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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建築物之土地利用與《國土計畫法》施行後之因應

刊登於《人權會訊》第134期 2020年2月 全文請見: https://bit.ly/3a7f7Ac

【觀點引用】正確的宗教教育,能使多元文化和睦共存於社會

宗教作為文化重要載體之一,自然屬於多元文化的一環。而義務教育作為台灣社會公民的普遍教育,背後的任務執行者――國家,不論是基於宗教寬容原則,還是宗教擴展的中立性原則,在義務教育中,不但應將學校發展為一個利於各式宗教發展的空間,不去歧視或壓迫其他占少數的不同信仰者,如要求其忍受違反宗教信仰的行為,更應將少數的新興宗教納入課程內容中介紹,並且使學生理解主流宗教和非主流宗教間的差異與關聯。如此一來,當學生瞭解整體的來龍去脈後,多元文化社會中,宗教彼此的對立與爭執才能獲得根源性的解決,而文化之間的互相理解與接受也才會成為可能,而多元文化和睦共存於同一社會的目標最終將能達成。 —摘自《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許育典(p.160-161)

【觀點引用】國家應發展為一個寬容的、使宗教信仰自由開展的空間

多元文化國原則作為宗教自由客觀價值秩序,就形成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與「宗教寬容原則」,内涵維持和多元文化國原則一樣的體系架構,但著重於文化中「宗教」的因素,如在保持距離的中立性上,國家不允許去認同特定的宗教團體與宗教信仰内涵,而在擴展的中立性上,國家必須對所有的宗教團體基本上相同對待處理,尤其是對少數非主流的宗教信仰加以保護;最後是國家的宗教寬容原則,國家應在此原則下發展一個寬容的、使宗教信仰自由開展的空間。 —摘自《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許育典(p.160-161)

【觀點引用】憲法來自最低標準的共識,保障人民享有最大「宗教的自我實現」

國家為了實踐多元文化國、為了實現一個開放而多元的社會,需要國家及其社會成員建立一個最低標準的共識,以包容多樣宗教團體的文化差異,而形成多元文化國的憲法原則建構,藉由這憲法原則的維護,國家須對不同宗教團體所形成的多樣性文化,予以寬容、尊重與平等對待,使人民不因其宗教團體的差異而影響其人格開展,進一步在合憲秩序下享有最大宗教的自我實現,而這也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前段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的主要意旨。 —摘自《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許育典(p.225-226)

【宗教法書摘】宗教自由的保障,應該要特別留意少數人的自由

就宗教自由而言,應該要特別留意的是少數人的自由;因為人權本來就包含有保留不為多數人意思所左右的自由之內容。人權的觀念本身本就意謂者少數者的權利保障,就宗教自由更要特別強調。在今日民主體制之下,多數者的信仰被否定或壓抑是難以想像。必須要保護的是少數者的信仰、異端者的信仰。少數者或異端者的信仰,對多數人而言無法理解的情形很多,甚至也有即使侵害其宗教自由也沒有查覺到。多數人就少數人的立場應該要保持神經質,信仰隨人而不同,從某種立場是真摯的信仰,但從他人觀之則又視為毫無意義或顯得愚蠢,也未可知。 然而,信仰對每個人都有其價值,所以應該尊重其各自的信仰;每個人都是無可取代的存在,故都應該受到尊重,因此其心靈、精神的基底也應該受到尊重。國家也要對於這些人的信仰給予最大限度的尊重,並以謙抑的姿態待之(註65)。 註65:平野武,宗教法裁判,頁48-49,晃洋書房,1996年。

行政院會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9-02-20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並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的規劃期程,有其優先修法之必要性。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dcc61bd9-b849-4ac7-a7fa-7b0be96acd37

國土計畫 預定2021年完成22項子法作業程序

「全國國土計畫」已於2018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2020年4月30日前一併公告實施。 目前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刻正辦理公展、公聽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等相關程序,預計將於2020年1月陸續送內政部審議,內政部亦將加速審議程序,以依法如期於202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31316

【法律知識】寺廟有條件免房屋稅

實務上許多寺廟或是宗教建築,土地房屋都登記在「自然人」名下,如果要符合免稅,就要把房屋的部分過戶給「寺廟」,如果是寺廟必須取得「寺廟登記證」,另外如果是宗教財團法人或是社團法人,也可以符合免稅的規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的「宗教」很多元,活動很豐盛,為了彰顯台灣是一「宗教大國」,保障「宗教團體自由」,宜盡速訂立《宗教基本法》! https://eddison1109.pixnet.net/blog/post/228967118

