前宗教界需要政府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管道,讓宗教界有機會「補辦寺廟登記」,至少在111年5月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前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可以解決宗教界絕大部分的問題。如果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還無法協助宗教界解決問題,未來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後這些問題將更為複雜難解。因此,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政府對於宗教界應該至少要有以下兩點積極作為:一、保障既有合法的宗教建築,未來不會受到國土計畫的限制與侵害。二、提供一個法律管道讓宗教界「補辦寺廟登記」,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這樣才能確保《憲法》第13條的「宗教自由」,未來不會因為國土計畫受到限制與侵害,宗教界才能在《憲法》的保障下永續發展。 (本文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一書) https://bit.ly/2VXbFSU

〈政府應協助宗教界解決合法化問題〉(節錄)

文/釋常露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宗教是人民心靈的寄託,是社會安定的基石,出家人的使命是要度眾生出離生死苦海,佛教寺院是出家人及信眾用功修行的處所,雖然有部分的佛教寺院可能因為歷史緣故,沒有辦法符合現代法律規定,未來國土計畫正式上路後,如果這些寺院受到限制、遷移或變更使用,也將影響到在裡面修行用功的出家人及信眾。佛教基本上追求無諍,但是如果政策或法律對於佛教界會有不利的影響,佛教界還是會發聲捍衛自身的權利。目前對於不合法的農地工廠,政府願意修法讓農地工廠可以合法化,那麼對於國家社會具有安定力量的宗教界,面對現代複雜的法律而束手無策,是否我們的政府也應該要協助佛教界解決寺院合法化的問題?讓國土計畫符合佛教界的需要,在國土計畫上路後,佛教界才沒有無後顧之憂,可以確保出家人及信眾的修行不會受到影響。宗教界在國土計畫上路後能受到保障,人民心靈有所寄託,國家社會能夠安定,這才是合乎政府推行國土計畫的目標。 (本文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一書) https://bit.ly/33SCNFr

【「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與《國土計畫法》應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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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是的,永然大律師說的一點沒錯!內政部開始注意並回應宗教界,對於行將落實的「國土計畫法」對於宗教建築可能之影響的憂慮呼聲,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事 (見下2圖)。但我們非常不希望這只是內政部對宗教界的一時安慰之辭,特別是在總統大選之前! 在法治國家中,宗教要在社會上擁有長遠健全的發展基礎,除去個人的修行道德感召之外,其首要的條件,就是宗教團體要擁有可以長久合法使用的宗教建築與場所。然而我國長期以來,對於宗教團體如何在符合宗教特殊性的憲法人權保障,同時又符合國土永續經營的需要下,取得合法的宗教用地,一直缺乏全盤規劃而又合理可行的明確法律指導原則。在現行的區域計畫法實行的情況下, 並未有明確的宗教用地之相關規定,雖然列有特定事業目的用地的地目變更規定,但在官員保守的心態下,寺院要變更土地為宗教目的使用,其核准過程往往曠日廢時,甚至常常沒有任何理由的就是不准通過,因此才會發生內政部所自說的:台灣的宮廟、寺院,取得合法使用證照的,不到千分之二!這是長期以來,國家未能認清此項宗教的基本權利,而形成的歷史共業,並不能歸咎為宗教的刻意違法濫建。任何一個注重人權發展的有為政府,都應該正視這樣的重大人權問題,而思有以解決。 我們對於內政部的即時回應宗教界對「國土計畫法」所可能造成的宗教土地合法使用及取得困難等疑慮之動作,表示高度的肯定。但我們仍然要再度的提出呼籲: 1. 宗教土地合法化的權限在地方政府,雖然內政部呼籲,希望宗教界不要過度擔心 。但 中央的相關政策宣示,是否就能夠讓地方政府也相應配合?過去一直是一個大問題,未來更是如此!尤其目前我們所看到的部分已經公佈的都會區(如台中及高雄 )相關國土計畫管理辦法草案內容,率皆沒有論及宗教土地的明確使用保障,這就更讓宗教團體產生疑慮了。 2. 光協助地方政府訂出適當的管理與輔導辦法還是不夠的,必須在國土計畫母法當中,建立具有足夠法律位階的正式法律保障條文(也可以是獨立的子法),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否則未來宗教取得合法土地的難度,將會比現在還要高出許多!這是有違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疑慮的。 3. 根據憲法573號解釋之說明,我們知道:宗教乃是憲法特別保障的特殊團體,而其土地之使用與取得,亦有其特殊性與歷史傳統性,政府必須明白這一點,才不會將宗教團體與一般民間團體混為一談,從而在法律條文上產生過多不合理的限制(這樣就會有政

