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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立法失利的檢討與再出發

諸位長老、法師、居士: 宗教基本法立法暫緩以來已經過一周,聯合會利用這一周的時間,讓自己及團隊成員接受各方的訊息與批評,同時也沉澱長期辛勞的身心,以致對所有支持與關心者的相關說明文字有所延後,請大家見諒。 宗教基本法是中立、全面、整體與長遠性的基本法案,是國家表達對於宗教政策的一個基本原則與態度。主要以維護信仰自由、宗教自主與國家制度之平衡,為立法的主要目標;內容皆屬原則、綱領性的說明,法條的擬定大都以國際上認同的普世價值為參據與依歸。因此宗教基本法的制定,基本上無關乎政黨、族群、性别、乃至信仰之差異,對所有的民眾都能同樣受到利益;對國家、社會的長期穩定發展與民眾生命的安頓成長,都能有所貢獻。這正是為什麼台灣宗教聯合會,要長期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原因,這樣的目標,也得到了國內相關的專家、學者以及兩大黨立委的共同認同。 但由於接近年底的九合一選舉及重要同性婚姻議題的公投,使得所有公共議題的討論與推動,都變得非常敏感、困難甚至扭曲,這是時機上的不利因素。其次,由於缺乏社會各界以及立院內部的事先討論過程,誤判法條的共識甚高,以致推動法案的進程過快,在缺乏公眾思考時間與討論空間的情況下,使得社會多數疑慮或反對團體,反應如此激烈,甚至讓人感覺過度抹黑與曲解也大都由此。最後我們也意識到,社會上之所以存在許多的疑慮團體或反對團體,乃是華人文化對於宗教的價值與意義,長期存在著歧見的結果,確實無法一時加以改變。需要本於相互尊重、長期理性溝通,以取得社會公眾的最大平衡點。 以上三項原因,是這次法案推動失利之後,與聯合會同仁共同歸納出來的。雖然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對方外人而言,預先知道這樣的情況確實也不容易。但由於自己的經驗、智慧不足,未能預先意識到這三項原因,辜負了所有支持的教內長老、法師、居士、學者、專家,及友教人士的善意與期待。特別是全力支持法案,幫我們推動法案的前立法院院長 王金平居士,及共同連署的兩大黨立委 黃昭順、 馬文君與 林岱樺等人,更是辜負了他們的信任與善意,使他們受到了委屈。乃至如宗華教信聯盟黨 朱主席所說,讓全體宗教界都受到了誤解。以上這些,在在都讓本會深深的感到自責、抱歉與不安,也要對我們所有支持的立法委員、學者、專家、友教人士、長老、法師與居士,一同致上深深的歉意! 當然我們也知道,重大法案的推動,一向是非常不容易的,特別是牽涉宗教文化認知如...

保障宗教自由的《宗教基本法》不可能凌駕《憲法》

文/李永然、陳贈吉 日前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等36位跨黨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預訂於10月24日進行審議,但經新聞媒體報導,有少數未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對草案部分條文有疑義,進而也有些民間團體在網路上出現反對聲浪,批評《宗教基本法》草案部分內容可能讓不肖人士假借宗教名義從事違法行為,原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因目前正值選舉期間,唯恐選情受到影響而撤簽;參與提案的立法委員則認為,《宗教基本法》草案目前既然已經遭到「政治化」、「汙名化」,且草案內容原本都是可以進行討論,所以也同意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暫緩審議。 其實如果從立委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的立法總說明及草案第1條規定可以看出,原本立法初衷是依據我國《憲法》第7條及第13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意旨,希望將「保障宗教自由」的內涵以《宗教基本法》予以明文化,做為我國宗教行政事務及後續《宗教團體法》立法的準則。 而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所揭示的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內心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也包括具有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之自主權的宗教結社自由,同時也揭示國家對於宗教應謹守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這些大法官所揭示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與原則,都分別規定在王金平前院長等立委所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條文當中,藉此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事實上,目前《宗教基本法》草案仍是處於甫經提案的「草案」階段,在未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之前,並未成為定案的法律規定,草案的條文內容原本就可以討論、修改;更何況,草案目前尚未經立法院院會、內政委員會或黨團協商等程序進行討論,立法委員未來對於草案的討論方向目前也無法預知。但現在部分輿論罔顧《宗教基本法》草案中符合大法官所揭示,宗教信仰自由內涵與原則的條文,反而一味對於整部草案予以批評、反對,甚至曲解、汙衊,以致無法聚焦於個別條文的內容加以討論,誠可謂相當可惜。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現在,好不容易有立法委員提出一部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卻迫於部分反對的意見致無法進入內政委員會審議,這也讓十餘年來難以解決的《宗教團體法》立法問題再向後延宕。 筆者看這次反對的意見有些是流於空泛的政治語言,如...