【宗教法書摘】國土計畫法正式實施前,政府對於宗教界至少要有的積極作為

事實上,宗教界並不是不願意遵守法律,而是我國過去長久以來欠缺一部簡明扼要的法律規範來保障宗教界,導致没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出家眾無法完全理解及遵守,才形成目前許多寺廟沒有辦理寺廟登記,需要政府來輔導合法化的問題。所以目前宗教界需要政府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管道,讓宗教界有機會「補辦寺廟登記」,至少在111年5月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前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可以解決宗教界絕大部分的問題。 如果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還無法協助宗教界解決問題,未來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後這些問題將更為複雜難解。因此,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政府對於宗教界應該至少要有以下兩點積極作為:一、保障既有合法的宗教建築,未來不會受到國土計畫的限制與侵害。二、提供一個法律管道讓宗教界「補辦寺廟登記」,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這樣才能確保《憲法》第13條的「宗教自由」,未來不會因為國土計畫受到限制與侵害,宗教界才能在《憲法》的保障下永續發展。 文:見引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

【觀點引用】憲法的目的是為了讓人能真正自我實現

在拉丁文中, 宗教(religare)這個詞表示人與神之間的契約,從本質上而言,宗教是人對超自然勢力的信仰,而其重要性也表現在法律制度中,從中世紀之後,宗教信仰在國際法公約中就受保護。然而,這樣的解釋似乎還是無法界定宗教到底涵蓋哪些範圍,學說上對宗教的定義依舊眾說紛紜。 而如同本書一貫的理解,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其基礎在於人是一切法規範的目的,法律是為了人民而存在,而憲法的目的是為了讓人能真正自我實現,找尋生命的熱誠而讓人真正發覺自己的價值,故對於「宗教自由」的範圍,應採取儘量放寬的態度,正如「宗教是一種信仰和實踐的體系,一個群體的人們,將依據這個體系來解釋,他們認為是神聖的東西和習慣上認為是超自然的東西,並對之作出反應」,雖然將宗教的範圍放寬可能造成在實務上難以操作的風險,但是這樣的作法較有利於人民基本權的保障。 —摘自《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許育典(p.145-146)

【觀點引用】凱撒管得了上帝嗎?由法管制理論檢討宗教立法

文/ 顏厥安 摘:本文只是針對台灣當前社會之宗教問題及對其透過法律手段進行管制的各種層面,透過法管制理論做一初步的探討。⋯⋯無論如何,以本文的觀點,如果要以法律手段進行宗教管制,則重點不在於「宗教法」或(過分劃一之)「宗教法人法」,而應以宗教團體法定地位之確定、保有組織之多元、繼續輔導財產財團法人化或公益信託、加強外部管制與宗教資訊服務為主。畢竟凱撒有限,神力無窮,在一個已高度複雜化的社會裡,是不能也不應對政府對宗教事務的干預效果有過高的期待。 《月旦法學雜誌》第24期,1997年5月,頁34-43。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03M6DwAAQBAJ&lpg=PA48&hl=zh-TW&pg=PA34#v=onepage&q&f=false

【宗教法書摘】藉由制定《宗教基本法》,讓宗教的善性覺醒力量全面復甦!

當前我國的朝野上下及社會大眾,凡無深刻宗教信仰者,大都普遍對宗教有著或多或少的壓抑、不理解、不信任甚至排斥心態。對於宗教特有的行為與表現,不但缺乏一般性的容忍度,而且習慣性地以放大鏡的眼光來加以苛求,有些人甚至還有會有刻意對抗或仇富的心態。足見在我國如此特殊的文化背景之下,制定一部足以導正此種偏頗文化認知現象的《宗教基本法》實在是非常必要的。 其實在當前的民主社會下,政權的和平轉移早已成為常態,同時這也是國家進步的主要動力來源。因此壓抑宗教的覺醒動能,以保障政權的長期穩定之需要早已消失。反之,處於人心苦悶、物質慾望膨脹過度,心理疾病已成為人類疾病的最大支出之時,全世界都在找尋人心安頓的方法。我們更應該在此時讓宗教的善性覺醒力量全面復甦,讓國家、社會能夠透過這樣的善性覺醒,而促進政治、社會與人心的清明、向善與安寧。 —摘自〈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法藏法師)