〈《國土計畫法》不能讓宗教界失去淨化社會的功能〉(節錄)

文/宏安法師(台灣省佛教總會理事長)   政府制定《國土計畫法》,目的是為了要對於我國寶貴的國土資源,做出最有效、合理、合適的利用,這種方向非常正確。國家有計畫地利用土地,可以開發的地方開放進行開發,應該保護的地方限制不能開發,我們的社會經濟才能永續發展,人民可以安居樂業。雖然《國土計畫法》的方向正確,但是回歸到現實社會中,還是會遇到一些狀況。從新聞報導中,可以看到政府透過修法的方式,讓長久以來的「農地工廠」可以在法律規定下合法化,所以當工商業界面臨《國土計畫法》的問題時,我們的政府是用修法協助工商界解決問題,讓「農地工廠」可以免除受到拆除的結果。   但是,佛教界事實上也因為《國土計畫法》而必須面對許多問題,例如:未來寺院會不會面臨無法增建改建,或者必須遷移的問題?宗教用地的取得會不會變得比現在更困難?土地使用限制會不會變得更多?未來寺院能不能購買農地耕作?乃至於現有的寺院在未來有沒有可能合法化?這些問題其實一般的出家眾是沒有辦法解決的,寺院可能也沒有足夠的經費可以委外協助處理,因此,還是需要政府的協助,才能有效解決這些佛教界必須面對的難題。 (本文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一書) https://bit.ly/2N3qhvM

【內政部澄清】「國土計畫」限制多?內政部:不影響寺廟合法

李永然律師按:希望內政部能夠傾聽宗教界的意見,訂出妥適周延的規定,確保宗教團體能取得宗教用地,安心合法地使用! 原文連結: https://today.line.me/TW/article/NPWNnO?utm_source=lineshare 2019年10月16日 ●全文如下: 【本文由內政部提供】 媒體報導,選情正熱,宗教聯盟崛起,原因是不滿「國土計畫法」中,增加用地限制,如果廟宇在非都市土地,並且不符農業、城鄉發展兩種類別,就沒機會申報合法化,變成違建被拆除。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不會影響宗教寺廟輔導合法。 ▲《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恐怕用地不合法的廟宇會被拆除,內政部表示,相關草案訂定中,沒有定案,而且會有輔導合法的機制,不會出現拆廟危機。圖/內政部提供。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尚未定案,內政部表示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審慎檢討,訂出輔導合法機制,兼顧國土保育與民間宗教信仰。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考量宗教寺廟坐落區,應儘量靠近人口集居的地方,方便參拜,初步規劃以城鄉發展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做為宗教建築申請使用區。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中的用地限制,考量是方便民眾參拜,為了輔導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未來會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宗教團體不需擔心。圖/內政部提供。 已經存在的寺廟,將訂定出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不會出現廟宇拆除危機。

〈《國土計畫法》實施前宗教界急需政府協助的事〉(節錄)

文/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將於民國111年4月30日依《國土計畫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不但非常不利於人民從事宗教活動,限制了我國宗教的多元發展,更大程度地造成侵害《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的疑慮。因此本於政府與宗教若能和諧互補,則國家與人民皆蒙其利的信念,台灣宗教聯合會乃針對上述問題之解決,誠摯地對政府相關部門提出呼籲: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3E48er

〈國土計畫應符合佛教寺院的情況及需求〉(摘錄)

文/淨耀法師 政府推行《國土計畫法》,此政策非常值得贊同,我們更期盼政府長官在草擬國土計畫時,不應只以都會區的角度看台灣,需多元面向深入民間與體察民情,才稱得上是「接地氣」,國土計畫方可符合各地方佛教寺院實際情形跟需求。鑑此,我衷心呼籲政府推展國土計畫: 一、應強化「統合協調」機制以減少後續延伸的難題。 二、重新評估寺院合法化問題,將土地利用、產業結構和建築設計……等新思惟規範一併納入,以開啟國土永續的新思維。 三、從長遠與根本需求逐步調整國土規劃策略及轉化計畫,以落實國土計畫的真正指標。 基此,只要國土計畫內容合時合理,令佛教寺院有能力依循,而不會造成額外負擔,佛教寺院自然而然可循進全部合法,緣此,方可從根本上真正解決長久以來寺廟合法化的問題。 (本文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一書) 原文連結: https://bit.ly/2B8US5N