宗教基本法是落實非凌駕憲法

文/李建忠 摘:「草案中除了宗教用地部分較複雜及具有本土性外,其餘大部分的條文也都有說明所參考之他國立法例及司法裁判,並且是呼應兩公約及普世所認同宗教自由之價值,並非獨創或給予宗教團體特殊待遇。 」 原出處: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81024/38160385/ 全文如下: 宗教是文化與思想的深層基礎,保障宗教自由與保護宗教團體,在歐洲視為理所當然,並具體化於《憲法》之中,此從《德國基本法》前言提到德國人民自覺對神及人類的責任而制定基本法,加拿大、瑞士等國《憲法》亦然。這些國家並在《憲法》其他條文中明文保障宗教自由及宗教團體之地位,並以不同於一般社團或財團之法律規範,美國、日本也是如此。 宗教團體有別於其他團體的特色之一,就是除了世俗性之外,還有宗教性或出世性。另外,依《憲法》政教分離原則及國家宗教中立性原則,乃至聖俗分離原則,國家法律能介入或干預之領域僅是世俗性層面,而宗教性則是《憲法》保障之領域,故在法律領域不得侵害《憲法》領域。因此,宗教團體為達成其目的所為之業務或事業,屬於宗教性的事項,則是不得作為立法或行政的對象;此從日本《宗教法人法》只規定代表役員及責任役員(相當於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而未規定住持(主教、神父、牧師……)及信徒;另也明文規定代表役員的權限不包括其對宗教上機能的任何支配權;另外,主管機關決定是否成為宗教法人之認證程序,亦不涉及宗教本身的正邪曲直、新舊大小的價值判斷。 呼應兩公約非獨創 再就司法而言,法院能處理的是指當事人間具體權利義務乃至法律關係存否之紛爭,而且能因適用法令而終局解決者,此即所謂法律上之爭訟。反之,若屬宗教性紛爭,不只不是法律紛爭;且實際上,所謂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亦難以適用法令而終局解決爭端。日本《裁判所法》第3條即明文規定法院僅受理法律上之爭訟,因此,法院原則上不受理宗教上事項之爭議。 在歐洲,德國憲法法院基於國家中立原則,禁止國家對於宗教團體的信仰與學說進行評價;歐洲人權法院在有關救世軍事件中,認為宗教社群的自主存續乃民主社會中多元主義所必需者,故為《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所保障的核心議題,任何國家評價宗教信仰正當性的權力,均牴觸國家應對宗教保持中立性與公正性的責務。 日本《宗教法人法》第85條也明文規定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

合憲的《宗教基本法》讓宗教自由法制化

文/李永然、陳贈吉 摘:立法院跨不同政黨之數十位有見識的立法委員,在聽取宗教界與社會各界的訴求後,聯名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推動我國從民間發起的宗教立法。草案總計有31條條文,包含政府辦理宗教事務的權責分配、宗教信仰自由內涵與限制、宗教自主權範圍、宗教法物保障、宗教教育、公益事業、稅捐減免、宗教用地等主要部分,不僅具體化、明文化我國《憲法》第13條與司法院釋字第490號、第573號等解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草案內容更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之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等國際公約、宣言,要求國家對於宗教自由予以保障的義務與規範,草案內容堪稱完備。 全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023/1287675.htm 全文如下: 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領銜,與林岱樺、黃昭順、陳亭妃、江永昌、郭正亮、陳怡潔、馬文君等36位委員提案連署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已正式在立法院提案,該法案由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與無黨籍跨黨派提出審議,對於我國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而言,可謂是歷史性的創舉!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許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每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特別是在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59條條文,由於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引起宗教界與社會各界強烈的反彈聲浪,甚至還有「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內政部見到社會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只好從善如流,宣布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在立法審議期間,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也曾經就「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的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後《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的條文中,在第75條明文規定「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組織、運作與監督管理另以法律予以規定。足見「宗教團體」涉及《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權保障,因此有制專法予以規定的必要。 立法院跨不同政黨之數十位有見識的立法委員,在聽取宗教界與社會各界的訴求後,聯名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推動我國從民間發起的宗教立法。草案總計有31條條文,包...