【觀點引用】宗教人的素描

儘管宗教活動耗時費力又要求繁多,人類還是幾乎從歷史之初就不斷投身其中。他們發展出神話、儀式和倫理規範,透過它們認識神聖,而神聖則以某種無法言喻的方式提升也圓滿他們的人性。他們之所以是宗教人,不是因為他們的神話和教義合乎科學或歷史,不是因為他們熱中尋找宇宙起源的資訊,也不只是因為他們期盼更美好的來生。他們不是被耽溺權力的祭司或君王逼著產生信仰,事實上宗教還經常幫助人民反抗暴政和類似壓迫。宗教的重點是熱切而豐富地在此地此時活著。宗教人壯志淩雲。他們要人生充滿意義;他們不僅在夢裡,也在對自然的沉思裡、在與彼此和動物世界的交流中遇見狂喜和洞察,更永遠渴望將這些時刻融入日常生活;他們不願為生命裡的磨難崩潰或痛苦,反而試著在苦難中重獲安祥和平靜;他們期盼自己有勇氣克服對死亡的恐懼;他們不願貪婪或吝嗇,反而期許自己活得慷慨大度、正直公平,充分發揮人性;他們不甘只當普通器皿,而願如孔子所言化為美麗的禮器,盛滿自己學著在此生尋見的神聖;他們試著敬重在每一個人身上感受到、無以名之的神秘,並建立敬重外人、陌生人、窮人和受壓迫者的社會。當然,他們經常失敗。但整體說來,他們發現宗教律則能幫助自己完成這些事。最勤於奉行這些律則的人已經證明:凡人的確能活出高尚、聖潔、肖似於神的境界,從而喚醒真我。 有一天,一位婆羅門祭司遇見在樹下禪坐的佛陀,深深被佛陀的安詳、平靜和自制打動。他感到有股豐沛的力量從佛陀身上湧出,讓佛陀顯得出奇平靜,他不禁聯想起大長牙象。「請問您是神嗎?」婆羅門問:「或者您是天使?⋯⋯還是鬼?」不,都不是,佛陀回答。佛陀對婆羅門說,他只是顯露人本性裡的新潛能而已。在這個充滿衝突和痛苦的世界,還是有可能彼此和諧共處。不過,光是相信這點並沒有意義,你得實踐他的方法,有系統地從根處斬斷自我中心,才能真正體悟這個真理。要是做到了,你就能把自己的能力發揮到極致,喚起心靈平時沉睡的部分,成為全然覺悟的人。「要說我是什麼,」佛陀對好奇的婆羅門說:「我是覺者。」 —凱倫・阿姆斯壯(Karen Armstrong),英國宗教學者

【宗教法書摘】政府與宗教和諧互補的體現

據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之意旨,國家與宗教雖是兩不隸屬之團體,但政府與宗教若能本於相互尊重與協助的信念而和諧互補,則國家與人民必皆同蒙其利。在台灣國際情勢非常艱難的今天,正需要舉國上下同心協力共同迎向世界,所謂「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正是我國迎向世界的最好憑藉。然而所謂的「好人風景」,絕對不是靠嚴刑峻法而得,乃是由於心靈真善美的長期薰陶默化而成,而這正是宗教所必能且特長之事。 換言之,台灣宗教的健全發展,正是台灣整體最厚實軟實力的所依!宗教具有世俗政府所缺,而對人民之心靈安頓與增上又異常重要的「生命覺醒力」、「人性超越力」、「苦難療癒力」及「善行凝聚力」等四種,無法由任何世俗集團所取代的心靈力量。宗教團體乃是促進全體人類心靈增上的團體,其存在甚至早於國家甚久,故大法官在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才會有「國家對於宗教,當保持謙抑之態度」的補充說明。因此,國家任何涉宗教合理需要的法律,亦不宜以一般世俗團體之管理態度為之,今(2019)年初甫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刻意排除宗教之適用,其道理亦在此。 宗教與宗教師都不需要特權,但宗教的特殊性與固有性,與其能提供給人民的四種心靈力量,定然使得宗教的相關法律制定與執行,不同於一般世俗團體。尤其,宗教土地之取得與合法使用,乃是宗教(團體)賴以發展的最重要條件之一,更有其傳統的自我修行或弘化世間之特殊性需求考量。因此台灣宗教聯合會才會針對上述土地問題之解決,誠摯地對政府相關部門提出協助的呼籲。 文:法藏法師——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國土計畫法》實施前宗教界急需政府協助的事〉