【宗教法書摘】《宗教基本法》是落實、呼應兩公約及宗教自由之價值,並非獨創、或給予宗教團體特殊待遇

日本《宗教法人法》只規定代表役員及責任役員(相當於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而未規定住持(主教、神父、牧師……)及信徒;另也明文規定代表役員的權限不包括其對宗教上機能的任何支配權;另外,主管機關決定是否成為宗教法人之認證程序,亦不涉及宗教本身的正邪曲直、新舊大小的價值判斷。 再就司法而言,法院能處理的是指當事人間具體權利義務乃至法律關係存否之紛爭,而且能因適用法令而終局解決者,此即所謂法律上之爭訟。反之,若屬宗教性紛爭,不只不是法律紛爭;且實際上,所謂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亦難以適用法令而終局解決爭端。日本《裁判所法》第3條即明文規定法院僅受理法律上之爭訟,因此,法院原則上不受理宗教上事項之爭議。 日本《宗教法人法》第85條也明文規定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賦與主管機關及法院,就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事項,有得以任何形式調解或干涉之權限,或賦與就宗教上之負責人或職員之任免及其他進退,有勸告、誘導或干涉之權限。保護宗教自由及保障宗教團體,基本上即是要尊重教會自治之原則,這也正是民國93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所宣示及強調宗教團體享有組織、人事及財務自主權,而國家也應恪遵宗教中立性原則及寬容原則,這是「宗教基本法」的基本體認。 —摘自〈《宗教基本法》是落實,而非凌駕《憲法》〉/李建忠法官/《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p.82-84

【宗教法書摘】宗教基本權具有保障少數的特殊性

就宗教自由而言,應該要特別留意的是少數人的自由;因為人權本來就包含有保留不為多數人意思所左右的自由之内容。人權的觀念本身本就意謂者少數者的權利保障,就宗教自由更要特别強調。在今日民主體制之下,多數者的信仰被否定或壓抑是難以想像。必須要保護的是少數者的信仰、異端者的信仰。少數者或異端者的信仰,對多數人而言無法理解的情形很多,甚至也有即使侵害其宗教自由也没有查覺到。多數人就少數人的立場應該要保持神經質,信仰隨人而不同,從某種立場是真摯的信仰,但從他人觀之則又視為毫無意義或顯得愚蠢,也未可知。然而,信仰對每個人都有其價值,所以應該尊重其各自的信仰;每個人都是無可取代的存在,故都應該受到算重,因此其心靈、精神的基底也應該受到尊重。國家也要對於這些人的信仰給予最大限度的尊重,並以謙抑的姿態待之(註65)。 宗教自由是一個與個人内心世界觀、良心道德有高度連結的基本權。而綜觀歷史,中西方國家均曾發生過多數主流宗教壓迫少數人民宗教自由的事件。因此,在人權保障成為普遍共識之後,宗教自由特别成為一種具有保障少數特質的基本權。當法律以多數決的方式對宗教自由限制時,應特別注意此一基本權的特殊性,並且在宗教團體自治的核心事務上,盡可能給予尊重與寬容(註66)。 —摘自〈憲法與宗教團體法制—以宗教團體特殊性與自主性為中心〉/李建忠庭長/《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p.62-63