【開示精選】用宗教法律,看到國家與宗教之間相互信任、支持的本質

「每一個宗教家看到《宗教基本法》之後,自己知道自己的價值在哪裡、被尊重,同時也自己知道自我要求、要怎麼利益眾生。」 —節錄自 20181016 法藏和尚於楠西萬佛寺秋季法華七第三天開示

【影音】從藝術弘法的意義談制定宗教基本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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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具有感動、分享、和諧的共通性,因此通過正確的佛法引導,藝術的創作與欣賞過程,就具有誘發內在生命覺醒的潛在可能。 以藝術弘法是台灣佛教的歷史性成就,為了確保這樣的活力能夠在未來繼續的發揚光大,則《宗教基本法》的制定,使國家對宗教的保護義務,具有明文法制化的規範,就顯得非常的重要了。

雙十開國紀念日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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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作為一位,在當今這麼特殊處境之國家的國民,雖然很辛苦,但是我們也可以因此而為這個國家,做更多的事。

年輕世代信仰式微的隱憂

原文連結: https://oops.udn.com/oops/story/6699/3319713 聯結以上這篇新聞(或說個人網誌話題)給大家參考,我們先不管作者的目的是什麼,但此訊息反映了部份(不是全部)現在年輕人,對傳統信仰的看法,值得我們大家警惕。如何讓傳統信仰,被現在的年輕人所了解並且傳承,是我們大家應該共同努力思考的課題。 無論哪一種宗教信仰,它的形式或內涵再怎麼樣的不同,但信仰的內在本質有其共同性,那就是對善的信任以及對不可知神聖之存在的敬畏。  基於這種特質,使得宗教普遍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生命醒察、心靈超越、苦難療癒與善性凝聚等正面、積極之力量。其對社會所產生的淑世利益,乃為一切宗教徒及非宗教徒之國民所共享。 宗教不但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也是一切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可以說是比道德和法律更為自覺與自發的社會安定力量。當我們國家的年輕人,失去了這樣的共同性(或說信仰)之時,不但意味著世代之間的隔閡,同時更暗示著社會人心正在失去內在的道德庇護! 所謂世風日下,這對我們的國家與人民的心靈發展,是非常大的隱憂,值得所有有心的宗教家/人士,來共同關切。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當中將宗教的基本知識教育,列為國民教育的介紹內容之一的原因。

【觀點引用】宗教的功能為三種滿足

「為什麼宗教會如此遍存全世界?我想有三個主要原因,首先是宗教能滿足人心理上的需要。其次,宗教的另外一個意義,是使人們能夠藉著宗教信仰而在一起,可以說,宗教在社會上扮演了整合的力量。但宗教最重要的意義,也就是第三種,是滿足人的終極關懷,使人們能知道人為什麼存在,生命的意義是什麼。」 —李亦園(中央研究院院士、臺灣戰後最具影響力的人類學家) 全文: http://www.book853.com/show.aspx?page=6&&id=718&cid=49  宗教的功能為三種滿足      陳月卿:現在我們請李院士回應這方面的問題。      李亦園:人類的宗教的確非常古遠,連十萬年前的人類遺跡中都可以看出宗教的存在,為什麼宗教會如此遍存全世界?我想有三個主要原因,首先是宗教能滿足人心理上的需要,早先由於物質缺乏,有種種生活上的困境,於是藉著宗教來彌補、安慰、滿足人們;就如法師所說的第一種到第五種,無論是存款式或證人式、賄賂式,都能滿足個人心理、物質種種不能滿足的需要。      其次,宗教的另外一個意義,是使人們能夠藉著宗教信仰而在一起,例如法師所說的第六種「愛與捨」,因為有宗教的存在,有聖嚴法師的號召,法師的弟子們都能夠發揮愛與捨,使國父紀念館演講現場都坐滿了人。      由於宗教的號召,宗教的境界,使人們能團結在一起,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到一般民間的宗教寺廟,都可以團結很多不同的村落在一起,也可以說,宗教在社會上扮演了整合的力量。      但宗教最重要的意義,也就是第三種,是滿足人的終極關懷,使人們能知道人為什麼存在,生命的意義是什麼,怎樣能跳脫平凡,能入聖,能成為一個好的宗教徒。這一種終極的關懷,是宗教最高的層次。      我認為聖嚴法師所領導的宗教,不但特別強調第七跟第六種,也同時能滿足兩個宗教意義,亦即能使眾人凝聚一起,也能使眾人在宗教情操的領導之下,超凡入聖,理解人生。      不過第一種宗教的意義,也不能完全沒有,但要看它所占的比重多少,能讓眾人在超凡入聖的境界裡,慢慢把凡人的苦惱,凡人不能滿足的地方逐步減少。      只是臺灣現在的民間宗教中,卻是第一類的意義,大於後面兩類,因此才會產生種種混亂現象。我想作為聖嚴法師的弟子,應該理解這三個層次的意義,不但要達到第二個層次,同時要努...

我國為何要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 ——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不是為了製造問題而制定!