【新聞集錦】謝謝宗教為當前恐懼不安的社會人心,帶來溫暖安定的力量!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宗教界紛紛主動發起、或默默祈福,在世界各地散播溫暖和希望。這宗教所具有的「庇佑、療癒力」,正是《宗教基本法》中所強調的,宗教所具有的,而世間政府所沒有的4個力量之一。 因為宗教具有: 1.生命意義覺醒力、 2.苦難庇佑療癒力、 3.人性弱點超越力, 及4.世間善行凝聚力,等四種世俗政府所缺乏,但又非常需要的宗教輔助力量。也正因為如此,所以世俗政府基於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意旨, 就有非常積極、主動的理由與義務,去制定保護宗教的《宗教基本法》。如果不去積極制定,反而是世俗政府的怠忽職守了。 以上的道理,也將在第五本宗教基本法相關的論文集中刊出專文說明(題為《談宗教基本法對國家的價值與必要性》),請大家拭目以待。 {宗教為武漢肺炎祈福 新聞集錦} 1. 佛光山為武漢肺炎疫情祈福 2月23日舉辦法會(02.02)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後,全球確診病例突破萬名,佛光山星雲大師在第一時間撰文,發揮撫慰人心的重要力量。佛光山與佛光會發起誦持《般若心經》與祈願文回向活動,祈願世界即早遠離疫情。 https://udn.com/news/story/7327/4317458 2. 南鯤鯓代天府宗教祈福 盼武漢肺炎早日遠離(02.02) 南鯤鯓代天府總幹事侯賢遜表示,今年法會時間適逢「武漢肺炎」病毒持續延燒之際,因此稟呈祈福疏文「玉帝勅令,潛消歛毒、疫癘消除、肅靜境土」,希望眾神護佑人民安康與心靈和平,是該廟今年度禮斗祈安法會中最嚴肅、最重要的宗教祈福。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00202/DQT7FYS6EX62UEJBPDWA34WEFI/ 3. 宗教穩定人心 周六聯合祈福法會(02.05) 屏東縣政府民政處表示,屏東縣各宗教團體聯合祈福活動今年已邁向第六年,持續發揮了安定人們心靈的工作,充分發揮整合社會的功能,並在慈善、醫療、教育、環保、藝術、人權以及諸多社會服務與福利事業上,貢獻卓著。縣府期盼藉由集結宗教穩定社會人心之力量,為民眾身心健康祈福,帶來祝福與平安的力量。 http://www.5550555.com/web/story.html?s=106425 4. 台灣燈會「好神宗教燈區」 大活佛為全球消災祈福(02.06) 武漢肺炎疫情增溫,中華國際嘎檔巴佛...

【觀點引用】宗教是實踐學科

無法以理性的言語解釋,也是人類經驗的一部分 宗教是實踐學科,它教導我們發現思與心的新能力。這是本書最重要的主題之一。在親身踏上宗教旅程之前,蠻橫地給宗教教義秤斤論兩毫無意義,這也根本無法判斷宗教的真偽。只有把教義化為儀式或倫理行動之後,你才能看出一個宗教究竟有没有真理。宗教和練就其他技藝一樣,需要堅持不懈、努力用功並保持紀律。有些人能比别人做得更好,有些人拙如頑石,也有些人完全掌握不到重點,但沒有毅力、苦心和紀律絕對一無所獲。信仰虔誠的人很難解釋儀式和操持何以有效,就像滑冰的人雖然靠著薄刃縱橫冰上,卻可能渾然不覺物理定律如何在其中作用。⋯⋯ 明道術之人得以窺見生命的超越面向,也了悟生命不只是「眼前」的外在現實,而是與自身存在最深刻的層次交融為一。這種實在(reality)是人類生命的事實,被不同文化稱作神、道、梵(Brahman)或涅槃(Nirvana),然而它無法以理性的言語解釋。這種不精確並不像現代西方人以為的那樣失敗,反而能觸發「出神」,讓操持者超脫自我的限制。我們常試圖以科學知識掌握實在,解釋它,讓它能受理性控制,可是不知中的喜悦也是人類經驗的一部分。即使是今天,詩人、哲人、數學家和科學家依舊認為沈思無解之謎是喜悦之源,充滿驚喜與滿足。 —摘自《為神而辯:一部科學改寫宗教走向的歷史》(The Case for God: What Religion Really Means)/凱倫・阿姆斯壯 著