【宗教法書摘】宗教團體紛爭之解決與司法權

《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又《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因此,法院所受理者,必須是法律上之爭訟,也就是說當事人間具體之權利義務或法律關係存否之紛爭,而得以適用法令解決者。也就是說法律上之爭訟,須以適用法律為方法,並解決當事人間具體的權利義務有關之紛爭。法律上之爭訟係司法權發動之要件,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均以法律上之爭訟為前提,並針對個別、具體之侵害,以個人權利保護為中心。因此,有關於宗教之價值或教義之爭議,並非法律上之爭訟。關於信仰對象之價值或宗教上教義之判斷,實質上不可能適用法令而解决(註63)。日本《法院法》第3條第1項即有明文規定:「法院除日本國憲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有裁判一切法律上之爭訟⋯⋯之權限。」 不過,有關宗教團體内部的紛爭,也有一些是財產歸屬而與一般社會相同層次的問題;但同時也有因為宗教團體特殊性而產生的困難問題。以日本為例,如住持等神職人員的地位,是宗教上地位或是世俗上地位?或是說法院能審判的事項是宗教上的事項還是世俗上的事項等等,即作為審判的對象及其範圍内能受理的範圍為何?在訴訟上每每成為爭點。另外,也有一些關於財產上的紛爭,但其前提則是有關宗教上教義的爭點,也是因為無法以適用法律而終局解決,所以仍然不是法律上之爭訟。另外,宗教團體與其他關係人,也享有我國《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訴訟權(即受裁判之權利);因此,何種類型的紛爭應由法院强制介入解決,何種類型應由宗教團體内部自主自律的解决,因牽涉到宗教自由、政教分離及國家之宗教中立性與訴訟權之間如何調整,在具體個案上是非常重要。另外,有關宗教團體組織上地位的紛爭,也有可能涉及宗教上教義的解釋,而且即使是有關教義的解釋之紛爭,也有可能違反公序良俗與侵害基本人權等,則容許法院有介入之空間。所以應該還有針對個别具體的紛爭作更細緻類型化的必要(註64)。 —摘自〈憲法與宗教團體法制—以宗教團體特殊性與自主性為中心〉/李建忠庭長/《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p.61-62

【所有宗教都不錯,都是勸人為善的】

按:這位冀教授說得很正確,很有善根! 對宗教的輕忽及囫圇吞棗式的認識,才會有這種近乎無知又膚淺的看法 ,然而這也反映出華人社會傳統文化薰陶下,對宗教長期所存在的認知心態。 我們唯有透過《宗教基本法》,於國民教育中推動宗教認識教育國民教育,才能夠慢慢的改變一般社會大眾,這種對宗教的膚淺認識。 文/華梵大學哲學系  冀劍制 全文如下: 這樣的想法充斥在這個社會上,許多人抱持這樣的觀點而且很少會有人出言反對。這裡我將說說這個想法裡面所隱藏的謬誤。 我們可以只針對幾個大宗教來討論,暫且就不管一些騙人的小宗教了。那麼,這些大宗教是否都是勸人為善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的第一個方法在於我們可以問:「這些宗教是否都贊成大家要行善事。」如果我們去問教中長老這個問題,教中長老可能會回答,「沒錯,我們都應該做好事。」如果真是如此,那我們是不是就可以說,這些宗教都是勸人為善的? 這裡隱藏著一個問題,即使這些教中長老都支持行善,那麼,這些長老心目中的「行善」是否一致,而他們心中的「行善」與社會觀點是否相同? 也就是說,當我們說宗教要人「行善」時,這個「行善」一詞的意義是否真的可以適用於這些宗教以及世俗標準? 顯然答案是:「否」。 舉例來說, 「拋家棄子」是善嗎? 以佛教來說,如果拋家棄子為追求證悟則是善。但針對沒有佛教信仰的世俗之見則為惡。 「禮佛」是善嗎? 以佛教來說是善,但是以基督或天主教來說是犯了十戒中崇拜偶像與不把上帝當唯一真神的大惡事。 「殺人」是惡嗎? 大多數的宗教都反對殺人,即使是殺仇敵也不贊成,但是在回教教義裡認為為了保衛聖土發起的聖戰中殺人是可以接受的。 「殺生吃肉」又如何? 回教反對吃豬肉,其它沒什麼關係;基督教不這麼反對;佛教基本上反對但不強迫信徒吃素。 諸如此類能找出的例子非常的多,此處僅舉出幾個比較明顯的例子,即使各大宗教都主張行善,但是行善的標準卻不相同,宗教之間有許多不同的觀點,當我們說他們都主張行善時,這個「行善」兩字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或許我們可以說,「各大宗教都主張大家依照各宗教的行善標準來行善。」然而,這樣的說法似乎沒什麼意義,因為既然這個宗教認為A是好事B是壞事就不可能叫人做B而不做A,否則他們的教義就不會這樣定了。 其實,若以一般世俗對善惡的標準來看,我想大概沒有一個宗教真的符合「勸人為善」的標準。因為