文/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我國自民初以來,有關規範宗教之法律,僅有民國18年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凡十三條條文,其規範之對象只有僧道,不及於其他宗教,此或許是立法當時國情民風所致,然時至今日,台灣各種宗教蓬勃發展,監督寺廟條例早已不合時宜,重新制定新的宗教法律規範之聲,近二十年來,屢有倡議,迄今已有數個版本的宗教法案數度進出立法院,均因立法內容未能兼顧各宗教特殊性與自主性,而有侵害宗教自由之嫌,屢為宗教界所詬病。 尤其民國106年6月間,由內政部提出之《宗教團體法》草案,其內容依舊不出前幾次草案之範疇,多處條文仍有侵害宗教自由之黑影,可謂換湯不換藥;加之適逢政府推出減香(滅香?)、封爐之議,引爆整個宗教界長期以來的壓抑,終於走上街頭抗議。 綜觀二十多年來宗教法草案的立法歷程,與其期待政府提出合憲的宗教法草案,毋寧由宗教界化被動為主動,積極在各地舉辦宗教合憲性座談或研討會,藉由說明與研討,並參酌目前世界主要民主國家之憲法、聯合國公約或宣言,將現今國際上對宗教自由基本人權保障之觀念,散播於國內各宗教,並藉由網路世界無遠弗屆,散播給全球華人世界,期能建立及維護宗教基本人權,暨解決長期以來,宗教教育、宗教用地政策等問題,由是而有《宗教基本法》立法之芻議。 —摘自《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制訂宗教基本法談起》p.128

為《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推動,至立法院拜訪立法委員尋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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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推動,至立法院拜訪立法委員尋求支持(1071002)

對宗教的尊重,代表著一國自由與文明的程度

摘錄:「美國哈佛大學教授杭庭頓(Samuel P. Huntington)曾於1993年「外交事務」期刊中,發表《文明的衝突?》一文,其論點強調:自冷戰結束後,未來國際關係中的重要衝突之源,主要來自「文明」之間的衝突,目前世界上共有八種文明:西方基督教文明、中國儒家文明、日本文明、伊斯蘭文明、印度文明、東正教文明、拉丁美洲文明與非洲文明。而未來世界衝突的主要關鍵在於西方文明與伊斯蘭文明或儒家文明之間的衝突與對抗。杭庭頓的文明衝突觀點雖然有甚多誤解與錯誤之處,然而觀察911事件之後,美國(西方文明代表)與伊斯蘭國家之間的衝突,顯然也是由於長期雙方漠視宗教文化,未能相互和諧對話,導致劍拔弩張的衝突困境。」 由上文可看出,宗教作為人類文明的重要起源,有其不可抹滅的傳統歷史與內涵價值。國際上先進國家普遍具有「尊重宗教人權」的意識,更象徵著其國家自由與文明的程度。然而我們也可以看到,國際之間的許多衝突,也往往肇因於宗教文化上的隔閡與誤解。 為了使我國宗教在合理的法律環境當中自主的發展,也為了促進下一代對宗教的正確理解與認識,在當前制定一部能確立我國宗教自由人權地位、作為日後制定宗教相關實行法之基準的《宗教基本法》,實有其刻不容緩的必要性! ◎參考文獻:全球化下的宗教衝突與基要主義 - 國立中興大學 國際政治研究所論文 / 作者:巨克毅 http://ir.lib.nchu.edu.tw/bitstr…/11455/73324/1/143271-3.pdf

宗教自由與法律義務,如何取捨?

摘:第一修正案指出,國會不得制定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案。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條款」,但它並非絕對:信徒不能以宗教性定罪為由殺害瀆神者。 1963年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該條款准許信仰者得以免除「妨礙其信仰的法律要求」,除非政府能證明,某項法律要求為追求明確國家利益的「最小限制手段」。 全文: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56936 文/經濟學人  2014-03-26 3月25日,美國最高法院就Sebelius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以及Conestoga Wood Specialties Corp. v Sebelius兩案進行言詞辯論。這是平價照顧法案(亦即歐巴馬健保)2年前大部分獲得法庭支持以來,首度面臨的重大法律挑戰。兩案皆與「節育給付」有關──法案要求企業為員工提供的醫療保險,必須包含所有聯邦核可的節育方式,而且員工不必負擔額外成本。Hobby Lobby Stores和Conestoga Wood Specialties的擁有者皆為基督徒,他們認為其中4種節育手段等同墮胎。他們希望能以信仰為由,免除節育給付的義務,政府也已經准許部分教堂和宗教相關非營利組織免除權。政府強調,營利組織擁有者的宗教信仰不應取得免除權。在這樣的案子裡,美國法律如何考量宗教自由? 第一修正案指出,國會不得制定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案。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條款」,但它並非絕對:信徒不能以宗教性定罪為由殺害瀆神者。1963年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該條款准許信仰者得以免除妨礙其信仰的法律要求,除非政府能證明,某項法律要求為追求明確國家利益的最小限制手段。 1990年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只要法律並未明確歧視任何宗教之習俗,而是大體適用於所有人,信徒就沒有推定免除權。此判決大幅縮減了宗教信仰自由條款的解釋,促使國會在1993年通過恢復宗教自由法案(RFRA);該法案指出,即使負擔具大體適用性,政府仍不可嚴重妨礙個人之信仰自由,除非該法律為推展明確國家利益的最小限制手段。 Hobby Lobby Stores和Conestoga Wood Specialties的擁有者認為,RFRA賦予了他們免除權,因為部分宗教組織已經獲得免除權,表示那不是追尋明確國...