【觀點引用】對宗教錯誤的認識,將會繼續製造更多的衝突

本文摘自《為神而辯:一部科學改寫宗教走向的歷史》推薦序 作者/崔國瑜(國立政治大學宗教研究所副教授) 在啟蒙時代以後,科學與理性成為至上準則,一切無法被理性驗證的事物——包括神與宗教——都從人類意識當中被驅逐出去。事實上,「無神論」對宗教的攻擊有許多偏頗之處,近年來在歐美盛行的「新無神論」——主要針對激發出恐怖主義活動的「基本教義派」而起,亦復如是。「新無神論」認為,「基本教義派」構成了宗教信仰的本質與核心,宗教與「基本教義派」無法脫勾,成了今日世界所有問題的來源。並且據於科學的自然主義,「新無神論」自認已擁有全部的真理,不容宗教有置喙的餘地。此外,「新無神論」更進一步對宗教採取了不寬容的態度。就此而言,「新無神論」與其所反對的「基本教義派」並無二致,甚至可說「新無神論」也是一種世俗化的「基本教義派」。「新無神論」對宗教的蔑視與不寬容則更加激化了「基本教義派」,使之走向極端,令穆斯林極端份子用以聲稱西方世界有意再度發動新的十字軍運動,因而深化了對西方世界的仇恨。這當然並非尋求世界和平之道,更顯示出對宗教錯誤的認識將會繼續製造更多的衝突。⋯⋯ 作者更提醒我們,把宗教等同於盲目地接受信條,也是現代世界對宗教的一種普遍的偏見。事實上,跟科學、哲學一樣,宗教也尋求真理,鼓勵健康的質疑精神與開放的對話態度,並不斷自我檢驗與修正,從而使經典與傳統的啟示性不斷延展,歷久彌新。此外,宗教並不僅只是在認知上接受信念而已,宗教涉及了人的全部存在,是一種全心全意、時時刻刻投入的生活方式與精神操練,且有賴信任、忠實、承諾、奉獻的態度。亦即「信仰」(faith,希臘文pistis)的真正意涵,是去經營與實行。因此,宗教不只是「所信」,更關及「所做」(doing),牽涉了實踐、倫理、儀式等等面向。換言之,宗教不能僅靠思維而獲取,宗教必得透過實踐而來,唯有在具體的行動中——無論是宗教參與、道德抉擇、倫理作為——才能獲得宗教之知。 ⋯⋯作者更指出,在宗教實踐上最重要的即是「同情」(compassion,來自拉丁文compassio,意即「感同身受」),因著同感而心生慈悲,不再以自我的私欲為優先,反倒「虛己」(希臘文kenosis,意即「虛空自己」),如此方能領受超越性,與之融合,並將神聖帶入世界當中,服務眾生。

【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性參考之2】淺談宗教教育與道德之關係

按:這篇文章寫得很好!正面的將宗教的價值突顯出來,並且也為將宗教的知識性教育(而非校園佈教行為)導入於國民的基本教育當中作了伏筆,這正與我們第一版《宗教基本法》草案(上一屆立法院的正式提案,並進入 委員會討論中)的主張完全一致! 第一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正是主張:透過對宗教基礎知識的介紹,讓我國的國民,在義務教育階段,就能夠對宗教內涵與客觀知識,有正確的認識。這不但能夠提升我國的人民之道德水準,同時也能實植減少很多假借宗教的詐欺犯罪行為。 此篇文章,也請大家撥冗參考。 摘錄: 宗教情懷的最大好處,是在使我們更加愛人。社會上默默行善的人之中,有宗教信仰的佔絕大多數。好的宗教使人精神超越、淨化心靈、開啟智慧,並強化善的意志力,而得到心靈的解放;不好的宗教使人精神混沌、失去主體性、偶像崇拜、自我奴化,而失去心靈的自由。換言之,能不能使主體體現人之真善美的本質,乃是宗教的試金石。 除此之外,宗教亦是人類倫理價值的結晶,人類靈魂內一切美善的本質能不能在宗教內體現,進而成為社會倫理價值觀、法律制度等,是宗教品管的標準。好的宗教體現倫理的最高價值,呈現生命的尊嚴,關懷貧病、孤苦受欺壓的族群,追求社會正義,不畏強權,不怕惡勢力。反之,不好的宗教則泯滅是非,欺騙社會。宗教能否體現社會正義及人性尊嚴,或是幫助強權藉政治勢力剝削人民主體,便成為宗教對話的重要焦點。 一摘自〈淺談宗教教育與道德之關係〉/顏孝伃 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72/72/72-18.htm