【民眾對國土計畫法的基本認識】

《國土計畫法》的施行已帶來土地利用的改變,民眾為維護自己之土地的財產權益,自應加以認識、遵守並因應。 原文連結: https://bit.ly/2qcWYiH 文/李永然律師 一、《國土計畫法》的立法目的 我國原有《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而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總統於民國105年1月6日頒布,該法並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與人民利用土地的關係密切,民眾自有瞭解的必要。 首先談到該法的立法目的,依該法第1條規定觀之,其立法目的有七:(1)、因應氣候變遷;(2)確保國土安全;(3)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4)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5)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6)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7)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依林明鏘教授認為其真正目的主要有三:(1)統一並指導(取代)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2)協調整合其他部門計畫;(3)保障人民計畫參與權利(註1)。 就以《區域計畫法》為例,目前仍施行中,但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二年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應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且應於該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一旦「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也就不再適用(參見《國土計畫法》第45條)。 二、國土計畫的意義與種類 其次民眾應認識「國土計畫」的意義與種類;所謂「國土計畫」乃指針對我國管轄的「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的空間發展計畫(《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1款)。 至於國土計畫的種類分為:(1)全國國土計畫(註2),(2)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註3)。在前述的兩種計畫,依其效力而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國土計畫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又「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的部門計畫,也應遵循「國土計畫」(《國土計畫法》第8條第4項)。 三、國土功能分區的意義及分類 再者,民眾也應瞭解「國土功能分區」的意義及分類。所謂「國土功能分區」乃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的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的「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7款)。 前述國土功能分區

【觀點引用】限制宗教自由只是不得已的手段,最大多數人民的宗教自由或其他基本權才是目的

◎本文摘自《宗教自由與宗教法》/許育典 著/p.236-239 整體而言,本專論認為,所謂宗教性及一般性法律的區分,只是國家在對宗教團體的立法管制上,所作出立法規範方式的選擇而已。就此而言,這種區分類型化的實質意義,不應該作為宗教自由保障程度的區分,而比較是作為立法技術的衡量參考。也就是說,如果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立法技術熟悉,將可採取宗教性法律的立法管制方式,而在國家處理宗教團體的事務上,獲得統一且明確的規範模式或標準。但是,如果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立法技術難以勝任,則應採取一般性法律的規範方式,比較不會有違憲之虞。其實,國内也有學者認為,因為立法者只有在最必要的情況下,即立法目的須滿足明顯及重大的公益要件時,才可以限制人民的宗教自由,在這種嚴格的立法限制標準下,國家能具體規範宗教事務之處甚少,而無需再另行制定宗教性的法律。 事實上,不論是宗教性或一般性法律的國家立法管制,比較重要的是應注意到對人民宗教自由的保障上,尤其是本專論第二章一開始所提的自我決定,無論是對個人的宗教自我决定,還是對宗教團體的自我理解,國家在對宗教團體的立法管制上,都應該盡可能地尊重。就此而言,我們可以瞭解,國家不論是透過宗教性法律或一般性法律的立法,去介入管制人民與宗教相關的生活領域,其立法管制的目的不出於兩個範圍:一個是為了最大多數人民的宗教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出於不得已而限制人民的宗教自由,這在對宗教團體的立法管制上應儘量避免;另一個則是為了落實人民的宗教自由憲法保障,主動積極地維護或促進人民的宗教自由,特别是應保護個人的宗教自我決定、宗教團體的自我理解。 就第一種立法管制的目的而言,其目的並非在限制人民的宗教自由,而是為了最大多數人民的宗教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因此,國家這種立法管制的目的,除了最大多數人民的宗教自由以外,可能還涉及其他基本權的保護目的,也就是有另外要達到的、並不必然關係到宗教自由的目的。然而,相對於第二種立法管制的目的完全在落實宗教自由,第一種立法管制的目的就似乎顯得是在限制人民的宗教自由,其實剛好相反,限制宗教自由只是不得已的手段,最大多數人民的宗教自由或其他基本權才是目的。整體而言,只要符合本章I所建構國家管制宗教自由的界限檢驗,原則上符合我國憲法第23條所規定的合憲檢驗標準,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立法管制,仍是被憲法所允許的,只是國家要特别注意到:宗教團體自治以及國家