中國國務院宗教局:未成年人信仰自由,神聖不可侵犯!

對岸中國大陸「當年制定」的憲法,也「宣稱」要保障兒童信教的自由,其實是蠻進步的,但可惜並沒有好好落實! 我們今天所定的宗教基本法,也會確實的落實這樣的精神。 https://mp.weixin.qq.com/s/k5d9VUk0eFt35qJ2fBgImA 全文內容(20181003資料): 一、國內法律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同時《國籍法》規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條件,即取得我國國籍。因此,中國兒童於其出生時即為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這就充分說明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完全肯定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的。 3、《憲法》第5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規、政策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凡是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兒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受我國憲法所保護,那麼,一切限制兒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對兒童信仰採取的限製或強制措施均是違憲行為,應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地方的一切規定或者嚴禁未成年人進入教堂、參加宗教教理學習班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都是破壞黨的宗教政策的非法行為。 二、國際法的根據 1、1981年11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所有兒童均應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接受有關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權利,不得強迫他們接受違反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關於這方面的指導原則應以最能符合兒童利益為準。” 2、1989年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締約國應尊重父母並於適用時尊重法定監護人以下的權利和義務,以符...

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陳新民

摘:所謂宗教自治是指宗教教徒能夠在自由組成宗教團體後,不受國家干涉,來決定宗教內部一切事務。宗教團體能夠依據自己的教義,決定宗教團體的組織架構、人事、教務推動、資金與事業的經營……,國家應該尊重宗教的自由決定,在此部分,宗教團體對於其內部行政的自治權利,亦可比照地方自治團體或大學,擁有「自治行政權」(Eigene Verwaltung),但比前兩者的範圍更廣。國家如果要以法律來干涉宗教內部事務的運作,即有違憲之虞。 按:陳新民 法官,曾經擔任過中華民國大法官,他的見解也啟發/影響了我們聯合會的很多思考! 是我國宗教人權自由法治化的重要思想先行者與啟發者之一,他的思想非常值得我們關注。 -- #宗教自治 #自治行政權 #宗教團體法 #陳新民 #大法官 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評行政院「宗教團體法」草案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s://www.npf.org.tw/1/1093 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評行政院「宗教團體法」草案 作者: 陳新民 ( 2007年2月26日 10:05) 關鍵字:宗教自治 自治行政權 宗教團體法 所謂宗教自治是指宗教教徒能夠在自由組成宗教團體後,不受國家干涉,來決定宗教內部一切事務。宗教團體能夠依據自己的教義,決定宗教團體的組織架構、人事、教務推動、資金與事業的經營……,國家應該尊重宗教的自由決定,在此部分,宗教團體對於其內部行政的自治權利,亦可比照地方自治團體或大學,擁有「自治行政權」(Eigene Verwaltung),但比前兩者的範圍更廣。國家如果要以法律來干涉宗教內部事務的運作,即有違憲之虞。 然而,對於宗教團體規範其涉及信仰的事務,例如:前述之宗教團體如何架構、教派負責人如何產生、信仰活動如何進行……,國家固不得以法律干涉外,其他宗教團體如果也有進行其他與世俗社團或法人類似的行為,比如:經營營利事業、學校、托兒所……也會跨入其他法律的規範,譬如:勞工法、稅法、教育法等,此時,法律即有產生拘束力之餘地。所以宗教的事務享有自治權與排除國家法律的干涉,惟有在「純宗教信仰」的部分,方有可能。唯有在此部分給予最大幅度的保障,才可以確保宗教自由,也可避免假借宗教自由來規避國家法律的規範。 在我國憲法第23條已經許可對所有人權加以限制,立法者當可以針對宗教來制定規範性的法律。在立法...