【推動宗教基本法之重要性的參考之1】沒有信仰,大難來臨就只剩裸奔

關於信仰的價值與必要,以下這篇文章,可做為我們推動宗教基本法之重要性的很好參考:(文章有點長,但值得思考) <沒有信仰,大難來臨就只剩裸奔> 文|沉雁 武漢人在拼命逃離,河南人在拼命堵截,這幾天關於該如何對待湖北人的激烈爭議可謂熱火朝天,有人說應該善待,有人說堵截合理。而我,卻不知該說什麼好,只是在內心深處頓感一種悲哀。這悲哀就是:一個民族匱乏信仰,在大災大難面前,無論逃還是堵,乃至方方面面,大家都在裸奔。 要說國人沒有信仰,也不對。譬如,達則兼濟天下窮則獨善其身,倉廩實而知禮節,等等,就屬於數千年來的國人文化信仰。因此,武漢人逃到廣東、浙江、上海等發達地區,情況就沒那麼糟糕。但是,到了河南就不行了。河南是過億的人口大省,但從其平均GDP看,它依然是個窮省,你讓河南人也像廣浙滬一樣兼濟武漢人,實在太難了。這就是河南人對武漢人不那麼禮遇的原因,地主家也沒多少餘糧,為了保命,只能六親不認。這,你叫我怎麼去責怪河南人呢? 注意我上面提到的關鍵字“保命”,河南人想保命,武漢人想保命,達則兼濟天下的地主又何嘗不是為了保命呢?秘密就在這裡,悲劇也在這裡,這就是國人的終極信仰:活的就是一條命。正如陳丹青的那一句粗話描繪得淋漓盡致,“國人的信仰就是,去他媽的,活下去再說”。 但遺憾的是,國人這種“只為活命”的終極信仰,就叫沒有信仰,因為這樣的信仰與豬馬牛羊沒有任何區別,即便西裝革履豪車豪宅的光鮮亮堂,與不穿衣服的飛禽走獸一模一樣,所以我的題目就稱之為裸奔。 什麼叫信仰?讓我們先來看一首真實的信仰史詩。 在17世紀中期的歐洲爆發了一場空前絕後的烈性傳染病,黑死病,一年不到,歐洲人口減掉了一半。而英倫半島以倫敦為中心的中南部是重災區,但非常奇跡的是,英倫半島的中北部卻倖免於難。神奇在哪裡? 在英倫半島的南北接壤處有一個村,叫亞姆村。某天從倫敦來的一個商人,將黑死病帶了進村裡。很快,這個只有344人的小村莊就人心惶惶,村民們紛紛就想朝北部逃離。 一個叫威廉莫柏桑的牧師站了出來,他堅決反對村民們朝北逃離,他對村民們說:“誰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感染,如果已經感染了,逃與不逃都是死,但逃出去一定會傳染更多人。留下來吧,讓我們把善良傳遞下去,後人會因禍得福。” 村民們在威廉牧師的勸說下,都表示願意留下來,牧師率領村民在亞姆村的北出口築起了一道石牆,...