【觀點引用】表現宗教自由的限制—道德

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思想信仰與宗教自由於一般性意見第22號中,對於道德有如下說明:「道德的概念源自眾多社會、哲學與宗教之傳統,因此,基於保護公共道德之理由對於宗教或信仰表示自由之限制,不得僅因單一之傳統為其理由。」(註16)公共道德之概念具有多元性之特質;因而非單一宗教文化之概念。因此,對於宗教自由之表現,以公共道德之事由加以限制,除應有法律規定外,必須於個案中對於公共道德之內涵做成具體與明確之說明,非可以抽象之單一或傳統之概念,據為限制宗教自由之正當理由。因此,公共道德雖屬於抽象之概念,適用上卻須隨時間、空間與文化背景做成具體化之規範模型,始能具有正當性。 M. A. B, W. A. T, J-A. Y. T v. Canada一案(註17),似可作為說明之例。申訴人所屬宇宙教會大會 (Assembly of the Church of the Universe)之重要的宗教活動為對被該宗教視為「上帝之樹」的大麻樹進行照顧、栽培及敬拜。加拿大政府認為此宗教信仰已違反加拿大法律,並沒收大麻樹,並起訴其信徒。信徒於是向人權事務委員會主張其宗教自由受到加拿大政府的迫害。然而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views)則認為,一個宗教對於毒品的崇拜是難以想像的,已非屬於本公約第18條所保護的宗教範圍(註18)。 道德屬於不確定之概念,內涵要素常受環境、社會變遷與文化演變而有所更易,因此,以道德事由作為限制宗教自由之表現與行使,並非易事。國家對於宗教自由之干預必須謹守中立之立場,不得介入宗教之內部事務,干擾宗教自主,或以特定價值、信念判斷宗教信仰之合理性。以道德為理由妨害、限制宗教行為之自主,極有可能已構成宗教自由之侵害。因此,以道德事由作為限制宗教自由之表現,除不得基於歧視之目的外,應確保未背離民主社會之多元主義。 ◎本文摘自〈宗教自由的限制問題〉/東吳大學法律系 鄧衍森教授/2018南台灣人權論壇

【宗教法第三冊書摘】宗教結社自由與一般結社自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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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建忠庭長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90號及573號解釋,於解釋理由中均闡釋《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也包含宗教結社之自由。可見宗教結社自由與一般團體的結社自由不同,因此對宗教團體的限制或管制自不能等同視之。所謂宗教組織的自主權,即宗教組織得自行規範並管理其本身内部事務之權利,係為保障個人宗教信仰自由而存在,乃藉由團體的客觀權利,支持主觀之信人信仰自由。 我國憲法雖未若德國法例,將宗教組織之法人人格及其自主權規定於憲法之中,然而基於保障個人宗教信仰自由之需求,必須同時承認宗教組織之自主權。所謂宗教自主權,乃宗教事務非國家之任務,不受國家之干預,亦即將宗教事務排除於國家管理權限之外,不惟不得將宗教組織納入國家之組織中,亦不得使其屬於國家高權之監督,此即稱為國家之宗教中立性特質或國家之宗教中立性(reilgiös-neutraler Charakter des Staates/religöse Neuträlitat des Staates)。 又政教分離之根本意義,乃政治與宗教兩不互相隸屬,不惟政治不得干預宗教,宗教亦不得主宰政治,而依國家之宗教中立性原則,於宗教組織本身之事務,國家尚無與聞之權利,遑論有監督之權限?現代自由多元之民主國家,本於寬容原則,率皆以憲法保障宗教之信仰自由,無非以宗教既為國民之共同生活形態,乃一基本且應予保護之法益,從而憲法亦保障宗教團體於公領域完全獨立於國家之外,有不受任何妨礙而運作之權利(註62)。 —摘自〈憲法與宗教團體法制—以宗教團體特殊性與自主性為中心〉/李建忠庭長/《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p.60-61

【觀點引用】 「宗教自由」或「宗教管制」? 《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 透露的訊息

宗教自由本身,就是公民生存的「目的」之一,它無須成為政黨、社會、國家的「工具」。 出處:展望與探索雜誌(法務部調查局出版) 全文請見: https://www.mjib.gov.tw/FileUploads/eBooks/a578cb5b6da54cd39a0f68342c5f4627/Section_file/67091985d1874f88902963a64ae1ed1e.pdf