【新聞】梵蒂岡「宗教就是他的政治」

程建人 籲政府謹慎應對新局勢 摘:前外交部次長高英茂受訪時也說,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國,並運用政治與經濟力量在全球發揮影響力,「梵蒂岡遲早也會發生變化」;高英茂認為,台灣應儘速擬定新的策略,別再執著與中國進行邦交國競逐,以民主成就宣揚台灣在國際社會中存在的必要性,才能繼續生存下去。 按:建請我國立法單位儘速制定《宗教基本法》,以彰顯並確立台灣與國際趨勢同步、尊重宗教人權之先驅地位,以明文宣示與實際作為,實踐民主國家的自由與尊嚴。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34229 梵蒂岡「宗教就是他的政治」 2018-09-23 程建人 籲政府謹慎應對新局勢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對於梵蒂岡與中國簽署主教協議,前外交部長程建人昨晚直言,協議簽署意味著中梵關係「有明顯進展」,儘管梵蒂岡表示,協議無涉政治外交,但對梵蒂岡來說「宗教就是他的政治」,呼籲政府仍須謹慎應對。 高英茂︰台灣應速擬定新策略 前外交部次長高英茂受訪時也說,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國,並運用政治與經濟力量在全球發揮影響力,「梵蒂岡遲早也會發生變化」;高英茂認為,台灣應儘速擬定新的策略,別再執著與中國進行邦交國競逐,以民主成就宣揚台灣在國際社會中存在的必要性,才能繼續生存下去。 程建人受訪時憂心表示,自古到今,政治與宗教無法完全切割,儘管梵蒂岡宣稱,協議未談及台灣,中梵間也仍有許多細部問題要解決,但簽署協議仍是雙邊關係「向前邁進一大步」;他強調,對梵蒂岡來說,宗教就是他的政治,對中國來說,宗教也影響政治,政府不可不謹慎。 程建人分析指出,此次雙方能達成協議,必定是中梵兩邊都做了某種程度的妥協;他認為,未來中梵關係要有所進展,關鍵應看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的態度。 程建人同時提到,他相信政府能做的應該都有盡量在做,但國際政治終歸還是現實,「就算是教宗也跳不出國際政治」,提醒政府還是要審慎面對這個新局勢。

請一起來協助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我們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已經由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與國民黨立委馬文君等人為共同「提案人」,送入立院正在進行立委的聯署中,請大家為了宗基法能夠早日通過,能視自己的因緣,做以下這三件事: 一、介紹立委: 如果您或您的信徒、親友,有熟識、夠交情(樁腳)的立法委員(不分黨派),而方便為我們介紹,讓台灣宗教聯合會前往說明《宗教基本法》的,請您撥以下電話:0907-508200 聯繫。 二、分享理念: 請您加入我們聯合會的臉書專頁:「推動合憲的《宗教基本法》之立法」(按讚) https://www.facebook.com/relig.freedom/ 並盡量介紹信徒、親友也加入按讚,同時每日分享該專頁的訊息,在您自己的臉書上。 三、修行迴向: 宗教基本法的推動立法,是我國全民心靈基礎建設的一環,攸關國家心靈文化的健全與提昇甚巨,其制定也必能感得諸佛菩薩、護法龍天、天仙眾神一同守護台灣,其功德利益更是一切宗教徒與非宗教所共享的。 因此,懇請諸位法師、居士,一同加強用功,共同集合心力,迴向《宗教基本法》的立法早日圓滿成就。 【立法緣起說明】 在行政院宣布「緩立宗團法」之後,為避免日後一再出現有違憲之虞的「宗教法」草案,造成宗教界之困擾,宗教聯合會在取得各宗教界的共識之下,本於憲法及國際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之精神,乃積極推動《宗教基本法》之立法工作,以增進國家及人民心靈修養之層次,達到宗教護國佑民之目的。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雖短短十字,而保障宗教人權之寓意卻非常深遠、廣泛,唯受限於數千年傳統帝制文化之影響,我國宗教界、法學界與政府,都甚少對此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對話。致使政府相關部門近二十多年來,雖多次研擬宗教相關法案,總因缺乏「明確保障宗教人權之立法指導原則」,而迭有妨礙宗教自由等爭議草案發生。每每因此而造成宗教界與政府間,不必要的誤會與緊張關係,期間也讓社會大眾產生不必要的對立,耗損許多寶貴的社會成本,而無法充分發揮我國宗教多元和諧、政教分離而互助的國家軟實力,殊為可惜! 今為落實憲法及聯合國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之精神,體現國家對宗教之中立及寬容原則,尊重宗教及宗教團體之特殊性與自主性,維護宗教團體應有權益。加強國民宗教通識修養,翻轉宗教文化認識失衡現象,充實多元文化社會,以厚植國家之精神文明,乃廣泛參考世界各民主先進...