「推動合憲的宗教立法」是宗教家的責任,更是一場修行

恭錄、整理自 法藏法師2017.8.16 於桃園宏善寺 開示 我們對待一切人都視作菩薩,因此,反對《宗教團體法》的過程,並不是一個激越的對抗。臺灣過去幾十年來,大道場有其固定化的活動,住茅蓬的師父散在各地。中小型道場面臨著少子化、年輕人的流失,整個佛教界缺乏橫向的連結跟相互認識。有時候是遠遠地聽著誰誰,都沒有機會大家見面,見了面也可能只吃個飯、點個頭。藉由這次的宗教法,突然間,這個因緣,我們大家能夠以心交心,大家多認識,這個實際上是一個契機。 尤其是在還沒有宗教法之前,我總覺得說,其他宗教跟我們離得蠻遠的。現在反而是覺得,其他宗教跟我們佛教其實也蠻近的。大家想法很接近,在度化、利益眾生這件事情上,是「公平競爭」,溫和的、葫蘆內的宗教界的競爭,這是沒問題。然而,當共同面對著宗教法律的問題、跟憲法問題的時候,其實所有的宗教都站在一起。這就開展了我們的心量,也扭轉了我們的我執,增上了我們的忍辱,這些都是修行,都是六度萬行。 所以,我們應該把「推動合憲的宗教立法」當作修行。多聽聞我們這些說法,多熏習、多告訴別人。唯有整個宗教界的清醒跟在意了之後,重新荷擔了宗教家在這個地球上面,不捨眾生的、自然的那種悲憫心生起。這不是責任,講是講責任,其實是重新從內心裡湧現的這種願意,我願意利益眾生的心。那麼,走入人間、利益眾生,這個是我們成佛之道,不可避免的必然之路。我希望能夠這樣做,這是一個自我覺醒。

【觀點引用】神性的本質及其所建立的世界觀

「一些較為文明的宗教和哲學的創始人認為,神性的本質並非權威,而是愛、仁慈與人道。佛菩薩和基督並非權威施行者的象徵,而是代表克已奉獻和自我犧牲;儒家與神道教代表人與自然的和諧互助合作;道教則以自然為導歸,不為人類粗魯笨拙的行為所擾亂。誠然,在這些格外睿智而溫和的宗教及哲學傳統基礎上所建立的世界觀,才是現前拯救全人類最大的希望。現代人熱衷於「征服對方」,這種觀念不僅毫無道德、不切實際,而且禍害無窮。」 —英國歷史學家湯恩比博士(Arnold Joseph Toynbee,1889年4月14日–1975年10月22日) ,主要學術貢獻並影響全世界的是十二冊的巨著《歷史研究》(A Study of History)。 按: 以上湯恩比的文章是很重要而精確的對西方文明的觀察,我國當然不是要建立以神為視角的世界觀,但是我們應該建立以「善及心靈覺醒」為視角的世界觀,這兩種世界觀會有怎樣的同與不同?我們當如何進行取捨?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有關這方面的思考,在幫助我們理解宗教基本法的意義上,有很大的幫助,請大家多用心。

【觀點引用】淺析宗教立法的定位與原則

關於《宗教基本法》立法之積極性意義,除應符合憲法規範外,應具有可彌補憲法有關宗教條款之不足,並符合國際普世宗教理念的共識,同時回應健全宗教制度與合法規範,及體察國情社會需求,並具有規範性與指導性的功能。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249&pid=177199 全文如下: 淺析宗教立法的定位與原則 一、題目:淺析宗教立法的定位與原則 二、所涉法律:民法、監督寺廟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按「憲法」第13條規定,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精神,國家應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另大法官釋字第460號、第490號及第573號解釋理由,皆重申宗教自由應受憲法保障。其中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中,更進一步指出內在信仰自由受絕對的保障,至於宗教行為自由及宗教結社自由則受相對之保障。 (二)以基本法或一般法律定位宗教專法 1.按「基本法」之立法型態,原則分兩大類,第一類是屬於國家根本大法,其實際作用與憲法相同者,例如涉及國家或地區領土分裂等特殊原因,需制定立法維持憲政秩序的效果,如德國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類是針對特定領域事項制定基本原則、準繩與方針者,例如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即屬此類。其目的在於補充憲法之不足,及作為該領域政策的指導與基礎,同時針對該領域之施政及國家責任、人民權利義務等,作原則性規範,並授權立法或行政機關制定相關法令。 2.由於基本法與個別法皆具「法律」形式,當基本法與個別法規範間出現矛盾時,就法律實務解釋與適用上,何者優先適用?立法上必須先予處理。 (三)我國宗教立法的主要用意在給予宗教團體法人的地位,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合理規範財務制度及減少權利的紛爭。以此檢視國外宗教立法例,以日本《宗教法人法》最具參考價值,按該法將宗教活動的本身(聖的一面),與伴隨宗教而產生的經濟活動(俗的一面)加以區別,而宗教法人法所規範的對象為後者,且該法中明確表示宗教團體違反公共福祉之行為時,不得排除其他法令規定之原則。亦即《宗教法人法》涉及相關規範部分,包括《商業登記法》、《破產法》、《土地區畫整理法》、《建築基準法》、《教育基本法》…等數十種皆適用之,宗教法人有任何行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者,亦應依各該法處理。此外,亦規定宗教團...