【宗教法第三冊書摘】我國宗教違建的問題,部分是來自於宗教法規簡陋、政策欠周全

文/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我國土地法規規範密度極高,內容堪稱十分完備,足見在地狹人稠的臺灣,必須妥善管理土地利用,才能在有限的土地上發揮最高的價值。然而,在我國完備的土地法規當中,獨缺對於「宗教分區」或「宗教用地」的規定,導致宗教團體僅能在部分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上,興建宗教建築物或從事宗教活動,甚至長期以來衍生出諸多宗教建築物因違反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規定,而形成「宗教違建」的問題。 相較於土地法規的完備性,我國宗教法規相當簡陋與不足,甚至部分條文還遭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宗教主管機關也欠缺足夠的人力與行政資源,導致業務職掌相當侷限,無法對宗教團體提供全面性的宗教輔導,也是我國「宗教違建」事件層出不窮的原因之一。 換言之,政府的民政系統雖管理宗教事務,但不處理宗教土地與建築物問題;而地政系統對於土地使用係以「產業」進行分類,但沒有顧及宗教用地與宗教建築的特殊性,未將宗教列為土地使用的分類之一。在民政與地政兩套系統資源不均、無法整合的情況下,導致宗教用地與宗教建築問題成為「地政法規、宗教法規、宗教主管機關」都無法處理的「三不管」地帶。 我國現行的宗教法律,僅有一部於民國18年間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不僅法規內容簡略、過時,甚至部分條文還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違憲,足見我國數十年來没有一部合格的宗教法規,來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意旨,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包括「内在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三大層面。另外,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與《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當中,也宣示了許多宗教自由的具體内涵。因此,「宗教自由」涵蓋的層面十分廣泛,但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十分抽象,實有必要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意旨確立《憲法》第13條保障的宗教自由内涵,將宗教自由的内涵具體化為條文内容,以明示人民的宗教自由受到憲法保障的範圍。民國107年10月間,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先生與幾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將上述宗教自由的内涵予以明文化,希望以此作為上位法源,使未來宗教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及行政措施有所準據。然而,此部立意良善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在委員會審議前夕,卻遭到部分立法委員與民間團體的質疑與反對,考量當時地方

【觀點引用】安了太歲還是很衰,是否成立詐欺?

宗教爭議案件這麼多,為什麼憲法還要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 是否應該立法新增特殊的「宗教騙財騙色罪」遏止犯罪? 全文如下: 文/法操司想傳媒 日前有名莊姓男子,自稱大師,招收信徒,並以一堂課2萬元的「排解身心靈負面能量」,宣稱能爲人化解煩憂,但如果上了課依然諸事不順,身心的負面能量不減反增,莊姓男子是否成立詐欺?或是有人宣稱自己有神通、能分身,可帶信徒到西方極樂世界,接受信徒的巨額捐獻,這名男子是否成立詐欺? 什麼是「宗教詐欺」? 此問題即所謂的「宗教詐欺」問題,94年法務部網站曾在「常見詐騙犯罪型態及手法」列舉了「巫術或宗教詐欺」,並定義為:利用他人迷信心理,以鬼神之說恐嚇受害人,再偽稱能為人作法、消災、去厄、解運、祈福等;或以提供命相、卜卦等勞務,遂其「騙財騙色」之目的;或以建廟、建寺等為名,向信徒募款詐財。 不過這段定義有些爭議,例如刑法上的詐欺罪是財產犯罪,按理來說,只有「騙財」才能成立詐欺罪,「騙色」可能要討論是否成立乘機性交猥褻罪其他犯罪,所以這段定義似乎已經從法務部的網站上消失。 什麼是「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規定:「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在主觀上要有詐欺故意和不法所有之意圖,所謂不法所有之意圖,即明知道該財產利益並不屬於自己,卻還是意圖據為己有;客觀上,須行為人行使詐術、該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交付財物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害。 然而,「宗教詐欺」案件中,首先要檢驗是否有「詐術」存在,就有非常大的難度。所謂「詐術」,是行為人向相對人傳達了不實的訊息。這些案件中的某些「神通」事實,例如宋七力是否會分身,沒有客觀可檢驗的標準,科學的方式無法(或「還」無法)判斷真偽(即使宋七力「分身」照片是假的,但無法以此證明宋七力不會分身)。如果法官就此為判斷,判斷基礎將是法官個人對宗教或特定宗教的信仰或不信仰,即國家公權力以國家權力實施者的個人信仰來告訴人民:某個特定的宗教(教義)是真的或假的,這違反了國家公權力行使時所必須遵守的宗教中立原則。既然無法判斷,則應該依「無罪推定原則」和「罪疑惟輕原則」,作出有利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