【新聞】中梵將簽主教任命協議 外交部:外交非零和遊戲

【中梵將簽主教任命協議 外交部:外交非零和遊戲】2018/09/22新聞 按:期望臺灣能早日通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以實際行動確立、證明外交部所說的國家宗教人權價值方針! 摘:「中梵將簽署主教任命協議,外界關注台梵邦交的狀況。外交部發言人李憲章告訴中央社記者,台灣與梵蒂岡享有共同價值,在民主人權、宗教自由上有很多共識,雙方關係穩定。 李憲章表示,台灣作為宗教自由的典範,將持續在和平、自由等普世價值上,強化台梵雙邊高層互訪、宗教交流合作關係,致力增進與教廷的和平、人道、慈善夥伴關係,以作為教廷及世界各國推展慈愛、促進和平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9220041-1.aspx 中梵將簽主教任命協議 外交部:外交非零和遊戲 最新更新:2018/09/22 11:00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22日電)外電報導,教廷可能最快下週與北京簽署主教任命協議,但協議不涉及台灣議題。外交部今天表示,「外交不是零和遊戲」,對台灣來說,最重要的是維持台梵長久、穩定的邦交。 外電報導,梵蒂岡消息人士透露,教廷最快可能下週就會和北京簽署協議,未來梵蒂岡可對中國教區主教人選表達意見,且教宗握有最後否決權。不過,教廷強調,和中國簽署的協議將僅限於主教任命,不會涉及台灣議題;教廷在外交上承認台灣。 中梵將簽署主教任命協議,外界關注台梵邦交的狀況。外交部發言人李憲章告訴中央社記者,台灣與梵蒂岡享有共同價值,在民主人權、宗教自由上有很多共識,雙方關係穩定。 他說,外交部相信,梵蒂岡與中國的對話,必然是基於對人權、宗教自由等人類共同價值的關注與正視;「我國的立場是,外交不是零和遊戲,最重要的就是繼續維持我國與梵蒂岡長久並且穩定的邦交。」 李憲章表示,台灣作為宗教自由的典範,將持續在和平、自由等普世價值上,強化台梵雙邊高層互訪、宗教交流合作關係,致力增進與教廷的和平、人道、慈善夥伴關係,以作為教廷及世界各國推展慈愛、促進和平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 外交部先前表示,台梵之間溝通管道暢通,梵蒂岡高層官員也表達,中梵主教任命協議不涉及外交意涵。(編輯:郭萍英)1070922

【觀點引用】世俗化社會法治 應正視多元宗教價值

摘要: 最近,德國科隆的邦法院把一項因進行割禮卻不幸引發併發症的醫療行為,判定割禮是「觸犯法令的兒童傷害罪」。對於科隆的判決,不管正反雙方的法學者都有一致看法,就是:「法官完全忽略宗教自由在德國憲法中享有幾乎無限的保障,也忽略信仰價值與父母教養權的考量。」 在華人社會中,政治一向凌駕於宗教之上,並把宗教視為統治工具,而儘量排除宗教對公領域部門的影響。結果,導致世俗法治與宗教雙方都失去各自的價值立場,無法在充分辯論與對話中,協商出合理規範。 正視多元宗教價值,建立公開化的宗教與政治協商平台,才是處理價值衝突的正面方法。 詳見全文: https://goo.gl/U2cHQa 世俗化社會法治 應面多元宗教價值 作者 / 吳信如 最近,德國科隆的邦法院把一項因進行割禮卻不幸引發併發症的醫療行為,判定割禮是「觸犯法令的兒童傷害罪」。這是德國首次有關割禮的明確宣判,一般認為具指標性意義,也讓割禮涉及的複雜價值衝突檯面化。這項關於「割禮」的判決,主要引用《兒童保護法》來強調兒童人身安全不得侵犯,法官認定這種「非醫療必要的宗教性割禮」是違法的。判決書一公布,立刻引發猶太人、穆斯林、神學家、法學者、兒童保護機構及醫師團體的激烈爭議與撻伐。因為,這不只牽涉到兒童保護的問題,更進一步延伸到宗教自由與父母教養權的領域。 這個複雜的宗教傳統與現代法律衝突問題,再加上德國所背負的歷史罪責,因此,只要一觸及猶太人與穆斯林問題,德國政府都會用「最機警、迅速」的方式來處理,避免被指責為「納粹遺毒」「反閃族主義」(反猶太主義)或「反穆斯林主義」。這次甚至想在2個月內迅速立法,法界人士認為,這是前所未有的「超級效率」。結果各方輿論雜沓,各執一詞,想必最後還得上訴至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決。 但這項爭議卻也呈現在世俗化社會中,宗教傳統與世俗法令、規範一直存在的衝突。對於科隆的判決,不管正反雙方的法學者都有一致看法,就是:「法官完全忽略宗教自由在德國憲法中享有幾乎無限的保障,也忽略信仰價值與父母教養權的考量。」的確,自啟蒙運動以來,世俗化的國家制度就不斷要抽離宗教的影響。但宗教的影響,卻是人類文明中不可能消失的一環,甚至在後現代社會中,其影響力更是無遠弗屆。到底如何將多元的宗教價值整合到世俗化的國家與社會制度中,這才是一個進步的多元社會所應面對的課題。德國國會積極想藉此機會制定...