展望2020年《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回顧去年,宗教基本法推動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四項進展: 1.擴大聽取教內外各方的意見,以思索並調整宗教基本法草案第二版(再度精簡)的主要內容。 2.藉由近二年來立法院的各相關重要法案的立法內容,以凸顯宗教基本法在保護宗教憲法權益上的重要性,並喚起宗教人士的憂患意識。 3.與中國佛教會等重要的佛教團體合作,共同舉辦說明研討會,向政府表達宗教界當前的切身需要。 4.整合佛教內的推動力量,與中國佛教會等重要的佛教團體,達成合作共識,共同進行下一年度的推動工作。 如今,2020年的大選已經結束,未來4年新的國家行政團隊,基本已經成型,我們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程,在賡續去年工作的基礎上,也將本於今後的新形勢,而有著新的推動重點。 1.繼續解析當前的政府相關法律,特別是國土法對宗教的影響,喚醒各宗教界的危機意識。 2.舉辦或參加各類的研討會,邀請學術界、法律實務界、政府相關官員,共同探討宗教基本法的相關議題。 3.就宗教基本法第2版的內容,擴大教內外的宣傳溝通,並深入與各相關立法委員交換意見,擴大尋求立法院的支持。 4.就當前宗教界立即面臨的具體問題(遺產轉移、土地變更、土地取得、寺廟登記等等),提出修法、立法或制定暫時條例等方式,以尋求短期之內的解決方案,而與政府進行溝通。 各位法師、居士、大德: 以上方向是目前與關心此事的法師、居士共同討論的方向,日後還可以有補充的修正或說明。 請大家持續的關心共同的努力。

【觀點引用】「你信仰什麼宗教?」對中國人而言是個奇怪的問題

從一位長期關心中國社會的宗教與民主化問題、美國普立茲獎得主的外國人眼中,從中國歷史談到他對目前近況的觀察報導,供大家閱讀參考。 摘:在中國,有數以千萬計的人們在社會中受盡折磨,帶著疑惑,轉而在宗教裡尋求解答,而教義信仰帶給他們的慰藉,是他們周遭這個極度世俗化的社會環境所無法提供的。他們想要知道,除了唯物論之外,生命到底還有什麼別的意義,怎樣才能算是美好的人生?就像一位我為了本書寫作而採訪的人對我說道:「我們本來以為日子過得不開心,是因為窮。但是現在有很多人都有錢了,我們卻還是不快樂。後來我們明白自己失去了什麼,那就是精神生活。」(作者對陸永(Catherine Lu Yong,成都郫縣地下教會的牧師)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做的採訪。) https://news.readmoo.com/2019/02/14/the-souls-of-china-2/#fn1

【影音】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淨耀大和尚介紹《宗教基本法》

圖片
影片:(台灣)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淨耀大和尚於2020.01.10佛教衛星慈悲台尾牙感恩會上,介紹《宗教基本法》的重要性,並表示今後將全力推動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工作。 片長14分鐘, 請關心《宗教基本法》立法推動工作的諸位長老、法師及居士、大德,撥冗看一下中佛會理事長淨耀長老的說明。 這表示我們佛教界已經 在進行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單位的整合了 ,算是今年度非常好的進度發展。 所謂「成事不必在己」,雖然《宗教基本法》最早是由我們臺灣宗教聯合會所推出倡議的,但我們完全樂意在代表臺灣佛教界最傳統的大單位:中國佛教會,的領頭推動之下,退居幕後,整合最大的跨單位、跨宗教之立法推動力量, 並於過程中 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中佛會 上淨下耀理事長發言的當時,在座有世界華僧會 上淨下心長老,佛教衛星電臺創辦人 上心下田長老及臺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宏安長老尼、中華比丘尼協進會副會長 能超長老尼等諸山長老、長老尼及法師、居士、大德等三百多位緇、素嘉賓。 在這一年的開始,我們的《宗教基本法》立法推動工作, 在三寶、護法龍天以及諸位長老、法師、居士、各教大德的護念之下,取得了重大的進展! 願我們群組內的大家,一同來繼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