宗教心靈信仰的權利,不能被國家限制或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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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心靈信仰的權利,是高於憲法。憲法是在軌範國家法人的行為能力,而國家法人並沒有權力賦予人民宗教的人權,宗教人權是人生而本有的。這不是由掌理物質的國家所能夠藉口、改變、限制或導引的。 然而人有缺點、有自私,宗教具有這種平衡的功能,特別是傳統的宗教,它更要展現這個功能。而這一切,要慢慢地讓世人瞭解,也要聯合其他宗教來共同努力。從最初的「宗教團體法」的一定程度的反對跟檢討,而衍生出更加正面意義的對待宗教的看法,來喚醒以上所說,屬於人類心靈當中,最為重要、也最具有自省能力,也是一切道德法律的先驗基礎的心靈的寶貴內容。 放在佛教來講,那就是所謂的佛性,放在上帝、基督教、一神教來講,那就是上帝所給予的聖性,流傳在人間。其他道教、乃至於其他宗教,都各有說法,但不離這個核心。 今天迎來了為我國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的最好機會,請大家一起來瞭解、支持,我們一路走下去。 —節錄自 法藏法師 開示於20180816台灣宗教聯合會成立大會

為什麼要推動制定《宗教基本法》?—制定的理由與此法涵蓋的內容

為維護我國宗教(團體)永續優質之發展,同時也避免重蹈宗團法違憲疑慮之覆轍,台灣宗教聯合會認為宜先參照我國近五年制定客家、原住民族、教育、通訊傳播及科學技術等五部基本法之立法精神與立法例,儘速通過宗基法,作為我國日後各類宗教相關法律之上位母法法源。 其內容應包括: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基本人權之維護,尊重各宗教教制、教規或傳統,國家與宗教分立而互助,人民宗教基本通識之義務教育,宗教團體所面臨公產承繼問題之處理原則等重要內涵,如此方能整體補足我國長久以來,在宗教文化與法律上的各項建設空白。

制定《宗教基本法》,向國際人權標準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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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的觀念要深植人心,需要時間也需要教育,這是國民對於基本人權的法意識問題,同時宗教團體本身在變遷的社會中,如何維護其固有性與特殊性,進而回應社會公共性及透明性之要求,而國家、社會應如何對待,也都有重新再認識之必要。 在我國於98年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之國內法化,乃宣示我國要邁向國際人權標準。因此,為落實《憲法》及兩公約保障宗教自由之承諾,有必要就宗教自由、宗教平等及政教分離相關內涵及原則,乃至將世界各國立法例及司法判例要旨,更具體化為條文,作為相關宗教行政立法及行政措施之指針及參考,真正保障人民、宗教團體及組織之宗教自由。 摘自《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制訂宗教基本法談起》p.97

保障宗教自由,就是保障「民主社會的多元與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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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之一,因為保障宗教信仰與思想的自由,就是保障民主社會的多元與容忍,宗教自由是個人精神生活與人格發展最重要之條件,也是彰顯人的尊嚴最圓滿的方法與路徑。 —摘自《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制訂宗教基本法談起》p.172

「宗教自主權」的意義

基於「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國家應當尊重各宗教團體的教制、傳統或特殊性,非有必要不得任意介入或加以限制。如果有維護重大公益的必要,也必須依《憲法》第23條規定,以「法律」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且須符合「比例原則」,才不致違反《憲法》第13條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意旨而構成「違憲」。 —摘自《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制訂宗教基本法談起》p.121 ※「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為《憲法》第13條及釋字第490號、第573號解釋所揭示之意旨。

【網路連署】支持保存台灣傳統宗教文化!

台灣傳統宗教祭祀文化,是台灣先人傳承數百年的珍貴資產。如今環保署與民政局,運用空汙防制法與行政資源(以功代金,以米代金,心香代清香,金紙集中垃圾焚化爐燃燒),全力改變台灣傳統宗教文化的型態,改變台灣傳統宗教祭祀的科儀,這種錯誤的政策,這等同於消滅台灣傳統祭祀文化與台灣人的根。 點選下方連結進行網路附議:「台灣傳統宗教信仰必備之科儀祭祀用品『金,香,炮,燭』使用,應排除空汙法之限制。」 我要附議!